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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日期:2024-11-24 04:32:07     來源:創業補貼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8    評論:0
核心提示:關于面向社會公開征求《四川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三個文件意見的公告各有關單位: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要求,

關于面向社會公開征求《四川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三個文件意見的公告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要求,發揮黨建引領作用,引導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及大學科技園高質量發展,結合工作實際,科技廳研究修訂了《四川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四川省眾創空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四川省大學科技園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3個文件,現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歡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

征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此期間請將修改意見通過電子郵箱反饋至科技廳高新處。

附件1

四川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要求,發揮黨建引領作用,引導全省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業生態,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再上新臺階,加快推動創新型省份建設,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以服務大眾創新創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面向科技型創業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支撐平臺。

第三條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立足自身資源稟賦,集聚各類創新創業要素,為科技型創業企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第四條孵化器的建設目標是落實國家和四川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創新型省份建設,構建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推動創新與創業結合、線上與線下結合投資與孵化結合,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供支撐。

第五條統籌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支持孵化器發展建設,財政資金采取后補助的支持方式,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職責

第六條科技廳對全省孵化器工作進行宏觀管理,其主要職責為:

1.發揮黨建引領作用,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關于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的政策。

2.研究制定四川省孵化器的管理辦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導孵化器的建設與運行。

3.負責四川省孵化器的認定、管理、撤銷等,組織四川省孵化器的考核評價等。

4.負責四川省孵化器考核評價專家的遵選,建立孵化器工作專家庫,為孵化器的發展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七條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是孵化器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省級孵化器的發展方針和政策,根據孵化器情況,向科技廳推薦省級孵化器。

2.指導省級孵化器的運行和管理,組織與督促省級孵化器建設。

3.協助并落實省級孵化器建設所需的配套經費、政策等相關條件。

4.配合科技廳對省級孵化器進行考核、評估等。5.協調解決省級孵化器建設與運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運營機構是省級孵化器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1.在黨建引領作用下,制定省級孵化器建設發展方案,提供相應的人員、經費、設施、政策等建設保障,解決省級孵化器建設與運行管理中的困難和問題。

2.聘任創業孵化導師,組建省級孵化器創業導師隊伍。3.結合自身建設情況,對照認定條件,提出省級孵化器申請,并報主管部門和科技廳。

4.配合完成省級孵化器考核、評估等。

5.具體負責加強省級孵化器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認定條件

第九條 申請省級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黨建引領發揮作用,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在四川省境內實際注冊并運營滿2年。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孵化場地租賃期應不少于5個年度,且申請認定時場地續租期應不少于3 年。

3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其中,接受創業服務能力相關培訓并取得相關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的60%以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創業導師是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4.服務設施齊備,服務功能強,可為企業提供商務、投融資、信息、咨詢、市場、培訓、人力資源、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孵化服務。

5.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得低于10%,并有不少于2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或擁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20%。7.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孵化器申報期前2個自然年度累計畢業企業不低于5家。

第十條專業孵化器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0%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專業孵化器內在孵企業應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申報期前2個自然年度累計畢業企業不低于2家。

第十一條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企業注冊地和辦公場地須在本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2.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 48 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第十二條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600萬元或者當年營業收入超過400萬元。

3.累計獲得投融資金額超過 5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四章申報與管理

第十三條省級孵化器申報程序:

1.申報省級孵化器的運營主體單位向所在市(州)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市(州)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向科技廳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3.科技廳負責組織專家依據本辦法組織評審,并視情況進行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機構認定為四川省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第十四條 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參加評審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在評審過程中存在詢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孵化器每年定期向科技廳報送上一年度總結報告。科技廳每年對省級孵化器開展運營績效評價,形成“優勝劣汰”的動態機制。

第十六條孵化器名稱、運營機構、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基本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3個月內向所在地主管部門報告。經所在地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科技廳提出變更建議。

第十七條孵化器須按時向省科技廳、科技部上報統計數據,并對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連續2年未報數據的,取消其省級資格,自取消資格所屬年起算,1年內不能申報省級科技創業孵化載體。

第五章考核評價

第十八條 孵化器實行年度考核評價制度。根據科技廳每年通知要求,孵化器將上年度考核評價工作總結經市(州)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科技廳。

第十九條科技廳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根據年度考核評價工作總結及統計數據對孵化器進行年度考核評價。

第二十條孵化器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對無故不提交考核評價工作總結、不參加統計的孵化器,當年考核評價視為不合格處理。對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省級孵化器,運營機構必須針對問題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市(州)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連續 2年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級孵化器序列。第二十一條孵化器實行激勵機制。科技廳在官網面向社會公布考核評價結果。對新建省級孵化器給予引導性支持,并對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孵化器給予科技服務業專項經費后補助支持,同時對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且符合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條件的孵化器,將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主管部門應根據科技廳專項經費,對省級孵化器給予相應配套經費支持。

第六章促進與發展

第二十二條支持行業龍頭企業、高等院校、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和平臺型企業等主體建設孵化器,推動高端人才創業,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二十三條 支持孵化器加強專業孵化能力建設,為創業企業提供資源集聚、市場拓展、創業融資等精準化、專業化的賦能服務。

第二十四條支持孵化器與高校、科研單位、行業龍頭企業組建多種形式的聯盟組織,共建企業創新平臺、成果轉化基地和孵化加速載體等,更加高效地調動各類要素,共享資源,構建區域性創新創業生態環境,協同推動技術創新、企業孵化和產業育成。

第二十五條支持孵化器融入全球創新創業網絡,開展與海外孵化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引進海外優質項目、技術和人才等落地創業。支持孵化器建立海外孵化基地,鏈接國際創新創業資源,幫助創業者對接海外市場,開展國際技術轉移、離岸孵化等業務。

第二十六條鼓勵優質孵化器向外提供孵化運營服務建立共建共享機制,通過大手拉小手方式,放大輻射效益帶動更多科技企業孵化器共同發展。

第二十七條 鼓勵孵化器利用所在地社區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人居環境和文化娛樂等條件,探索多元化的創新創業發展模式,打造創業空間、生活社區聯動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

第二十八條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加大科技企業加速器的建設力度,與孵化器、眾創空間形成“眾創一孵化一加速機制,營造科技創新創業生態,滿足孵化畢業企業的高成長發展需求,為創業企業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

第二十九條 鼓勵地方政府在規劃、財政、用地等方面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發展提供優惠政策。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績效評價優良的省級以上孵化器,給予重點支持,建立完善區域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引導塑造開放、多元的創新創業環境。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科技廳負責解釋,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原《四川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辦法》(川科高(2016)18號)同時廢止。

附件2

四川省眾創空間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發揮黨建引領作用,規范和加強四川省眾創空間(以下簡稱:省眾)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推動我省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眾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為早期創業者、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積極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新手段,以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網絡化為服務特色,實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平臺第三條省眾的主要功能是通過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以專業化服務推動創業者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業態。第四條省眾的發展目標是降低創業門檻、完善創新創業生態系統、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以創業帶動就業。

第五條統籌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支持省眾發展建設,財政資金采取后補助的支持方式,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職責

第六條 科技廳對全省眾創空間工作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其主要職責為:

1.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關于眾創空間建設與發展的政

策。

2.研究制定省眾的管理辦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導省眾的建設與運行。

3.負責省眾的備案、管理、撤銷等,組織省眾的考核評價等。

4.負責省眾考核評價專家的避選,建立省眾工作專家庫,為眾創空間發展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七條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是省眾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我省的發展方針和政策,根據情況,向科技廳推薦省眾。

2.指導省眾的運行和管理,組織與督促省眾建設。

3.協助并落實省眾建設所需的配套經費、政策等相關條

4.配合科技廳對省眾進行考核、評估等。

5.協調解決省眾建設與運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運營機構是省眾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1.在黨建引領作用下,制定省眾建設發展方案,提供相應的人員、經費、設施、政策等建設保障,解決省眾建設與運行管理中的困難和問題。

2.聘任創業孵化導師,組建省眾創業導師隊伍。

3.負責提供創業場地、投資與孵化、輔導與培訓、技術服務、項目路演、信息與市場資源對接、政策服務、國際合作等方面的服務。

4.結合自身建設情況,對照認定條件,提出省眾申請并報主管部門和科技廳。

5.配合完成省眾考核、評估等。

6.具體負責加強省眾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備案條件

第九條申請省眾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黨建引領發揮作用,發展方向明確、模式清晰,具備創業孵化的可持續發展能力。設有專門運營管理機構,運營時間滿 12個月。

2具備完善的基本服務設施,擁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租賃場地應不少于5個年度租賃期。能提供不少于30個創業工位或辦公空間,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公共服務設施。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其中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30%。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

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3.具備專業孵化服務能力,擁有職業孵化服務團隊,至少有3名具備專業服務能力的專職人員,聘請至少3名專兼職導師,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

4.利用互聯網金融、股權眾籌融資等方式,加強與天使投資人、創業投資機構、金融機構和其他融資服務機構的合作,完善投融資模式,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初創企業。簽約合作協議投融資機構3家以上,同時獲得過融資的初創企業或創業團隊2家以上。

5.建有線上信息服務平臺,促進創新創業信息溝通與交流,提升大數據服務能力:開展以促進創業要素資源開放共享的線下對接活動,以專業化服務推動創業者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業態。

6.建立由天使投資人、成功企業家、資深管理者、技術專家、市場營銷專家等組成的專兼職導師隊伍,制定有導師工作制度、工作計劃。

7.簽有孵化服務協議的初創在孵企業及創業團隊不少于20家(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研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申報期前一個自然年度新注冊成立的初創在孵企業不少于5家,或有不低于3家獲得融資。初創在孵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眾創空間場地內,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注冊資金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8.每年有不少于2個典型孵化案例。

9.組織開展創業沙龍、創業論壇、創業路演、創業大賽和公益講堂、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申報期前一個自然年度活動不少于10場次。

10.深入研究和宣傳各級政府部門出臺的創新創業扶持政策,組織落實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新、知識產權保護、財政資金支持、稅收減免、人才引進、政府采購等相關政策和措施。

第四章申報與管理

第十條省眾的申報程序:

1.申報省眾的運營機構單位向所在市(州)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市(州)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向科技廳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3.科技廳負責組織專家依據本辦法組織評審,并視情況進行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機構認定為四川省省級眾創空間。

第十一條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參加評審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在評審過程中存在詢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省眾每年定期向科技廳報送上一年度總結報告。科技廳每年對省眾開展運營績效評價,形成“有進有出”的動態機制。

第十三條省眾名稱、運營機構、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基本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3個月內向所在地主管部門報告。經所在地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科技廳提出變更建議。

第十四條省眾須按時向省科技廳、科技部上報統計數據,并對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連續2年未報數據的,取消其省級資格,自取消資格所屬年起算,1 年內不能申報省級科技創業孵化載體。

第五章考核評價

第十五條科技廳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根據年度考核評價工作總結及統計數據對省眾進行年度考核評價。

第十六條省眾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對無故不提交考核評價工作總結、不參加統計的省眾,當年考核評價視為不合格處理。對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省眾,運營機構必須針對問題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市(州)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連續2年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眾序列。

第十七條省眾實行激勵機制。科技廳在官網面向社會公布考核評價結果。對新建省眾給予引導性支持,并對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省眾給予科技服務業專項經費后補助支持,同時對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且符合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條件的省眾,將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備案眾創空間。主管部門應根據科技廳專項經費,對省眾給予相應配套經費支持。

第六章促進與發展

第十八條鼓勵市(州)主管部門要積極引導和支持眾創空間發展,出臺推進大眾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九條構建和完善創新創業生態系統,有條件的地方要對眾創空間的房租、寬帶接入、公共軟硬件、教育培訓

導師服務、創業活動等費用給予適當財政補貼。第二十條引導眾創空間完善和提升創新創業服務功能,以專業化服務與社交化機制吸引和集聚創新創業者,通過各具特色、形式多樣的創新創業活動,為創業者提供創業輔導、培訓、融資、技術創新、國際資源對接等創新創業服務。

第二十一條鼓勵龍頭企業和高校院所建設發展眾創空間。大企業要發揮市場優勢、產業優勢和創新優勢,構建開放式、協同式的創新平臺,讓創業企業能夠快速實現產品和市場對接。高校、科研院所要發揮人才、項目和科研資源的優勢,以眾創空間為載體,支持科研人員、高校師生轉化科研成果、開展科技創業。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技廳負責解釋,自2023 年月日起施行,原《四川省眾創空間備案工作指引》(川科高(2016)17號)同時廢止。

附件3

四川省大學科技園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0)7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發(2021)8號)等文件精神,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激發高校等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區域特色產業高質量發展,規范全省大學科技園建設和管理,依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

本辦法。第二條四川省大學科技園是指聯合具有高水平學科的高校、科研院所,按照產學研模式進行建設,推動創新資源集成、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業孵化和創新人才培養,促進區域高質量發展的開放式創新創業載體和平臺,是我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科技廳、教育廳負責全省大學科技園的建設管理工作;各設區市科技、教育部門負責本地區大學科技園的具體建設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二章功能定位

第四條大學科技園是我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承載轉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型企業、培養創新人才、促進融通創新培育發展新動能等功能。

第五條大學科技園要發揮創新資源集成功能,通過搭建高水平創新網絡和平臺,集聚人才、技術、資本、信息等多元創新要素,促進創新資源開放共享,推動科技、教育、經濟融通創新發展第六條大學科技園要發揮科技創業孵化功能,通過建設創業孵化載體,完善多元創業孵化服務,打造創業投融資服務體系,營造創新創業氛圍,培育科技型創業群體。

第七條大學科技園要發揮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功能,通過完善技術轉移服務體系和市場化機制,推動高校等科技成果信息供需對接,促進科技成果工程化和成熟化,提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水平。

第八條大學科技園要發揮創新人才培養功能,通過開展創新創業教育,搭建創新創業實踐平臺,提升科研育人功能,培育富有企業家精神的創新創業后備力量,引領支撐區域建設。

第九條四川省大學科技園要發揮促進開放協同發展功能,通過加強與地方政府、高校、企業、科研院所、科技服務機構等的交流合作,整合創新資源,服務產業集群發展,培育區域經濟發展新動能。

第三章認定條件

第十條四川省大學科技園籌建單位啟動建設工作應滿足以下條件:

1.已確定大學科技園建設的依托高校,且地方政府與依托高校已簽訂合作或共建協議。

2.以我省高校為依托,并制定較為科學和相對完整的發展規劃,發展方向明確。

3有規范的管理體制和有效的運行機制,已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和市場化的運營平臺。

4.地方政府、依托高校已制訂鼓勵和促進大學科技園在科技創新創業、成果轉化方面的相關政策。

第十一條四川省大學科技園實行認定管理。申請認定四川省大學科技園,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際運營時間在1年以上,管理規范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職業化服務團隊,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或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的服務人員數量占總人員數量的70%以上。

2.具有邊界清晰、布局相對集中、法律關系明確、總面積不低于75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場地: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應占科技園可自主支配面積的 60%以上;建有眾創空問等雙創平臺。

3.園內在孵企業達25家以上,其中30%以上的在孵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大學科技園 40%以上的企業在技術、成果和人才等方面與依托高校有實質性聯系。

4.能夠整合高校和社會化服務資源,依托高校向大學科技園入駐企業提供研發中試、檢驗檢測、信息數據、專業咨詢和培訓等資源和服務,具有技術轉移、知識產權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與相關機構建有實質性合作關系。

5.園內有天使投資和風險投資、融資擔保等金融機構入駐,或與相關金融機構建立合作關系,至少有3個以上投資服務案例。6.具有專業化的創業導師隊伍,在技術研發、商業模式構建、經營管理、資本運作和市場營銷等方面提供輔導和培訓。

7.建有高校學生科技創業實習基地,能夠提供場地、資金和服務等支持;舉辦多元化的活動,每年舉辦創業沙龍、創業大賽、創業訓練營和大學生創業實訓等各類創新創業活動。

第十二條在孵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1.在孵企業領域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企業注冊地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必須在大學科技園內。2.申請進入大學科技園的企業,需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分標準。

3企業在大學科技園的孵化時間不超過4年。

4.單一在孵企業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大于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生物醫藥等特殊領域的單一在孵企業,不大于3000平方米。

5.企業研發的項目(產品)知識產權界定清晰。

第四章認定程序

第十三條 科技廳會同教育廳按照“成熟一個,啟動一個”的原則,適時組織開展四川省大學科技園申報和認定工作。

第十四條擬申請認定四川省大學科技園的高校須滿足第三章的認定條件,并準備相關申報材料,包括:

(一)大學科技園發展規劃;

(二)大學科技園建設方案;

(三)依托單位對大學科技園支持政策和制度文件;

(四)地方政府與依托單位的合作或共建協議:

(五)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申請認定四川省大學科技園,由依托高校向科技廳和教育廳提出認定申請,并提交《四川省大學科技園認定申請報告》。報告的內容和數據應可核查。

第十六條科技廳會同教育廳組織專家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評估和評審認定,并公布認定結果。

第五章運行管理

第十七條獲得認定的四川省大學科技園應加強日常管理,不斷提高運行管理水平。大學科技園應在每年3月底前向科技廳和教育廳報送年度總結報告和相關統計數據。

第十八條四川省大學科技園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三個月內向科技廳教育廳報告。經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予以變更: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不再納入四川省大學科技園序列。

第十九條申報單位在四川省大學科技園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科技廳、教育廳取消其四川省大學科技園參與認定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六章考核評價

第二十條四川省大學科技園實行動態管理和分類評價:(一)組織專家對大學科技園每3年開展一次評價工作;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較差”四個檔次。

(二)科技廳會同教育廳研究制定分類評價指標體系,評價主要圍繞大學科技園創新資源集成、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業孵化、創新人才培養、開放協同發展,以及高校、地方政府對省級大學科技園的政策支持等方面。

(三)評價結果作為大學科技園動態管理及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據,對于發展成效突出的大學科技園予以激勵。科技廳會同教育廳在官網面向社會公布大學科技園評價結果,對評價優良的大學科技園,科技廳、教育廳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優先支持和鼓勵,并優先推薦評價優秀的大學科技園申報國家大學科技園。主管部門和依托單位應根據科技廳、教育廳相關支持,對大學科技園給予相應配套支持。

(四)對于評價不合格的限期整改,1年后進行復評,復評后仍不合格的,不再納入四川省大學科技園序列,形成“有進有出”的動態機制。無故不參加評價的大學科技園,科技廳會同教育廳將予以通報批評并按照不合格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科技廳會同教育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生效,原《四川省大學科技園管理辦法》(川科高 (2020)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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