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蘇省知識產權工作站(商標品牌指導站)建設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區)知識產權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全省知識產權工作站(商標品牌指導站)的建設和管理,我局制定了《江蘇省知識產權工作站(商標品牌指導站)建設和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知識產權工作站(商標品牌指導站)是宣傳知識產權政策法規的前沿陣地、聯系創新主體和市場主體的橋梁紐帶、服務社會公眾的公益窗口。各地要高度重視工作站建設,將其作為提升基層知識產權治理水平的一項重要舉措,加強統籌規劃和業務指導,并給予相應政策支持。已建成的知識產權工作站(商標品牌指導站),請于2023年2月份登陸江蘇省知識產權項目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備案。
附件 1
江蘇省知識產權工作站(商標品牌指導站)建設和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綱要(2021一2035年)》《江蘇省“十四五”知識產權發展規劃》和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部署要求,推動知識產權工作站(商標品牌指導站)建設,切實打通知識產權服務企業“最后一公里”有力支撐知識產權強省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江蘇省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工作站(商標品牌指導站)的建設、運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工作站(商標品牌指導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是指在園區、產業集聚區、鄉鎮、街道等設立,面向市場主體、創新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知識產權政策法規宣傳、咨詢服務、業務指導、人才培訓等公益性知識產權服務的站點。
第四條工作站的建設主體主要包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等基層行政組織以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益性的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團體組織第五條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全省工作站的統籌管理,組織開展備案監督、業務培訓、交流研討等工作。
設區市知識產權局、縣(市、區)知識產權局負責本地區工作站的統籌布局和建設指導,對工作站建設給予一定政策激勵和支持。
第六條工作站的建設主體應當為工作站提供必要的人員、場地、經費、設備等保障,督促工作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履行工作職責、提升業務水平,接受各級知識產權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建設運行
第七條工作站一般命名為“知識產權工作站(商標品牌指導站)”,也可以根據產業需求和當地實際命名為“商標品牌指導站”
工作站應當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穩定的資金保障、必需的辦公設施,配備一定數量具有知識產權專業知識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第八條各地應當堅持需求引領和便民利民導向,按照聚焦產業、貼近企業、集成資源、實體運作、因地制宜、體現特色的原則,布局建設本地區工作站。
工作站選址應當緊扣區域產業規劃,圍繞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地理標志產業等重點優勢產業,選擇企業集聚、需求旺盛、服務便利的地方開展建設
第九條鼓勵和支持工作站建設主體充分利用本地區行政和社會資源、集成多種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功能開展建設。鼓勵各地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維權援助機構、信息服務機構等公益性服務機構參與工作站建設運行
第十條 工作站應當根據當地產業特點明確功能定位,合理設定服務內容,滿足不同主體對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工作的差異化需求。
第十一條工作站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宣傳解讀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基礎知
識;
(二)提供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申請注冊咨詢、法律狀態查詢、法律事務咨詢、爭議處理、糾紛調解專業培訓等公益性服務:
(三)指導各類主體開展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工作,提升知識產權綜合實力;
(四)根據實際需求和資源條件,開展商標品牌建設地理標志培育和保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輔導、上市企業知識產權輔導等特色化服務;
(五)調研了解市場主體、創新主體和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需求,為各級政府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優化政策措施提供支撐。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 工作站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確保規范化運
第十三條工作站應當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將建設主體工作職責、組成人員、聯系方式、工作制度以及各級知識產權政策法規等信息,在工作場所“上墻”,通過互聯網“上線”,方便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知悉。
第十四條 工作站應當建立清單管理制度,以當地企業為主要對象建立服務清單,動態更新企業生產經營信息、專利信息、商標信息、知識產權管理和需求信息等,作為分級分類管理和開展知識產權服務的依據。
第十五條工作站應當建立聯絡指導制度,指導企事業單位設知識產權聯絡員,建立常態化溝通聯絡機制,及時互通信息。工作站建立個性化聯絡服務機制,通過掛鉤聯系、定期走訪等方式,及時了解和回應重點企業需求,提供個性化指導服務。
第十六條工作站應當建立專家顧問制度,通過聘請專家顧問、建立專家庫、征集服務志愿者等方式,組建專業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知識產權專家服務團隊,為工作站提供專業支撐。
工作站應當充分利用專家資源,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專家咨詢會、專家巡診、重大疑難問題會診等活動,為企業排憂解難。
第十七條 工作站應當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對工作中了解到的企業商業秘密、技術信息、案件糾紛信息等予以保密不得對外透露,不得以此牟利,不得損害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合法權益。對于可能接觸企業敏感信息的工作站人員、專家顧問、服務志愿者等,應當組織其簽署保密承諾書
第十八條 工作站應當建立評價考核制度,暢通社會監督和評價渠道,定期開展內部考核和自評價,開展服務滿意度調查,廣泛收集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及時吸納改進,不斷提升工作質效。
第四章管理機制
第十九條 工作站按照自主建設、登記備案、定期評價動態管理的方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工作站建成并啟動運行一個月內,建設主體應當填寫《江蘇省知識產權工作站(商標品牌指導站)備案表》由各級知識產權局逐級審核,報送至省知識產權局;省屬單位作為建設主體的,直接報送省知識產權局。
第二十一條工作站應當加強計劃管理,每年年初編制年度工作計劃,年末梳理形成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于每年12月底之前報送至省知識產權局。
第二十二條 設區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作站進行評價,發現存在運行機制不暢、服務效能不高、工作作風虛浮、廉政紀律較差等問題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省知識產權局適時對工作站建設運行情況開展抽查或者檢查。
第二十三條工作站實行動態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運行或者撤銷:
(一)缺乏必要的人員、場地、經費、設備等保障,不具備繼續運行條件的;
(二)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問題,經限期整改未能克服的
損害服務對象權益,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其他不適宜繼續運行的情形。
工作站停止運行或者撤銷的,由建設主體經當地知識產權局逐級向省知識產權局報備。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江蘇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3年2月1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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