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帶走公司圖紙另起爐灶,并串通原東家員工“里應外合”,一同竊取并非法使用公司商業秘密。這個作案團伙,將如何為其行為買單?隨小編一起看看。
案情簡介
徐某于2010年8月入職某里科技公司,擔任產品研發工程師,并與公司簽署保密協議。
2018年初,徐某離職后成立某得科技公司,利用在原公司內部系統獲取的設計圖紙生產產品,并以降價方式銷售給原公司客戶。期間,某里科技公司的在職員工樂某等人將公司內部商業資料提供給徐某用于生產經營,甚至將公司客戶轉移至某得科技公司進行交易。
2020年7月,某里科技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鑒定,某得科技公司發送給供應商生產圖紙的技術信息與某里科技公司涉案技術信息具有同一性,且兩公司產品核心性能一致,互為可替代產品。經委托評估,某得科技公司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獲利金額達600萬元。
2021年5月12日,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徐某、樂某等五被告人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向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里科技公司涉案圖紙設計具備非公知性和商業價值,并采取了保密措施,依法認定為商業秘密。
徐某違反保密義務獲取并非法使用某里科技公司商業秘密,其余四被告人明知徐某上述行為仍非法使用涉案商業秘密,五被告人違法性認識清晰,分工明確,犯意聯絡明顯,共同實施了侵犯某里科技公司涉案商業秘密的行為,給某里科技公司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其行為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在審理期間,經法院釋法說理并多次組織調解,徐某、樂某等均認罪認罰,同時五被告人積極賠償某里科技公司損失并達成民事和解,某里科技公司對五被告人予以諒解。
綜上,法院分別判處五被告人六個月至三年二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對樂某等三被告人適用緩刑,并對五被告人各處五萬元至四百八十萬元不等罰金。
法官說法
商業秘密是企業的財產性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本案是典型的“團伙性”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在商業秘密的認定、侵權同一性的判定、犯罪行為的查明、權利人損失數額的認定方面分析論證扎實,定罪量刑嚴謹細致,對于類案的審理具有指導意義。
同時,本案也是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機制的具體實踐,創新性地將“民事和解”融入到疑難復雜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經過對案件爭議焦點逐一剖析審理、充分釋法說理并多次組織調解,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并積極賠償權利人獲得諒解,法院在量刑時將上述情節予以考量并酌情從輕處罰,既嚴厲打擊了知識產權犯罪行為,又及時有效地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彰顯了司法的懲戒和教育功能,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原標題:“里應外合”竊取公司商業秘密,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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