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全文
建設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知識產權
特區的若干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有效促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以知識產權發展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支撐三亞崖州灣科技城(以下簡稱“科技城”)知識產權特區建設,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和《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知識產權特區建設方案(2021-2025)》,結合科技城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經費來源)本措施所涉扶持資金是用于優化科技城知識產權創新環境的特區建設專項資金。
第三條(支持原則)專項資金的使用堅持擇優支持、突出重點、效率優先、公平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支持對象)專項資金用于扶持在科技城控規范圍內實際運營的,從事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以下簡稱“扶持對象”)。
用于申請專項資金的知識產權為多方共有的,第一權利人應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可以由知識產權全部共有方作為申請單位共同提出申請,或者共同指定的任意一方權利人作為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如由共同指定的任意一方權利人作為申請單位的,該申請單位應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同一知識產權不得重復申請專項資金獎勵,無特別聲明的,申請單位相關信息以知識產權授權證書所載著錄項目信息為準。
第五條(不予支持的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專項資金獎勵:
(一)知識產權已失效的;
(二)知識產權正在發生權屬糾紛的;
(三)申請扶持前2年內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或商標惡意注冊行為的;
(四)申請單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給予專項資金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六條 鼓勵知識產權創造
(一)植物新品種權培育。獲得國家業務主管部門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的,每項給予不超過12萬元的獎勵。每家單位每年獲得獎勵的植物新品種權的數量不超過10項。
(二)國(境)外植物新品種權培育。在國(境)外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獲得授權的,每件給予不超過15萬元的獎勵,植物新品種權在3個及3個以上國家(地區)獲得授權的,每項植物新品種權獎勵不超過45萬元。每家單位每年獲得獎勵的國(境)外植物新品種權的數量不超過5項。
第七條 鼓勵申報專利獎
鼓勵扶持對象申報專利獎。對于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專利,每項分別給予不超過120萬元、80萬元、60萬元的獎勵;對于獲得中國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專利,每項分別給予不超過60萬元、40萬元、20萬元的獎勵;對于獲得海南省專利金獎、優秀獎的專利,每項分別給予不超過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第八條支持高價值專利培育
支持扶持對象會同科技城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圍繞“南繁種業”、深??萍嫉瓤萍汲侵攸c產業的核心技術或產品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活動,構建高價值專利池或專利組合。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通過公開征集、集中評審、擇優支持的方式進行評選、支持,相關申報要求、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將通過項目申報指南另行發布。
第九條 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
對扶持對象以其依法擁有的知識產權通過質押方式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融資且貸款成功的,給予不超過貸款實際支出利息80%的貼息補貼。每家單位每年獲得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貼息補貼不超過15萬元。
第十條 支持知識產權保險
對扶持對象以其依法擁有的有效專利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類型購買知識產權保險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當年投保實際支出費用70%的保險費補貼。其中,獲得中國專利獎、中國外觀設計獎、海南省專利獎的專利,可給予一次不超過當年投保實際支出費用100%的保險費補貼。每家單位每年獲得的保險費補貼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一條 鼓勵申報國家級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
(一)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國家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且該單位近3年獲得有效發明專利或植物新品種達到3件以上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45萬元的獎勵。
(二)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且該單位近3年獲得有效發明專利或植物新品種達到5件以上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70萬元的獎勵。
第十二條 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發展
(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經營成果獎勵。對科技城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含分支機構)為科技城內的企事業單位提供知識產權服務相關的主營業務收入部分進行獎勵。對入駐科技城后,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中知識產權服務相關部分首次達到100萬元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每家一次性給予不超過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中知識產權服務相關部分10%的獎勵。每家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每年獲得的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運營業務獎勵。對科技城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含分支機構)服務于科技城內中小微企業或從事跨境知識產權運營,且產生交易的其中一方為科技城內企事業單位的進行獎勵。對上一年度知識產權運營實際交易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每家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獎勵;對上一年度知識產權運營實際交易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每家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
(三)知識產權代理機構落地獎勵。對在科技城內實際運營滿一年且在科技城繳納社保人數達5人及5人以上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含分支機構),每家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0萬元獎勵。
第三章 資金發放程序
第十三條 申報和審核
(一)審核類項目
審核類項目包括本措施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
每年集中申報,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負責制定申報指南,并定期發布申報通知。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審核,具體申報要求、申報條件及申報材料詳見申報指南。
(二)考察評審類項目
考察評審類項目包括本措施第八條。
每年集中申報,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負責制定項目申報指南、項目評審標準,并定期發布申報通知。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初審,對初審合格的項目,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項目考察、專家評審。具體申報要求、申報條件及申報材料將通過項目申報指南另外發布。
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
申請單位應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利用虛假材料申報騙取專項資金。對利用虛假材料和信息申請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如已發放獎金的,責令其退還或追繳。如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在項目和扶持資金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與申請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并出具相關報告的,取消其對所有受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的評審、評估和審計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海南省注冊會計師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參與評審的專家利用評審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同一事項獲得省級、市級、科技城等其他財政支持的,按照當年實際獎勵額度補充發放差額部分。
第十六條 本措施由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措施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至【2025】年【12】月【30】日。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管理局此前有關文件的相關規定與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為準。
(原標題:一圖讀懂 | 建設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知識產權特區的若干扶持措施<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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