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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新修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正在征求意見

   日期:2025-04-23 07:39:47     來源:市說新語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2    評論:0
核心提示: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為進一步完善特種設備法規標準體系,市場監管總局組

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完善特種設備法規標準體系,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進行了修訂,形成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12月31日。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市場監管總局網站(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2.電子郵件發送至:houwentao@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字樣。

3.信函寄至: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56號,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局,郵編100011.請在信封注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字樣。

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局

2022年11月30日

關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特種設備是指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的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設備、設施,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在人民群眾生產生活中廣泛使用,有的在高溫高壓下工作,有的盛裝易燃、易爆、有毒介質,有的在高空、高速下運行,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嚴重人身傷亡及重大財產損失。1955年開始,我國對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目前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特種設備監管制度,形成了以法律為依據、以行政法規和規章為補充、以安全技術規范為主干、以標準為支撐的法規標準體系。為進一步完善特種設備法制體系,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局起草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征求意見稿)》,現說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9號,以下簡稱《條例》)自2003年施行、2009年修訂以來,對于規范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條例》距上次修訂已經過去13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形勢的變化,部分內容已無法適應當前工作需要。一是隨著《特種設備安全法》于2014年施行,《條例》的有關內容與上位法的規定不盡一致,需要及時修訂,以維護法律體系統一性。二是《特種設備安全法》直接引用了《條例》的部分內容,需要協調《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條例》的重合部分條款內容,形成相互協調的統一的體系。三是《特種設備目錄》2014年修訂實行后,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范圍發生變化,《條例》第九十九條等關于設備相關內容需要進行相應修訂。四是深化行政許可和電梯安全監管改革,保障各項改革依法有序推進,固化改革成果,需要通過《條例》修訂提供法治支撐。

二、修訂歷程

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局于2020年啟動《條例》的修訂工作,先后多次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和《條例》修訂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委托相關單位組織對《條例》修訂開展課題研究,根據各方反饋的意見進行了多次修改。2020年初,針對《條例》實施情況向各地征集意見建議,并委托相關單位開展課題研究。2021年9月,在局內組織征求意見,并整理形成《條例》修訂對照表。2022年4月,進一步調整完善《條例》修訂對照表,2022年9月,就《條例》修訂對照表向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征求意見,根據各地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條例》征求意見稿。

三、擬解決的重點問題

一是對與《特種設備安全法》的不一致的內容做出相應調整,形成統一協調的法規體系。二是完善特種設備安全責任體系,將落實屬地政府責任、行業主管部門責任、企業主體責任的要求體現在《條例》條款中。三是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確立的分類監管原則,推進行政許可改革和電梯安全監管改革。如增加對電梯產權單位自行選擇單位進行電梯改造或修理的規定,由按時維保轉變為按需維保等。四是加強檢驗檢測工作,明確檢驗檢測機構定位,調整檢驗檢測機構核準層級,加強檢驗檢測人員管理。五是完善事故預防和調查處理。以特種設備本質安全為出發點厘清事故定義,科學劃分事故級別,結合實際調整事故調查主體,并將構建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納入《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節約能源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以及其過程中的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和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長輸管道、公用管道的使用的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第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工作,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明確包干責任分工,督促、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加強特種設備基礎設施建設和特種設備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上報的重大問題,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牽頭各相關部門及時組織協調解決。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特種設備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履行屬地監管責任。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牽頭、誰為主誰牽頭、誰靠近誰牽頭”的要求,將特種設備安全納入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統籌部署推進,督促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依法落實主體責任。

第八條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國家鼓勵特種設備節能低碳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特種設備節能低碳技術創新和應用。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

國家鼓勵建設使用特種設備智慧管理系統和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國家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鼓勵推廣應用“保險+服務”“電梯養老保險”等電梯安全保險模式,提升電梯安全治理水平。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特種設備的生產

第十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十一條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設計單位應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設計活動。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校核人員、設計審批人員;

(二)有與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

(三)有與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鍋爐設計文件鑒定時,應當進行安全環保、節能低碳審查。

第十三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含產品能效測試)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須進行型式試驗和能效測試。

第十四條 國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一)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

(二)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

(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

(四)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產品可追溯的信息化系統。

以上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目錄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情況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七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的制造單位不再具有相應類別電梯的生產許可資格;或者電梯使用單位擬自行選擇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電梯改造、重大修理的,可以由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電梯的改造、重大修理。承擔改造、重大修理的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加貼設備銘牌,并對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十八條 電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要求。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和修理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電梯制造單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活動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活動結束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電梯的制造、改造、修理單位應當明確所制造、改造、重大修理的電梯的質量保證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在質量保證期限內,電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存在質量問題的,電梯的制造、改造、重大修理單位應當負責免費修理或者更換。

第二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重大修理竣工后,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高耗能特種設備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測試報告。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一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必須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

(四)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產品可追溯的信息化系統。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使用單位的責任義務,落實氣瓶安全使用責任,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及時申報定期檢驗,及時將達到報廢條件的氣瓶消除其使用功能后注銷。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充裝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特種設備質量安全工作。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安全工作,檢查生產過程的質量安全控制程序和要求實施情況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相應持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向地級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地級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壓力管道中的長輸管道和公用管道不需辦理使用登記,其定期檢驗信息應當按規定錄入檢驗信息系統。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不得購置未辦理使用登記的二手特種設備,不得將未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二次銷售、轉賣、過戶。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自行檢測,不具備自行檢測能力的,可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委托符合條件的單位承擔檢測工作。未經檢測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三十一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

電梯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定期進行清潔、潤滑、調整、監測和檢查等維護保養。

第三十三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第三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應答,接到電梯故障報警后,應當立即組織救援,通知維保單位,并采取必要的溝通安撫等應急救援措施。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使用單位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電梯應急救援納入本地區應急救援體系,建立電梯應急救援公共服務平臺,統一協調指揮電梯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五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中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中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的運營使用單位在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中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特種設備的相關安全知識,并全面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安全總監和安全員,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八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中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的乘客,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遇有運行不正常時,應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

第三十九條 電梯的使用單位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新安裝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是使用單位;

(二)單一產權且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是使用單位;

(三)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等市場主體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單位;

(四)出租房屋內安裝的電梯或者出租電梯的,出租單位是使用單位,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

(五)屬于共有的,共有人須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公司等市場主體管理電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單位。

按照以上原則無法確定使用單位的,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或者指定其所屬的物業服務中心為使用單位。

第四十條 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者電梯的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四十一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以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分類和管理要求,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四章  檢驗檢測

第四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含產品能效測試)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專門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負有特種設備安全保障職責的公益性事業單位性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后,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區域內承擔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工作,為屬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供技術支撐。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負責本單位核準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

以上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和管理要求,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檢測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型式試驗信息應按規定錄入信息化系統。

第四十七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實施執業公示制度。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或單位中執業。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后,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驗發現應當報廢的氣瓶時,在氣瓶報廢處理前應當消除氣瓶使用功能。

第五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

對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五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能耗嚴重超標的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五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準、登記;在申請辦理許可、核準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申請人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相應活動或者偽造許可、核準證書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核準,并在1年內不再受理其新的許可、核準申請。

未依法取得許可、核準、登記的單位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撤銷許可的,自撤銷許可之日起3年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第五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其受理、審查、許可、核準的程序必須公開,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核準或者不予許可、核準的決定;不予許可、核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五十七條 地方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不得對已經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也不得要求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

第五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經考核,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第五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件。

第六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應當對每次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參加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六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時,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符合能效指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書面通知。

第六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時,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標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三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

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狀況;

(二)特種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特種設備能效狀況;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六章  事故預防和調查處理

第六十四條 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的特種設備因其本體原因及其安全裝置、附件損壞、失效,或者特種設備相關人員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造成的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的;

(二)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

(二)特種設備事故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三)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四)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

(二)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三)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四)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的;

(二)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六)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七)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的;

(八)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的。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補充規定。

第六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搶險救援時應當區分介質特性,嚴格按照相關預案規定程序處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九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七十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事故由地級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地級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下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七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復,并報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第七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七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生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根據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技術特點、事故情況對相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評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制定或者修訂。

第七十四條 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鍋爐、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十七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含能效測試)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新材料,未進行型式試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特種設備型式試驗不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由實施型式試驗的檢驗機構撤銷其型式試驗證書或報告。

第七十八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生產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十九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隨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監督檢驗證明、型式試驗證書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暫扣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修理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依照前款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暫扣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進行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視為未經許可生產。

第八十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已經出廠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交付使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三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以及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十四條 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八十五條 已經取得許可、核準的特種設備生產、充裝單位及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特種設備生產、充裝、檢驗、檢測活動,暫扣許可證件;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件: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特種設備生產、充裝、檢驗、檢測的;

(三)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條件,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生產、充裝、檢驗、檢測的;

(四)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監督檢驗報告的。

第八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自行檢測的電梯的;

(六)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七)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八)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的;

(九)特種設備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定期能效測試或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十)未依照本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開展特種設備使用管理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使用登記證書。

第八十七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報廢條件,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十八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二)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第八十九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本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和檢測人員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作業和檢測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和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第九十條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第九十一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十二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以及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未及時采取措施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造成事故的,由發證單位或機構吊銷或撤銷作業人員的資格。

第九十四條 未經核準,擅自從事本條例所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無損檢測等檢驗、檢測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檢驗、檢測活動,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機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

(一)聘用未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的,或者使用未在本機構執業公示的檢驗、檢測人員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的;

(二)在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未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三)泄露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第九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生產、充裝單位及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機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

第九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十八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十九條 檢驗、檢測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并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格證書。

第一百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或者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的;

(六)發現有違反本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七)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八)遲報、漏報、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的;

(九)妨礙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第一百零一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一百零二條 下列情形不構成行政執法過錯行為,不應追究有關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

(一)因行政相對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作出錯誤判斷,且已按規定履行審查職責的;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未接到舉報或者由于客觀原因未能發現的,但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除外;

(三)按照年度監督檢查等檢查計劃已經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雖尚未進行監督檢查,但未超過法定或者規定時限,行政相對人違法的;

(四)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已經依法查處、責令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因行政相對人拒不改正、逃避檢查、擅自違法生產經營或者違法啟用查封、扣押的設備設施等行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截面內邊界最大幾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50mm的管道。

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不包括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額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機,或生產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裝卸橋),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層數大于或者等于2層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備設施,其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機電類游樂設備、水上游樂設施和無動力游樂設施。用于體育運動、文藝演出和非經營活動的設備設施除外。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不包括僅用于單位內部通勤、巡查等用途的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第一百零四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其法定職權范圍內的行政許可,委托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第一百零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考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一百零六條 本條例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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