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法院反不正當競爭十大典型案例
(2019-2022)
目 錄
1.“美團”設置不合理條件迫使商戶僅與其合作構成不正當競爭——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實施誘導分享、突破規則限制等互聯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廣州騰訊科技有限公司訴南京考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3.全國首例“萬詞霸屏”不正當競爭案——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蘇州閃速推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4.具有廣泛影響力的防疫商品商標、字號被擅自使用構成侵權——穩健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訴蘇州穩健醫療用品有限公司、蘇州航偉包裝有限公司、滑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5.擅自將老東家機械設備銘牌更換成自己公司銘牌等構成不正當競爭——無錫雙象橡塑機械有限公司訴無錫騰羽環??萍加邢薰静徽敻偁幖m紛案
6.擅自借用權威美食指南聲譽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米其林集團總公司訴浙江食叁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7.合資關系終止后未經許可繼續使用知名外方商標、字號被判高額賠償——德祿產業與發展有限責任兩合公司、德祿國際有限公司、德祿(太倉)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訴德祿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德祿家具(南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8.仿冒世界知名焊機企業商標、商品裝潢及企業字號被判侵權——林肯環球有限公司、林肯電氣公司、林肯電氣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訴上海凌肯電氣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9.發送專利侵權警告構成商業詆毀的認定——無錫晶美精密滑軌有限公司訴江蘇星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業詆毀案
10.違反保密義務披露指導他人使用原單位技術秘密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王某、謝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案例1“美團”設置不合理條件迫使商戶僅與其合作構成不正當競爭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淮安中院(2019)蘇08民初309號
二審:江蘇高院(2021)蘇民終1545號
【基本案情】
“美團”外賣平臺通過調高費率、置休服務(關店)、設置不合理交易條件(如調高起送金額,調高配送費,縮小配送范圍)等手段,迫使商戶放棄與“餓了么”外賣平臺合作,受到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拉扎斯公司認為三快科技公司和三快在線公司強迫商戶獨家通過美團提供外賣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裁判內容】
淮安中院一審認為,兩公司的行為不正當地阻礙商戶與“餓了么”外賣平臺合作,剝奪了商戶的選擇權,并妨礙、破壞了包括原告在內的同業競爭者的網絡產品及服務正常運行,排除其競爭機會,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不僅損害了商戶的合法權益,更損害了“餓了么”外賣平臺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兩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江蘇高院二審認為,因在訴訟前,三快科技公司注銷了淮安分公司,無需再承擔停止侵權責任,故判決三快在線公司停止侵權;兩公司連帶賠償原告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52243.5元。
【案件價值】
本案系江蘇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涉及外賣平臺“二選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糾紛案件,被評為2021年江蘇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平臺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不當經營行為,是當前亟需規范的突出問題。本案中,原被告“餓了么”“美團”均主營互聯網餐飲外賣服務,在市場上均具有一定影響力,通過吸引餐飲商戶與消費者進入平臺達成交易,其經營方式具有極強的網絡效應和鎖定效應。兩者的服務對象均為對餐飲配送有需求的消費者和商戶,雙方在爭奪商戶、消費者的過程中具有直接競爭關系,而商戶數量直接影響到對消費者的吸引力和平臺經營利益。因此,商戶資源是外賣平臺的核心競爭資源。美團淮安分公司以調高費率、置休服務、設置不合理交易條件限制、阻礙商戶與其競爭對手交易,原告必然因喪失流量及訂單而遭受損失。案涉不正當競爭行為直接指向商戶與平臺的正常合作,系對原告核心競爭資源的不正當剝奪和基礎競爭力的破壞。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通過判決為平臺企業競爭設定“底線”,有力維護了網絡餐飲外賣平臺服務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對防止頭部互聯網企業利用市場支配地位獲取不正當利益,引導平臺經濟健康發展,優化平臺經濟市場競爭環境,推動我國經濟整體競爭力的提升起到積極作用。
案例2實施誘導分享、突破規則限制等互聯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廣州騰訊科技有限公司訴南京考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南京中院(2020)蘇01民初3184號
【基本案情】
考拉公司通過運營的網站以及“小裂變”公眾號等,針對微信平臺的公眾號、小程序、社群、個人號等訂制提供誘導性分享漲粉、突破群發限制、突破添加好友人數限制、攔截潛在投訴等功能及服務,并在運營過程中私自抓取、利用用戶信息。騰訊公司等認為其行為損害了微信用戶正當獲取信息的自由選擇權,干擾了微信平臺服務正常運行,損害了騰訊公司等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停止該行為、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考拉公司提供誘導分享工具并進行誘導分享,違背了用戶意愿,占用、分裂其他經營者正當獲取用戶流量、資源的機會,影響了用戶對獲取信息的安全、必需、便捷性等體驗需求與感受,增加了騰訊公司等清理工作的難度及支出。該公司實施突破消息群發限制、攔截投訴等行為,惡意干擾、對抗微信平臺正常運行,侵害了微信平臺及其他用戶的合法利益。其擅自抓取并導出微信平臺用戶的頭像、昵稱、openid、用戶級別、邀請人數等信息,明顯具有不正當性。上述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具有明顯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判決考拉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500萬元。
【案例價值】
本案系認定誘導分享、突破消息群發限制、攔截投訴、私自抓取及利用“微信”用戶信息等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典型案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本案存在多項干擾、破壞微信平臺運營的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判決認定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并結合案情判令被告承擔500萬元的賠償責任,體現了最嚴格保護理念,對于維護廣大互聯網用戶、經營者正當獲取信息的自由選擇權,保障微信等網絡平臺服務正常運行,打擊、規范和肅清互聯網產業發展中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推進網絡文明建設,促進互聯網產業開放、安全、健康發展等具有積極的社會效應。
案例3全國首例“萬詞霸屏”不正當競爭案——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蘇州閃速推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蘇州中院(2021)蘇05民初1480號
【基本案情】
閃速推公司專門為他人有償提供“萬詞霸屏”服務,利用高權重網站流量大,易被百度等搜索引擎收錄和排序,排序靠前等特點,將相關推廣網頁發布到一些高權重網站的二級目錄,與搜索關鍵詞關聯;或者根據客戶提供的關鍵詞和圖片等信息,從網上扒取同行業網站內容,通過技術手段短時間內生成大量關鍵詞和非人工編寫的“垃圾頁面”,再將“垃圾頁面”植入到其他第三方網站,與業內搜索關鍵詞相關聯。用戶觸發搜索關鍵詞時,即產生客戶的相關頁面占據搜索結果首頁一條甚至幾條的效果。百度公司認為閃速推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至法院要求停止相關行為并索賠1000萬元。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百度搜索引擎為全球知名的中文搜索引擎,閃速推公司的“萬詞霸屏”業務依附于百度搜索引擎,閃速推公司與百度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系。閃速推公司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故意利用技術手段破壞百度搜索引擎根據關鍵詞搜索的正常收錄和排名秩序,致使其算法失準以及機器性能、服務器資源浪費,也增加了用戶信息獲取成本,影響體驗效果,降低用戶對百度搜索的信任。閃速推公司的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秩序,獲取不法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綜合考慮該公司涉案業務及整體利潤等因素,判決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百度公司損失及合理開支共275.3萬元。
【案例價值】
本案系國內首例涉及干擾搜索引擎算法“萬詞霸屏”業務的不正當競爭案。搜索引擎已成為網民獲取信息的必備工具之一。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服務,特別是搜索結果排序,系通過綜合參考網站的質量、瀏覽量、知名度、內容是否屬于專業領域等因素而建立起來的一套復雜的動態算法,以實現搜索結果與用戶個性化需求相匹配。“萬詞霸屏”是利用搜索引擎算法模型的漏洞,對原本靠算法自動呈現的搜索結果惡意干擾,使得用戶搜索關鍵詞時,不應該出現在搜索結果前列的內容被升至前列并實現霸屏效果,將其他通過提高質量、優化內容的網站或網頁擠壓至搜索排序后位。本案判決引入技術進步、公共服務以及市場效率等綜合性判斷因素,認定這種違背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提供“萬詞霸屏”服務,惡意干擾、操縱搜索引擎搜索結果排名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予嚴懲,體現了維護搜索生態和互聯網秩序,推動經營者提升網站質量、優化內容,保障公眾獲取準確、真實搜索信息等價值導向。本案細化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專條”兜底條款的適用要件,厘清了互聯網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標準。同時,本案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劍指互聯網灰黑產業,彰顯了人民法院營造風朗氣清網絡空間的力度與決心,對于拓寬黑灰產業監管治理途徑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4具有廣泛影響力的防疫商品商標、字號被擅自使用構成侵權——穩健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訴蘇州穩健醫療用品有限公司、蘇州航偉包裝有限公司、滑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蘇州中院(2021)蘇05民初1725號
二審:江蘇高院(2022)蘇民終842號
【基本案情】
穩健股份公司成立于2000年,業務覆蓋醫用敷料、手術耗材、醫用衛生材料及家庭衛生護理用品等領域,在口罩等多個商品上注冊有“
”“
”“
?”等諸多商標。“穩健”醫療在業內具有極高知名度及影響力,為我國抗疫工作作出了突出貢獻,受到了中央和國務院疫情防控相關部門表揚和充分肯定。蘇州穩健公司成立于2020年,在生產銷售的口罩產品圖片、參數、詳情、包裝箱、合格證、價簽、包裝袋以及經營環境、公眾號、網站等處使用“
”“
”以及“品牌:蘇穩、品牌:穩健、品牌:Winner/穩健、生產企業:蘇州穩健醫療用品有限公司”“穩健醫療、SW 蘇穩、WJ 穩健醫療、蘇州穩健醫療”“蘇州穩健公司”“蘇州穩健醫療用品有限公司”等字樣對其產品、公司及經營進行宣傳介紹。
滑某分別持有蘇州穩健公司、航偉公司99%、91.6667%股份。蘇州穩健公司辦公地址位于航偉包裝工業園內,銷售的口罩包裝袋上標注航偉公司官網地址,出具的銷售收據加蓋航偉公司公章。航偉公司官網中大篇幅介紹蘇州穩健公司產品及企業信息,網店銷售蘇州穩健公司口罩,并自稱“自有工廠”“源頭廠家”?;硨⒑絺ス揪W店口罩收入納入個人賬戶。
穩健股份公司認為上述行為侵害其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航偉公司、滑某實施共同侵權,故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航偉公司、滑某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涉案注冊商標及企業字號知名度極高。蘇州穩健公司在口罩產品及其網站、網店、公眾號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擅自注冊、使用“穩健”字號及企業名稱,開展相同經營活動,具有明顯攀附穩健股份公司商譽的目的,造成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蘇州穩健公司、航偉公司高度關聯。滑某為兩公司絕對控股股東,個人與公司財產混同。在滑某策劃與控制下,兩公司分工合作,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三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蘇州穩健公司、航偉公司、滑某明知涉案商標及字號在業內知名度極高,使用侵權字號注冊公司,有組織、有分工地實施上述行為,且在穩健股份公司兩次舉報后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并向市場監管部門不實陳述,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同時,本案侵權商品為疫情防控物資,價格低廉,未經正規檢驗程序即向公眾銷售,質量堪憂,極大損害了穩健股份公司商譽,嚴重危及公眾健康,對防控工作造成嚴重不利影響。侵權渠道多樣,包括線上官網、網店、線下銷售,線上覆蓋了微信、抖音、淘寶、1688等。而且,侵權規模較大、時間跨度長,當事人拒絕根據法院要求提交財務賬冊等證據。因此,蘇州穩健公司、航偉公司、滑某侵權情節嚴重,主觀故意明顯,法院對于可以查明的侵權獲利部分,適用四倍懲罰性賠償;對于無法查明具體銷量的部分,綜合考慮嚴重侵權情節,適用法定賠償確定賠償額。據此,法院判決蘇州穩健公司、航偉公司、滑某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蘇州穩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現有企業名稱;三者共同賠償穩健股份公司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1021655元。
【案例價值】
穩健股份公司是知名醫用衛生材料生產企業,商標及企業字號在業內知名度極高。國務院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醫療物資保障組、團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動指導中心、湖北省疫情防控指揮部等單位先后對其致信感謝,稱其為當之無愧的抗疫“軍工廠”。行為人故意以侵權字號注冊企業,生產銷售口罩產品,有組織、有分工地實施嚴重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此,法院判決通過適用四倍懲罰性賠償、加大賠償力度、認定共同侵權、責令停止使用字號等方式予以嚴厲懲治,詮釋了江蘇法院最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理念,有力保護了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維護了公眾生命健康安全、抗疫大局和防控物資市場的穩定,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是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典型案例。
案例5擅自將老東家機械設備銘牌更換成自己公司銘牌等構成不正當競爭——無錫雙象橡塑機械有限公司訴無錫騰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無錫新吳法院(2021)蘇0214民初6318號
二審:無錫中院(2022)蘇02民終4616號
【基本案情】
雙象公司是知名橡塑機械制造企業,研發實力雄厚,擁有多項專利,相關創新成果多次在全國獲獎,商標被評為省著名商標等。騰羽公司系雙象公司原高管曹某辭職后創立,在業務和客戶上同雙象公司存在交叉。騰羽公司將光恒公司從雙象公司購進后委托自己修理、改裝的一臺壓延機銘牌更換成自己的銘牌,作為自己生產的產品供客戶參觀。同時,其在公司網站上大量使用雙象公司廠區、產品、生產設備照片等對外宣傳,并稱是“從雙象分出來的公司”。雙象公司認為騰羽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190萬元。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騰羽公司通過“搭便車”,借用雙象公司的市場聲譽和影響力,通過更換銘牌,使用雙象公司廠區、產品、設備照片等方式進行宣傳,足以使相關客戶將雙方公司及其產品產生關聯,將騰羽公司的技術能力與雙象公司相提并論,不當獲取競爭機會、提升競爭優勢,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仿冒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據此,法院判決騰羽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雙象公司損失190萬余元。
【案例價值】
本案涉及老東家員工離職后另立公司對老東家實施一系列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情形。騰羽公司作為一家成立時間較短的企業,在競爭力方面明顯弱于已經經營多年、取得良好商譽的雙象公司,其將雙象公司出售的機械設備銘牌更換為自己公司的銘牌,作為自己的產品向客戶宣傳展示。業內潛在客戶群體看到相應設備后,會認為騰羽公司已經具備了生產此類機械設備的技術水平。另外,該公司在宣傳時大量使用雙象公司的廠區、產品、設備照片等,虛構與雙象公司關系,實現攀附雙象公司市場影響力、誤導公眾、提高自己競爭優勢的目的。騰羽公司通過上述“嫁接”與“寄生”的方式,汲取雙象公司多年經營獲取的商譽和影響力,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本案判決認定此類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予以嚴懲,有效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創新研發,努力提升產品質量,增加品牌、產品的影響力和美譽度,從而提升市場競爭力。
案例6擅自借用權威美食指南聲譽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米其林集團總公司訴浙江食叁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案件索引】一審:南京中院(2019)蘇01民初4188號二審:江蘇高院(2022)蘇民終128號【基本案情】米其林公司出版發行的《米其林指南》及衍生的推薦、評定“米其林”星級餐廳、酒店產業,有110多年歷史,在餐飲、酒店業具有極高的市場知名度與影響力,《米其林指南》是目前為止最權威的美食評選手冊,其推薦評定的餐廳、酒店受到業內認可。食叁味公司在全國開設三百多家加盟店,其官網及實體店使用“一份吃得起的米其林牛腩”“小品牌堅持大理想、立志做米其林牛腩”等宣傳標語,并通過衛視及網絡媒體宣傳介紹。米其林公司認為食叁味公司擅自使用“米其林”文字以及相關宣傳內容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食叁味公司等停止侵權、賠償損失?!静门袃热荨糠ㄔ赫J為,《米其林指南》并未推薦食叁味公司及三不牛腩火鍋店等加盟店。食叁味公司等明知《米其林指南》及米其林美食評級代表的權威性及美譽度,仍不當借用該聲譽,在其官網及實體店鋪招牌、店內裝潢、菜單等處顯著位置使用“一份吃得起的米其林牛腩”“小品牌堅持大理想、立志做米其林牛腩”等宣傳標語,易使公眾對其提供的牛腩商品產生不準確、不全面的錯誤認識,誤解該商品具有“米其林”評定的星級品質或其他特點,誤認為食叁味公司及其加盟店獲得“米其林”認證或者與米其林公司存在特定聯系等。該行為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影響公眾消費決策以及“米其林美食星級”的評價標準,使其面臨被貶低的危險,為食叁味公司帶來不法利益或競爭優勢,擾亂了公平競爭秩序,屬于仿冒及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鑒于食叁味公司及其加盟店已停止使用相關宣傳用語,綜合考慮該公司加盟店數量、加盟費數額、實際經營時間、行為的性質及對其經營的影響等因素,判令食叁味公司賠償米其林公司損失及合理費用100萬元,三不牛腩火鍋店賠償2萬元。【案例價值】本案是行為人借用《米其林指南》雜志及其美食評級代表的權威性及美譽度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典型案例。在經營主體日益多元、經營方式日益多樣、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環境下,包括廣告在內的各種宣傳手段已經成為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推銷商品或服務、建立市場知名度的重要手段。但是,經營者宣傳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并符合公認的商業道德,不得攀附利用他人的公眾美譽度和影響力,攫取其商譽,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不當牟取競爭優勢等不法利益,損害其他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本案判決為經營主體明確了經營、宣傳“底線”,體現了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和平等保護中外知識產權的價值導向,對建立誠實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意義,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案例7合資關系終止后未經許可繼續使用知名外方商標、字號被判高額賠償——德祿產業與發展有限責任兩合公司、德祿國際有限公司、德祿(太倉)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訴德祿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德祿家具(南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蘇州中院(2020)蘇05民初271號
二審:江蘇高院(2021)蘇民終2636號
【基本案情】
“德祿”“raumplus”商標由德祿兩合公司在家具類商品上注冊,后被授權德祿國際公司、德祿太倉公司使用,已成為德國知名定制家具品牌,榮獲紅點獎、iF設計獎、德國國家設計獎等多項國際大獎,在家具領域具有良好聲譽和極高知名度。
德祿國際公司與案外人先后合資成立德祿上海公司、德祿南通公司,約定合資企業在合資期內有權使用“德祿”“raumplus”商標,合資終止后不得再使用該商標及字號。2011年,德方退出合資公司,但德祿上海公司、德祿南通公司仍在家具商品及發貨單、宣傳冊、設計圖紙、店鋪裝潢、門頭、展會展廳、投標文件等處大量使用上述商標、字號及“德祿家居raumplus”“德祿家具”“DELU”等字樣;將自有品牌宣傳為德祿旗下高端定制品牌,刻意使用德祿兩合公司等品牌發展歷史及知名度宣傳;搶注“德祿”“DELU”等相關商標及“德祿.com”域名,使用“德祿”等相關文字作為微信公眾號、微信群、官網名;在全國大規模開設經銷門店,大批量承接工程項目等。德祿兩合公司等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德祿上海公司、德祿南通公司等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5000萬元。訴訟中,德祿南通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宣告德祿兩合公司涉案“德祿”商標無效,被駁回申請。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兩被告公司在合資關系結束后,仍在經營中大量使用“德祿”“raumplus”商標、字號及相關文字生產、銷售家具產品,進行關聯宣傳,并大規模開設門店,參加展會,大批量承接工程項目,造成市場混淆與誤認,嚴重損害德祿品牌的市場利益,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針對兩公司故意侵權、情節嚴重情形,法院最終在精細化計算侵權獲利的基礎上,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權利人5000萬元的賠償請求,并判決兩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變更企業名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將域名轉移至德祿太倉公司等。
【案例價值】
本案系國際知名高端家居品牌在中外合作結束后遭遇嚴重知識產權侵權被嚴厲懲治的典型案例,也是迄今為止外資企業在華獲得判賠金額最高的商標侵權案件。審理中,法院積極適用證據提供令和舉證妨礙制度,針對被告有能力提供而未能如實、完整提交其持有的侵權產品銷量、利潤率、全國加盟店等財務資料及其他證據,適用舉證妨礙規則,作出對其不利推定。本案判決精準細化了賠償額的計算方式以及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和考量因素,最終全額支持權利人5000萬元賠償主張,彰顯了江蘇法院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知識產權的理念,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高度評價,在國內外產生深遠影響,有力推動形成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8仿冒世界知名焊機企業商標、商品裝潢及企業字號被判侵權——林肯環球有限公司、林肯電氣公司、林肯電氣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訴上海凌肯電氣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南通中院(2019)蘇06民初712號
二審:江蘇高院(2021)蘇民終157號
【基本案情】
林肯環球公司在電焊設備等商品上注冊有“LINCOLN ELECTRIC”“
”及“
”商標,林肯電氣公司、林肯上海公司等長期在其電焊機產品上使用紅色機器外殼配前后黑色面板組合的裝潢。上海凌肯公司等在其生產、銷售的電焊機產品、產品手冊以及網頁、微信公眾號對產品的介紹中等處使用“
”“
”等標識,采用與“林肯”產品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裝潢,將與“林肯”近似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注冊與使用,故林肯環球公司等認為上海凌肯公司等公司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上海凌肯公司等侵止侵權、賠償損失10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林肯環球公司商標注冊時間較早,實際使用時間較長,上海凌肯公司等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林肯環球公司相近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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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上海凌肯公司申請登記企業名稱時,林肯電氣公司等在電焊機行業已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其仍注冊并使用與“林肯”相近似字號的企業名稱。林肯電氣公司、林肯上海公司等長期宣傳和使用紅色機器外殼配前后黑色面板組合的電焊機裝潢設計,已足以使相關公眾將該裝潢設計與其電焊機產品相聯系,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和較強的顯著性,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上海凌肯公司等在被控侵權電焊機產品及宣傳上使用與林肯電氣公司等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裝潢,主觀上具有攀附故意,客觀上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最終法院判令上海凌肯公司等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賠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648200元。
【案例價值】
本案系對世界知名焊機企業商標、商品裝潢及企業字號綜合加以保護的典型案例。本案外商企業林肯電氣公司系創建于1895年的跨國企業,在所屬領域一直處于世界領先地位,被告從企業名稱、商標、裝潢等方面全方位仿冒,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侵權時間長,侵權規模較大。法院審理及判決堅持平等保護原則,有力保護了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維護了其合法權益,營造了良好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判決后,外商企業來信盛贊江蘇法院“踐行對知識產權的強化保護理念”,稱本案的審理讓其“感受到中國司法機關在知識產權保護、打造良好營商環境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也更加堅定了在中國進一步投資、發展的信心”。同時,本案判決對有一定影響的顏色組合商標及裝潢保護范圍及侵權認定作了有益探索,確定的裁判規則對今后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借鑒意義。
案例9發送專利侵權警告構成商業詆毀的認定——無錫晶美精密滑軌有限公司訴江蘇星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業詆毀案
【案件索引】
一審:泰州中院(2020)蘇12民初166號
二審:江蘇高院(2021)蘇民終919號
【基本案情】
晶美公司與星徽公司均生產滑軌等產品。晶美公司是“自鎖式滑軌”專利權人,與松下、海爾等國內外知名家電企業合作。星徽公司經THK株式會社排他許可使用“伸縮裝置、抽屜裝置和滑門裝置”專利。星徽公司根據其委托相關代理機構出具的晶美公司生產的自鎖式滑軌可能會落入THK專利權利要求1、3保護范圍的分析報告,向松下、海爾等四公司發送《專利侵權警示函》,要求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并對使用的滑軌排查。受晶美公司委托,兩家代理公司分別出具分析報告,均認為晶美公司的自鎖式滑軌未落入THK專利保護范圍。晶美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認為星徽公司未經官方文件確認專利侵權事實,僅憑第三方檢索報告,即向晶美公司多家合作商發送侵權警示函,構成商業詆毀。訴訟中,星徽公司也提起專利侵權之訴,后因THK專利權利要求1、3、5被宣告無效而撤回起訴。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星徽公司與晶美公司在冰箱滑軌市場上存在著非此即彼的激烈競爭。星徽公司并非專利權人,對專利技術及專利穩定狀況掌握有限,未與晶美公司求證溝通,即委托分析,并根據“可能侵權”的分析結論,徑行向晶美公司四大客戶發送警示函,缺乏足夠審慎注意,超出合理限度。警示函以肯定語氣明確專利侵權結論,要求收函企業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相關產品。“維權要求”內容以加黑、下劃線標注,足以使收函企業認為晶美公司的冰箱滑軌構成侵權,對其商品聲譽和商業信譽造成損害。四大冰箱企業是雙方合作對象,在冰箱滑軌市場舉足輕重,涉及地域范圍較廣,故向四家企業發函足以對該市場產生一定影響,構成對警示函相關信息的“傳播”。因此,法院認定星徽公司發送專利侵權警示函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遂判令其向四大冰箱企業發送聲明并公開登報消除影響,賠償晶美公司損失20萬元。
【案例價值】
本案涉及發送侵權警告函是否構成商業詆毀的認定。發送侵權警告函系權利人針對侵權行為自我救濟的一種方式,具有維權成本低、快速有效制止侵權、解決糾紛、節約司法資源等效果。由于收函企業經營會受到重大影響,權利人發送警告函應當相當慎重,充分評估警告函的正當性及由此帶來的風險,不能濫用侵權警告實現不正當競爭目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本案判決明確發送專利侵權警示函是否構成商業詆毀,需要綜合考慮權利狀況、警告函具體內容、侵權可能性、發送對象及方式、發函者是否盡到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等多種因素。對于發送侵權警告時未盡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在涉嫌侵權事實的判斷不具有較高確定性的情況下,徑行向競爭對手或其客戶發送誤導性信息的侵權警告,損害對手商譽的,構成商業詆毀并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10違反保密義務披露指導他人使用原單位技術秘密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王某、謝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案件索引】
一審:徐州中院(2019)蘇03刑初64號
二審:江蘇高院(2020)蘇刑終227號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謝某系被害單位裕農公司員工,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掌握公司農藥產品呋喃酚的生產技術。在琪樂公司許以高薪誘惑下,二人先后入職琪樂公司,指導該公司購買、改造設備,并共同將生產技術提供給琪樂公司用于批量生產呋喃酚。經鑒定,裕農公司的呋喃酚生產方法系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琪樂公司的呋喃酚生產方法與裕農公司的呋喃酚生產方法實質相同。至2013年7月,琪樂公司共向裕農公司客戶銷售呋喃酚共計259.52噸,銷售總價1900余萬元,嚴重擠占了裕農公司的市場份額,對其凈利潤的影響額為234萬余元。被告人王某、謝某分別獲取違法所得30余萬元。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裕農公司呋喃酚合成工藝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具有直接、現實的商業價值,裕農公司與王某、謝某訂立了保密協議,對商業秘密采取了應有的保密措施。被告人王某、謝某為謀取私利,將利用工作便利掌握的技術秘密泄露給琪樂公司使用,琪樂公司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呋喃酚直接銷售給裕農公司固定客戶,獲取巨大利潤,嚴重擠占了裕農公司的市場份額,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王某、謝某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被告人王某、謝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謝某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退回全部違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單位諒解,依法從輕處罰,對其宣告緩刑。故法院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60萬元;對謝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36萬元;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案例價值】
本案系一起農藥化工企業員工違反保密義務侵犯前雇主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典型案件。呋喃酚是一種生產農藥的重要原料,是高附加值的精細化工產品。呋喃酚生產技術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對被害單位保持市場競爭優勢具有重要意義。為保護其商業秘密,被害單位與員工簽訂了保密協議。本案兩被告人卻在其他公司高薪誘惑下,違反保密義務,將在工作中掌握的原單位技術秘密披露給其他公司,并指導該公司購買、改造設備,生產呋喃酚產品。新單位使用原單位的技術秘密生產呋喃酚產品,再直接銷售給原單位的客戶,嚴重擠占原單位市場份額,造成其重大損失。該犯罪行為性質惡劣,極大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社會危害性嚴重。法院對被告人嚴厲懲治,對王某判處實刑,并對二被告人分別判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彰顯了最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理念,及時保護了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防止其損害進一步擴大,有效發揮了刑罰懲治和震懾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司法功能,為營造良好競爭秩序,促進涉農企業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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