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東莞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發布
一、新型研發機構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在莞注冊和運營。
(二)主要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試驗證、研發服務,以及科技企業孵化育成、創新資源引進培育等。
(三)擁有開展業務必需的條件和設施。
(四)具有穩定專業的研發團隊。
(五)具有較好的資產規模和相對穩定的收入來源,主要包括出資方投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收入,政府購買服務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項目獲得的經費等。
(六)具有開放創新的體制機制,建立了現代科研機構管理制度、科研項目管理制度、科研經費財務會計核算制度,具有市場化運作的體制機制和激勵創新的用人機制,儀器設備、中試車間、實驗室等資源向社會開放。
二、共建類新型研發機構通過單獨組織論證、報市政府審定的方式給予認定和支持。優先與滿足以下條件的單位共建新型研發機構:
(一)屬于我市重點產業扶持領域。
(二)依托高校A類學科、國家級研發平臺或國家級科研成果。
(三)鎮街(園區)、市內高校、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出資共建,或社會資本、風險投資等出資50%以上參與共建。
(四)與科技龍頭企業有深度產學研合作關系。
(五)具有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市財政局每年從市科學技術局切塊管理的“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用于支持新型研發機構發展,對績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新型研發機構(建設期內的共建類新型研發機構除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予以獎勵,實行總額控制,支持范圍以每年申報指南為準。具體如下:
(一)年度績效考核獎勵
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考核為優秀和良好的,本年度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和300萬元支持。
(二)單打冠軍獎勵
根據當年度績效考核工作方案,選取若干項提質增效指標,對單項指標前三名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50萬和30萬的獎勵。
(三)支持孵化培育企業
1.企業孵化獎勵。新型研發機構利用自有技術創辦或引進孵化、持有或間接持有不少于3%股權的在莞注冊運營的企業,成立后5年內首次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給予新型研發機構不超過10萬元/家獎勵,期間企業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給予新型研發機構額外不超過10萬元/家獎勵;創辦或引進孵化的企業在A股上市的(含轉讓后五年內上市的),每新增一家一次性給予新型研發機構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獎勵。
2.企業落地獎勵。新型研發機構創辦或引進孵化的企業按照《東莞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項目入駐管理及扶持辦法》(東科[2021] 28號)規定落地社區并經營三年以上的,按照企業前三年租金支出(不含物業管理、配套服務等費用)最高不超過50%給予每家新型研發機構獎勵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落地其他市科學技術局牽頭共建的創新創業綜合體的參照此款執行。
3.孵化器建設獎勵。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運營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占股不低于49%)年度評價結果為A級的,每運營一家給予機構最高不超過30萬元獎勵。
4.股權轉讓獎勵。新型研發機構或其全資子公司持股孵.化企業增值后,轉讓企業股權(非關聯交易)取得增值收益的,按增值收益部分的20%給予機構獎勵,每家每年不超過100萬元。
(四)支持開展技術創新
1.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獎勵。新型研發機構獲得省級新型研發機構或高水平研究院專項立項支持的,在項目驗收且資助資金到位后給予機構最高不超過1:0.5 的配套獎勵,每家新型研發機構每年不超過500萬元。
2.創新聯盟建設支持。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圍繞特定行業,組建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并獲相關產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認定的,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啟動資金支持,資金須用于開展行業交流、區域創新合作、產業研究、產品推廣等工作;優先推薦聯盟單位承擔國家、省和市各類科技計劃。
(五)支持引進集聚高端人才
新型研發機構及其持股50%以上的企業引進副高級職稱、博士、正高級職稱人員,在與該人員簽訂3年或以上勞動合同、該人員在單位工作并依法在莞繳納社保滿1年的情況下,給予機構最高不超過1萬元/人的獎勵。
(六)支持創辦學術期刊
新型研發機構主辦公開發行的科技類學術期刊,自向新聞出版總署提出創辦期刊、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的申請,獲受理后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勵;獲得刊號后,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30萬元獎勵;納入核心期刊的,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每出版1期期刊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獎勵,納入核心期刊后每出版1期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勵。每年每家機構獎勵不超過150萬元。
四、共建類新型研發機構還可享受以下支持及授權放權政策:
(一)二期建設支持。對連續三年績效考核排名前三且結果為良好以上的共建類新型研發機構,可提出二期建設方案,經市科學技術局審定后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的二期建設(含基建)支持。
(二)辦公場地支持。對于沒有自主場地的績效考核合格以上的共建類新型研發機構,入駐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以外場地的,參照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標準給予場地租金補貼。
(三)孵化企業支持。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內共建類新型研發機構在退出免租場地時,免租場地內孵化的企業可按照《東莞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項目入駐管理及扶持辦法》( 東科[2021] 28號)規定重新申請入駐,入駐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時間按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通過后享受松山湖國際創新創業社區相關政策。
(四)授予成果處置權。事業單位性質的共建類新型研發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律法規規定,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處置權等權利。探索賦予事業單位性質的共建類新型研發機構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外單位編制身份人員在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情況下,經共建類新型研發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授權后,可享受本地科技成果轉化現金收入或持有股權。
(五)授予財務自主權。賦予事業單位性質的共建類新型研發機構及下屬創投公司單筆1000萬元的科技成果處置和投資決策權,由機構在充分論證、評估、公示的基礎上按程序自行審批,其中,對于在市內發生的事項,處置權額度可提高至3000萬元。事業單位性質的共建類新型研發機構承擔科技計劃項目,在項目總預算不減少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需要自主調劑直接費用中的任何科目,間接費用不得調增;共建類新型研發機構獨立承擔的科技計劃項目,原則上財政資助資金一次性撥付到位,不受自籌資金比例限制。
(六)授予柔性引才權。共建方出具新型研發機構派駐人員在莞工作的證明后,該人員無需社保和個稅證明,即可視同“工作關系在莞”享受我市各類科技政策。允許共建類新型研發機構自主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總量。
(七)授予共建方反哺權。除專款專用和市財政的收入外,共建類新型研發機構年度收入相比上年度增長部分中可以提取不多于20%用于反哺共建方。
(八)授予自主立項權。對共建類新型研發機構利用自籌資金內部立項的科研項目,項目完成并產生績效的,可由市科學技術局認定具有市級科技計劃項目資質。
(九)探索運營管理機制改革。指導績效考核優秀的共建類新型研發機構進行運營管理機制改革,成立混合所有制運營公司運營新型研發機構部分經營性國有資產,制訂運營管理機制改革方案并簽訂運營管理機制改革授權協議。按年度考核運營情況,未達目標及時終止授權運營。在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國有資產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歸運營公司。
(十)運營輔導和宣傳推廣。對出現突發性問題和困難的共建類新型研發機構,成立專業團隊介入輔導;對無法依靠自身力量繼續運營的共建類新型研發機構,引進戰略投資者改制為經營性企業;對需要清算與終止合作的共建類新型研發機構,成立專業團隊進行清算善后和過渡指導。對年度考核優秀的機構、典型績效案例及個人,予以重點宣傳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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