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人民法院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司法有關情況和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林廣海、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郃中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李劍、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朱理出席發布會并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
圖為發布會現場。王洋 攝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領作用,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9月27日發布10件人民法院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的基礎上,今天發布人民法院反壟斷和反不正當典型案例各10件。下面對這兩類典型案例作一簡要概括介紹:
今天發布的10件反壟斷典型案例主要體現了以下4個特點:
第一,嚴厲制裁壟斷行為,努力消除和降低壟斷行為風險。在“駕校聯營”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中,明確了認定涉橫向壟斷協議的民事行為無效的基本原則;在“茂名混凝土企業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行政處罰案中,明確了壟斷協議中“其他協同行為”的認定方法;在“延安混凝土企業”合同糾紛及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和“威海水務集團”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中,分別明確了橫向壟斷協議的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和實施限定交易行為造成損失的認定標準。這些案件對于指導人民法院積極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依法制裁壟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具有示范意義。
第二,規范權利行使行為,明確知識產權濫用的反壟斷司法審查規則。在“涉沙格列汀片劑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議”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中,強調了在非壟斷案由案件中對于所謂“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議”予以反壟斷審查的必要性,并明確了審查的路徑及其限度。在“無勵磁開關專利侵權和解協議”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中,明確了涉及專利權行使的橫向壟斷協議的分析判斷標準。在“涉中超聯賽圖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中,明確了體育賽事商業權利獨家授權中的反壟斷司法審查標準。這些案件對于厘清專利權等排他性民事權利行使的合法邊界,規范權利人合法行使權利、促進企業守法經營,具有指引價值。
第三,聚焦民生熱點,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從公平競爭中獲得實益。在“幼兒園”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惠州市機動車檢測行業協會”反壟斷行政處罰案和“威海水務集團”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中,針對幼兒教育、機動車檢測領域經營者達成價格同盟和行業協會組織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公用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等人民群眾高度關注的市場競爭行為,給予積極回應,依法制止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恢復、促進市場競爭活力,保證人民群眾獲得市場競爭帶來的利益。這些案件彰顯了反壟斷司法在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服務保障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依法支持和監督反壟斷執法,促進行政執法標準與司法標準協調統一。在“茂名混凝土企業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行政處罰案和“海南消防檢測企業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行政處罰案中,分別明確了對違反反壟斷法處以罰款的計罰基數“上一年度銷售額”中的“上一年度”和“銷售額”的原則性的理解與適用。在“延安混凝土企業”合同糾紛及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中,對于反壟斷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處罰的壟斷行為人依法判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實現反壟斷行政執法與司法的有效銜接。這些案件充分表明,人民法院通過支持和監督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履職,促進了反壟斷行政執法標準與司法標準協調統一,提升了反壟斷執法司法合力。
今天發布的10件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主要體現了以下3個特點:
一是加大司法保護力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和市場主體間競爭日益激烈,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斷增多并向線上延伸,對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帶來新的沖擊。人民法院積極回應時代需求和市場競爭變化,堅持“規范與發展并重”,不斷完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標準。本次公布的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廣泛涉及線上線下多個領域,涵蓋市場混淆、商業詆毀、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等多種案件類型,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積極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助推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堅定決心。
二是回應社會關切,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雖然反不正當競爭案件體量不大,但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一些熱點問題,往往最先反映在反不正當競爭領域,案件審理結果直接影響消費者利益、行業布局甚至產業政策調整,社會關注度普遍較高。本次公布的微信抽獎不正當競爭案、主播“陪伴式”直播奧運賽事節目等不正當競爭案,與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息息相關。人民法院通過及時妥善處理上述不正當競爭案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在充分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有效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司法裁判助力形成誠實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三是強化商業秘密司法保護,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商業秘密特別是技術秘密的保護一直受到社會廣泛關注。近年來,人民法院正確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時發布商業秘密司法解釋,針對商業秘密糾紛案件存在的舉證難、保密難等問題,合理確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有效遏制侵害商業秘密行為。本次公布的“胍基乙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明確了即使合同約定的保密期限屆滿交易相對人仍負有法定的保密義務,對于倡導誠實信用原則、加大商業秘密保護力度具有典型意義。“芯片量產測試系統”侵害技術秘密行為保全措施案,則是人民法院首次在案件發回重審的同時裁定采取行為保全措施,體現了人民法院切實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積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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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反壟斷典型案例
目錄
1. “駕校聯營”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722號】——涉橫向壟斷協議的合同效力認定
2. “無勵磁開關專利侵權和解協議”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298號】——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反壟斷審查
3. “幼兒園”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2253號】——橫向壟斷協議實施者違約賠償請求權的認定
4. “涉沙格列汀片劑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議”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388號】——非壟斷案由案件中的反壟斷審查
5. “延安混凝土企業”合同糾紛及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陜01知民初509號】——橫向壟斷協議的損害賠償計算
6. “涉中超聯賽圖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790號】——體育賽事商業權利獨家授權中的反壟斷審查
7. “威海水務集團”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395號】——公用企業限定交易行為的認定及損害賠償計算
8. “海南消防檢測企業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行政處罰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終880號】——反壟斷罰款基數“上一年度銷售額”的理解
9. “茂名混凝土企業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行政處罰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終29號】——“其他協同行為”的認定以及“上一年度”的理解
10. “惠州市機動車檢測行業協會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行政處罰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0)粵73行初12號】——行業協會行為的反壟斷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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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駕校聯營”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涉橫向壟斷協議的合同效力認定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722號〔臺州市路橋吉利機動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臺州市路橋區承融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訴臺州市路橋區東港汽車駕駛培訓學校等、臺州市路橋區浙東駕駛員培訓服務有限公司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基本案情】
在吉利駕培公司、承融駕培公司與東港駕培公司等13家被訴駕培單位以及第三人浙東駕培公司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中,同在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的涉案15家駕培單位簽訂聯營協議及自律公約,約定共同出資設立聯營公司即浙東駕培公司,固定駕駛培訓服務價格、限制駕駛培訓機構間的教練車輛及教練員流動,涉案15家駕培單位原先分散的輔助性服務(如報名、體檢、制卡等)均由浙東駕培公司統一在同一現場處理,浙東駕培公司對應收取服務費850元。其中,聯營協議第三條具體約定聯營公司設立的注冊資本與股本結構。涉案15家駕培單位中的吉利駕培公司和承融駕培公司以該15家單位構成壟斷經營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聯營協議及自律公約無效。一審法院判決確認涉案聯營協議及自律公約中構成橫向壟斷協議的相關條款無效,但同時認為,浙東駕培公司統一處理涉案原先分散的輔助性服務,可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其收取850元服務費的行為符合壟斷協議豁免條件。吉利駕培公司、承融駕培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改判確認聯營協議中股本結構條款無效,東港駕培公司等13家被訴駕培單位提出的固定價格協議豁免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達成壟斷協議的經營者欲以該協議具有2008年施行的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為由主張豁免,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協議具有上述五項法定情形之一項下所指積極的競爭效果或經濟社會效果,且該效果是具體的、現實的,而不能僅僅依賴一般性推測或者抽象推定;一審法院在經營者沒有提供真實、有效證據支持其豁免主張情況下,主要根據一般經驗推定浙東駕培公司統一提供服務的效果,直接認定其統一收費符合壟斷協議豁免情形,適用法律不當。合同條款違反反壟斷法關于禁止壟斷行為的規定原則上無效;如果合同無效部分會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也應無效;涉案聯營協議第三條的約定主要是當事人實施橫向壟斷協議、實現市場壟斷目的的手段;判斷合同或者合同條款是否因違反反壟斷法而無效時,還應該考慮消除和降低壟斷行為風險的需要,實現反壟斷法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的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案涉聯營協議及自律公約全部無效。
【典型意義】
本案強調當事人主張壟斷協議豁免應當承擔具體證明有關實際效果的舉證責任,同時明確了認定涉橫向壟斷協議的民事行為無效的原則、考量因素與價值目標。本案裁判對于人民法院積極發揮反壟斷司法職能作用,依法消除和降低壟斷行為風險隱患,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實現反壟斷法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的立法目的,具有示范意義。
2.“無勵磁開關專利侵權和解協議”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反壟斷審查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298號〔上海華明電力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訴武漢泰普變壓器開關有限公司壟斷協議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5年泰普公司起訴華明公司侵害其“一種帶屏蔽裝置的無勵磁開關”發明專利權,雙方于2016年1月簽訂“調解協議”(未經法院確認,實為和解協議),約定:華明公司僅能生產特定種類的無勵磁分接開關,對其他種類的無勵磁分接開關只能通過泰普公司供貨轉售給下游客戶,且銷售價格要根據泰普公司供貨價格確定;在海外市場,華明公司為泰普公司持股的泰普聯合公司作市場代理,不得自行生產或代理其他企業的同類產品,且銷售價格與泰普公司的供貨價格一致。2019年華明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涉案和解協議屬于壟斷協議,違反反壟斷法,應認定無效。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和解協議不屬于壟斷協議,判決駁回華明公司全部訴訟請求。華明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如果專利權人逾越其享有的專有權,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則涉嫌違反反壟斷法。涉案和解協議與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缺乏實質關聯性,其核心并不在于保護專利權,而是以行使專利權為掩護,實際上追求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屬于濫用專利權;涉案和解協議構成分割銷售市場、限制商品生產和銷售數量、固定商品價格的橫向壟斷協議,違反反壟斷法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涉案和解協議全部無效。
【典型意義】
專利權是一種合法壟斷權,經營者合法行使專利權的行為不受反壟斷法限制,但是經營者濫用專利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則受到反壟斷法規制。該案明確了涉及專利權許可的橫向壟斷協議的分析判斷標準,就審查專利侵權案件當事人達成的調解或和解協議是否違反反壟斷法作出了指引,對于規范專利權人合法行使權利、提高全社會的反壟斷法治意識具有積極意義。
3.“幼兒園”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橫向壟斷協議實施者違約賠償請求權的認定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2253號〔進賢縣溫圳鎮藝術幼兒園訴進賢縣溫圳鎮六佳一幼兒園、萬珍、進賢縣溫圳鎮艾樂幼兒園、進賢縣溫圳鎮金貝貝幼兒園、進賢縣溫圳鎮才藝幼兒園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基本案情】
藝術幼兒園主張其與六佳一幼兒園等其他四家幼兒園共同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合作各方對收入和開支共同結算并平均分配利潤,六佳一幼兒園等四家幼兒園對藝術幼兒園的人數減少和其不在特定區域開設幼兒園進行補償。后因該四家幼兒園未按照約定支付補償款,故藝術幼兒園起訴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六佳一幼兒園支付補償款并承擔違約責任。一審法院認為,涉案五家幼兒園簽訂涉案協議并確認了收費標準,劃分了當地幼兒園市場,該行為明顯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目的,且在特定時間內實現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涉案協議因違反反壟斷法的禁止性規定,應當認定無效,故判決駁回藝術幼兒園的訴訟請求。藝術幼兒園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協議明確約定了固定和上漲價格、個別經營者退出相關市場等內容,不僅明顯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目的,而且也實際產生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協議構成橫向壟斷協議并無不當。藝術幼兒園請求六佳一幼兒園和萬珍向其支付協議期間的經濟補償金及違約金,實質上是要求瓜分壟斷利益,人民法院對此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壟斷行為限制公平競爭,損害廣大消費者利益,由此而產生的收益不應得到法律保護。本案闡明了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為壟斷行為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濟,而不為實施壟斷行為的經營者提供不當獲利的機會。橫向壟斷協議實施者根據該協議主張損害賠償,實質上是要求瓜分壟斷利益,人民法院對該類請求不予支持。本案對于打擊橫向壟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引導幼教行業良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4.“涉沙格列汀片劑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議”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非壟斷案由案件中的反壟斷審查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388號〔阿斯利康有限公司訴江蘇奧賽康藥業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瑞典阿斯利康公司為一種用于治療糖尿病的專利號為01806315.2、名稱為“基于環丙基稠合的吡咯烷二肽基肽酶IV抑制劑、它們的制備方法及用途”的發明專利的繼受權利人,專利產品為沙格列汀片。涉案專利原權利人為使專利權效力免受挑戰,曾與無效宣告請求人(奧賽康公司關聯方)達成《和解協議》,約定:請求人撤回針對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請求人及其關聯方即可獲許在涉案專利權保護期限屆滿前5年多實施涉案專利。后請求人依約撤回無效宣告請求,并由其關聯方奧賽康公司實施涉案專利。之后,阿斯利康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奧賽康公司侵害涉案專利權。一審法院認為,奧賽康公司方有權依據涉案《和解協議》實施涉案專利,故判決駁回阿斯利康公司全部訴訟請求。阿斯利康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后又以雙方于二審審理期間達成和解為由申請撤回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對撤回上訴申請應當依法進行審查,涉案《和解協議》符合所謂的“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議”外觀,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對其是否違反反壟斷法進行一定程度的審查,之后再決定是否準許撤回上訴。經審查,綜合考慮涉案專利權保護期限已經屆滿等具體情況,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準予撤回上訴。
【典型意義】
“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議”是藥品專利權利人承諾給予仿制藥申請人直接或者間接的利益補償(包括減少仿制藥申請人不利益等變相補償),仿制藥申請人承諾不挑戰該藥品相關專利權的有效性或者延遲進入該專利藥品相關市場的協議。本案是目前中國法院首起對“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議”作出反壟斷審查的案件,雖然只是針對撤回上訴申請所作的反壟斷初步審查,而且最終鑒于案件具體情況也未明確定性涉案和解協議是否違反反壟斷法,但該案裁判強調了在非壟斷案由案件審理中對當事人據以提出主張的協議適時適度進行反壟斷審查的必要性,指明了對涉及“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議”的審查限度和基本路徑,對于提升企業的反壟斷合規意識、規范藥品市場競爭秩序、指引人民法院加強反壟斷審查具有積極意義。
5.“延安混凝土企業”合同糾紛及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橫向壟斷協議的損害賠償計算
【案號】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陜01知民初509號〔延安市嘉誠混凝土有限公司與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及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基本案情】
嘉誠公司自2018年3月開始向福建三建公司供應混凝土。包含嘉誠公司在內的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10家混凝土企業聯合聲明,自2018年7月1日開始,所有標號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在原價基礎上上浮60元。2018年7月13日,嘉誠公司與福建三建公司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將混凝土每立方米單價全面上漲45元。同月,原陜西省工商局接到嘉誠公司等涉嫌壟斷的舉報,于2018年8月啟動調查,但嘉誠公司對混凝土供應單價并未作出調整,亦未向福建三建公司告知相關情況。自2019年4月開始,福建三建公司和嘉誠公司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對同標號混凝土在先前價格基礎上每立方米再次上漲25元。2019年8月,陜西省市場監管局對嘉誠公司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業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作出處罰決定。2019年9月底,嘉誠公司對福建三建公司的混凝土供應結束,10月雙方組織結算。在嘉誠公司向福建三建公司主張欠付混凝土貨款時,福建三建公司得知嘉誠公司因實施壟斷行為被行政機關處罰,遂向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嘉誠公司賠償相應損失。該院審理認為,當事人之間因形式上的契約自由不能成為實施壟斷行為一方違法行為的合法外衣。經營者達成漲價協議對交易相對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關于橫向壟斷協議損害賠償,對難以脫離當地供應市場或對技術支持需求較高的商品,應以壟斷協議所固定價格與此前在自由市場競爭中與交易相對人所約定產品價格的差值進行計算。故判決福建三建公司向嘉誠公司支付欠付合同款約602萬元并支付違約金;嘉誠公司向福建三建公司支付因實施橫向壟斷協議所造成的損害賠償金約143萬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橫向壟斷協議的受害人在反壟斷行政執法機關認定被訴壟斷行為違法并作出行政處罰后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的案件。反壟斷民事訴訟是壟斷行為受害人獲得損害賠償的基本途徑,是反壟斷法實施的重要方式。本案基于經濟學原理和一般市場交易規律,對不同交易形態特征下的損害賠償請求數額認定和計算路徑進行了有益探索。本案同時也生動展現了反壟斷行政執法與司法的有效銜接,對于形成反壟斷法執法和司法合力、切實提升反壟斷法實施效果具有典型意義。
6.“涉中超聯賽圖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體育賽事商業權利獨家授權中的反壟斷審查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790號〔體娛(北京)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訴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映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基本案情】
經中國足協授權,中超公司取得中超聯賽資源代理開發經營權。中超公司于2016年網上公開招標2017-2019年中超聯賽官方圖片合作機構,映脈公司以相應報價中標,由此取得獨家經營中超聯賽圖片資源的權利,而體娛公司未中標。但體娛公司仍于2017年、2018年派人進入中超聯賽現場拍攝圖片并銷售傳播,期間中國足協出面發布聲明予以制止以維護映脈公司的獨家經營權。體娛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以中超公司、映脈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映脈公司進行交易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中超公司、映脈公司停止壟斷行為、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一審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中超公司、映脈公司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且兩公司從事被訴行為具有正當理由,判決駁回體娛公司全部訴訟請求。體娛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反壟斷法預防和制止濫用權利以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但是由權利內在的排他屬性所形成的“壟斷狀態”并非權利濫用行為。中超公司、映脈公司在中超聯賽圖片經營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中超公司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授權映脈公司獨家經營2017-2019年中超聯賽圖片資源,在程序上體現了競爭;該經營權獨家授予是競爭的應然結果,且有其合理理由,不具有反競爭效果。同時,中超聯賽圖片用戶(需求方)只能向映脈公司購買該賽事圖片,系基于原始經營權人中國足協依法享有的經營權并通過授權形成的結果,符合法律規定且有合理性,該限定交易情形有正當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排他性民事權利的不正當行使才可能成為反壟斷法預防和制止的對象,而民事權利的排他性或者排他性民事權利本身并不是反壟斷法預防和制止的對象。本案對于厘清排他性民事權利的行使邊界、保障企業的合法經營具有重要價值。
7.“威海水務集團”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公用企業限定交易行為的認定及損害賠償計算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395號〔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訴威海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基本案情】
宏福置業公司是一家位于山東省威海市的房地產開發公司,2021年1月宏福置業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威海水務集團賠償因其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給宏福置業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并支付訴訟合理開支。一審法院認定,威海水務集團在威海市區供水、污水設施建設和管理中處于市場支配地位,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威海水務集團存在限定交易行為,判決駁回宏福置業公司訴訟請求。宏福置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威海水務集團不僅獨家提供城市公共供水服務,而且承擔著供水設施審核、驗收等公用事業管理職責,其在參與供水設施建設市場競爭時,負有更高的不得排除、限制競爭的特別注意義務。威海水務集團在受理給排水市政業務時,在業務辦理服務流程清單中僅注明其公司及其下屬企業的聯系方式等信息,而沒有告知、提示交易相對人可以選擇其他具有相關資質的企業,屬于隱性限定了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宏福置業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限定交易的實際支出高于正常競爭條件下的合理交易價格,且其自身對涉案給排水設施的拆除重建負有主要責任,其也沒有提供可供法院酌定損失的相關因素。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威海水務集團賠償宏福置業公司為調查、制止壟斷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反壟斷法上的限定交易行為可以是明示的、直接的,也可以是隱含的、間接的,闡明了認定限定交易行為的重點在于考察經營者是否實質上限制了交易相對人的自由選擇權,為具有市場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特別是公用企業提供了依法從事市場經營活動的行為指引。同時,本案明確了限定交易壟斷行為造成損失的認定標準和舉證責任分配,為類案審理中確定壟斷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提供了裁判指引,也為壟斷行為受害者通過提起反壟斷民事訴訟積極尋求救濟提供了規則指引。
8.“海南消防檢測企業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行政處罰案
——反壟斷罰款基數“上一年度銷售額”的理解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終880號〔海南盛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訴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反壟斷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盛華公司于2017年起在海南省消防協會消防維保檢測行業分會組織下與其他企業達成并實施消防安全檢測價格的壟斷協議,該公司經營業務范圍有20余項,其2018年度銷售額1億元,其中開展消防安全檢測業務的經營收入為93.9萬元。海南省市場監管局經立案調查于2020年11月決定對盛華公司處以2018年銷售額1億元1%的罰款即100萬元。盛華公司不服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認為,海南省市場監管局以實施壟斷協議所取得的銷售收入和未實施壟斷行為所取得的銷售收入一并作為處罰基數來計算處罰金額錯誤,遂判決撤銷該處罰決定。海南省市場監管局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2008年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計罰基數時對“上一年度銷售額”沒有作進一步限定,結合立法目的和一般法律適用原則,將“上一年度銷售額”原則上解釋為全部銷售額具有合理性;考慮盛華公司實施壟斷協議的時間、性質、情節等因素,本案罰款數額符合過罰相當原則。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盛華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多年來反壟斷行政執法實踐和學理研究中對反壟斷罰款基數“上一年度銷售額”存在多種理解,本案二審判決從反壟斷法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的立法目的出發,對其含義作出了原則性闡釋,并根據過罰相當原則明確了確定罰款數額時應考慮的主要因素。本案裁判對依法支持和監督反壟斷行政執法、促進司法標準與行政執法標準統一具有重要價值。
9.“茂名混凝土企業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行政處罰案
——“其他協同行為”的認定以及“上一年度”的理解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終29號〔茂名市電白區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訴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反壟斷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12月期間,包括建科混凝土公司在內的19家廣東省茂名市及高州市預拌混凝土企業通過聚會、微信群等形式就統一上調混凝土銷售價格交流協商,并各自同期不同幅度地上調了價格。2020年6月,廣東省市場監管局對該19家企業的行為進行查處,且均以2016年度銷售額為基數,對3家牽頭企業處以2%的罰款,對其他16家企業處以1%的罰款。建科混凝土公司不服處罰決定,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處罰決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建科混凝土公司訴訟請求。建科混凝土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包括建科混凝土公司在內的涉案19家預拌混凝土企業之間進行了意思聯絡、信息交流,具有限制、排除相互間價格競爭的共謀,其被訴行為具有一致性,且不能對該行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釋。同時,根據相關市場的市場結構、競爭狀況、市場變化等情況,被訴行為產生了反競爭效果。因此,建科混凝土公司的被訴行為構成反壟斷法規定的橫向壟斷協議項下的“其他協同行為”,涉案19家混凝土企業達成并實施了“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橫向壟斷協議。關于被訴處罰決定的罰款計算,“上一年度銷售額”是計算罰款的基數,原則上“上一年度”應確定為與作出處罰時在時間上最接近、事實上最關聯的違法行為存在年度。被訴行為發生于2016年并于當年底停止,反壟斷執法機構于2017年啟動調查,因此,以2016年銷售額作為計算罰款的基準,更接近違法行為發生時涉案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與執法實踐中通常以壟斷行為停止時的上一個會計年度來計算經營者銷售額的基本精神保持一致,也符合過罰相當原則。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其他協同行為”屬于橫向壟斷協議的一種表現形式,因其不直接體現為明確的協議或決定,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在行政主管和司法認定上存在難度。本案明確了一致性市場行為和信息交流兩個因素可以證明存在“其他協同行為”,然后應由經營者對其行為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釋。該分層認定方式有助于厘清法律規范的具體適用,合理分配了訴訟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同時,本案對反壟斷罰款基數的“上一年度銷售額”中“上一年度”作出原則性闡釋,既尊重了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權,保證行政執法效果,維護反壟斷執法威懾力,也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裁量基準和方法依法作出指引。
10.“惠州市機動車檢測行業協會”反壟斷行政處罰案
——行業協會涉嫌壟斷行為的反壟斷審查
【案號】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0)粵73行初12號〔惠州市機動車檢測行業協會訴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反壟斷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惠州市機動車檢測行業協會為抵制個別檢測單位降價或變相降價,制訂《工作方案》并通過會員《公約》,以行業自律之名要求全體會員不得降價或變相降價。為保證落實到位,還要求會員單位繳納保證金。2018年前后,惠州市機動車檢測行業協會多次倡導并討論如何調整收費,制定統一調價方案并組織實施。自2018年6月4日起,協會31家會員單位同步執行新的收費標準,調整后的收費標準幾乎完全相同。因集體同步統一漲價且漲價幅度較大,此事引發當地熱議和媒體關注。廣東省市場監管局開展反壟斷調查后,認定惠州市機動車檢測行業協會上述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對其處以罰款40萬元。惠州市機動車檢測行業協會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起訴,請求撤銷涉案處罰決定。該院審理認為,惠州市機動車檢測行業協會利用行業特性所產生的區域影響力限制會員單位降價或變相降價,制定了劃定各項收費項目收費下限的統一收費標準及實施時間的壟斷協議,并組織會員單位實施的行為,屬于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經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后,駁回了惠州市機動車檢測行業協會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行業協會既有促進行業發展和市場競爭,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功能,又有促成和便利相關企業實施壟斷行為的可能性和風險。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行業依法競爭和合規經營。本案分析了被訴行業協會通過集體決策實施壟斷行為的本質,對于規范行業協會加強自律、引導其防范壟斷風險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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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目錄
1.“陪伴式”直播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016號】——涉直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2.“不粘鍋”商業詆毀糾紛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浙民終250號】——商業詆毀行為的認定
3.“喜劇之王”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0)粵73民終2289號】——作品名稱權益的保護
4.“App喚醒策略”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5民初87715號】——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5.“微信抽獎”有獎銷售行政處罰案【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2021)蘇0509行初44號】——違法有獎銷售行為的認定
6.“刷單炒信”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913號】——“刷單炒信”行為的認定
7.“張百年”仿冒混淆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4號】——仿冒混淆行為的認定
8.工程圖片虛假宣傳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號】 ——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
9.“胍基乙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621號】——被許可人保密義務的認定
10.“芯片量產測試系統”侵害技術秘密行為保全措施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646號】——侵害技術秘密案件中行為保全措施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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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陪伴式”直播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涉直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案號】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016號〔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訴新傳在線(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盛力世家(上海)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經國際奧委會和中央電視臺授權,央視公司在中國境內享有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中央電視臺制作、播出的第31屆里約奧運會電視節目實時轉播、延時轉播、點播服務的專有權利。里約奧運會期間,央視公司發現新傳在線公司、盛力世家公司未經許可,將“正在視頻直播奧運會”等作為百度推廣的關鍵詞,吸引用戶訪問其網站并下載“直播TV瀏覽器”,可直接觀看央視公司直播的奧運賽事。此外,兩公司還在網站設置“奧運主播招募”欄目,鼓勵用戶充值打賞支持主播直播奧運會,吸引用戶下載“直播TV瀏覽器”,引導用戶進入專門直播間后,以“嵌套”的方式呈現央視公司轉播奧運會節目的內容,向用戶提供主播陪伴式奧運賽事“直播”,并借此牟利。央視公司以新傳在線公司、盛力世家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兩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兩公司作為專業的體育賽事直播平臺經營者,以“搭便車”為目的,通過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獲取不當的商業利益與競爭優勢,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全額支持央視公司的訴訟請求。新傳在線公司、盛力世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規范網絡直播平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堅持保護合法權益與激勵創新并重的原則,為經營者劃定行為界限,為直播行業等網絡新業態、新模式的發展提供行為指引,彰顯了人民法院加大奧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鮮明態度。
2.“不粘鍋”商業詆毀糾紛案
——商業詆毀行為的認定
【案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浙民終250號〔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訴浙江巴赫廚具有限公司、浙江中康廚具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
【基本案情】
蘇泊爾公司認為,巴赫公司在多個媒體平臺通過主持微博話題討論、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明示或暗示蘇泊爾公司生產、銷售的“X晶盾不銹鋼炒鍋”侵害其“蜂窩不粘鍋”專利權,損害蘇泊爾公司的商業信譽,構成商業詆毀。中康公司與巴赫公司在人員、業務、財務等方面交叉混同,應對被訴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蘇泊爾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巴赫公司、中康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一審法院認為,巴赫公司將未定論的狀態作為已定論的事實進行宣傳散布,宣稱蘇泊爾公司模仿其專利,超出了正當維權的范疇,構成商業詆毀。遂判令巴赫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并賠償蘇泊爾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300萬元。蘇泊爾公司與巴赫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關于判令巴赫公司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判項,并加判巴赫公司立即停止傳播、編造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的行為(立即刪除相應平臺發布的內容)。二審判決生效后,巴赫公司推諉執行、消極執行,人民法院對其處以30萬元的罰款。
【典型意義】
本案是規制經營者實施商業詆毀行為的典型案例。涉案商業詆毀行為的傳播渠道既包括傳統媒體,也包括微博、直播等網絡途徑。本案從裁判內容到判決執行乃至采取司法處罰等各環節,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嚴厲制裁商業詆毀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司法導向。
3.“喜劇之王”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作品名稱權益的保護
【案號】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0)粵73民終2289號〔星輝海外有限公司訴廣州正凱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李力持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星輝公司是電影《喜劇之王》的出品公司及版權持有人,該片導演為周星馳、李力持。《喜劇之王》于1999年2月至3月期間在香港上映,票房位列1999年最賣座香港影片榜首。2018年3-4月,李力持、正凱公司分別在新浪微博賬號“李力持導演”“正凱影視”發布多條宣傳被訴侵權電視劇《喜劇之王2018》及演員海選試鏡會的微博。李力持還發表微博稱“香港導演李力持自1999年拍攝電影《喜劇之王》后,意猶未盡,……周星馳御用導演李力持喊你來試鏡啦!”星輝公司以正凱公司和李力持實施的上述行為構成仿冒混淆及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提起本案訴訟。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電影《喜劇之王》及其名稱在我國內地具有較高知名度,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正凱公司、李力持未經許可使用“喜劇之王”,構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正凱公司與李力持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制止仿冒混淆及虛假宣傳行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審查判斷涉案電影作品名稱知名度的過程中,不僅全面審查了其在香港影院上映期間的票房收入、宣傳力度的相關證據,還充分考慮了涉案電影從院線下架后的線上播放量、光盤銷售量,相關媒體對于電影持續報道、推介程度等因素,有力制止了電影市場競爭中的“搭便車”行為。本案是人民法院為深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生動實踐。
4.“App喚醒策略”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案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5民初87715號〔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江蘇斑馬軟件技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支付寶公司系“支付寶”App支付功能的運營主體。經許可,支付寶公司在經營活動中使用“alipay”注冊商標,并以www.alipay.com作為其官方網站的網址。斑馬公司系“家政加”App的運營主體。支付寶公司認為,斑馬公司無正當理由,在其開發、運營的“家政加”App中設置與“支付寶”App一致的鏈接,導致用戶選擇通過“支付寶”App進行付款結算時將被跳轉至“家政加”App,該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了支付寶公司的經濟利益及商業信譽。支付寶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斑馬公司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定斑馬公司實施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其承擔消除影響及賠償經濟損失與合理支出共計48萬余元的民事責任。斑馬公司提起上訴后又撤回上訴,一審判決即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規范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典型案例。秉持對經營者利益、消費者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予以一體保護的精神,依法認定涉案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有力制止了非法干擾他人軟件運行的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促進了科技金融服務市場電子收付領域的效率與安全。
5.“微信抽獎”有獎銷售行政處罰案
——違法有獎銷售行為的認定
【案號】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2021)蘇0509行初44號〔蘇州優幼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優幼公司在微信公眾號“趣游親子游泳俱樂部”舉辦抽獎活動,參與者需要填寫個人信息,如轉發朋友圈邀請他人報名還可獲得額外抽獎機會。王某夫妻抽中終極大獎,但領獎后發現獎品實物與公眾號發布的圖片不一致,且差距較大,故向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管局舉報。該局調查后認定,優幼公司兌獎宣傳頁面未明確獎品的價格、品牌等具體信息,導致消費者對獎品實際價格認知產生分歧,優幼公司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遂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優幼公司不服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優幼公司舉辦的微信抽獎活動雖不以消費為前提,但目的在于擴大公司知名度,宣傳商品或服務,發掘潛在客戶、獲取更大利潤,實質上是一種有獎銷售活動,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市場監管部門認定優幼公司舉辦的微信抽獎活動屬于有獎銷售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優幼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規制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典型案例。判決立足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認定以截取流量、獲取競爭優勢為目的的微信抽獎活動屬于有獎銷售,并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對獎品信息不明確,實際獎品與發布的圖片不一致,欺詐消費者的有獎銷售行為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并進行行政處罰,對建立誠實信用、公平有序的互聯網服務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利益具有積極意義。
6.“刷單炒信”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刷單炒信”行為的認定
【案號】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913號〔上海漢濤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訴四川金口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在漢濤公司運營的“大眾點評”平臺中,消費者在某店鋪消費后,可對店鋪進行打分與文字點評,上述內容顯示在店鋪主頁且所有用戶可見。漢濤公司認為,金口碑公司在其運營的“捧場客”軟件中,利用發放紅包的方式誘使消費者對特定商家進行點贊、打分、點評、收藏等行為,導致商戶評價與消費者實際評價不符,造成虛假的宣傳效果,構成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遂訴至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金口碑公司以營利為目的,通過誘導消費者對其合作商戶在“大眾點評”平臺進行特定分數的好評、評論、收藏等行為,造成平臺內展示的商戶數據失真,影響平臺的信用體系,擾亂平臺內商戶的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判令金口碑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漢濤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一審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打擊互聯網環境下虛假宣傳行為的典型案例。判決積極回應實踐需求,通過制止利用“刷單炒信”行為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力維護和促進網絡生態健康發展,有助于形成崇尚、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7.“張百年”仿冒混淆糾紛案
——仿冒混淆行為的認定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4號〔鄭州張百年醫藥有限公司訴徐振強、金牛區博鰲保健用品批發部、成都市濟世博澳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百年公司系“張百年”及“虎鏢”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以及“張百年牌虎鏢痛可貼”系列產品商品名稱及包裝權益的享有者。根據在先刑事判決的認定,徐某在其經營的博鰲批發部和濟世公司銷售了被訴侵權商品。被訴侵權商品與張百年公司生產銷售的“張百年牌虎鏢痛可貼”商品類別和名稱相同、外包裝近似,且使用了張百年公司的企業名稱。張百年公司以徐某等實施了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提起訴訟。一審、二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行為構成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但駁回了張百年公司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訴訟請求。張百年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提審認為,被訴侵權商品與張百年公司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及包裝高度近似,且標注了張百年公司的企業名稱,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商品來源于張百年公司或者與張百年公司存在特定聯系,徐某在其經營的博鰲批發部、濟世公司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遂改判徐某等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共同賠償張百年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嚴懲仿冒混淆行為、凈化市場環境的典型案例。再審判決依法認定被訴侵權行為構成仿冒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明確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并根據侵權具體情節對賠償數額作了相應調整,對統一類案裁判標準具有積極意義。
8.工程圖片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號〔南京德爾森電氣有限公司訴美弗勒智能設備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德爾森公司與美弗勒公司為同行業經營者。德爾森公司成立時間較早,且在智能化變電站恒溫恒濕匯控柜等領域擁有多項專利權。德爾森公司認為,美弗勒公司將德爾森公司的8個工程案例作為其成功案例印制在自己的產品宣傳冊上進行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遂訴至法院。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駁回德爾森公司的訴訟請求。德爾森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后認定,美弗勒公司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改判其承擔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是制止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典型案例。本案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決制止虛假宣傳、詆毀商譽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市場競爭秩序,凈化市場環境,引導經營者進行良性競爭的司法導向。
9.“胍基乙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被許可人保密義務的認定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621號〔北京君德同創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訴石家莊澤興氨基酸有限公司、河北大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
君德同創公司的主營業務為飼料添加劑研發、生產、銷售,其擁有鹽酸胍-氯乙酸法的發明專利權,并將甘氨酸-單氰胺法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2010年6月,君德同創公司與澤興公司分別簽訂開發胍基乙酸項目的戰略合作協議和委托加工協議,約定澤興公司為君德同創公司加工飼料級胍基乙酸產品,并提供生產設備、場地等支持。協議同時明確,澤興公司應嚴格控制胍基乙酸生產技術外泄,也不得向第三方出售,否則應賠償君德同創公司的經濟損失,合同及保密期限為三年。2012年6月,君德同創公司將生產工藝提供給澤興公司。后雙方于2014年6月終止合作關系。2016年下半年開始,君德同創公司發現,大曉公司在宣傳、銷售其飼料級胍基乙酸產品時,宣稱生產工藝來自于君德同創公司、澤興公司或與兩公司有關。同時,大曉公司出具的產品分析報告顯示,該公司銷售的胍肌乙酸(飼料級)產品質量與戰略合作協議相符。大曉公司為澤興公司的關聯企業。君德同創公司遂提起本案訴訟,主張澤興公司、大曉公司共同侵害了君德同創公司胍基乙酸產品的技術秘密,請求判令兩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一審法院認為,澤興公司、大曉公司的行為均構成對君德同創公司涉案技術秘密的使用和披露,判決澤興公司、大曉公司停止侵害并共同賠償君德同創公司經濟損失。澤興公司、大曉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結合本案具體證據和事實,可以認定在戰略合作協議、委托加工協議約定的保密期限屆滿后,雖然澤興公司的約定保密義務終止,但其仍需承擔侵權責任法意義上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消極不作為義務,以及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合同約定的保密期限屆滿后的附隨保密義務;技術許可合同約定的保密期限屆滿后,澤興公司僅可以自己使用相關技術秘密,不得許可他人使用、披露相關技術秘密。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相關判項,改判澤興公司停止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大曉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并共同賠償君德同創公司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本案是制止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的典型案例。二審判決明確,技術秘密許可合同約定的保密期間屆滿后,被許可人的約定保密義務終止,但其仍需承擔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不作為義務和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附隨保密義務。本案對于倡導誠實信用原則、加大商業秘密保護力度具有典型意義。
10.“芯片量產測試系統”侵害技術秘密行為保全措施案
——侵害技術秘密案件中行為保全措施的適用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646號〔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彭某、珠海泰芯半導體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
彭某曾為炬芯公司員工,并擔任高級系統設計工程師,雙方簽訂了《員工保密協議》。在炬芯公司工作期間,彭某參與了“芯片量產測試系統”等涉案技術信息的研發工作,后離職進入泰芯公司工作。炬芯公司以彭某、泰芯公司侵害其技術秘密為由,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炬芯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彭某、泰芯公司披露、使用了涉案技術信息,遂判決駁回炬芯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炬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提出責令彭某、泰芯公司不得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信息的行為保全申請。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基于本案現有證據,可以認定涉案技術信息確有被非法持有、披露、使用的可能,故一審法院應對彭某、炬芯公司是否存在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重新予以審查。最高人民法院在將本案發回重審的同時,裁定彭某、泰芯公司在生效判決作出前不得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信息。彭某、泰芯公司不服該行為保全裁定,申請復議。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駁回其復議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首次在案件發回重審的同時裁定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典型案例,體現了人民法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積極探索。案件發回重審時采取臨時行為保全措施,有效降低了涉案技術信息再次被非法披露、使用的風險,為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了強有力的保護。人民法院結合案件情況,及時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于提高商業秘密保護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具有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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