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巨頭巴斯夫可降解塑料的基礎專利CN200980113097.4因受到了金發科技的無效挑戰,但最終專利權維持部分有效,保留了核心產品PBAT的工藝路線。”
摘要
隨著中國科技的不斷發展以及國內知識產權環境的不斷塑造,未來國內企業與傳統跨國巨頭的知識產權糾紛將會越來越多,通過對化工巨頭巴斯夫面對專利無效挑戰時的應對,學習在產品研發階段、專利申請階段及專利權維持階段的專利工作經驗,從而鍛造出自己鋒利的專利之劍。
2020年新版“禁塑令“的逐步推行,讓可降解塑料逐步受到行業的追捧,在行業各方大四擴展產能的背后知識產權的糾紛也在進行。化工巨頭巴斯夫可降解塑料的基礎專利CN200980113097.4就受到了金發科技的無效挑戰,最終專利權維持部分有效,保留了核心產品PBAT的工藝路線。
巴斯夫的基礎專利CN200980113097.4主要保護了四步法連續生產可降解塑料,一共27條權利要求,主權項權1如下:
本專利中提及的可生物降解聚酯的原料包括以下五類:脂肪族二羧酸(A1)或脂肪族和芳香族二羧酸混合物(A2)及其酯(A,包括A1和A2兩類)、脂肪族二羥基化合物(B)、其它共聚單體(C)、鏈增長劑(D)及相關助劑(E),如成核劑。
反應過程可分為四步,最關鍵的技術特征就是控制反應過程中的粘度指標,而相關的溫度、壓力及時間都不重要。
進一步從主權項權1分析,最關鍵原料為A、B和D,而C和E可選,其中C在權2提及,E在權4提及。
如果沒有行業經驗或者對產品的剖析,想從原專利描述中尋找最優的技術方案還是很有挑戰的,然而通過梳理無效過程中巴斯夫對權利要求書的修改可以發現一些端倪,
(一)權利要求變化的分析
首先先梳理一下雙方的證據準備、交換及口審過程:
2020年 3月23日 |
金發科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要求權利1-27全部無效,并提交證據1-10 |
2020年 4月3日 |
形式審查后受理,并將無效宣告請求書及證據副本轉給了巴斯夫,成立合議組 |
2020年 5月18日 |
巴斯夫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反證1-9.同時修改了權利要求書 |
2020年 5月22日 |
合議組將巴斯夫的文件資料轉給了金發科技(證據一次交換) |
2020年 6月4日 |
合議組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定于2020年8月3日口頭審理 |
2020年 7月6日 |
金發科技針對巴斯夫的文件重新提交意見陳述書和證據11 |
2020年 7月10日 |
合議組將金發科技的文件轉給巴斯夫 |
2020年 7月29日 |
巴斯夫再次提交權利要求書修改頁 |
2020年 7月30日 |
合議組將巴斯夫文件轉給金發科技(證據二次交換) |
2020年 7月31日 |
巴斯夫再次提交權利要求修改頁,如上同,并提交了反證3-4、6-8的公證書及中文譯文,新增反證10-12 |
2020年 8月3日 |
口頭審理進行,合議組記錄 |
2020年 8月4日 |
將7月29日資料轉給金發科技 |
2020年 8月6日 |
將7月31日資料轉給金發科技 |
2020年 8月12日 |
巴斯夫再次修改權利要求書 |
2020年 11月12日 |
合議組將巴斯夫文件轉給金發科技 |
在整個無效過程中,巴斯夫一共4次提交權利要求修改頁,實質修改3次,主權項1的變化如下:
第1次修改: 在權1中引入權3、7和8的技術特征,以及權4中部分技術特征,同時刪除“脂肪族二羧酸”;
第2次修改:刪除原權1中原料“脂肪族二羧酸“;
第3次修改:刪除原權1中“脂肪族二羧酸”及權2.將其它權利要求中引用權2的部分刪除。
通過對比發現巴斯夫第1次修改的權1的保護范圍是最小的,技術特征也是最多的,而第2次修改保護范圍再次擴大,第3次修改在第2次修改的基礎上又進行了縮小。
基本可以推測:巴斯夫第1次修改的權利要求應該最最接近PBAT產品的技術方案:原料為A2+B+D+E,其中D就是為六亞甲基二異氰酸酯HDI,C是迷惑項,E為必選項。
進一步思考,巴斯夫分析完金發科技提供的無效證據后,應該認為無效證據不足,故而將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再從小修改到大,從而最大程度的保護了自己的專利權益。
(二)證據分析
巴斯夫提交的反證證據列表如下:
在應對專利無效挑戰時,巴斯夫提交了相應的反證,包括專利文獻、實驗數據比較圖表、成膜產品視頻及反應過程指標關系圖等,對于內部測試的證據需要提供公證書、中文譯文并需要中國大使館認證,對于文獻證據需要加蓋中科院文獻情報中心的紅章。
可以發現巴斯夫的證據包括專利文獻、實驗報告和視頻,證據鏈的整體性及可信度大增,而且證據有所保留,并非一次性全部提出,而且補充的證據在實際庭審中并未使用。
從巴斯夫的應對來看,不論對于專利技術方案的理解,還是中國專利法規的理解都極其深刻,能夠在實際的無效過程中及時做出策略調整,并最大程度的實現自我專利權益的最大保護。
進一步思考,未來當我們要保護自己核心產品專利權益時,是否也應該準備一樣的證據鏈呢?
(三)小結
通過梳理可以發現,有效的專利保護工作在研發階段就已經開始:
(1)產品研發階段:在技術開發的同時也要注重技術開發證據的保護及留存并及時公證,尤其是不同類型的證據,對保護核心產品技術至關重要;
(2)專利申請階段:在專利撰寫的過程中,可以圍繞著核心技術方案進行拓展,添加一些合格的技術方案或者迷惑性的技術方案,起到阻礙競爭對手研究最優技術方案,
(3)專利權的維持:對于專利的審查、復審及無效階段,權利要求書都是可以修改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從而盡可能保證實現最大的保護范圍。
希望國內企業在創新的道路上逐步鍛造出自己鋒利的專利之劍。
(原標題:從化工巨頭巴斯夫維持可降解塑料基礎專利有效性,看專利工作有哪些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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