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專利權利要求書中包含結構、組分、材料、步驟、條件等技術特征和功能性技術特征,該功能性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來限定或者用結構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來限定更為恰當。而功能性特征由于其特殊性和相對“不確定”性(功能性特征包括所有能夠實現該功能的實施方式)在專利申請、專利確權和專利維權中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我們通過具體案例來探討一下功能性技術特征的一些問題。
案情簡介
原告:八方電器公司
被告:比沃科技公司
八方電器公司是名稱為“可安裝在自行車車架上的電動助力自行車用組件”,申請號為:CN201310159511.3的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權處于有效期內。八方電器公司從“閑魚”網站上公證購買被訴侵權產品“比沃中置助力電機”,公證保存比沃科技公司在官網上展示“電動自行車中置驅動系統”的宣傳頁面。八方電器公司主張比沃科技公司制造、許諾銷售、銷售的“比沃中置助力電機”系侵害涉案專利權的產品。請求法院判令比沃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法院裁判結果
涉案專利技術方案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區別技術特征之一是:涉案專利技術特征為連接機構,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技術特征為復合式雙超越離合器。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無法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連接機構”的具體實施方式,據此可以認定“連接機構”為功能性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實現連接作用的是“復合式雙超越離合器”,輔助齒輪與鏈輪通過該復合式雙超越離合器同軸連接,從而實現鏈輪、輔助齒輪分別向驅動軸單向傳遞扭矩的效果,鏈輪與輔助齒輪之間亦為單向傳動。與涉案專利技術特征相比,與說明書中“連接機構”具體實施方式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有創新性,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判決駁回八方電器公司訴請。
案件啟示
一、功能性技術特征的認定及比對標準:
1、功能性特征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了功能性特征的定義:
功能性特征,是指對于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等,通過其在發明創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征,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除外。
與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實現前款所稱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相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相應技術特征與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由上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的定義可以看出,功能性特征認定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功能性特征是通過功能或效果限定的技術特征,二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不能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正如案例中法院裁判中所描述的一樣。
2、功能性特征的比對標準:
由上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二款的比對或判斷標準可以看出,對于功能性特征與被訴侵權產品技術特征的比對不但要看該功能性特征所實現的功能,同時還要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找到實現該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全部技術特征與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進行比對,如果兩者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兩者就被認定為相同或等同。
也就是說要結合說明書和附圖對功能性特征進行限縮解釋,還要同時看手段、功能和效果,才能判斷是否構成相同或等同,比對還是很苛刻的,如果實施例不夠充分的話,功能性限定就相當于形同虛設,所以在這里要提醒或建議企業提供專利交底書的時候盡量提供全面、詳實的具體實施例,然后配合專利代理師進行合理的歸納總結上位概況,否則不但會因為不支持或公開不充分而影響授權,同時維權時功能性特征上位總結不到位也起不到實質性地擴大保護范圍的作用,所以就這個角度而言,具體實施例在侵權判定(功能性特征的比對)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行政與司法關于功能性特征規定不統一的問題
《專利審查指南》關于功能性特征與被訴侵權產品比對適用的是全面覆蓋原則,而司法解釋關于功能性特征與被訴侵權產品比對適用的是限縮性解釋原則,由于上述侵權判定比對原則的不同,兩者的比對結果可能截然相反,比如上述案例中,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復合式雙超越離合器” 是起到連接作用的,也可以看作是一個連接機構,如果按照全面覆蓋原則,是不是兩者就是相同的,那么這個結論跟法院判決的結果就是相反的,所以規則的統一性對公眾來說還是很重要的,不然老百姓是很難搞清楚的,肯定會有疑問:“為什么同案不同判?”筆者認為這對于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的公信力也非常不利,因為公眾搞不清楚狀況就很容易產生懷疑,期盼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能夠協調統一審查規則,使得我們的知識產權穩定性更好,保護力度更強,同時進一步提升政府部門的公信力。
(原標題:關于功能性技術特征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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