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實施細則(試行)
徐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科技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小升高”計劃的通知》(蘇科高發〔2017〕269號),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的扶持力度,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快成長為高新技術企業,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入庫是指企業按本細則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標準和程序納入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
第三條 徐州市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申請納入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及享受培育扶持政策適用本細則。
第二章 培育標準和程序
第四條 入庫企業標準按照《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蘇財規〔2017〕20號)執行。具體入庫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為在徐州市注冊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2008年至今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
5、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實際年限不足兩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7、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8、企業申請入庫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入庫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報。企業本著自愿的原則,向屬地科技部門提出入庫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1. 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申請書;
2. 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營業執照》等相關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3. 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4. 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5. 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6. 經具有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相關規定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7.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8. 近兩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對于涉密企業,須將申請入庫的申報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地方初審。各地科技部門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審核,審核通過后,聯合報送至市科技局。
(三)專家評審。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對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結合專家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入庫推薦名單并報省科技廳。
第六條 優先支持入駐經國家、省認定的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等各種形式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內或上年銷售收入低于2000萬元的符合條件的科技型小微企業納入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
第七條 入庫企業與入庫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1個月內,向所在市科技局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格。
第八條 高新技術企業入庫培育有效期三年。在培育期內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予以出庫;三年期滿后,未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調整出庫,且不再受理入庫申請。
第三章 培育措施
第九條 對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鼓勵入庫企業加強技術創新,積極獲取和維護知識產權,有效提升以發明專利為主的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產出;推動入庫企業普遍建設研發機構,著力提升企業研發機構發展水平和支持企業創新發展能力;鼓勵入庫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發揮各類人才計劃支撐作用,推動入庫企業引進集聚研發創新人才;強化高新技術產品導向,支持入庫企業加快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化。
第十條 對培育期內的入庫企業按照《徐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金管理辦法》給予后補助資助。各縣(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專項資金資助情況由各縣(市)科技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科技部門負責轄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培育計劃,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臺賬,引導企業對標找差,形成“培育一批、推薦一批、認定一批”工作態勢。鼓勵各縣(市)、區出臺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扶持政策,共同加大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力度,建立聯動培育機制。
第十二條 著力增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責任意識,市科技局牽頭制定年度培育工作目標,定期通報各縣(市)、區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和認定情況,建立考核通報機制。
第十三條 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業務指導,市科技局負責各縣(市)、區具體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縣(市)、區科技部門對入庫企業進行培育,重點為研發費用輔助賬設置、自主知識產權的挖掘與保護、高企相關政策的解讀等,提升企業家的創新意識,使企業在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團隊建設等方面得到提升。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科技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進一步完善政策落實工作機制,加大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聯動落實力度,激勵企業強化研發創新和增加研發投入,營造高新技術企業良好發展環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對已納入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資格:
1.入庫申報、研發投入后補助申請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的;
2.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第十六條 對申請納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實施信用承諾制度。企業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以及資金使用管理作出承諾,做出虛假承諾的將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同時,企業要自覺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監察,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七條 參與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評選、管理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入庫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責任。對違反者,將參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對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資金等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應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處理、處罰,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并視情況提請同級政府進行行政問責。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徐州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自 2017 年 12 月 12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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