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運輸局關于開展促消費、穩經濟港航方面補助申報
各有關企業:
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扎實推動經濟穩定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54號)及《深圳市關于促進消費持續恢復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為進一步激發消費潛力、擴大消費需求、提振消費信心、穩定經濟增長,決定開展港航方面補助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則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精簡高效、干凈廉潔的工作原則,實現全過程公開透明、辦理留痕。
二、補助項目
(一)水水中轉補助。
1.補助對象。
深圳市集裝箱港口企業。
2.補助范圍。
2022年達到全年水水中轉指標(表一)的集裝箱港口企業,對2022年“水水中轉”吞吐量進行補助。
3.補助標準。
按水水中轉吞吐量給予每標準箱5元補助。
4.申報材料及要求。
申請人須通過深圳市綠色港航資助申報系統水水中轉板塊進行補助申報,按照系統要求填報數據。
5.申報時間。
2023年1月4日—1月11日提交申請。
(二)對2022年7-12月從事深港跨境水路運輸的港口企業進行補助。
1.補助對象。
深圳市集裝箱港口企業。
2.補助范圍。
對2022年7-12月,港口企業深港水路運輸實際發生的進出口(含中轉)重箱吞吐量較去年同期的增量部分進行補助。
3.補助標準。
按增量部分給予每標準箱90元補助。
4.申報材料及要求。
(1)深港跨境水路運輸補助項目申請表(蓋章掃描件,附件1);
(2)2021及2022年申報月度的深港水路運輸集裝箱(重柜)吞吐量統計報表(EXCEL格式數據,附件2);
(3)2021及2022年申報月度的深港水路運輸集裝箱(重柜)吞吐量明細表(EXCEL格式數據,附件3)。
(4)申請人將電子版申報材料發送至郵箱,郵箱地址:ghglc@jtys.sz.gov.cn。
5.申報時間。
2022年10月27日—10月28日,提交申報月度為7月的補助申請;
2022年10月31日—11月4日,提交申報月度為8-9月的補助申請;
2022年11月7日—11月11日,提交申報月度為10月的補助申請;
2023年1月9日—1月13日,提交申報月度為2022年11-12月的補助申請。
(三)新設內陸港補助。
1.補助對象。
海鐵聯運運營企業。
2.補助范圍。
對2022年新設內陸港與深圳港海鐵聯運重柜運量,按照鐵路運輸距離給予分檔補助。
海鐵聯運是指貨物從新設內陸港通過鐵路運至深圳東部港區,再經船舶出港的多式聯運,或從新設內陸港通過鐵路運至深圳鐵路場站,經陸路中轉運至深圳西部港區,再經船舶出港的多式聯運,反向亦然。
3.補助標準。
與深圳鐵路運輸距離低于500公里的,按照2元/40尺集裝箱重柜/公里的運輸距離補貼;
500(含)-1000公里范圍內給予2.5元/40尺集裝箱重柜/公里的運輸距離補貼;
1000公里(含)以上給予3元/40尺集裝箱重柜/公里的運輸距離補貼。
其他箱型:(對應箱型折算標準箱系數/2)×對應的運輸距離補貼標準。
4.申報材料及要求。
(1)新設內陸港補助項目申請表(蓋章掃描件,附件4);
(2)新設內陸港證明材料;
(3)鐵路部門關于運輸距離的證明材料;
(4)2022年新設內陸港申報月份海鐵聯運重箱運量統計表(Excel格式,附件5);
(5)2022年新設內陸港申報月份海鐵聯運重箱運量明細表(Excel格式,附件6);
(6)申請人將電子版申報材料發送至郵箱,郵箱地址:ghglc@jtys.sz.gov.cn。
(7)此項補貼不得與《深圳市交通運輸專項資金現代物流業領域資助資金實施細則》“運輸結構調整資助項目”同時申請。
5.申報時間。
2022年10月27日—10月28日,提交申報月度為1-7月的補助申請;
2022年10月31日—11月4日,提交申報月度為8-9月的補助申請;
2022年11月7日—11月11日,提交申報月度為10月的補助申請;
2023年1月9日—1月13日,提交申報月度為2022年11-12月的補助申請。
(四)港口內燃油拖車更新置換補貼。
1.補助對象。
深圳市集裝箱港口企業。
2.補助范圍。
2022年5月26日-2022年12月31日期間,對深圳市港口內燃油拖車置換為國六以上排放標準的LNG拖車、電動拖車、氫能拖車等新能源(含清潔燃料)港內拖車的,予以補助。
置換的新能源(含清潔燃料)港內拖車5年內應用于深圳市港口內使用,且淘汰的港內燃油拖車不得在深圳市港口內使用,若違反規定應退回已獲得的補助資助金。
3.補助標準。
給予置換新能源(含清潔燃料)港內拖車5萬元/臺補助。
4.申報材料及要求。
(1)新能源(含清潔燃料)拖車的車輛購置合同(如為港口企業承包商購置,還需提供車輛租賃合同);
(2)新能源(含清潔燃料)港內拖車的車輛購置發票;
(3)置換拖車車架號明細表(附件7);
(4)企業承諾書(附件8)。
上述材料必須加蓋深圳市港口企業公章。
(5)申請人須通過深圳市綠色港航資助申報系統新增新能源(含清潔燃料)港內拖車購置進行補助申報,按照系統要求填報數據。
5.申報時間。
2022年10月27日-2022年10月31日申請2022年5月26日-2022年9月30日置換的新能源(含清潔燃料)港內拖車補助;
2022年11月4日-2022年11月10日申請2022年10月1日-2022年10月31日置換的新能源(含清潔燃料)港內拖車補助;
2023年1月9日-2023年1月13日申請2022年1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置換的新能源(含清潔燃料)港內拖車補助。
(五)承運新能源出口汽車航運企業補助。
1.補助對象。
承運出口新能源汽車的航運企業。
2.補助范圍。
2022年5月26日-2022年12月31日期間,在深圳港(含小漠港)開設固定外貿滾裝船航線的船公司,對其在深圳港實際裝載注冊在深圳的汽車生產出口企業的出口新能源汽車(整車)的航次予以補助。
3.補助標準。
對航次實際支付的停泊費、港口作業包干費按照航次裝載出口新能源汽車數量占裝載汽車數量的比例予以補助。
4.申報材料及要求。
(1)承運出口新能源汽車航運企業補助項目申請表(蓋章掃描件,附件9)
(2)深圳市港口企業出具的相關證明(加蓋港口企業公章),證明內容應包括該航運企業經營固定外貿滾裝船航線情況、該航次承運船舶的船名、裝載注冊在深圳的汽車生產出口企業的出口新能源汽車的數量及比例等情況;
(3)每航次的停泊費、港口作業包干費發票。
(4)申請人將申報材料電子版(PDF格式)發送至郵箱:ghglc@jtys.sz.gov.cn。
5.申報時間
2023年1月9日—1月13日提交申請。
三、申請的受理和審核機構
深圳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補助資金的申請受理、審核和發放工作。
四、補助申請審核程序。
(一)深圳市交通運輸局收到企業申報材料的1個工作日內受理。
(二)深圳市交通運輸局對申報單位進行誠信征詢。申報單位被信用中國、信用中國(廣東)、信用中國(廣東·深圳)三家公共信用機構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以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審核不予通過。
(三)深圳市交通運輸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并于15個工作日內出具第三方審核意見。
(四)深圳市交通運輸局結合誠信征詢情況、第三方審核意見于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通過;符合申請條件的,由深圳市交通運輸局出具補助審核意見。
(五)補助審核意見在深圳市交通運輸局的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異議情況進行復核;異議屬實的,取消企業補助資格。
(六)公示結束后未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有關規定撥付相應補助資金。
五、其它事項
(一)本通知自2022年10月21日生效。
(二)本通知由深圳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此前有關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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