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商標代理職業能力分為5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三級、二級、一級、高級、特級。通過下列考試之一: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級及以上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利代理師、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國家注冊審核員、技術經紀人、司法鑒定人可得1-3分。
凡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等院校大專及以上學歷,或能提供普通高等院校在讀證明的人員均可申報三級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
申報二級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的申報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專科學歷,且從業年限滿2年;
(2)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且從業年限滿1年;
(3)獲得三級評價后,從業年限滿1年,且近1年已通過相關等級考核。
申報一級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的申報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專科學歷,且從業年限滿7年;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且從業年限滿5年;
(3)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及以上學位,且從業年限滿3年;
(4)獲得二級評價后,從業年限滿3年,且近3年均已通過相關等級考核;
(5)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特殊情況:
a)作為主要成員參與過重要研究課題或重大項目活動;
b)作為主要成員參與過較高水平的商標領域著作或論文的撰寫;
c) 作為主要成員參與過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商標案件。
申報高級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的申報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專科學歷,獲得一級評價后,從業年限滿6年;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獲得一級評價后,從業年限滿5年;
(3)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及以上學位,獲得一級評價后,從業年限滿4年;
(4)獲得一級評價后,從業年限滿4年,且近4年均已通過相關等級考核;
(5)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特殊情況:
a)承擔過重要研究課題或主持組織過重大項目活動;
b)有較高水平的商標領域著作或論文;
c)主辦過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商標案件;
d)得到省級及以上商標領域的行業協會或有關政府部門的推薦,或受到專委會的邀請;
e)在專業、管理工作中獲得其他成就,且具有顯著社會或經濟效益。
關于印發商標人才庫《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標準》(試行)的說明
各有關單位、人員: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及《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的重要精神,落實并執行《“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和《關于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加強商標代理專業人員隊伍建設,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商標代理人員執業能力,便于社會各界選用適格的商標代理人員,促進商標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中華商標協會人才與教育專業委員會聯合眾多影響廣泛的商標代理機構與律師事務所組織建設商標人才庫,并經多次調研討論后制定商標人才庫《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標準》。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商標人才庫
商標人才庫由中華商標協會人才與教育專業委員會進行工作指導,由中知倍增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負責具體運營管理。
商標人才庫位于中知英才網(www.ciptp.org.cn),網站當前正在建設中,內容涵蓋人才評價體系與人才培養體系,服務于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代理機構、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平臺、知識產權相關社會團體、知識產權權利人以及社會公眾等組織機構或個人。商標人才庫致力于促進商標行業的生態化、數字化和智能化升級,力爭打造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新型商標人才綜合信息庫,助力培養適應中國知識產權發展的高層次、復合型高端人才。
二、商標人才庫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的等級劃分、評價組織、評價原則、評價程序、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提交方式、等級評價和監督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商標人才庫商標代理職業能力等級評價工作,相關申報工作的開展另行通知。
附件:商標人才庫《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標準》(試行)
中華商標協會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商標人才庫《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標準》(試行)
公眾號后臺回復關鍵字
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標準
下載完整版資料
前 言
本標準由中華商標協會人才與教育專業委員會組織制定。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華商標協會、中知倍增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北京康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阿里巴巴(中國)有限公司、羅思(上海)咨詢有限公司、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北京萬慧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中國商標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上海宏邦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武漢捷誠智權知識產權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知域互聯科技有限公司。
本標準參與單位:中國(武漢)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深圳市商標協會、北京金杜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北京超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段和段(北京)律師事務所、北京大成律所事務所、浙江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馬夫、吳東平、張海燕、張子墨、侯竣騰、王德祥、胡剛、馬強、金高平、楊熠、于澤輝、馬浩、趙雷、劉斌、劉景玉、史建峰、吳新華、余浩、趙立春、田艷陽、劉秋梅、施喬、何雪芳、李偉、郝明英。
本標準主要參與人:丁力、馬家媛、李渤、楊曉莉、王正志、孫智、余永紅、黃衛家、周洪、王衛東、余秀旸、趙玲、容伯軒、韓會軍、吳瓊、楚楠、吳堅、吳祥榮、王志、高鑫、高錦源、楊莎、艾思楠、馬偉陽、張家綺、沙仁高娃、楊靜安、劉莉莎、夏艷、向靜、袁鵬程。
商標人才庫
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及《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并執行《“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和《關于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加強商標代理專業人員隊伍建設,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商標代理有關人員,促進商標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特編制本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商標人才庫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的等級劃分、評價組織、評價原則、評價程序、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提交方式、等級評價和監督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商標人才庫的商標代理職業能力等級評價工作。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商標代理 trademark agent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依法辦理商標注冊申請、變更、續展、轉讓、異議、撤銷、無效宣告、復審、糾紛的行政處理和訴訟等商標事宜的行為。
2.2商標代理機構 trademark agency
包括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
2.3從業年限 entire period of actual operation
從事商標申請及后續事務、商標監控、商標運用、商標維權、商標訴訟、商標國際申請注冊、商標管理、商標教育、商標研究等商標服務工作的年限。
3等級劃分
3.1本標準將商標代理職業能力分為5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三級、二級、一級、高級、特級。
3.2三級:具備商標領域基礎知識;了解商標代理行業的基本情況。
3.3二級:能夠運用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獨立完成常規工作;在特定情況下,能夠完成較為復雜的工作。
3.4一級:能夠運用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完成較為復雜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規性工作;能夠指導他人進行工作。
3.5高級:能夠熟練運用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完成較為復雜的、非常規性的工作;能夠開展專業能力培訓;能夠推動行業發展;具備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3.6特級:能夠熟練運用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完成復雜的、非常規性的工作;能夠開展專業能力培訓;能夠引領行業發展;具備較強的社會影響力。
4評價組織
4.1中華商標協會人才與教育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負責指導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相關工作,并由中知倍增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負責依照本標準規定的程序和評價標準執行。
4.2中知倍增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組織制定和審議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實施方案;
(2)負責組織協調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大綱的編制工作;
(3)負責組建評價委員會,并從中遴選評價委員組建評價工作組;
(4)負責組織協調和執行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相關工作及日常事務。
4.3評價工作組應由至少3名成員組成,且人數為單數,設組長1名。
4.4評價委員應滿足如下條件:
(1)從業年限15年以上,具有豐富的商標工作經驗;
(2)掌握本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具有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3)學術造詣深,知識面廣,在本行業中有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行業的國內外最新標準工作現狀和理論研究動態;
(4)熱衷促進行業發展的有關工作;
(5)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能認真履行職責,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
(6)身體健康,有完成評價工作的時間和精力。
4.5評價工作組負責高級和特級的相關評價工作,并得出評價建議。
5評價原則
5.1評價過程科學客觀、嚴謹公正,評價結果向全社會公開。
5.2客觀指標定量打分,主觀指標定性打分。
5.3評價工作組成員應遵循回避原則進行回避。
6評價程序
6.1定期組織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并發布評價通知。
6.2在評價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凡符合本標準第7章要求的人員,均可提出申報。
6.3申報人在提出申報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個人身份信息;
(2)申請表;
(3)學歷或學位證書復印件;
(4)其他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6.4對申報人所提交材料的完備性進行形式審查,提交材料不齊全的應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補正,未能補正的終止本次評價;提交材料齊全的,進行符合性審查。
6.5對申報人進行符合性審查,不符合本標準第7章要求的終止評價,并將終止結果和依據告知申報人;符合本標準第7章要求的,進行相應等級的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
6.6依照第9章的要求進行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工作。
6.7評價成績經確認后,向社會公示初步評價結論。
6.8公示期內對初步評價結論有異議的,異議人應在公示期內提交包含其署名和工作單位的書面異議材料。經審核異議成立的,重新組織評價。
6.9經公示無異議的,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6.10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流程見附錄1.
7申報條件
7.1凡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等院校大專及以上學歷,或能提供普通高等院校在讀證明的人員均可申報三級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
7.2申報二級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的申報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專科學歷,且從業年限滿2年;
(2)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且從業年限滿1年;
(3)獲得三級評價后,從業年限滿1年,且近1年已通過相關等級考核。
7.3 申報一級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的申報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專科學歷,且從業年限滿7年;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且從業年限滿5年;
(3)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及以上學位,且從業年限滿3年;
(4)獲得二級評價后,從業年限滿3年,且近3年均已通過相關等級考核;
(5)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特殊情況:
a)作為主要成員參與過重要研究課題或重大項目活動;
b)作為主要成員參與過較高水平的商標領域著作或論文的撰寫;
c) 作為主要成員參與過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商標案件。
7.4申報高級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的申報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專科學歷,獲得一級評價后,從業年限滿6年;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獲得一級評價后,從業年限滿5年;
(3)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及以上學位,獲得一級評價后,從業年限滿4年;
(4)獲得一級評價后,從業年限滿4年,且近4年均已通過相關等級考核;
(5)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特殊情況:
a)承擔過重要研究課題或主持組織過重大項目活動;
b)有較高水平的商標領域著作或論文;
c)主辦過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商標案件;
d)得到省級及以上商標領域的行業協會或有關政府部門的推薦,或受到專委會的邀請;
e)在專業、管理工作中獲得其他成就,且具有顯著社會或經濟效益。
7.5申報特級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的申報人應出具由至少3名現任特級成員共同署名的推薦信,或出具專委會的推薦信。
8 申報材料提交方式
8.1個人提交:申報人自行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標準6.3條要求的申報材料,經審核通后進入相應評價程序。
8.2機構提交:申報人通過相關商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標準6.3條要求的申報材料,經審核通后進入相應評價程序。
9 等級評價
9.1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采用技能測驗、綜合評分和提名表決的方式進行評價。
9.2商標代理職業能力技能測驗說明見附錄2.
9.3商標代理職業能力綜合評分規則見附錄3.
9.4三級:通過形式審查和符合性審查的申報人可參加本級別的商標代理職業能力技能測驗,技能測驗依照附錄2中的要求對應試人員進行考查(三年內的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人業務水平考試成績可150%等比例折算為技能測驗成績)。技能測驗成績合格且經公示無異議成立的,可授予該申報人本級別的等級評價。
9.5二級:通過形式審查和符合性審查的申報人可參加本級別的商標代理職業能力技能測驗,技能測驗依照附錄2中的要求對應試人員進行考查(三年內的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人業務水平考試成績可120%等比例折算為技能測驗成績)。技能測驗成績合格且經公示無異議成立的,可授予該申報人本級別的等級評價。
9.6一級:通過形式審查和符合性審查的申報人可參加本級別的商標代理職業能力技能測驗,技能測驗依照附錄2中的要求對應試人員進行考查(三年內的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人業務水平考試成績可100%等比例折算為技能測驗成績),并依照附錄3中表3.1的要求對申報人進行綜合評分。所得分數合格且經公示無異議成立的,可授予該申報人本級別的等級評價。
9.7高級:由評價工作組依照附錄3中表3.2的要求對通過形式審查和符合性審查的申報人進行綜合評分。所得分數合格且經公示無異議成立的,可授予該申報人本級別的等級評價。
9.8特級:評價工作組根據通過形式審查和符合性審查的申報人的工作經驗、學術造詣、行業貢獻度和社會影響力等因素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投票表決設監票人、計票人若干名,投票表決以過半數評價工作組成員同意為通過。表決通過且經公示無異議成立的,可授予該申報人本級別的等級評價。
9.9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的額外加分規則將根據實際情況修訂或單獨發布文件。
9.10專委會及相關商標代理機構可推薦一定數量符合第7章要求的申報人。通過形式審查和符合性審查且經公示無異議成立的,可授予該申報人相應推薦級別的等級評價。
9.11申報人獲得等級評價后,需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相應等級的考核任務。連續3年未通過考核的,取消其相應等級評價。
10 監督管理
10.1相關商標代理機構在申報過程中提供或協助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自發現之日起,取消其享有的相應待遇。
10.2申報人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取消其該次申報資格,且自發現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報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
10.3申報人獲得等級評價后,因其自身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其與已授予等級不符合相應規定的,取消其相應等級。
10.4申報人有犯罪記錄,或被列為全國失信被執行人,或有其他有關不良行為記錄的,經查證屬實后,不得申報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已獲得等級評價的,取消其等級。
10.5每年抽取一定數量的已獲得等級評價的人員進行相應等級的年度檢查。
10.6專委會定期向社會公布上述相關情況。
附錄1
(規范性附錄)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流程
附錄2
(規范性附錄)商標代理職業能力技能測驗說明
一、技能測驗內容
商標代理職業能力技能測驗共分為三個等級,分別是三級、二級和一級,主要考查相應等級應試人員包括職業素養、基礎理論、專業實務、信息技術、延伸拓展五個方面的專業素質與能力。
二、技能測驗要求
1、三級技能測驗:
三級技能測驗主要考查應試人員是否具備基礎的職業素養,是否理解商標專業基礎理論原理(概論),了解知識產權有關法律、規范(規定),是否具備運用商標專業基礎知識對一定的商標現象、事件進行識別、解釋、分析的能力,以及是否知曉基礎的商標領域信息技術和延伸拓展知識。
2、二級技能測驗:
二級技能測驗主要考查應試人員是否具備較強的職業素養,是否理解商標專業理論原理,掌握基礎專業工作方法和專業技術,熟知商標業務有關法律、規范(規定),熟悉知識產權有關法律、規范(規定),是否具備基礎的商標領域信息技術能力,是否具備基礎的延伸拓展能力,以及是否具備運用上述專業素質從事商標專業實務工作,科學、合理地進行商標確權、監控、運用、維權、管理、服務的初步能力。
3、一級技能測驗:
一級技能測驗主要考查應試人員是否具備較強的職業素養,是否掌握商標專業理論原理,靈活并熟練運用商標專業工作方法和專業技術,掌握商標有關法律、規范(規定),掌握知識產權專業相關法律、規范(規定),是否具備較強的商標領域信息技術能力,是否具備較強的延伸拓展能力,以及是否具備運用上述專業素質從事商標專業實務工作,科學、合理地進行商標確權、監控、運用、維權、管理、服務的能力。
附錄3
(規范性附錄)商標代理職業能力綜合評分規則
表3.1 一級商標代理職業能力綜合評分表
表3.2 高級商標代理職業能力綜合評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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