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申請人已被國家部委評選或確認為知識產權領域專家、人才或培養對象的,可直接認定為領軍人才或高層次人才。具備全國專利代理師(人)資格的可直接認定為實務人才。
領軍人才、高層次人才認定對通過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知識產權專業),取得副/正高級職稱者,條件可適當放寬。
知識產權師考試報名條件
云南省知識產權局關于《云南省知識產權人才認定與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公示
為深入貫徹《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知識產權人才“十四五”規劃》《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的實施意見》和省委人才工作要求,推進全省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云南省知識產權局制定了《云南省知識產權人才認定與服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予以公示。
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自2022年9月2日至9月8日。如果對《辦法》有意見建議的,可通過來信、來電、來訪等方式,向云南省知識產權局提出。
聯系方式: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戰略發展處
聯系人:王準
郵政編碼:650228
聯系電話:(0871)64566890
電子郵箱:267134390@qq.com
聯系地址:昆明市日新東路376號
附件:云南省知識產權人才認定與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云南省知識產權局
2022年9月1日
附件
云南省知識產權人才認定與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全面落實《知識產權人才“十四五”規劃》《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的實施意見》及省委人才工作有關精神要求,推進全省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人才是指在本省工作,具有法學、經濟學、管理學、理工農醫、文學藝術、哲學社會科學等一門及以上專業知識背景,經過知識產權專業教育或受過知識產權知識系統培訓,具備知識產權基本理論素養和一定實務技能,從事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的人才。
第三條知識產權人才分3類認定,分別為:云南省知識產權領軍人才(以下簡稱“領軍人才”)、云南省知識產權高層次人才(以下簡稱“高層次人才”)、云南省知識產權實務人才(以下簡稱“實務人才”)。
領軍人才,是指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精通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產權業務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帶領形成優秀知識產權團隊,具有業界公認的突出業績,并經云南省知識產權局認定的人才。
高層次人才,是指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精通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積極推動知識產權強省建設,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方面發揮突出作用,并經云南省知識產權局認定的人才。
實務人才,是指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熟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掌握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方面的實踐技能,能通過市場和法律手段綜合實現知識產權價值,并經云南省知識產權局認定的人才。
第四條知識產權人才認定和服務管理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兼顧的原則,嚴格選拔程序,最大限度激勵、引導知識產權人才為建設知識產權強省作出貢獻。
第二章認定要件
第五條知識產權人才每年認定一次。
第六條知識產權人才認定對象為云南省黨政機關、高校院所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中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人員。我省引進省外和國外的高層次人才,在云南知識產權領域連續服務3年以上者也可申請認定。
第七條領軍人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堅定,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
(二)在云南從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8年以上,原則上具有碩士及以上學歷、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5年以上。
(三)精通知識產權法律法規。
(四)應帶領不少于3人的知識產權團隊。
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2項:
(一)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二)熟悉國際特別是南亞、東南亞國家知識產權規則,具備較強國際知識產權爭端處理能力且有豐富實踐經驗。
(三)作為主要撰寫者,撰寫至少1部知識產權相關論著或者在省級及以上公開刊物上發表至少3篇知識產權相關論文。
(四)作為主要負責人承擔過省級及以上相關知識產權課題研究。
知識產權工作方向對我省高原特色現代農業、綠色鋁、貴金屬、鍺、光伏、先進制造業、綠色能源、煙草、新材料、生物醫藥、數字經濟、文旅康養、現代物流、出口導向型等重點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作出積極貢獻的,條件可適當放寬。
通過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知識產權專業),取得正高級職稱者,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高層次人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堅定,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
(二)在云南從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5年以上,原則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專利代理服務業務人員應具備全國專利代理師(人)資格。
(三)精通知識產權法律法規。
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2項:
(一)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二)熟悉國際特別是南亞、東南亞國家知識產權規則,具備國際知識產權爭端處理能力且有一定的實踐經驗。
(三)在知識產權戰略研究、轉化運營、保護、管理、服務、教學與科研等領域取得突出業績,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及保護典型案例中發揮過重要作用。
(四)作為主要參與者承擔過省級及以上知識產權相關課題。
知識產權工作方向對我省高原特色現代農業、綠色鋁、貴金屬、鍺、光伏、先進制造業、綠色能源、煙草、新材料、生物醫藥、數字經濟、文旅康養、現代物流、出口導向型等重點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作出積極工作的,條件可適當放寬。
通過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知識產權專業)考試,取得副高級職稱者,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九條實務人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堅定,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
(二)在云南從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3年以上,原則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
(三)熟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具備較為扎實的知識產權專業知識和實務技能,有較強學習能力和發展潛力。
(四)在知識產權轉化運營、保護、管理、教學與科研、服務等方面具有較高的實踐技能。
(五)特別優秀者,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十條申請人已被國家部委評選或確認為知識產權領域專家、人才或培養對象的,可直接認定為領軍人才或高層次人才。具備全國專利代理師(人)資格的可直接認定為實務人才。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
(三)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或者正處于留黨察看紀律處分期間的;
(四)原公務員被開除公職的;
(五)被依法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六)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參加認定情形的。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十二條云南省知識產權人才認定與服務管理由云南省知識產權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和推進,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知識產權人才的認定按照個人申報、逐級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選定、社會公示的程序開展。
第十四條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自愿申請知識產權人才認定,填寫《云南省知識產權人才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附有關佐證材料報州(市)知識產權局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州(市)知識產權局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申請表》等材料進行審核,填寫推薦意見后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六條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請人《申請表》等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各類知識產權人才專家評審建議人選。
第十七條領導小組辦公室從省知識產權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織專家評審組,組織專家評審組對建議人選《申請表》等材料進行評審,形成專家組評審決議,提出各類知識產權人才入選建議人選。
第十八條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專家評審程序及內容進行審查,根據評審專家組評審決議及當年認定名額擇優提出推薦人選提交報領導小組。
第十九條領導小組對推薦人選進行審定,提請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審議確定擬認定人選。
第二十條將擬認定人選名單在省市場監管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提出異議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核查,提出處理意見報領導小組研究決定,處理結果書面反饋異議者。
第二十一條經公示無異議的擬認定人選,由省知識產權局頒發證書。
第四章服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積極推進相關促進人才發展的措施,全面發揮知識產權人才作用。
(一)將領軍人才和高層次人才納入省市場監管專家庫和省知識產權專家庫,推薦申報全國知識產權領軍人才或高層次人才,推薦申報我省“興滇英才支持計劃”,享受相關政策。
(二)將知識產權人才納入技術調查官遴選范圍,被遴選為技術調查官的人才,依據技術調查官有關規定,參與知識產權案件技術調查工作。
(三)根據工作實際,每年制定發展計劃,分領域、有重點、按層次促進人才發展。
(四)面向知識產權人才舉辦研修班,優先推薦優秀人才參加全國或其他部門舉辦的高層次人才培訓。
(五)在課題研究、項目申報、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在知識產權政策咨詢、專業評審、業務咨詢、講座授課等活動中作為專家人選優先推薦使用。
(六)知識產權人才所在單位應為知識產權人才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改善工作學習條件,在職務職級晉升上優先予以考慮。
(七)對實務人才進行重點培訓和培養,促進其向高層次人才和領軍人才晉級。
第二十三條引導知識產權人才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為促進我省知識產權事業發展貢獻力量。
(一)建言獻策,為決策部門制定知識產權政策提供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二)參與各類知識產權研究,形成具有一定學術價值的知識產權研究成果。
(三)培養知識產權人才,發揮傳幫帶作用,帶領所屬團隊完成各類知識產權項目,通過工作實踐磨練提高團隊人員的知識產權業務水平。
(四)參與和推動知識產權人才與產業、企業精準對接。
(五)普及知識產權知識,推廣知識產權文化,開展形式多樣的知識產權宣傳普及活動。
第二十四條省知識產權局每2年組織對各類人才進行考核,著重考核工作實績、社會責任、團隊業績和社會影響等,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考核程序包括:
(一)個人填報《知識產權工作報告》。
(二)工作單位審核確認《知識產權工作報告》。
(三)工作單位向省知識產權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報送《知識產權工作報告》。
(四)省知識產權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考核。
(五)省知識產權局確認考核結果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認定的知識產權人才稱號:
(一)以弄虛作假、剽竊侵占他人成果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認定的;
(二)拒不參加考核或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
(三)出現違法違紀行為或嚴重不良信用行為的;
(四)濫用認定稱號從事商業活動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不再從事知識產權工作時間超過一年的;
(六)其他應當取消人才認定稱號的情形。
決定取消知識產權人才資格的追回證書,并在省市場監管局網站進行通告。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領導小組成員和評審專家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領導小組成員和辦公室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工作紀律、廉潔紀律和保密紀律。評審專家選取和使用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違規違紀問題按規定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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