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縣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完善中央財政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省政府關于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有關文件和財政部關于印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7〕339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補助資金是指在原退耕還林政策補助期滿后,中央財政安排資金,繼續對退耕農戶給予的現金補助,用于解決退耕農戶生活困難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補助范圍、標準和期限
第三條補助范圍是原退耕還林補助政策到期的退耕地還林面積。
第四條補助標準為:每畝每年補助生活費105元;每畝每年補助管護費20元,并與管護任務掛鉤。
第五條各市、縣(區)財政部門會同級林業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可適當提高補助資金的補助標準,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的部分,由市、縣(區)財政解決。
第六條補助期為:還生態林補助8年,還經濟林補助5年。
第三章補助資金申報和撥付
第七條 對2007年前到期的補助資金,省財政廳按照省林業廳核查結果于2007年一次性全額撥付市、縣(區)財政;對2007年以后到期的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依據省林業廳提供的國家林業局核查驗收結果(包括管護任務完成情況),逐年核定。
第八條省林業廳收到國家林業局核查驗收結果后,將核查驗收結果明細到各退耕還林工程市、縣(區),并于每年的10月底前將核定的補助面積報送省財政廳。
第九條省財政廳收到省林業廳報送的核查驗收結果,并在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下達到省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省財政專戶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直接撥付到市、縣(區)財政專戶,由市、縣(區)財政及時落實到退耕農戶。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補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項核算,封閉運行,確保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層層明確落實管護任務,并依據國家林業局核查驗收結果和認定的管護任務建立補助資金發放分戶表。
第十二條各市、縣(區)財政憑同級林業主管部門提供的檢查驗收結果、認定的管護任務以及補助資金發放分戶表通過財政補貼農民“一卡通”發放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對符合檢查驗收標準的,完成管護任務的退耕農戶,全額兌現生活費、管護費。對未按照規定履行管護任務的,暫扣管護費,并督促整改。整改后,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將暫扣的管護費予以發放給退耕農戶。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要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檢查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反資金使用管理規定,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補助資金發放前,各市、縣(區)林業主管部門要組織鄉鎮在各自然村公示退耕農戶名單、退耕地保存面積、應補助的資金金額,確保補助資金及時足額兌現給退耕農戶。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退耕還林原補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糧食補助資金,繼續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退耕還林糧食補助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4〕34號)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退耕還林退牧還草禁牧舍飼糧食補助資金后有關財政財務處理問題的緊急通知》(財建明電〔2004〕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退耕還林原補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現金補助,繼續按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退耕還林工程現金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2〕1138號)執行。同時,從2008年起,對原補助政策未到期現金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根據省林業廳核查結果核撥補助資金。
第十七條 各地財政部門商同級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并報省財政廳、省林業廳備案。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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