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滄州市渤海新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樹立新發展理念聚焦高質量發展推動創新驅動示范區建設的若干規定(試行)
樹立新發展理念?聚焦高質量發展推動創新驅動示范區建設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落實河北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滄州渤海新區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關于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推進重大項目落地的意見》,滄州市委市政府《舉全市之力推進渤海新區高質量跨越式發展的意見》《關于切實加強招商引資工作的實施意見》《關于加快推進開發區高質量跨越式發展的若干措施》《關于進一步強化招商引資工作機制的意見》,以更實舉措保障招商成效,奮力開創招商引資工作新局面,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除國家明令禁止、限制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中的項目外,渤海新區所有產業全面向投資者開放,投資的重點領域是綠色化工、高端裝備、現代物流、生物醫藥四大主導產業,通用航空、文化旅游、新能源汽車三大新興產業,海洋經濟、大健康、新能源三大重點培育產業,新一代信息技術、集成電路、生命科學、激光及智能制造、先進環保、航空航天、新材料、先進再制造等先導性產業。
第三條??渤海新區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河北省、滄州市為支持企業發展出臺的各類優惠政策。
第四條??本政策適用于渤海新區全域(包括黃驊市、滄州臨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中捷產業園、南大港產業園、港城區)。
第五條??享受本政策須在渤海新區注冊、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并在渤海新區依法納稅的獨立法人,且承諾5年內不遷離渤海新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若被扶持企業違反承諾,將追回已經發放的扶持金,并就享受的優惠政策進行核算,對渤海新區稅收貢獻不足優惠扶持資金的部分依法清算。
第二章??支持高質量工業項目發展
第六條??對符合新發展理念,產業發展帶動性強、技術創新貢獻大,且滿足下列條款之一的先進制造業項目為重點招商引資項目,享受本章相關優惠政策。
(一)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類;
(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鼓勵類或允許類;
(三)由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中央直屬企業、行業領軍企業獨資或控股的產業項目;
(四)“高新技術企業”異地整體搬遷或改擴建、國家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領域項目或屬于2020年《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目錄》項目;
(五)符合循環經濟理念,屬于產業鏈關鍵節點項目。
第七條??重點招商引資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執行;對河北省確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且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但不得低于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河北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推進重大項目落地的意見》(冀辦〔2018〕51號);滄州市委市政府《關于切實加強招商引資工作的實施意見》(滄政發〔2020〕62號))
第八條??對于具有重大意義的重點招商引資項目,可代建廠房,企業可按建設成本購買也可先租后買,給予前三年全額后兩年半額的租金補貼。(河北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推進重大項目落地的意見》(冀辦〔2018〕51號))
第九條??實際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以上的重點招商引資項目,建設方企業上規入庫后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給予一次性投資補貼,補貼標準為:
(一)固定資產投資額5億元(含)-10億元的項目為1%;
(二)固定資產投資額10億元(含)-20億元的項目為1.5%;
(三)固定資產投資額20億元(含)-50億元的項目為2%;
(四)固定資產投資額50億元及以上的項目為3%。
(河北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推進重大項目落地的意見》(冀辦〔2018〕51號);滄州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開發區高質量跨越式發展的若干措施》(滄政發〔2020〕30號))
第十條??設備投資額3億元以上的重點招商引資項目,建設方企業上規入庫后按設備投資額給予一次性設備補貼,補貼標準為:
(一)設備投資額3億元(含)-10億元的項目為3%;
(二)設備投資額10億元(含)-20億元的項目為5%;
(三)設備投資額20億元(含)-50億元的項目為8%;
(四)設備投資額50億元及以上的項目為10%。
(河北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推進重大項目落地的意見》(冀辦〔2018〕51號);滄州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開發區高質量跨越式發展的若干措施》(滄政發〔2020〕30號))
第十一條??支持新一代信息技術、集成電路、新能源汽車、通用航空、智能裝備、生命科學等先導性產業:
(一)以股權投資、融資租賃、信用擔保、信用保險等方式予以金融支持;
(二)給予項目設備投資額5%的一次性設備補貼;
(三)可按照企業要求為項目代建定制廠房,支持企業“拎包入住”,企業可按建設成本購買也可先租后買,給予前三年全額后兩年半額的租金補貼。
? (河北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推進重大項目落地的意見》(冀辦〔2018〕51號))
本章由渤海新區經濟發展局、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解釋,“一市四區”按照項目落地分別落實。
第三章??支持外資項目發展
第十二條??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堅持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
(一)按照內外資企業統一標準、統一時限的原則,審核外商投資企業業務牌照和資質申請;
(二)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堅持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原則,依法依規對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平等對待;
(三)鼓勵外資企業積極申報中央、省、市新興產業發展、制造業轉型升級、服務業發展、農業可持續發展、科技創新、生態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擴大對外貿易等各項產業扶持資金,享受與內資企業同樣的支持政策;
(四)落實外資企業享受國家有關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技術轉讓所得減免等稅收優惠政策;
(五)對跨國公司在我區設立地區總部及財務中心、采購中心等功能性機構,享受本規定企業總部相關政策;
(六)凡外商在我區設立且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享受本規定創新平臺相關政策;
(七)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在渤海新區創業發展,享受本規定高層次人才相關政策;
(八)外商投資企業在主板或創業板上市的享受本規定扶持企業上市相關政策。
(滄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的實施意見》(滄政發〔2018〕6號))
第十三條??對外商投資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執行;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外商投資工業項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但不得低于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滄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的實施意見》(滄政發〔2018〕6號))
第十四條??對新注冊設立或新增注冊資本的外資企業(房地產、金融項目除外)根據年實際到位資金給予投資獎勵,獎勵標準為:
(一)3000萬美元(含)-5000萬美元為100萬元;
(二)5000萬美元及以上為200萬元。
(滄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的實施意見》(滄政發〔2018〕6號)、滄州市委市政府《關于切實加強招商引資工作的實施意見》(滄政發〔2020〕62號))
第十五條??鼓勵優質外資參與我區企業優化重組,對年實際利用外資金額達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并購項目(包括股權并購、資產并購),按實際利用外資金額的2%對并購后設立的外資企業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
第十六條??鼓勵工業項目建設充分利用現有場地,對符合規劃和安全要求、不改變用途,在原有建設用地進行廠房加層改造,增加用地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滄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的實施意見》(滄政發〔2018〕6號))
第十七條??對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河北省財政廳五部門轉發《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的通知》(冀財稅〔2018〕9號))
第十八條??對省市重點外商投資工業項目建設工程規費實行減免。(滄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的實施意見》(滄政發〔2018〕6號))
第十九條??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訂單式”人才招聘、上崗培訓等人力資源保障服務。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員工崗前及在崗培訓,納入當地培訓計劃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支持。(滄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的實施意見》(滄政發〔2018〕6號))
第二十條??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在符合規定的范圍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河北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推進重大項目落地的意見》(冀辦〔2018〕51號))
本章由渤海新區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一市四區”按照項目落地分別落實。
第四章??支持企業落戶
第二十一條??企業項目用地出讓根據實際需要,最高實現“七通一平”(通給水、通排水、通電、通路、通訊、通蒸汽、通天燃氣及場地平整)標準,與項目同時實施。
第二十二條??新落戶的企業竣工投產后,前五年年度納稅達到1億元/年或畝均稅收超過35萬元/年,給予年度貢獻獎勵。(河北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推進重大項目落地的意見》(冀辦〔2018〕51號);滄州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開發區高質量跨越式發展的若干措施》(滄政發〔2020〕30號))
第二十三條??在渤海新區設立的企業總部,并在渤海新區注冊納稅的獨立法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并按照支持金融機構發展相關規定,在購地、購房及租房方面給予優惠。
(一)國家和國資委確定的大企業(集團)河北總部;
(二)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企業河北總部;
(三)新興行業領軍企業河北總部。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落實國務院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意見》(冀政發〔2017〕6號))
第二十四條??對在渤海新區注冊納稅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根據貢獻情況給予貢獻獎勵,原則上每個企業不超過5人。
第二十五條??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子女可參照本規定高層次人才配偶、子女待遇執行。
本章由渤海新區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一市四區”按照項目落地分別落實。
第五章???支持港口集裝箱及物流發展
第二十六條??集裝箱航線物流補貼標準(煤炭、礦石集裝箱除外)
(一)新開辟的外貿直航航線物流補貼。按航次給予航線經營人補貼,補貼標準為:
1.自運行開始1年內,每個航次補貼30萬元;
2.運行滿1年后,每個航次補貼15萬元。?
(二)新開辟和穩定運營的內貿干線物流補貼。按船舶裝卸重箱量給予航線經營人補貼,補貼標準為:
1.使用不足1000標箱船型(含)的為80元/標箱;
2.使用1001-3000標箱船型的為85元/標箱;
3.使用3001及以上標箱船型的為90元/標箱。
第二十七條??集裝箱聚集箱源物流補貼(煤炭、礦石集裝箱除外)
(一)已建成的內陸港物流補貼。對已建成的為黃驊港集裝箱運輸服務的內陸港經營法人,按照其年度通過黃驊港運輸的集裝箱重箱量給予階梯式補貼,補貼標準為:
1.5000-1萬標箱(含)為50元/標箱;
2.1萬-3萬標箱(含)為100元/標箱;
3.3萬標箱以上為150元/標箱。
(二)海鐵聯運業務物流補貼。對從事海鐵聯運集裝箱的公司,以該企業上年度完成集裝箱重箱量為基數,按其在黃驊港口岸離岸或到岸的年度集裝箱重箱量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
1.存量部分為200元/標箱;
2.增量部分為300元/標箱;
(三)貨代公司攬貨物流補貼。對從事黃驊港集裝箱業務的代理公司,以該企業上年度完成集裝箱重箱量為基數,按其年度集裝箱重箱量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
1.存量部分為50元/標箱;
2.增量部分為100元/標箱;
(四)生產貿易企業集裝箱物流補貼。對生產貿易企業選擇從黃驊港進出的,以該企業上年度完成集裝箱重箱量為基數,按照其年度集裝箱重箱量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
1.存量部分為50元/標箱;
2.增量部分為100元/標箱;
第二十八條??對在渤海新區新注冊的物流貿易類企業,經營收入達到500萬元/年且財政貢獻度達到50萬元/年的企業,自企業注冊年度起五年內,給予遞進式貢獻獎勵,獎勵標準為:財政貢獻度達到50萬元/年的獎勵10萬元,每增加10萬元/年獎勵增加2萬元,以此遞進。
第二十九條??參加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級別評估的企業,首次通過國家2A、3A、4A、5A級評估的物流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10萬、15萬、20萬元。
本章由渤海新區物流辦負責解釋,“一市四區”按照項目落地分別落實。
第六章???支持外貿流通發展
第三十條??享受本章節規定中扶持政策的外貿企業應在渤海新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貢獻獎勵對象主要包括貿易型企業、生產型企業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第三十一條??加大貿易型企業扶持。對進出口額達到500萬元/年且財政貢獻度達到50萬元/年的外貿企業給予遞進式貢獻獎勵,獎勵標準為:對渤海新區財政貢獻度達到50萬元/年的為17.5萬元,每增加10萬元/年獎勵增加3.5萬元,以此遞進。
第三十二條??鼓勵本地生產型企業開展貿易。對進出口額超過200萬美元且在當地開展貿易的生產型企業,以該企業上一年度進出口額為基數給予貢獻獎勵,每年最高500萬元,獎勵標準為:
(一)存量部分每100萬美元獎勵5000元;
(二)增量部分每100萬美元獎勵1萬元;
(三)增幅下降企業按照獎勵資金的70%享受。
第三十三條??支持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對進出口額超過200萬美元的企業,以該企業上一年度進出口額為基數給予貢獻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獎勵標準為:
(一)存量部分每100萬美元獎勵5000元;
(二)增量部分每100萬美元獎勵1萬元;
(三)增幅下降企業按照獎勵資金的70%享受。
第三十四條??支持跨境電商的發展。鼓勵企業申報認定各類省級跨境電商主體,對獲得省級認定的跨境電子商務示范企業、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服務平臺、公共海外倉、河北品牌展示中心、國際營銷服務公共平臺等給予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三十五條??支持外貿龍頭企業發展。對年度進出口額超過2000萬美元,且為全區對外貿易做出貢獻的前五名企業,分別給予一定金額的貢獻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十六條??支持企業出口信用保險。對出口外貿企業給予企業單筆業務繳納出口信用保險費用100%的資金支持(享受省、市提供的出口信用保費支持之外的費用)。
第三十七條??建立白名單企業制度。開辟綠色通道,碼頭企業給予優先靠泊和港雜費優惠支持,可根據實際情況適度延長免費堆存期限。對納入白名單管理的外貿企業,可無償提供100平米以內的辦公場所,高級管理人員按照本規定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辦法給予獎勵。
第三十八條??支持碼頭企業與港外貨場合作,將符合海關要求的港外貨場申報為海關監管作業場所,保證外貿貨物存儲需求。
第三十九條??生產企業申報出口退稅,申報當天完成稅務審批流程,開具收入退還書,并保證當天辦理完出口退稅手續。
本章由渤海新區經濟發展局、物流辦負責解釋,“一市四區”按照項目落地分別落實。
第七章????支持科技創新
第四十條??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按15%征收的優惠政策;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每家給予15萬元的后補助資金支持,其中,省財政支持10萬元、地方財政配套5萬元。(《企業所得稅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冀政辦〔2017〕5號)第一條)
第四十一條??對京津高新技術企業在渤海新區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時上報,納入省、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對整體遷入的高新技術企業,及時上報,由省直接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河北省人民政府《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冀政辦〔2017〕5號)第四條和河北省跨區域整體搬遷高企資質認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落實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對新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每家給予最高5000元的補助資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冀政辦〔2017〕5號))
第四十三條??建立健全技術轉移轉化機制,培育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經理人,促進技術轉移轉化。
(一)對外輸出技術合同,按年度累計技術合同成交總額給予最高20萬元后補助;
(二)對吸納技術合同,按年度累計技術合同成交總額給予最高30萬元后補助。
(滄州市人民政府《滄州市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措施》(滄政辦字〔2021〕11號))
第四十四條??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撬動作用,對研發費用新入統的企業及較上年度研發費用投入呈正增長的企業擇優給予后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滄州市人民政府《滄州市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措施》(?滄政辦字〔2021〕11號))
第四十五條??對獲得科技獎項且在渤海新區域內注冊單位和工作個人按照省市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一)對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河北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個人分別給予不低于500萬元、100萬元后補助;
(二)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項目的單位,一等獎、二等獎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50萬元后補助;
(三)對獲得河北省科學技術獎項目的第一完成單位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30萬元、10萬元后補助;
(四)對獲得國家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河北省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合作單位,分別給予100萬元、30后萬元補助。
(《滄州市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滄政辦字〔2021〕11號))
第四十六條??支持創新平臺建設,對新引進或新認定的創新創業平臺,視研發項目落地和對渤海新區貢獻情況給予一定的研發補助,補助標準為:
(一)國家級研發平臺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的補助。
(二)省級研發平臺給予最高不超1000萬元的補助。
(三)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留學生創業園、科技人才創業園等,根據工作開展情況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補助。
上述研發平臺包括但不限于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
第四十七條??加大對科技計劃項目支持,獲批的國家及省市科技計劃項目通過驗收后,按照上級支持資金10%的比例給予后研發補助。
第四十八條??對具有相關專利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政府負責提供適合項目規模的辦公和生產場地,產生利稅后給予三年全額兩年半額的租金補貼。承租期內不得改變用途或轉讓、轉租。承租期滿后,承租方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出讓價格可根據企業對產業帶動能力等情況給予市場價10%以內的投資補貼。
第四十九條??對符合條件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給予固定資產投資額30%以內的全額貼息(基準利率),為期2年,累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五十條??對高校、科研院所主導建設的中試基地、科技成果轉化基地給予基礎設施建設配套支持,并根據建設情況給予扶持資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五十一條??支持與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產業技術研究院,可依據研發方向、建設規模、科技成果轉化、對渤海新區貢獻等情況給予支持:
(一)研發經費支持,每年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二)運營經費支持,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五十二條??對進駐政府平臺主導的中試基地進行放大驗證并在渤海新區進行成果轉化的項目給予支持:
(一)根據項目科技含量給予一定比例的廠房租金補貼;
(二)以科技立項形式進行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本章由渤海新區科技局負責解釋,“一市四區”按照項目落地分別落實。
第八章????支持“雙創”服務平臺建設
第五十三條??對經渤海新區同意引進的國際、國內、省、市品牌眾創空間(孵化器)運營機構,視其引進資源和對渤海新區貢獻情況給予經費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主要用于孵化項目在產業化階段產生的房租、設備設施購置補助。
第五十四條??對利用閑置廠房、樓宇、存量土地等新建、改建眾創空間(孵化器)且在渤海新區注冊的企事業單位,根據孵化企業(注冊地在渤海新區)貢獻情況,給予場地改造、公共技術設備設施購置等實際投資20%的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五十五條??對渤海新區區域內被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孵化器),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50萬元的補助。
第五十六條??支持眾創空間(孵化器)開展具有全國性、行業性影響力的創新創業服務活動,經批準后給予活動實際支出50%的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五十七條??每年對眾創空間(孵化器)進行綜合評價,對綜合評價為優秀的,給予運營機構30萬元補助。
第五十八條??推薦其科創成果在渤海新區實施產業化的眾創空間(孵化器),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給予補助。
第五十九條??加大對知識產權密集型產品的支持力度,本級政府優先采購。
本章由渤海新區科技局負責解釋,“一市四區”按照項目落地分別落實。
第九章????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第六十條??對在渤海新區范圍內依法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的企業給予上市貢獻獎勵,獎勵標準為:
(一)在境內外主板(含創業板、中小板、科創板)上市的除省市獎勵外,一次性獎勵500萬元;
(二)授予上市企業法人代表經濟領域先進個人稱號。
已上市公司注冊地遷入我區的,享受同等待遇。獎勵資金渤海新區承擔20%,所在區域承擔80%。
第六十一條??對新設內資銀行進行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
(一)國家級銀行總部:注冊資本10億元(含)以上的為500萬元;注冊資本5億元(含)-10億元的為300萬元;
(二)一級分行(地區總部):省級地區總部為300萬元;
(三)二級分行:市級銀行分支機構為50萬元;
(四)一級支行:區、縣級一級支行銀行分支機構為20萬元。
第六十二條??對新設外資銀行進行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參照新設內資銀行獎勵標準。
第六十三條??對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
(一)總部參照銀行總部獎勵標準;
(二)地區總部為300萬元。
第六十四條??對在渤海新區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購地、購房及租房給予以下優惠:
(一)對購地自建辦公用房,項目用地予以保障支持;
(二)購買辦公用房的,按購房房價的20%給予法人金融機構一次性補助,按購房房價的10%給予區域性分支機構一次性補助;
(三)對租用辦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市場評估價租金的50%給予租房補助,為期3年。
本章由渤海新區金融辦負責解釋,“一市四區”按照項目落地分別落實。
第十章????高層次人才獎勵
第六十五條??重點引進創新創業人才主要包括:
(一)A類:
1.諾貝爾獎(The Nobel Prize)、圖靈獎(A·M·Turing Award)或菲爾茲獎(Fields Medal)等國際大獎獲得者;
2.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
3.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等;
(二)B類:
1.國家重點人才計劃創新長期項目和創業項目入選者,“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全國杰出創業技術人才,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完成人等;
2.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及以上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3.具有世界眼光和戰略開拓能力的企業家;
(三)C類:
1.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入選者;
2.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3.中國青年科技獎獲得者,國務院批準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獲得者,“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世界技能大賽金牌獲得者及其主教練和全國技術能手等;
4.河北省高端人才,省管優秀專家,“巨人計劃”領軍人才,“燕趙學者”,省政府特殊津貼專家,“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層次人選,省突出貢獻技師等國家、省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學術與技術帶頭人;
(四)D類:
1、“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二層次人選;
2、沒有相應人才稱號,但實際掌握先進科學技術的并將科技成果在渤海新區落地轉化的人才,經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審核認定后,參照相應的人才類型給予相應的獎勵。
(五)E類:
渤海新區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具有博士學位的高層次人才(含碩導、博導);
(六)F類:具有全日制碩士學位的高層次人才。
第六十六條??對全職到渤海新區創新創業的人才給予創新創業扶持資金,按照每年20%的比例支付。具體標準為:
(一)A類人才為每人2000萬元;
(二)B類人才為每人1500萬元;
(三)C類人才為每人1000萬元;
(四)D類人才為每人500萬元。
第六十七條??對全職到渤海新區創新創業的人才給予創新創業融資支持。積極引導投資機構、風險投資基金、社會資本為人才創新創業提供融資支持,并視情況給予創新創業貸款貼息支持,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六十八條??對全職到渤海新區工作的人才給予安家費及生活津貼,標準為:
(一)A類人才每人250萬元安家費及每年15萬元生活津貼;
(二)B類人才每人200萬元安家費及每年12萬元生活津貼;
(三)C類人才每人150萬元安家費及每年10萬元生活津貼;
(四)D類人才每人80萬元安家費及每年8萬元生活津貼;
(五)E類人才每人30萬元安家費及每年5萬元生活津貼;
(六)F類人才在渤海新區范圍內自購房居住的,首套購房補貼10萬元;無購房的,給予租房補貼不超過0.7萬元/年,最多3年。
安家費、首套購房補貼每年支付20%,生活津貼、租房補貼每年年底一次性撥付。
第六十九條??對引進創新創業人才服務渤海新區滿三年的用人單位進行獎勵,獎勵標準為:
(一)每引育1名A類人才市級給予50萬元,服務區域給予10萬元,共計60萬元;
(二)每引育1名B類人才市級給予25萬元,服務區域給予10萬元,共計35萬元;
(三)每引育1名C類人才市級給予10萬元,服務區域給予10萬元,共計20萬元;
(四)每引育1名D類人才服務區域給予10萬元;
(五)每引進5名E類人才服務區域給予10萬元;
(六)每引進10名F類人才服務區域給予5萬元。
(滄州市委、市政府《滄州市“智慧滄州”人才立市十條措施》(滄字〔2020〕15號))
第七十條??進的高層次人才,完成國家、省重大科研項目,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或國家、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依據項目層次、成果水平、轉化效益,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集體完成的科研項目,項目主要完成人獲獎金額不低于獎金總額的50%。
第七十一條??將技術成果轉讓給渤海新區企事業單位的,可采取一次性買斷、分期支付、利潤提成、作價入股等多種收益分配方式。以自主知識產權作價入股的,作價金額可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25%,新認定的國家級新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最高可達到注冊資本的40%。合作各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十二條??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專業技術職稱不受資歷、任職年限、單位專業崗位結構比例等方面的限制,直接聘任相應等級的專業技術崗位,并優先評聘更高級別的職稱。對引進到機關事業單位的E類、F類人才,工作滿一年以后分別兌現正科級(管理七級)、副科級(管理八級)工資待遇。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已辦理離職、辭職手續的,可辦理復職或重新聘用手續,相關工作年限可連續計算,由用人單位負責落實。對區屬單位急需而又限于現行政策難以引進的高層次緊缺人才,實行“一人一策”辦法予以解決。需補交的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除按政策由個人負擔外,由用人單位補交。對因特殊情況不能調轉人事關系的,由屬地人才機構(部門)辦理重新建檔手續,并確立工資標準和職稱資格,工齡連續計算。
第七十三條??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可免費提供專家公寓,對其配偶、子女均實行“無障礙”落戶,可參加渤海新區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與本地居民享有相同權利。用人單位在為引進人才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的基礎上,可增加購買商業補充保險。其配偶有意愿在渤海新區就業的,根據學歷、專業及個人意向在渤海新區機關事業單位招聘時,適當拿出一定數量的崗位開展定向招錄;暫時無法安置的,用人單位可為其適當發放一定的生活補助。其子女在渤海新區入托及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的,由教育部門開辟“綠色通道”,就近照顧安排公立學校。
第七十四條??依托區內及周邊城市醫療機構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建立健康檔案,每年安排組織一次免費體檢活動。實行醫療專家聯系制度,及時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提供健康咨詢和醫療保健服務。實施高層次人才“優惠速診卡”制度,持卡到區內主要醫療機構就診時,享受預約就診、專人專醫等優惠服務。
第七十五條??大力支持海內外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到渤海新區開展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創新創業團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先進,能快速進行轉化,且團隊所在企業在渤海新區注冊,注冊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實繳資本不低于50%),根據項目對渤海新區貢獻情況給予研發補助,按照每年20%的比例支付。具體標準為:
(一)A類人才擔任核心成員的項目給予2000萬-3000萬元;
(二)B類人才擔任核心成員的項目給予1000萬-2000萬元;
(三)C類人才擔任核心成員的項目給予500萬-1000萬元;
(四)D類人才擔任核心成員的項目給予300萬-500萬元。
本章由渤海新區組織人事部負責解釋,“一市四區”按照人才引進情況分別落實。
第十一章????支持醫藥產業發展
第七十六條??本章規定適用于在渤海新區進行工商注冊(獨立法人)和稅務登記,并從事醫藥產業(含醫療器械、保健品)的研發、生產和平臺服務,且承諾10年內不遷離、不改變納稅義務的企業或機構。新區嚴格落實國家、省、市及本規定支持醫藥產業發展相關政策給予企業支持,若被扶持企業違反承諾,將追回已經發放的扶持金,并就享受的優惠政策進行核算,對渤海新區稅收貢獻不足優惠扶持資金的部分依法清算。
第七十七條??支持創新藥研發。對進入Ⅱ期、Ⅲ期臨床試驗研究的創新藥(不同劑型合并計算),分別給予300萬元、500萬元資金獎勵;對進入Ⅲ期臨床試驗研究的改良型新藥,給予200萬元資金支持。本事項的獨立法人企事業單位每年最高累計獎勵額度2000萬元。(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醫藥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冀政辦字〔2021〕104號))
第七十八條??支持創新藥產業化。對2017年以來獲得藥品生產批件的創新藥且藥品注冊批準文號落戶渤海新區(10年內不轉移)的制劑項目,給予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30%、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2017年以來獲得藥品生產批件的改良型新藥且藥品注冊批準文號落戶渤海新區(10年內不轉移)的制劑項目,給予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20%、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的資金補貼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醫藥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冀政辦字〔2021〕104號))
第七十九條??支持優勢制劑項目落地。對新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化學仿制藥、生物類似藥,前3家獲得藥品生產批件且藥品注冊批準文號落戶渤海新區(10年內不轉移)的制劑項目,給予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0%、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獲得中藥4類、5類新藥證書,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且藥品注冊批準文號落戶渤海新區(10年內不轉移)的制劑項目,給予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0%、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資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醫藥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冀政辦字〔2021〕104號))
第八十條??對醫藥制劑或保健品制劑項目,取得經營性收入后給予支持:
(一)按照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5%給予投資補貼;
(二)前五年按其財政貢獻給予年度貢獻獎勵,累計不超過?1000 萬元。
第八十一條??對原料藥聯合制劑共同入駐項目或創新藥的原料藥項目,取得經營性收入后給予支持:
(一)按照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5%給予投資補貼;
(二)前五年按其財政貢獻給予年度貢獻獎勵,累計不超過?1000 萬元;
符合條件的已入園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八十二條??支持醫療器械產業化。對新取得國家二類醫療器械證書且醫療器械注冊批準文號落戶渤海新區(10年內不轉移)的項目,取得經營性收入后給予支持,前三年按其財政貢獻給予年度貢獻獎勵,累計不超過?500 萬元。對2017年以來通過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新獲得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且醫療器械注冊批準文號落戶渤海新區(10年內不轉移)的項目,給予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20%、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的專項資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醫藥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冀政辦字〔2021〕104號))
第八十三條??培育單項冠軍企業。被評為國家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或單項冠軍產品的企業,其國際國內市場占有率、企業研發經費支出(萬元)及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專利和主持制定標準數量、產品國際化情況達到評估條件的,給予200萬元資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醫藥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冀政辦字〔2021〕104號))
第八十四條??落實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每家給予10萬元的資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醫藥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冀政辦字〔2021〕104號))
第八十五條??支持龍頭企業創新。對上一年度企業規模在渤海新區特色產業集群內營業收入位列前三(或已掛牌上市、擬培育上市)的龍頭企業,當年購置研發、檢測、試驗等設備投入在50萬元以上的,給予實際投資額的20%,單個項目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醫藥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冀政辦字〔2021〕104號))
第八十六條??持續推進技術改造。加大技術改造力度,利用現代生物技術改進傳統工藝,加強制藥工藝關鍵技術的研究和應用,提升制藥設備的自動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重點支持各類藥物、高端醫療器械、康復器具、高值醫用耗材等領域技改項目,給予購置生產設備、檢測儀器、研發工器具、配套軟硬件系統等費用的10%,單個項目不超過800萬元的資金支持。支持醫藥工業企業服務機構創建省級“工業診所”,對每個“工業診所”開展診斷服務給予30萬元資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醫藥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冀政辦字〔2021〕104號))
第八十七條??推動藥品國際化認證。支持企業開展藥品國際化認證,實現在歐美等發達國家注冊并上市銷售。對企業推動藥品國際化認證投入的研發推廣、設備儀器購置、注冊備案認證等費用,給予不超過15%、單個項目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醫藥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冀政辦字〔2021〕104號))
第八十八條??支持企業參與集中帶量采購。對進入國家集中帶量采購中標的藥品,給予不高于中標量銷售額的10%,單個品種不超過500萬元的資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醫藥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冀政辦字〔2021〕104號))
第八十九條??實施產業基礎再造。支持企業加大重要產品核心技術攻關力度,提升產品穩定性、可靠性和耐久性,突破工程化、產業化制約環節,提升產業基礎能力和質量效益。支持市場需求迫切、基礎條件好、帶動作用強的“五基”項目,給予項目購置生產設備、檢測儀器、研發工器具、配套軟硬件系統等費用的10%,單個項目不超過800萬元的資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醫藥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冀政辦字〔2021〕104號))
第九十條??提升新冠病毒疫苗產業鏈配套水平。支持藥用原輔料和包裝材料創新研發和產業化,推動技術升級。對藥用關鍵原輔料、包裝材料及設備生產企業通過研發和質量提升,實現與新冠病毒疫苗企業產業鏈配套的,給予企業研發推廣等費用的15%,單個項目不超過500萬元的資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醫藥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冀政辦字〔2021〕104號))
第九十一條??支持特色產業鏈條延伸。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達5000萬元以上,且帶動5個以上(含5個)本地市場主體(在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的企業)協作配套的新引進渤海新區外企業,每家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資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醫藥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冀政辦字〔2021〕104號))
第九十二條??支持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對細分領域產品(技術)行業領先或填補空白,近兩年研發投入強度4%以上,上年度自有資金研發投入200萬元以上的優質骨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獲得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稱號),擇優給予實際投入額的20%,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醫藥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冀政辦字〔2021〕104號))
第九十三條??大力引進龍頭企業。瞄準領軍企業,強化合資合作。對當年實繳外方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美元(含)且經認定的跨國公司總部、地區總部,按其當年實繳外方注冊資本額2%的比例給予獎勵,最高獎勵1000萬元。(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醫藥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冀政辦字〔2021〕104號))
第九十四條??精準引進醫藥企業和研發機構。鼓勵京津和省外國家級醫藥工業創新平臺、研發外包機構、生產企業到渤海新區聚集,優先給予政策資金支持。對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建立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分支機構的,擇優給予不超過項目總投資20%、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的資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醫藥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冀政辦字〔2021〕104號))
第九十五條??大力推動數字化轉型。利用數字化技術賦能醫藥全產業鏈,促進產業智能化、數字化、高端化,推進智能制造核心技術、系統解決方案等關鍵領域突破,對參與醫藥行業數字化改造的智能制造集成商,按照合同金額10%,給予單個集成商不超過30萬元資金支持。對醫藥行業具有龍頭帶動作用的智能制造標桿企業,給予100萬元的資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醫藥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冀政辦字〔2021〕104號))
第九十六條??積極發展“互聯網+”新模式新業態。推動企業圍繞網絡化協同、智能化生產、服務化延伸等開展“互聯網+”新模式新業態應用。支持企業工業互聯網創新發展試點示范項目建設,給予購置自動化設備與改造、信息化軟硬件、系統開發與服務等費用的10%,單個項目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醫藥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冀政辦字〔2021〕104號))
第九十七條??實施綠色化改造。支持醫藥企業開展節能低碳、節水和工業固廢綜合利用等技術和裝備推廣應用示范,給予企業購置設備和配套軟硬件投資金額的15%,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資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醫藥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冀政辦字〔2021〕104號))
第九十八條??對從事藥品檢驗檢測、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實驗室、合同研發(CRO)、合同銷售(CSO)、生物技術服務等研發、生產性服務業的公共服務平臺項目或企業自建研發創新項目等醫藥創新平臺項目給予支持:
(一)鼓勵相關研究單位、咨詢機構以租賃或自建方式建
設、運營專業公共服務平臺。經認定后,結合實際情況,可免費使用公共服務平臺的辦公、生產場所及化藥孵化平臺有關科研儀器設備,減免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對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的運營單位,經核算評估后,給予資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鼓勵高端科研團隊入駐公共服務平臺項目,視產品先進性及團隊實力等情況給予研發經費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對公共服務平臺,自項目取得經營性收入后,前三年按其財政貢獻給予年度貢獻獎勵,累計不超過500萬元。
(三)鼓勵區內企業建設研發創新平臺或獨立研發機構,
對新建的研發創新平臺或獨立研發機構開展新藥制劑研究并承諾研發的制劑生產落戶渤海新區的,根據設備規模、制劑品種等按進度分階段給予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5%-10%的投資補貼。已獲得平臺建設政策資金支持的,不重復享受其他研發創新平臺優惠獎勵政策中需由本級財政配套的資金支持。
本章規定由滄州臨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一市四區”按照項目落地分別落實。
第十二章????支持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
第九十九條??執行落實上級有關文化和旅游用地的各項政策。
(一)在符合用地功能建設條件情況下,優先考慮社會資本利用廢棄用地、老舊廠房、倉儲用房、歷史街區、老舊民宅村落等用于興辦公共文化項目;
(二)對使用荒地、荒坡、荒灘、垃圾場、廢棄窯廠等開發建設的旅游項目,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出讓底價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
(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旅游局《關于支持旅游業發展用地政策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10號)、滄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滄政發〔2016〕9號)、滄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旅游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滄政字〔2012〕5號)、滄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文化產業發展的意見》(滄政發〔2014〕11號)、滄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文化干細胞”培育工程的實施意見》(滄政發〔2017〕17號))
第一百條??對旅游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包含土地出讓金、房地產)給予一次性投資補貼,補貼標準為:
(一)固定資產投資額2億元以上的旅游項目為1%,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新、改、擴建的旅游碼頭項目為5%,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31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11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實施意見》(冀政辦字〔2015〕147號)、滄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旅游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滄政字〔2012〕5號))
第一百○一條??對新、改、擴建的文化項目按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包含土地出讓金、房地產)5%給予一次性投資補貼,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滄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文化產業發展的意見》(滄政發〔2014〕11號))
第一百○二條??對成功創建國家級旅游度假區或國家5A級旅游景區的,給予500萬元獎勵;對成功創建省級旅游度假區或國家4A級旅游景區的,給予200萬元獎勵;對成功創建國家3A級旅游景區的,給予50萬元獎勵。3A級、4A級旅游景區分別升格為4A級、5A級旅游景區的,按照差額部分給予獎勵。(滄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滄政發〔2016〕9號))
第一百○三條??對新創辦的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好、效益明顯、誠信度高的旅游領域中、小、微企業,按當年新發生流動資金貸款利息和擔保費用的50%給予貼息(利率不高于銀行同期基準利率,擔保費不高于銀行利息的50%),最高不超過10萬元。(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11號))
第一百○四條??支持協助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申報每年一度的省級、市級文化產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
第一百○五條??設立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港城區、黃驊市、中捷產業園區、南大港產業園區每年最低額度分別為200萬元、6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按《滄州渤海新區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申報、審批、發放。
該章條款由渤海新區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一市四區”按照項目落地分別落實。
第十三章????支持綜合保稅區建設
第一百○六條??凡是在黃驊港綜合保稅區投資建設保稅服務、保稅物流、保稅加工等項目,用海通過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供海時按國家政策允許的最低價格作為海域出讓起始價,但不得低于招拍掛時現狀海域取得成本,前十個開工項目給予投資獎勵。
第一百○七條??在黃驊港綜合保稅區內開展加工制造業務,年度財政貢獻度達到50萬的企業,按照年進出口貿易額每100美元獎勵5元,每年最高不超500萬元。
第一百○八條??在黃驊港綜合保稅區開展檢驗檢測、保稅研發業務,通過設備及原料試劑采購、檢驗檢測服務、研發成果交易等方式開展進出口貿易,年度財政貢獻度達到15萬的企事業單位,按照年進出口貿易額每100美元獎勵5元,每年最高不超400萬元。
第一百○九條??在黃驊港綜合保稅區開展國際物流貿易業務年進出口貿易額超過2000萬美元(含)的企業,每100美元獎勵4元人民幣,每年最高不超200萬元。
第一百一十條??鼓勵金融機構對企業提供進口融資支持,區內企業通過擔保公司獲得金融機構貸款并能按時還貸的,給予擔保費50%的補助,擔保費率不得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50%,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本章由渤海新區綜保辦負責解釋落實。
第十四章????加快項目開工落地
第一百一十一條??在渤海新區投資建設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業及物流項目享受開工、竣工建設獎勵。
第一百一十二條??施工許可證開工面積達到《工程規劃許可證》總規劃面積50%或完成投資達到總投資50%以上后按《施工許可證》標注的地上建筑面積給予開工獎勵,獎勵標準為:
(一)建設方為小微企業的,鼓勵類項目為30元/平米;
(二)建設方為小微企業的,非鼓勵類項目為25元/平米;
(三)建設方非小微企業的,鼓勵類項目為60元/平米;
(四)建設方非小微企業的,非鼓勵類項目為50元/平米;
第一百一十三條??項目竣工投產后按照《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標注的地上建筑面積給予竣工獎勵,獎勵標準為:
(一)建設方為小微企業的,鼓勵類無污染物排放的項目為30元/平米;
(二)建設方為小微企業的,鼓勵類有污染物排放的項目為20元/平米;
(三)建設方為小微企業的,非鼓勵類無污染物排放的項目為15元/平米;
(四)建設方為小微企業的,非鼓勵類有污染物排放的項目為10元/平米;
(五)建設方非小微企業的,鼓勵類無污染物排放的項目為60元/平米;
(六)建設方非小微企業的,鼓勵類有污染物排放的項目為50元/平米;
(七)建設方非小微企業的,非鼓勵類無污染物排放的為50元/平米;
(八)建設方非小微企業的,非鼓勵類有污染物排放的每平米45元/平米。
產業政策類別對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核實,如有政策調整,按最新政策執行;污染物排放以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為準;小微企業以建設方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情況為準。
本章由渤海新區經濟發展局、行政審批局負責解釋,“一市四區”按照項目落地分別落實。
第十五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四條??凡到渤海新區投資建設的項目,實行誰招商誰負責到底的“一對一”全程保姆式服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企業應積極主動配合渤海新區有關部門開展工作,企業應確保補助資金用于項目建設所批復的用途,不得擅自挪用和改變資金用途,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一百一十六條??企業在申請補助資金時,如出現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渤海新區有權收回投資或補助資金,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并推送至國家征信系統。
第一百一十七條??同一項目涉及多項同類扶持條款(含上級部門要求渤海新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
第一百一十八條??本政策所有涉及的補貼、資助、獎勵等扶持支持一律以人民幣為支付貨幣進行落實。
第一百一十九條??所有本地企業投資新上項目享受同等待遇。
第一百二十條??凡因企業自身原因,未按照投資合同(協議)約定開工建設、未按合同期限投產的或者未達到約定投資強度的,不得享受本規定支持條款。
第一百二十一條??如遇國家、省、市及渤海新區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第一百二十二條??重大項目、重大技改項目或本政策未涉及具有重大意義的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議”,享受的具體政策在雙方簽訂的投資協議中予以明確,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采取投資入股、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研發補貼、設備補貼、物流補貼、培訓資助、租金補貼、貢獻獎勵、人才獎勵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一百二十三條??本政策執行主體按照行政區域,由“一市四區”政府(管委會)分別負責實施。
第一百二十四條??如具體事項在本政策印發前已按原有政策兌現、處在執行過程中(包括有連續年限未兌現完畢)的或已簽訂協議的,按原政策或協議執行。
第一百二十五條??本規定未明確解釋落實部門的條款由渤海新區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并落實,從公布之日起實施,試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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