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經開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鄭州經開區深化科技創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
鄭州經開區深化科技創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科技創新的決策部署,提升我區科技創新能力和高新技術產業核心競爭力,根據《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條例》、《中共鄭州市委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快科技創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鄭發〔2019〕4號)、《中共鄭州市委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黃河人才計劃”加快建設人才強市的意見》(鄭發〔2020〕14號)等文件精神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發展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政策適用于注冊登記、稅務登記、統計在經開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科技型企業,符合條件的科研機構、研發平臺、雙創載體及科技研發基礎設施,服務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金融機構,以及符合條件的個人。
第二章 加強創新主體培育
第三條 支持科技型企業發展。建立科技型企業培育庫,探索建立評價體系,完善企業孵化政策,加大精準支持力度,壯大科技型企業群體,加快形成中小企業鋪天蓋地的局面。
第四條 引進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加快引進一批具有持續創新能力的高新技術企業,整體遷入經開區且上年度營業收入達到5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30萬元一次性補助(在經開區經營存續不低于5年)。加大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力度,區內企業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補助。
第五條 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落實國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引導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首次享受區級以上研發補助的企業,按照上年度研發費用的5%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非首次享受區級以上研發補助的企業,按照增量補助的方式分層級、分梯度給予補助,研發費用增量500萬元以下的,按照15%的比例給予補助;研發費用增量50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20%的比例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六條 鼓勵企業建立戰略聯盟。圍繞主導產業和戰略新興產業發展,支持行業龍頭、骨干企業聯合高校院所、科研機構牽頭組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獲得國家級、省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 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做大做強。挖掘高新技術企業潛力,推動一批企業提升創新力、競爭力,不斷做大做強。對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5億元、10億元的高新技術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三章 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第八條 推動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市、區共同簽約引進中科院系統直屬院所、雙一流高校及其他國家級科研院所等高端創新資源組建的新型研發機構,給予每年最高2000萬元、最多5年的運行經費支持(市區配套支持)。我區簽約引進國家級科研機構、國內知名高校及高層次創新人才團隊等高端創新資源組建的新型研發機構,給予每年最高1000萬元、最多5年的運行經費支持(市區配套支持)。
第九條 加快高水平研發平臺建設。鼓勵企業與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設對我區產業發展有重大支撐作用的創新平臺。對新獲批的技術創新中心,分別按國家級、省級給予1000萬元、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獲批的重點實驗室,分別按國家級、省級、市級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獲批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平臺,分別按國家級、省級、市級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企業為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首次認定為省級及以上研發平臺的,再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獲批的院士工作站,分別按省級、市級給予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建成的博士后科研平臺,分別按國家級、省級給予3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加強科技項目立項攻關。鼓勵企業承擔市級以上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力爭解決相關領域核心技術缺乏、關鍵裝備部件依賴進口等“卡脖子”問題。經核定后,對企業承擔的科技攻關項目,按照資助總額度的2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一條 支持企業設立海外研發機構。鼓勵企業與國外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合作,通過自建、兼并、收購等方式設立海外研發機構,在更高層次上參與全球研發合作,獲得關鍵技術、核心人才等創新資源,提升企業研發國際化水平。
第四章 提升雙創載體發展實力
第十二條 支持利用閑置資產改(擴)建雙創載體。鼓勵區內企業或機構將閑置樓宇、閑置廠房、辦公用房、空余土地等改造成特色鮮明、需求明確的企業孵化器、加速器和中小企業科技園區,并引進專業團隊進行運營管理。利用閑置土地建設中小微產業園區的,按照新型工業用地方式供應土地,并在規劃、產權等手續辦理方面開辟綠色通道。
第十三條 促進園區高端發展。充分發揮區內龍頭企業的示范引領作用,打造“核心+配套”高端產業鏈條。支持各類園區二次創業,加快集聚科技創新要素,推動產業轉型升級。鼓勵各類園區、基地探索建立公司化運行平臺和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 支持中小微企業園示范創建。對首次認定為一星、二星、三星的示范小微企業園的,分別給予運營主體10萬元、2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首次獲得國家級、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稱號的,分別給予運營主體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五條 加強孵化器、眾創空間建設。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新認定的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新認定的省級、市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補助。
第十六條 提升雙創載體運營水平。每年度,單個載體備案10家及以上科技型企業,每備案1家給予運營主體1000元獎勵;每培育1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運營主體1萬元獎勵。除入區協議另有約定以外,單個載體每年規模以上科技型企業(不含貿易類)營業總收入達到10億元、30億元、50億元的,經核定后,分別給予運營主體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獎勵。
第十七條 支持開展創新創業大賽大會。鼓勵企業、機構積極承辦市級以上創新創業大賽和省級、國家級行業創新大會,經核定后,按照舉辦大賽大會實際發生費用的30%給予資助,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獲得市級以上創新、創業大賽獲獎項目,落戶經開區并注冊成立獨立法人公司的,給予一定的房租補貼。
第五章 深化協同發展和成果轉化
第十八條 鼓勵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支持區內龍頭企業、骨干企業通過專業分工、服務外包等方式,帶動中小企業進入產業鏈或配套體系,形成大中小企業創新協同、產能共享、供應鏈互通的新型產業創新生態。鼓勵龍頭企業在區內設立子公司,在其營業收入同比增長的前提下,經核定后,給予股權投資實際到位額 1%、最高不超過 2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九條 大力推動科研成果轉化。鼓勵企業引進先進技術成果并在區內轉化。對成功轉化的,經核定后,按照上年度技術轉讓合同實際付款額的5%給予補助,單個技術合同不超過2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條 加大科技成果獎勵。對獲得國家最高科技獎、國家科技進步獎特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分別給予300萬元、2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均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二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均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省科技進步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國家、省級科學技術獎的第二、第三完成單位按第一完成單位獎勵標準的50%、20%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六章 加強創新人才(團隊)引進
第二十一條 加快構建人才梯次培育體系。深入推進“人才強區”戰略,創新柔性引才政策措施,建立以業績為導向的柔性引才激勵辦法,加快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杰出企業家、企業科研精英等人才的引進,建立相互銜接配套、覆蓋人才不同發展階段的梯次人才體系。
第二十二條 引進培育高層次團隊。圍繞汽車及零部件、裝備制造等主導產業,聚焦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新材料、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充分發揮區內龍頭企業的發展優勢和研發平臺優勢,全面加快核心板塊、科技產業園建設,吸引更多的高層次人才團隊和優質項目入駐。
第二十三條 營造更具活力的人才環境。優化人才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等保障措施,完善評價激勵機制建設,著力解決影響人才集聚和作用發揮的突出問題,營造尊才重才愛才的濃厚氛圍,形成更加開放、更加科學、更具活力的人才發展環境。
第七章 加強知識產權運用
第二十四條 鼓勵發明創造。對當年授權國內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每項分別獎勵1萬元、1000元;對發明專利消零的企業,額外獎勵1萬元。對當年授權 PCT 發明專利每項獎勵3萬元,其他國外授權發明專利每項獎勵1萬元,同一發明專利在多個國家授權的獎勵不超過3個國家。
第二十五條 強化知識產權示范引領。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知識產權企業(領軍、示范、優勢、試點),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同一級別不重復獎勵。獲得國家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分別給予專利權人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獲得省級專利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分別給予專利權人20萬元、10萬元、5萬元、3萬元的獎勵。
第二十六條 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發展。對總部設在經開區的國家級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給予5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在區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國家級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給予10萬元一次性補助。
第八章 健全金融等服務體系
第二十七條 建立完善創新創業投資體系。加大財政科技投入力度,堅持把科技作為財政投入的重點領域。加強與社會資本合作,引入天使投資等社會風投機構,引導成立投資基金、股權基金等創投基金,促進初創型科技企業發展,建立覆蓋企業全生命周期的資金支持體系,逐步發揮科技融資擔保公司作用,為科技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第二十八條 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貫徹落實《鄭州市支持科技型企業融資發展的若干政策》,積極開展綜合金融服務,創新多種信貸風險共擔模式,持續推進“鄭科貸”等多種政銀擔三方共同參與、風險共擔模式,引導銀行愿意貸、敢于貸、主動貸。
第二十九條 支持科技型企業上市。加強企業上市分類指導、培育引導,加快企業上市掛牌進程。重點支持科創板上市,加大滬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獎補力度,支持企業境外上市、掛牌及并購重組、再融資。對成功上市交易的企業,市區兩級財政給予最高2000萬元獎勵。
第九章 營造寬松包容的創新環境
第三十條 建立創新盡職免責機制。在科技創新項目實施、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等方面,賦予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更大的自主權。對改革創新、先行先試未取得預期效果但符合程序規定、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可以免除責任。對探索性強、前沿引領性高的科研項目,項目承擔人和項目管理單位勤勉盡責、未謀私利但未能形成預期科技成果的,不作負面評價。
第三十一條 強化科研誠信建設。對項目實施各類責任主體的不良信用行為如實記錄。對于列入不良信用行為記錄的責任主體,取消其三年內相關資金獎補的申請。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政策與全區其他政策有重疊的,按本政策執行,另有規定的除外。同一獎項在低等次已作獎勵的,晉升到高等次時,只獎勵差額部分。原則上企業享受的科技創新獎補資金,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納稅區級留成。
第三十三條 相關企業應如實填報各項科技統計報表,對漏報、少報數據部分不給予資金獎補。對存在弄虛作假或當年發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等重大責任事故和發生較大群體性事件的企業,不享受本政策。
第三十四條 本政策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沖突的,以上級法律法規為準,上級政策調整的以調整為準。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政策由區科技創新和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成員單位負責解釋,相應審核要求、實施辦法、細則另行制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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