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閩侯縣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閩侯縣鼓勵科技創新政策(暫行)

閩侯縣鼓勵科技創新政策(暫行)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十四五”期間國家、省、市實施的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部署,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創造氛圍,充分調動企業自主創新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我縣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鼓勵建設科技創新平臺
圍繞我縣主導產業等重點領域,對接上街大學城、科研院所和龍頭企業,加強產學研用深度融合。鼓勵企業建設或與高校、院所共建國家、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平臺,聚集創新人才,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1.對新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或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給予扶持獎勵200萬元。
2.對新認定的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給予扶持獎勵100萬元。
3.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級重點實驗室、省級技術轉移機構、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給予扶持獎勵20萬元。
4.對新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在國家、省、市獎勵基礎上,縣級再給予50%配套獎勵,其中: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配套獎勵100萬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配套獎勵35萬元;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配套獎勵15萬元。
二、培育壯大高新技術企業群體
落實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進一步降低企業研發成本。
1.對首次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省市獎補的基礎上,屬于規上的高新技術企業(包括農業類高新技術企業)給予補足至30萬元獎勵;屬于規下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補足至20萬元獎勵;規下高新技術企業在有效期內經統計部門認定為規上企業的,獎勵補足至30萬元。
對重新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其中屬于規上的高新技術企業(包括農業類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屬于規下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規下高新技術企業在有效期內,經統計部門認定為規上企業的,復審獎勵補足至10萬元。
2.對新列入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的企業,落實省政府獎補辦法,獎補金額由省、市、縣按4:3:3比例分擔。對重新認定的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
3.對當年招商落地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參照首次認定政策執行。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在有效期內,企業租賃辦公用房建筑面積年繳納稅收達到200元/平方米以上的,按年50元/平方米(不超過企業實際租賃價格)給予房租補助,單個企業補助租賃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補助期不超過3年。
4.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創新型企業,分別給予扶持獎勵30萬元、10萬元。
5.對新列入省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培育名單的企業,給予獎勵5萬元。
6.對新認定為“福州市現代農業技術創新基地”“福州市行業技術創新中心”的企業或依托企業,給予獎勵5萬元。
7.對新認定的福州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福建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給予15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示范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25萬元獎勵;對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通過復核的,給予10萬元獎勵。
三、支持企業加大創新投入
圍繞我縣重點產業發展領域,產業發展新業態、新模式,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實行動態管理,跟蹤服務。落實省政府關于企業研發經費分段補助惠企政策,對規模以上企業和規模以下高新技術企業,其當年研發經費內部支出達到5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研發投入分段補助,獎勵經費由省、市、縣按3:3:4比例分擔。
四、推動企事業參與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加快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等創新創業孵化載體。
1.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創新創業示范中心,按照市級獎勵的30%給予配套獎勵。
2.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市級分別給予130萬元、70萬元、15萬元獎勵的基礎上,縣級再分別按100%、50%、30%給予配套獎勵;對認定為省級互聯網孵化器的,按市級獎勵的50%給予配套獎勵。
3.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創業孵化鏈條建設示范單位,按市級獎勵的50%給予配套獎勵。
4.對認定為國家級專業化眾創空間,在市級獎勵100萬元基礎上,縣級再給予100萬元配套獎勵;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的,在市級分別獎勵40萬元、30萬元、15萬元基礎上,縣級再分別給予40萬元、15萬元、5萬元配套獎勵。
5.對每兩年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市級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的運營機構,縣級給予運營配套補助10萬元。
6.對市級以上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每培育1家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運營機構配套獎勵3萬元,最高補助30萬元。
7.對新認定的制造業創新中心和創新中心試點牽頭單位,在省市獎勵基礎上,縣級按市級獎勵的50%給予配套獎勵。
五、鼓勵企業參與申報創新創業大賽獎項
1.對獲得創新創業大賽國家級、省級獎項的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
2.對獲得國家級科技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項目第一完成人的企事業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配套獎勵。
3.對獲得省級科技進步獎一等獎項目完成人(排名前3)、二等獎項目完成人(排名前2)、三等獎項目完成人(排名第1)的企事業單位,分別給予25萬元、15萬元、10萬元獎勵。
六、推動企業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
1.經上級部門認定,由我縣申報或推薦的新入選或獲得的國家“萬人計劃”科技創新、創業領軍、青年拔尖人才,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負責人,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科技部創新人才推進計劃人選,分五年給予人才所在企業共100萬元獎勵。
2.經上級部門認定,獲得省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獲得者、省創新、創業之星、省“外專百人計劃”“高端外國專家團隊引進計劃”“青年外國專家引進計劃”入選者,分三年給予人才所在企業共60萬元獎勵。
3.對新認定院士工作站,除享受市政府各項獎勵外,經省科協考核被認定為省級院士工作站,縣級給予建站企業30萬元配套獎勵;對被認定為省級院士簽約項目的建站企業,縣級給予15萬元配套獎勵。對新認定國家級學會創新驅動服務站,縣級給予建站企業15萬元補助;對省級學會創新驅動服務站,縣級給予10萬元建站補助。
4.鼓勵我縣院士(專家)工作站、學會創新驅動服務站參加省市評優評先。獲得市級“十佳院士專家工作站”的,給予建站企業10萬元獎勵;獲得省級示范院士專家工作站的,給予建站企業15萬元獎勵;獲得全國模范院士專家工作站的,給予建站企業20萬元獎勵。獲得省級優秀學會創新驅動服務站的,給予建站企業15萬元獎勵。
七、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1.吸引大院大所大企業設立研發機構。重點支持世界一流大學、國家重點大學、中央管理企業、國內行業龍頭企業、世界500強企業、國家級科研機構在我縣設立的研發總部和研發機構。對經省認定的引進重大研發平臺,按市級補助的60%給予配套補助,最高補助300萬元。
2.強化產學研用深度融合。支持企業購買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在我縣落地轉化,對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進行交易見證或復核備案的技術轉讓合同并進行產業化的(科技成果轉化產生產值、稅收),其中:購買在榕高校院所技術的,按技術交易額5%給予配套補助;購買非在榕高校院所技術的,按技術交易額3%給予配套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助100萬元。
3.加大對成果評價服務機構的扶持力度。在全縣引進和培育一批專業機構開展有償科技成果評價服務,按照市級獎勵政策給予補助。
4.優化創新創業創造環境。為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光電等產業領域創新型企業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維權服務,建立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定期發布科技政策匯編、服務指南、申報流程等政策服務,引導科技特派員深入企業開展科技服務,為民營經濟發展賦智聚能。
5.鼓勵申報國家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現有技術轉移機構獲得國家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稱號的,給予獎勵100萬元。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經國家相關部門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良好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
6.我縣企業與落戶我縣的科研院所、高校簽訂發明專利轉讓協議,并持續在縣內實施轉化的專利,按其專利轉讓費的1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助10萬元。
7.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開發突破重大關鍵核心技術的產學研項目。對已實現產業化的聯合開發項目且企業支付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術開發合作費用達20萬元(含)以上的,市級按支付金額的50%對企業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不超過50萬元。縣級按市級補助的50%再給予配套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25萬元。
8.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八、其他事項
1.本政策獎勵扶持對象須為注冊地址及納稅關系在閩侯縣域內的(不含高新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2.被獎勵單位必須合法經營、依法納稅,單位內部財務會計制度健全,并按規定設立專賬。被獎勵單位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已發放的獎勵經費全數收回,并列入誠信“黑名單”,3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獎勵申請,情節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
3.獎勵資金同一年度或同一項目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一次性發放,即執行最高額度或補足差額,不重復獎勵。
4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我縣原已出臺的相關政策如與本政策相抵觸,以本政策為準。實施中如遇國家、省、市頒布新政策,則按新政策執行。
5.本政策由縣發改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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