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 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 四川省教育廳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人才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黨委組織部,教育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各有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業單位,各有關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行業協會: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知識產權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學習貫徹《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和省委十一屆九次、十次全會精神,加強四川省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人才隊伍管理,加快建設一支適應新時代知識產權強省建設、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需要的高素質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人才隊伍,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省委組織部、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制定了《四川省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人才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 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
四川省教育廳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12月31日
四川省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人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四川省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人才隊伍管理,加快建設一支政治素質高、理論功底扎實、實踐經驗豐富、授課藝術高超的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人才隊伍,為建設知識產權強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知識產權培訓教育人才支撐,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人才是指承擔知識產權培訓授課、高等院校創新創業知識產權指導、中小學校知識產權教育普及工作的知識產權人才。
第三條 四川省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人才的申報、形式審查、公示、公布、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四川省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人才管理的基本原則:規范管理、發揮潛能、評估考核、動態調整。
第五條 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會同省委組織部、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開展四川省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人才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責與條件
第六條 四川省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人才分為知識產權培訓師資、高等院校創新創業知識產權導師、中小學校知識產權教育師資三類。
第七條 知識產權培訓師資的主要職責:
(一)深入宣傳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知識產權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積極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工作重大決策部署。
(二)為黨政機關各級干部開展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解讀、政策講解、實務技能培訓。
(三)為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講授知識產權信息利用、預警分析、挖掘布局、運用促進、維權援助等方面知識。
第八條 高等院校創新創業知識產權導師的主要職責:
(一)深入宣傳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知識產權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積極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高等院校學生創新創業重大部署。
(二)開展高等院校學生創新創業教育,激發在校學生的創新活力,培育創新創業能力。
(三)普及知識產權知識,引導學生樹立“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意識。
(四)指導學生對創新成果獲取知識產權,推動知識產權轉移轉化。
第九條 中小學校知識產權教育師資的主要職責:
(一)深入宣傳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知識產權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積極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中小學校知識產權普及教育重大部署。
(二)精心設計知識產權教育課程,組織開展適宜激發中小學生創新活力的知識產權普及教育活動。
(三)開展知識產權體驗教育、實踐活動以及發明創新、文藝創作等競賽活動,培養學生知識產權意識、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十條 申報四川省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人才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政治立場堅定,堅定“四個自信”,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決做到“兩個維護”。
(二)政治素質過硬,遵守法紀,求真務實,誠實守信,嚴以律己,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知識產權業務能力較強、實務水平高、教學實踐經驗豐富。
(四)在知識產權領域具有5年以上知識產權教學、培訓或實務工作經驗。
(五)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特別優秀者,可放寬至65周歲。
第十一條 申報四川省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人才除了滿足第十條規定之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申報知識產權培訓師資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精通知識產權法律法規;
(二)了解國際國內知識產權相關政策、規定;
(三)具有知識產權信息利用、預警分析、挖掘布局、運用促進、維權援助等方面的理論功底和實務經驗;
(四)參與編著知識產權相關教材或承擔省部級以上知識產權相關課題并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知識產權相關論文。
申報高等院校創新創業知識產權導師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知識產權理論基礎深厚;
(二)熟悉高校知識產權動態和相關政策;
(三)指導高校學生開展創新創業的實務經驗豐富;
(四)參與編著知識產權相關教材或承擔省部級以上知識產權相關課題并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知識產權相關論文。
申報中小學校知識產權教育師資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二)組織開展適合中小學校發明創造活動經驗豐富;
(三)指導學生參加省級及以上有關青少年發明創新比賽并獲獎;
(四)承擔中小學校知識產權教學教研活動并取得較好成果。
第三章 申報及認定
第十二條 四川省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人才申報采取組織推薦、個人自薦和邀請認定相結合的方式。
組織推薦方式指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各相關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中小學校均可按照推薦條件,擇優推薦。
個人自薦方式指具備推薦條件的知識產權名師、符合條件的國家“高層次知識產權人才”等可以自我推薦。
邀請認定方式指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直接邀請在國內外知名的知識產權專家,認定為四川省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人才。
第十三條 四川省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人才認定程序為:
(一)申報。符合條件的對象向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提供詳細申報材料,包括《四川省知識產權培訓師資推薦表》(附件1)或《四川省高等院校創新創業知識產權導師推薦表》(附件2)或《四川省中小學校知識產權教育師資推薦表》(附件3)及其對應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被推薦人的學歷學位證、職稱證,代表性論文、著作的封面封底,授課視頻資料,獎勵、榮譽稱號證明等材料)。每名申報人員原則上只能選擇第六條所述三類培訓師資人才的其中一類,特別優秀的可適當放寬。
(二)形式審查。由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牽頭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三)授課內容審查。由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對申報人員提供的授課視頻材料進行審查。
(四)公示。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對形式審查通過人員名單進行公示7天。
(五)公布。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省委組織部、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發文公布。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四川省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人才享有以下權利:
(一)優先推薦參加國內外培訓。
(二)符合條件的,優先推薦為知識產權專家庫專家。
(三)優先推薦到知識產權培訓項目進行授課。
(四)優先參與知識產權培訓教育相關的教材編撰、決策咨詢、調研考察等工作,并按相關規定獲取酬勞或榮譽。
(五)符合省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申報條件的,擇優支持項目。
(六)對工作特別突出的,進行宣傳表揚,擴大職業影響。
第十五條 四川省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人才承擔以下義務: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知識產權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知識產權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
(二)按時參加全省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人才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專業素質和授課水平。
(三)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宣傳普及、咨詢服務等活動。
(四)立足本單位高水平履行好職責。
(五)主動報告年度履職情況,自覺接受考核評估。
(六)及時報告本人相關信息變動情況。
第五章 管理與評價
第十六條 管理周期制度。對四川省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人才,按5年一個周期進行管理。期滿后凡經考核評估合格的,納入下一個管理周期,管理周期可以續展,管理周期內享受相關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十七條 實施考核評估制度。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從確認為四川省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人才的次年起,由省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人才形成當年個人履職情況報告并自評,填寫《四川省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人才履職情況考評表》(附件4),所在單位將考評表于次年3月底前報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備案。對管理期滿5年的,由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專項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退出或繼續納入下一管理周期的依據。
第十八條 建立退出制度。因個人或單位工作原因提出不再作為四川省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人才的,或因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師資義務的,按主動退出辦理;經考核評估不合格的,按勸退辦理;對弄虛作假騙取四川省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人才資格的,或違反師資職業道德造成惡劣影響的,或授課質量差、滿意度評價低的,或利用四川省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或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按取消資格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負責解釋。
附件:1. 《四川省知識產權培訓師資推薦表》
2. 《四川省高等院校創新創業知識產權導師推薦表》
3. 《四川省中小學校知識產權教育師資推薦表》
4. 《四川省知識產權培訓教育師資人才履職情況考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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