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2309中國檢察網發布一則起訴書。周某超通過其經營公司與另一中介公司簽訂“技術咨詢服務協議”,并約定申報成功后支付政府獎勵額度的60%作為技術咨詢服務費用,后通過偽造近三年銷售收入總額、研究費用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等數據及審計報告、科技人員名單等材料收到110萬高企補貼。周某超所在公司收款后僅轉款28.8萬的服務費給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催款不成后向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19年8月20日南沙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周某超所在公司支付剩余服務費。
2016年初,周某超通過其經營的廣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在地的廣州****大廈物業管理公司得知政府科技補助項目,后周某超在與**公司股東高某某商量此事的過程中得知梁某某可以介紹中介公司辦理申報事宜。經梁某某介紹,周某超認識了廣州**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2016年3月28日,**公司與**公司簽訂了“技術咨詢服務協議”,約定**公司就**公司于2016內申報“廣州市小巨人認定、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下簡稱項目)制作申報材料并辦理申報手續,**公司須向**公司提供申報所須的企業基礎材料、財務材料、產品材料、其他材料,**公司出資協助**公司準備申報項目所須的近三年審計報告包括企業年度審計報告、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專項審計報告等材料,申報成功后**公司支付收到每個項目對應的政府獎勵額度的60%給**公司作為技術咨詢服務費用。
周某超按照上述協議提供了公司從業人員資料、財務資料、技術人員學歷證書等資料給**公司,其中,周某超按**公司要求提供了非公司工作人員的學歷證書材料。**公司將制作完成的申報項目材料交由周某超蓋章簽名確認,周某超明知申報材料中近三年銷售收入總額、研究費用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等數據及審計報告、科技人員名單等資料系**公司偽造,仍將申報項目材料拿給宋某某(**公司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簽名確認,并在資料上蓋**公司公章予以確認。
申報成功后,**公司對公銀行賬戶于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間收到廣州市天河區財政局、廣州財政局國庫支付分局的轉款共計110萬元。**公司收款后僅轉款28.8萬的服務費給**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公司催款不成后向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19年8月20日南沙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公司支付剩余服務費。
2018年10月,廣東省審計廳在開展廣東省創新性企業培育專項審計調查中發現**公司高新企業和入庫企業申報書填報的近三年企業收入情況與稅務部門數據差異較大,企業申報書所附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涉嫌造假。且**公司在幫助**公司申報項目時,為迎合評分標準和要求采取不同的造假手法編造申報所需的數據和材料等,具體包括:偽造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制造收入數據與審計報告一致的假象;**公司串通廣東創信會計師事務所(另案處理)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故意將企業近三年財務指標修改調整為逐年增長的趨勢,從而獲得較高的財務評分;**公司代買無關的發明專利后的科研立項證明材料、科技成果轉化材料、研發組織管理水平材料等均系造假。
案發后,周某超家屬于2019年12月27日將43.5萬元獎補資金退還到佛山市公安局對公賬戶;其余涉案款項377000元現被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凍結。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家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被告人周某超自愿認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廣 東 省 佛 山 市 順 德 區 人 民 檢 察 院
起 訴 書
佛順檢刑訴〔2020〕Z1478號
被告人周某超,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9211982********,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廣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人,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信宜市**鄉鎮**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4月13日繼續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超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于2020年6月12日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后,于2020年6月23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周某超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初,被告人周某超通過其經營的廣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在地的廣州****大廈物業管理公司得知政府科技補助項目,后周某超在與**公司股東高某某商量此事的過程中得知梁某某可以介紹中介公司辦理申報事宜。經梁某某介紹,周某超認識了廣州**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2016年3月28日,**公司與**公司簽訂了“技術咨詢服務協議”,約定**公司就**公司于2016內申報“廣州市小巨人認定、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下簡稱項目)制作申報材料并辦理申報手續,**公司須向**公司提供申報所須的企業基礎材料、財務材料、產品材料、其他材料,**公司出資協助**公司準備申報項目所須的近三年審計報告包括企業年度審計報告、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專項審計報告等材料,申報成功后**公司支付收到每個項目對應的政府獎勵額度的60%給**公司作為技術咨詢服務費用。
被告人周某超按照上述協議提供了公司從業人員資料、財務資料、技術人員學歷證書等資料給**公司,其中,周某超按**公司要求提供了非公司工作人員的學歷證書材料。**公司將制作完成的申報項目材料交由周某超蓋章簽名確認,周某超明知申報材料中近三年銷售收入總額、研究費用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等數據及審計報告、科技人員名單等資料系**公司偽造,仍將申報項目材料拿給宋某某(**公司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簽名確認,并在資料上蓋**公司公章予以確認。
申報成功后,**公司對公銀行賬戶(賬戶代號394880100**********)于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間收到廣州市天河區財政局、廣州財政局國庫支付分局的轉款共計110萬元。**公司收款后僅轉款28.8萬的服務費給**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公司催款不成后向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19年8月20日南沙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公司支付剩余服務費。
2018年10月,廣東省審計廳在開展廣東省創新性企業培育專項審計調查中發現**公司高新企業和入庫企業申報書填報的近三年企業收入情況與稅務部門數據差異較大,企業申報書所附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涉嫌造假。且**公司在幫助**公司申報項目時,為迎合評分標準和要求采取不同的造假手法編造申報所需的數據和材料等,具體包括:偽造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制造收入數據與審計報告一致的假象;**公司串通廣東創信會計師事務所(另案處理)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故意將企業近三年財務指標修改調整為逐年增長的趨勢,從而獲得較高的財務評分;**公司代買無關的發明專利后的科研立項證明材料、科技成果轉化材料、研發組織管理水平材料等均系造假。
2019年11月21日,民警電話通知周某超回**公司接受調查,周某超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案發后,周某超家屬于2019年12月27日將43.5萬元獎補資金退還到佛山市公安局對公賬戶;其余涉案款項377000元現被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凍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朱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周某超的供述;5.辨認、檢查等筆錄;6.視聽資料。
被告人周某超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于2020年7月22日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家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被告人周某超自愿認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
檢 察 員:殷黃娟
檢察官助理:張 瓊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某超被取保候審,現住廣州市天河區**街**社**路**號**房,聯系電話137*******;
2.卷宗7冊、光盤3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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