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知識產權資助及獎勵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落實《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實施商標品牌戰略的意見》(內政發〔2017〕14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知識產權戰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識產權,全面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助力呼和浩特高質量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設立知識產權資助獎勵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市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標創造、運用等相關活動,由市財政納入年度預算保障。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等。
第四條呼和浩特市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執行工作,組織對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評估等工作。
第五條專項資金申請人是指注冊或者登記地在本市的單位或者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居住證的自然人。涉及多個權利人的專利、商標或者地理標志,以第一專利權人、共有商標代表人或者地理標志第一申請人為資助申請人;不區分權利人順序的國外專利,以專利申請時的第一申請人為資助獎勵申請人;地理標志資助獎勵申請人必須為社會團體。
第六條資助獎勵范圍包括
(一)國際注冊商標;
(二)專利轉化;
(三)國內、外專利獎;
(四)地理標志商標;
(五)地理標志保護產品;
(六)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認證體系企業;
(七)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
(八)知識產權強縣試點縣(傳統知識產權保護試點縣);
(九)中小學知識產權試點學校;
(十)其他需要資助獎勵的。
第七條資助獎勵條件
(一)申請資助的專利應當是已經授權且未享受過任何資助的發明專利;
(二)申請資助的專利應當具有較高的技術含量和較好的市場應用前景,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
(三)專利權屬明確;
(四)已取得商標證書。
對于符合《內蒙古自治區發明專利費用資助辦法》規定資助條件的,應當向自治區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助;已經獲得自治區專利申請資助的項目我市不再重復資助。
第八條資助獎勵標準
(一)對獲得國外注冊商標的申請人按以下標準予以資助:
1.通過馬德里體系獲得注冊的,每個國家(地區)每件資助5000元,最多不超過5個國家(地區)。
2.在單一國家獲得注冊的,每個國家(地區)每件資助不超過3000元。
(二)對市屬及駐呼高校、科研院所已完成技術合同認定,在我市實施轉化并產生較好經濟效益的專利轉化項目,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擇優進行獎勵,每個項目一次性獎勵10萬元,每年獎勵不超過10個項目。
(三)對獲得國內、外專利金獎、銀獎和優秀獎的,每件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獲得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和優秀獎的,每件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對獲得實用新型設計金獎、銀獎和優秀獎的,每件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同一專利項目獲得不同級別專利獎項的,按獲得的最高獎項獎勵金額進行獎勵,不重復獎勵。
(四)對成功注冊地理標志證明(集體)商標的一件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新獲得地理標志產品的一件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五)對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認證并獲得證書的企業,每次資助為認證機構收取的“初次認證、監督審核至再認證”的首個認證周期實際發生的認證費用,以認證機構出具的收費票據為準。
(六)對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和30萬元獎勵;對認定的自治區優勢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對培育合格并認定的呼和浩特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獲得多項、多級認定的,按補差、就高原則實施獎勵。
(七)對認定的國家、自治區知識產權強縣工程試點縣(傳統知識產權保護試點縣)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30萬元獎勵。
(八)對認定的國家、自治區中小學知識產權試點學校,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10萬元獎勵。
第九條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獎勵
(一)失效的專利、商標;
(二)獲得其他市級財政支持的專利、商標;
(三)存在權屬糾紛的專利、商標;
(四)專利申請時的第一申請人非本市的;
(五)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申請人;
(六)其他依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予以資助獎勵的情形。
第十條申報資助獎勵所需資料
(一)《呼和浩特市知識產權資助/獎勵申請表》;
(二)單位申請的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自然人申請的需提交身份證明和在本地區居住或工作的相關證明材料(出示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授獎證書(出示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四)新增注冊商標證書(出示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五)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出示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六)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批復文件復印件;
(七)知識產權強縣工程試點縣(傳統知識產權保護試點縣)批復文件復印件;
(八)中小學知識產權試點學校批復文件復印件;
(九)企事業、社會團體、高校和其他組織的開戶行復印件,個人申請的提供本人銀行卡復印件;
(十)其它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一條資助獎勵每年集中申報,申請人應當根據申報指南和申報通知要求及時申報,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申請人原則上應自行申報資助獎勵,每個申報周期內,申請人僅能申報一次。已委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申報的申請人,同一申報周期內不得再自行申報。
第十三條通過審核的資助獎勵發放名單在市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資助及獎勵持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異議材料,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市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異議后應及時復查核實。公示期滿后按公示結果予以資助獎勵。
第十四條資助獎勵專項資金的使用接受有關部門的專項審計,確保知識產權資助獎勵專項資金規范、安全、有效運行。
第十五條市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對資助獎勵項目進行跟蹤和管理,已領取資助獎勵的申請人應加強對資助獎勵資金使用的管理,以保證資金效益發揮;同時應積極配合市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資助獎勵資金專項審計工作,并根據審計工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資助獎勵的申報、審核、發放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和群眾舉報。資助獎勵資金管理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申請人在申報資助獎勵過程中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的,限期交回已撥付的資金,并列入知識產權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取消五年內申報資助獎勵資金的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接受委托辦理資助獎勵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取消資助獎勵辦理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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