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發布金融業首項標準必要專利
近年來,經濟競爭已呈現出“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許可化”的趨勢,無論是企業的發展還是國家綜合國力的提升,技術標準都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得標準者,得天下”,未來的市場競爭實際上就是一場技術標準的競爭。就企業而言,技術標準是其占據市場競爭制高點的利器。
引言
2021年6月8日,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了團體標準T/CBA 209—2021《多智能終端互動的服務渠道模式指南》,其中包含了中國農業銀行持有的發明名稱為“一種利用多移動終端進行聯機交易的處理方法”的201510578574.1發明專利。對此,中國農業銀行已經簽署了《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表》,選擇并同意在FRAND基礎上,免費許可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產品和服務標準化委員會會員單位在實施團體標準時實施方法專利,我國金融業首項標準必要專利就此誕生。
隨著金融業標準的不斷制定與完善,可以預見,未來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將積極進行專利布局,積極探索標準與專利融合發展,實施“金融標準+專利”的雙輪驅動模式,展開金融領域的新一輪實力競爭。
一、金融科技戰略與技術標準化
近年來,隨著數字化、智能化、區塊鏈和5G技術在我國金融領域的快速應用,我國金融科技的部分領域已在亞太乃至全球處于領先水平。金融科技創造了新的業務模式、應用流程和產品,深刻影響著金融業態和交易模式,后疫情時代的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乃至整個金融體系迎來了“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在金融改革的浪潮中,銀行金融科技從戰略制定到科技投入,再到對新興技術的主動掌控與應用,逐步向打造數字化、智能化的“科技強行”縱深邁進。
我國《標準化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換言之,凡是需要并適宜以標準形式加以規范的技術事項均可制定成為技術標準。標準已經構成經濟運行和產業發展的必要因素,對于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起到重要的支撐作用,是國際市場的重要調節工具,乃至實現國家發展的競爭戰略。依據《金融業標準化體系建設發展規劃(2016-2020 年)》,截止2020年,我國制定、修訂金融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共110項以上,推動多家金融業團體發布團體標準,“是金融業健康發展的技術支撐,是金融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性制度”。實際上,在銀行金融科技的發展中,一方面,統一的技術要求發揮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包括如何將專利與技術要求整合在一起等標準化過程及規則方面的問題仍有待改進或優化。
二、標準與專利的融合與FRAND規則
技術標準是相關行業或領域內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的技術規則或指南,而專利是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技術方案,兩者均與技術密切相關,在什么是技術的視角上高度一致,均以技術方案為表現形式,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公開性,[1]都需要經過相關組織的審核程序加以確認,這些共性使得專利與技術標準的融合具有天然的良好基礎。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專利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競爭優勢日益突出,權利人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普遍增強,各國專利申請數量急劇增加,技術標準若要反映科技發展的新成果,刻意繞開專利技術有可能導致提出正確但指導意義不強的原則要求。
近年來,經濟競爭已呈現出“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許可化”的趨勢,無論是企業的發展還是國家綜合國力的提升,技術標準都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得標準者,得天下”,未來的市場競爭實際上就是一場技術標準的競爭。就企業而言,技術標準是其占據市場競爭制高點的利器。現今世界上最強大的科技性經濟實體無不依靠專利技術來占據競爭的優勢地位、提高市場準入門檻,而競爭的砝碼主要是一系列被納入標準的必要專利,即標準必要專利。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又稱關鍵專利、核心專利,即實施某項技術標準所必不可少的專利,是專利與技術標準耦合的產物。標準必要專利既具有私權屬性的內核,又有基于社會利益要求的公共產品屬性,屬于私有物品和公共物品的混合體,有學者將兼具這兩種屬性的混合物稱為“準公共產品”。[2]
專利納入標準后,參與行業競爭的從業者通過實施標準必要專利就成為了一條優質高效發展的途徑,技術標準可以擴大標準實施者的安裝基數,當技術標準的用戶規模超過臨界點或閾值(Critical Mass),就會產生網絡效應,帶來自我增強的良性循環(Positive Loop)或正反饋機制(Positive Feedback)。[3]一旦某一產業或經濟系統長期采用某項特定的技術標準,就會使該標準具有不可被撼動或取代的地位或狀態,形成技術鎖定。[4]憑借技術標準的網絡效應與鎖定效應,專利權的獨占性和壟斷屬性被極大地強化,打破了專利的“諾德豪斯均衡”,為日后標準必要專利持有者濫用權利進行專利劫持埋下了隱患。[5]為避免權利人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過程中以請求頒發禁令為要挾,攫取超高專利許可費,大多數標準化組織制定了包含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以下簡稱FRAND)規則的知識產權政策,即對專利實施者給予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
三、我國金融業首項標準必要專利的誕生
2021年6月8日,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了團體標準T/CBA 209—2021《多智能終端互動的服務渠道模式指南》。標準闡述了多智能終端互動的服務渠道模式的系統框架,描述了適合的銀行產品服務(BPoS),提供了此模式的特定業務過程,適用于作為銀行產品服務提供商(BPoSP)向其客戶提供BPoS的所有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標準中涉及“一種利用多移動終端進行聯機交易的處理方法”,該方法由中國農業銀行股份公司申請并取得專利權(專利號:CN201510578574.1)。
就上述被納入團體標準的方法專利,中國農業銀行簽署了《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表》,選擇并同意在FRAND基礎上,免費許可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產品和服務標準化委員會會員單位在實施團體標準時實施方法專利。允許專利權人預先同意免除專利許可費,這是FRAND規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免費許可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標準實施者的使用成本,允許沒有能力支付FRAND許可費的小企業使用相關技術標準、參與市場競爭,可以在強調公共福祉的標準上得到良好的適用,進而推動技術標準的普及。
四、金融業標準的發展趨勢與審慎監管
以我國金融業首項標準必要專利的誕生為契機,隨著金融業標準的不斷制定與完善,可以預見,未來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將首先以創新為抓手、積極進行專利布局,依托產品創新和技術創新做大做優科技成果產出,加強科技成果轉換。在此基礎上,金融機構將積極探索標準與專利融合發展,實施“金融標準+專利”的雙輪驅動,探索金融標準建設,通過積極參與金融國家標準、團體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與修改,展開金融領域的新一輪實力競爭。
將標準與專利進行融合,有幾個方面的關系值得在業界展開深入的討論。一是要辨析“專利是解決創新問題而標準是解決規范問題”的認知,從事專利與標準整合的工作者應宣傳標準在創新中的作用,說明如何構建能夠促進創新的良好標準架構。二是要辨析“不是主流支撐的專利就不是好專利的”的認知,很多有價值的專利,從申請日起算,往往十年左右才能看到是否與主流的技術發展趨勢相一致,但是非主流的錦上添花,有可能通過標準的引領快速成為主流,或者在市場推動形成主流時,降低后期集成和整合的成本從而獲得競爭優勢。三是要辨析“銀行業務是高度同質化的”的認知,要充分利用產品服務標準公開和標準領跑者機制,在企業標準中融入必要專利,避免新產品推出快速被同質化模仿,奠定信息透明、法律保護的競爭優勢。四是要辨析“標準只能是成熟的做法”的認知,研究分析ISO、IEC給出的標準化文件形式的編制規定,采用類似技術報告(Technical Report)的方式組織技術文件,為新技術方案,尤其是整合了專利的技術方案的應用提供一個有效途徑。
技術標準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性決定了它應該由全體社會成員共同實施,標準化的利益應歸于全體社會成員,且每位成員都可以從實施標準中受益,進而實現最佳秩序和最大社會利益。《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明確指出,要構建金融有效支持實體經濟的體制機制,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強金融普惠性。為全面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創建健康的金融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金融的良性循環,有必要開展銀行監管和行業自律。為適應“金融標準+專利”的發展驅動模式,監管部門和自律機構可以考慮不一刀切式地規定禁止性條款或強制性條款,而是需要適當地運用相關標準把控金融行業的基本發展水平和方向,切實保證業務發展、防控金融風險,從而為金融產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注釋:
[1]技術標準一般都是公開的;除國防專利之外,專利技術方案一般在申請公布之前是保密的。根據我國現行《國防專利條例》第二條,國防專利是指涉及國防利益以及對國防建設具有潛在作用的發明專利,具有保密性。
[2]參見李春田:《標準化概論》(第六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103-104頁。
[3]安裝基數是指使用某項技術標準的固定用戶群體。正反饋機制是指網絡經濟的市場主體出現“強者更強、弱者更弱”的馬太效應。參見林歐:《技術標準的反壟斷法規制》,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1-42頁。
[4]參見陶愛萍:《技術創新中的標準鎖定效應及反鎖定規制研究》,經濟科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20頁。
[5]諾德豪斯均衡是指就專利的期限性,專利制度在使權利人獲取壟斷利潤的同時,也會促使生產成本降低,因此從長遠來看不僅并未減少社會福利,還會增加消費者福利。參見吳太軒:《技術標準的反壟斷法規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8頁。
參考文獻:
[1]參見ISO_IEC Directives, Part 2. Principles and rules for the structure and drafting of ISO and IEC documents - 2021 (9th edition)中3.18對技術報告和使用情愿動詞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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