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2309中國檢察網上公布了損害商業信譽案的起訴書。這本應該是平平無奇的一則起訴書,不過起訴書中的一些細節勾起了筆者久遠的回憶。
起訴書指出,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張某某捏造“**集團以2億美元從美國買回**商標”的虛假新聞引發媒體和公眾關注,2020年5月30日至6月3日,被告人張某某又繼續捏造“**集團以43.7億美元受讓美國公司持有的全部**商標知識產權”、“捐獻500噸黃金”、“無償投資不低于1000億人民幣恢復因為云南**在云南開采礦業而遭受破壞的自然環境”等內容的文章在中國**集團官方網站對外發布。
43.7億美元、500噸黃金、1000億人民幣的關鍵詞讓筆者想起去年在知產圈鬧得轟轟烈烈的天價“云銅”商標一事。
2020年5月30日,中國云銅(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云銅”)發布云銅集團董事會消息,2020年5月30日上午,美國品牌持有公司與云銅集團法律事務委員會品牌投資收購案未次會議在香港結束,雙方簽署了收購法律文件,云銅集團最終以43.7億美元受讓美國公司持有的全部《云銅》商標知識產權。(價值千億的商標300多億收購?是賺了還是另有貓膩?)
在天價收購商標一事引發輿論之后,中國云銅于2020年6月2日發布了《董事局關于云銅品牌新聞事件的公告》。在公告中,中國云銅表示將“捐獻500噸黃金支持中國國家建設,決定無償投資不低于1000億人民幣恢復因為‘云南銅業’在云南開采礦業而遭受破壞的自然環境”。(最新!中國云銅稱將無償捐贈“云銅”商標,以及500噸黃金、1000億人民幣投資)
起訴書指明,被告人張某某于2020年6月5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對于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2020年6月15日,有媒體發現在中國香港注冊的“中字頭”企業中國云銅其昆明辦事處已被查封。(中國云銅“失約”后,其昆明辦事處又被查封!)
其實事情發展到這里,大家都能猜到中國云銅這家公司是有問題的。但沒想到的是竟然從頭到尾都是假的!
據悉,張某某通過在實際控制公司之間轉讓商標,不斷與云南銅業公司展開商標訴訟等方式,提升中國云銅公司及“云銅”商標知名度和影響力,以期提高商標價值后獲利。
此前,不少網友猜測或許是境外洗錢公司,或者是左手倒右手自家轉移商標,誰能想到從最開始就是捏造的呢?真是,人有多大膽,商標有多貴啊!最后筆者想問,這算詐捐嗎?
附起訴書: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五檢一部刑訴〔2020〕1040號
被告人張某某,曾用名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1111969********,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系中國**有限公司、云南**有限公司、美國**集團公司實際控制人,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住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路**幢**室,因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經昆明市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6日被監視居住;因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經我院批準,于2020年9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8年1月以來,被告人張某某及其妻子葉某某(另案處理)注冊成立了云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營茶葉項目。2008年5月開始,被告人張某某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公司,陸續注冊“**”系列商標,并開始與云南**(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開始商標侵權訴訟。2009年1月,被告人張某某在香港注冊成立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開設中國**集團官方網站對外開展經營宣傳。被告人張某某通過在實際控制公司之間轉讓商標,不斷與““**”公司展開商標訴訟等方式,提升**公司及““**”商標知名度和影響力,以期提高商標價值后獲利。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張某某捏造“**集團以2億美元從美國買回**商標”的虛假新聞引發媒體和公眾關注,2020年5月30日至6月3日,被告人張某某又繼續捏造“**集團以43.7億美元受讓美國公司持有的全部**商標知識產權”、“捐獻500噸黃金”、“無償投資不低于1000億人民幣恢復因為云南**在云南開采礦業而遭受破壞的自然環境”等內容的文章在中國**集團官方網站對外發布。張某某撰寫并在互聯網上散布虛假內容的文章,引發網絡輿情,嚴重損害了云南**公司的商業信譽。
被告人張某某于2020年6月5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對于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扣押的電腦等;2.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匯票等;3.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單位報案材料、職工陳述等;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電子數據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等;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網絡在線提取筆錄、電子數據檢查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捏造并利用互聯網公開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損害商業信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魏偉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現被羈押于昆明市五華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拾伍冊,光盤肆拾貳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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