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人工智能,可能到了現在還是會有很多人不太了解,對此僅有一個比較模糊的概念,甚至覺得它還未出現。
當你以為它離你很遙遠的時候,殊不知在生活中處處都有人工智能的存在。實際上不少國家的人工智能發展迅猛,當地政府對人工智能也是相當的重視。尤其在我們的國家,設立了人工智能的專業,其方向有科學研究、工程開發、計算機方向、軟件工程、應用數學、電氣自動化、通信、機械制造等。
目前人工智能的人才需求量很大,相比于其他技術崗位,競爭度較低,薪資較高,其發展前景還是很不錯的,畢竟智能化是未來的重要趨勢之一,而產業互聯網的發展必然要帶動人工智能的發展。不僅如此,人工智能技術還將成為職場人的必備技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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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行說,未來的人工智能可能會在職場上取代很多人,說不定以后專利代理師還能遇上準備申請專利的人工智能呢。
那么,人工智能可否作為專利“發明人”?
據外媒報道,在由美國發明家Stephen Thaler(斯蒂芬·泰勒)博士提起的案件中,澳大利亞聯邦法院的Beach(比奇)法官經審理確定:可以將人工智能(AI)系統命名為專利申請的發明人。因為澳大利亞法律中沒有任何規定說專利申請人必須是人類。
正如比奇法官的判決書所說 ,認定人工智能系統可以是一個發明者的理由有三個:
1、發明者是一個代理名詞;代理可以是發明的人或物;
2、這樣的觀點反映了許多本來可以獲得專利的發明的現實,在這些發明中,不能理智地說人類是發明者;
3、第三,該法中沒有任何規定要求得出相反的結論。
比奇法官還覺得,專利局局長在拒絕泰勒博士的專利申請時的邏輯是錯誤的:沒有人類發明者,就不能申請專利。然而,相關法律中沒有任何內容可以證明這樣的結果是合理的。
因此,比奇法官將泰勒博士的申請發回給專利專員,并指示其重新考慮拒絕的理由。盡管有這樣的裁決,關于Dabus的專利申請還沒有在澳大利亞得到批準。
對于比奇法官的結論,澳大利亞的知識產權律師Mark Summerfield(馬克•薩默菲爾德)強烈批評了比奇法官的決定。他認為這個決定不符合澳大利亞的利益,因為它代表了一種司法活動主義,導致任何人或任何機器可以構成授予專利壟斷權的基礎,可以是對廣大公眾強制執行的重要事項。而且由機器發明出來的大量專利,可能多數都是垃圾,這會讓其他創新變得不可能。
薩默菲爾德律師希望澳大利亞的專利當局能夠上訴并獲勝,因為這個裁決既不像比奇法官所認為的那樣明智,也不像其認為的那樣會讓社會進步。
據了解,提起此案的泰勒博士是DABUS自主引導設備的發明者,他建立了DABUS以產生新的想法并確定最新或最有價值的想法。而DABUS則完全自主地設想一種改進飲料容器和用于搜救行動的“神經火焰”。
在此之前,英國薩里(University of Surrey)大學Ryan Abbott(瑞安•阿博特)教授曾代表泰勒博士在全球范圍內提出了多份專利申請。
但是阿博特教授的專利申請已經遭遇很多部門的拒絕,包括英國知識產權局,及隨后的英格蘭和威爾士高等法院,甚至連歐洲專利局和美國專利商標局也同樣拒絕了阿博特教授,他們共同的反對意見是:DABUS不是一個“自然人”,因此不能被授予專利,即使它確實創造了這項發明。
例如,英國知識產權局根據1977年《專利法》:“發明者必須是一項發明的創造者,而且任何發明都必須是由人類創造的。如果一件東西不是由人類創造出的,那么其就談不上是一件發明,同時也不能在英國獲得專利權。”確定DABUS不能成為一項發明的發明人。
盡管后來泰勒博士就英國知識產權局的決定向英國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該法院也認為DABUS不能成為發明人,因為DABUS并不是一個人,無法將財產轉讓給泰勒博士。
因此,在沒有人類干預的情況下由機器創造出的發明構思,并不能在認為人工智能不算是發明人的國家中獲得專利保護。也許人們會爭論是否應該對法律進行修正,以允許將人工智能視為發明者,然而這并不是當地知識產權局所能夠決定的事情。
雖說各主要專利局都對人工智能AI發明的專利亮出了紅燈,但南非在不久前卻宣稱:承認人工智能為發明人的專利。
將人工智能列為發明人,并將其所有人列為專利所有人的一件專利在南非獲得授權,這在世界范圍內尚屬首次。
對于南非的授權決定,阿博特在接受采訪時稱:“這一結果代表了對于鼓勵人們進行、開發和使用人工智能來產生有重要社會價值的創新的理解。我們希望它能為世界其他地區樹立榜樣,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正在思考如何更好地利用人工智能來造福人類。”
所以人工智能到底能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發明人?一些評論家與薩默菲爾德律師的觀點相同,都認為:如果為人工智能產生的發明專利提供專利保護,可能會提高創造性的門檻或從根本上改變“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概念,從而使人類發明者更難獲得專利權。
在南非那邊,顯然沒有這樣的顧慮,因此才做出了授權決定。
如果是在中國,會同意授權嗎?
要知道在去年,在全國首例AI撰稿侵權案中,法院認為創作出原稿件的騰訊AI寫作機器人,其生成的作品屬于著作權保護法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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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有人在中國以人工智能的名義申請專利,那么國內企業必定會非常關注這件事,畢竟中國的人工智能技術一直被喻為走在世界前列,與美國并駕齊驅。
根據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專利的發明人只能是法律上的自然人。就目前的法律環境而言,人工智能很難視為法律上的自然人。再者,國內正打擊非正常申請,大概率是不承認人工智能作為專利的發明人。
不過隨著科技和時代的發展,也許日后人工智能夠獲得自然人身份,自然是可以作為專利的發明人了。
有網友覺得,人工智能不是好東西,它們應該能連續24小時地在各行各業上發光發熱,到時候肯定就沒人類的活路了。
如果科幻小說里的一些設定成真,確實會取代一些非技術型工種,但人工智能徹底取代人類的想法并不現實,企業仍然需要熟練的、人性化的專業人士。比如,人工智能在深度學習下只能明確“給錢”就能獲得“汽水”的對應行為關系,卻不能了解到“錢”本身所代表的含義。即便通過大量的深度學習,人工智能可以實現異常復雜的行為關系,但從本質上而言,它還只是算法罷了。
因此人工智能所能替代的領域也只是在簡單的重復工作領域,但對于需要大量創意的地方仍然束手無策。當然,人工智能只要有了模板,是能夠進行相應的模仿,例如此前很火的小說生成器就是如此。但在改變寫作、尋找新的角度上,人工智能并沒有這個能力。
不搞創作也有別的路子可走,在人工智能成為新的勞動力后,人類會做其他的工作,比如搞科研、探索宇宙、揭開宇宙的奧秘等等。
總之,這種擔心是多余的,即使未來人工智能成為數字生命,成為了新的生命,它們也仍然離不開人類。因為人工智能是由人類創造的,而進化成數字生命的它們,跟人類這種由宇宙大自然創造的智慧生命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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