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價監競爭局組織一線執法人員面向企業、行業協會等開展反不正當競爭行政執法典型案例解析,創新普法方式,強化以案釋法。案例解析有效發揮了典型案例的規則引領作用,為市場主體公平競爭提供行為指引,贏得了現場參會的企業代表、行業協會代表、專家學者、地方執法人員高度認可,產生了熱烈的社會反響,引起廣泛社會共鳴。
本次解析的案例涉及食品、醫藥、外貿、物流、通訊、電子商務、網絡自媒體、視頻軟件等多個傳統和新興行業,涵蓋了侵犯商業秘密、不正當有獎銷售、仿冒混淆、商業詆毀、刷單炒信、強制目標跳轉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杭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辦的新型“網評”刷單炒信系列案,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主動適應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發展,強化平臺經濟監管力度,強音回應市場主體的消費需求,有力規范平臺經濟競爭秩序。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查辦光通訊模塊商業秘密侵權案,充分反映了商業秘密的市場價值,體現了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行政導向。上海松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辦瑪氏箭牌糖果(中國)有限公司不正當有獎銷售案,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敢于亮劍行業巨頭,勇于查辦全國性案件,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相關案例如下:
一、帆拓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
(一)基本案情
廈門市海滄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一起盜用客戶名單的侵犯商業秘密案,涉案人員洪某,在2012年到2018年期間,擔任威圣公司的石材外貿業務員。2017年9月,仍在任職期間的洪某成立了帆拓公司。2017年12月,洪某在威圣公司的辦公場所內記錄下威圣公司的7家石材外貿客戶的聯系人、電子郵件等信息,以便再次從事石材外貿業務。2018年1月,洪某從威圣公司離職。2018年1月至4月,帆拓公司與上述7家外貿客戶中的4家進行了石材外貿交易,經營額46.96萬元。經調查,認定帆拓公司以盜竊手段獲取并使用威圣公司的客戶名單,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21條的規定,同時鑒于帆拓公司具有諸多從輕處罰情節,決定對其減輕處罰,罰款6.9萬元。
(二)案件啟示
客戶信息是企業賴以生存的重要資源,預防是解決盜用客戶名單問題的最好方法。一是對離職員工動向進行跟蹤,可以適時提供相關職位,鼓勵優秀離職員工回歸;二是以離職證明強化保密約束,在證明中注明保密義務的相關內容,以便下家單位能夠清楚了解該方面信息;三是引入時間戳技術有效留痕,可明確商業秘密的權利主體、證明電子文件未被修改,符合真實性、完整性的證據效力要求,有利于維權和舉證。
(三)點評
本案值得關注之處為:1.作為經營信息的客戶名單可以構成商業秘密。除了根據秘密性、價值性和保密性來認定客戶名單是否構成商業秘密外,還應根據該客戶名單是否是特有的,是否具有特殊性,是否由權利人花費勞動、金錢和努力得到等要素進行綜合考量。2.侵犯商業秘密認定中舉證責任分配具有重要作用。3.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嚴重破壞了倡導誠實守信原則的市場經濟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某公司傍他人商品包裝裝潢標識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31日,吉林省蛟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稱:“蛟河市場有銷售冒用‘九三’注冊商標的大豆油,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九三”牌大豆油在市場上具有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食用油市場上具有一定影響力。當事人生產的“九三毅騰”大豆油從商品上標注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標識以及整體包裝裝潢外形特征,到包裝裝潢標識上商標凸顯的位置、整體底色、圖片位置布局、元素搭配等,均與“九三”牌大豆油相近似,視覺上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者誤認。
本案中,當事人在明知與“九三”牌大豆油沒有任何關系的情況下,采用與“九三”牌大豆油相近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極易使人產生誤認,具有主觀故意性。此外,當事人在商場銷售九三毅騰大豆油時銷售人員在商品展柜下方打出“九三大豆油特價促銷”宣傳牌,已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為兩款就是同一品牌或者存在特定聯系。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構成混淆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于2019年1月4日依法作出沒收當事人產品上使用的包裝裝潢標識1233份,并處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案件啟示
近年來,一些不法經營者為追求利潤,在“傍名牌”“搭便車”方面不斷翻新花樣,既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又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時將實施市場混淆行為納入規制范圍,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不僅是為了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經營者之間的公平競爭,規范競爭行為,也是為了更好的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不正當競爭現象出現的主要原因是企業為了快速占領市場和盈利,采取實施市場混淆行為,進行不正當競爭。這是對原有商業品牌前期努力成果的竊取,同時,新型品牌質量是否符合標準、是否真正滿足消費者需求都無法通過消費者進行檢驗。
企業一方面要注重合法依規誠信經營,另一方面,企業要掌握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駕護航。企業發展到知名、有一定影響力來之不易,企業的字號、簡稱、商標、包裝、裝潢也都是企業的名片,所以企業應當加強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更應當依法依規誠信經營,希望我們共同努力,為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促進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三)點評
本案值得關注之處為:1.“有一定影響”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一定范圍內的相關公眾所知悉。“有一定影響”體現了商業標識的實際標識力和影響度甚至知名性,對其進行保護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市場競爭秩序進行保護的理念和宗旨。如果商業標識不具備“有一定影響”的條件,那么對其的不當使用將是經營者主體之間的“私人侵權行為”,并不一定需要以保護市場競爭秩序為宗旨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制。2.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購買者誤認或者混淆,可以根據主要部分和整體印象相似、一般購買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會發生誤認等綜合分析認定。擅自將他人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與他人的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商品或者與該商品存在特定聯系的行為,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所禁止的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3.本案當事人在明知與“九三”牌大豆油沒有任何關系的情況下,生產的“九三毅騰”大豆油從商品上標注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標識以及整體包裝裝潢外形特征,到包裝裝潢標識上商標凸顯的位置、整體底色、圖片位置布局、元素搭配等,均與“九三”牌大豆油相近似,視覺上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者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上海某公司商業詆毀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0日,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某公司舉報,反映其競爭對手上海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虛構事實,并在抖音APP發布詆毀舉報人某款商品的視頻,接舉報后該局執法人員立即展開了調查。經查,當事人與舉報人系同行競爭關系,為了在互聯網上引起高關注度,其法定代表人陳某拍攝了一段點評合成牛排的短視頻,于2018年4月7日23時53分發布到某平臺。根據該視頻中的特寫畫面顯示,陳某所點評的合成牛排系舉報人的商品,該牛排含有多種添加劑,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但陳某在該視頻中使用了“你敢吃嗎”“想讓我家孩子得老年癡呆癥嗎”“要把兒童害死的牛排”等用語,損害了舉報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截止2018年4月8日8 時47分,上述視頻點擊播放2635次,抖音號“XX”163.7 萬獲贊、3620 關注、45.4 萬粉絲。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了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案件啟示
一方面,經營者應將合規經營理念“內化于心”,將合規管理行為“外化于行”。牢固樹立合規經營理念,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將競爭優勢聚焦于提升自身產品或者服務的品質,通過降低運營成本,提高運營效率等方式向用戶提供性價比高、體驗感好、競爭力強的產品或者服務,贏得用戶信賴,從而獲得競爭優勢。另一方面,對于受詆毀企業而言,面對不正當競爭行為,要堅持正確的發聲途徑,采取法律手段維權。此外要從內部優化自身競爭力,給社會公眾帶來更優質的服務和產品才是從競爭中脫穎而出的正確途徑。
(三)點評
信息網絡時代豐富與發展了信息交互方式,自媒體等已成為社會公眾獲知相關咨詢的重要媒介。然而,網絡輿論仍需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發展理念,特別對于其他經營者的商品與服務的評價,應當遵循誠信、客觀、科學、公允的評判尺度,制止“損人肥私”的商業詆毀行為。本案中,執法機關利用電子認證、存證的技術手段,在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違法主體編造、虛構、散播其競爭對手不實的商品質量評價進行嚴格執法,有力保護了守法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營造了風清氣正的網絡輿論環境。
四、某藥企商業賄賂案
(一)基本案情
天津市市場監管委執法人員在查閱法院判決公示時發現,天津市某醫院藥劑科負責人王某因收受杭州某藥企贊助費、研究費,被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0萬元。執法人員向委領導進行了匯報,委領導高度重視,立即批準立案并派出精干力量對該案展開調查。執法人員一隊前往杭州對該藥企現場檢查,另一隊從法院調取刑事案卷,提取了涉及該案的證據。
經查,當事人的行為包括兩個環節。銷售環節,當事人在天津設有辦事處,其藥品銷售的代理商業公司為天津的藥品批發企業,醫院從商業公司采購藥品,因此我們認定本案的交易相對方為藥企和醫院。資金環節,王某為醫院藥劑科負責人,對醫院藥品采購有一定決定權,當事人的銷售人員為促進藥品銷售支付王某贊助費9000元,研究費10萬元,支付后以辦事處日常業務費名義向企業財務部門報銷。經查,當事人向醫院銷售藥品五種,銷售金額一千兩百余萬元,稅后利潤三十余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32593.4元,罰款60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案件啟示
一是企業要加強合規制度建設。在規定企業責任和員工個人責任時,避免使用概括表述或員工承諾書。企業對合規制度的有效性承擔證明責任,因此要重點關注會計賬簿和所有支持性材料。
二是企業要加強對業務部門的監督。企業要經常核實業務部門報銷費用的真實用途,重點關注那些金額高、頻繁出現的費用。
三是對于涉嫌商業賄賂的支付,企業財務部門對該費用應當決定不予報銷,同時留存不予報銷的記錄。企業不能憑借對涉案員工的內部處罰來代替企業的主體責任,在嚴格依法處理責任人員的同時,明令其他員工不得從事類似行為。
(三)點評
本案值得關注之處為:1.商業行賄行為與商業受賄行為是相互依存的,沒有商業行賄行為就不會有商業受賄行為,但在執法和司法實踐中,因為行為主體、行為目的和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商業行賄和商業受賄是兩種相對獨立的行為。2.《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法律同時規定了員工商業賄賂的例外情形,即“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本案中,當事人雖然主張免除經營者的主體責任,但是因為銷售人員主觀上為完成藥品銷售目標,客觀上達到了促進藥品銷量并取得競爭優勢的效果,當事人僅提交企業《員工手冊》和對涉案銷售人員的內部處罰通告并不能免除經營者的主體責任。3.經營者應加強反商業賄賂的合規制度建設,如規定對于涉嫌商業賄賂的支付,企業財務部門對該費用應當決定不予報銷,同時留存不予報銷的記錄等。
五、杭州市查處新型“網評”刷單炒信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今年5月初,杭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一舉查獲了杭州之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11家企業涉嫌組織虛假交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系列案。經查,該公司根據商家打造所謂“網紅店”的需求,通過微信群組織大量平臺大V會員,利用免費就餐和虛假評價等手段,按照商家要求,圖文并茂的為商家提供虛假的有償好評,以提高平臺內商家的星級。
初步核查,本系列案涉及商戶百余家,平臺大V會員千余名;涉及平臺主要為大眾點評、小紅書內容電商等;涉及商家類型主要有網紅餐廳、高端月子中心、私立幼兒園等;涉案達人:以KOC為主、KOL為輔。
案件定性:當事人組織用戶進行虛假評價的行為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組織虛假交易行為;相關商戶支付費用委托相關公司組織用戶就餐并虛構用戶評價的行為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所指的虛假宣傳行為。
(二)案件啟示
“虛假評價”依托于電子商務商業模式的變化而不斷演化,其侵害的不僅是誠信網絡商家利益與消費者利益,長期來看,電商平臺本身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均會受到損害。有效治理上述亂象,需要政府、企業、消費者的共同參與。
一是政企聯動,充分依托電商交易平臺的大數據資源,采取有效的方法在賬戶注冊、評價內容、評價頻率、支付手段等各個層面進行聯合干預,建立數據異常預警機制。二是鼓勵電商平臺加大誠信教育投入,強化對網絡賣家的誠信教育,對違法公司,要通過網絡公開曝光、降低信用等級等手段加以懲處。三是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規范,調整平臺運轉規則,完善搜索排名機制,建立綜合性的指標體系,弱化單靠銷量與好評率作為搜索排名的指標權重。四是向消費者普及虛假評論、虛假銷量的識別方法,提高信息甄別的能力,鼓勵消費者對刷單的組織、個人積極舉報,增強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
(三)點評
電子商務的興起與發展,使得消費者更青睞于“內容評判”對商品或服務進行選購、消費,同時“內容評判”也會為經營者帶來更大的“引流效應”。本案中,執法機關通過舉報線索,在科學研判、周密部署、細致調查的基礎上,重拳出擊、一舉查處11家企業涉嫌組織虛假交易系列案件,嚴厲制裁了不法主體的違法行為,強音回應了電子商務的消費所需,營造了誠信、健康、有序的市場秩序,為新發展格局的構建提供了有力的行政執法保障。
六、優速物流等公司虛假宣傳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辦案機關在網絡巡查時發現上海快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通過自設網站“快一網(www.kuaione.com)”招攬網店經營者注冊會員,并向會員出售未提供實際承攬業務的物流單號。隨后,執法人員利用行刑銜接合作機制,聯合公安民警輾轉杭州、湖南等多地調查,并委托鑒定機構對“快一網”所涉的服務器數據進行保全和司法鑒定。
經查明,自2017年起,優速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龍邦速運有限公司、上海紅樓快遞集團有限公司等多家快遞公司通過下屬分公司網點私下對外銷售未提供實際承運業務的虛假快遞單號,并在其官網顯示上述單號的虛假物流流轉信息,從而導致上述單號流入空包銷售網站“快一網”;快和公司則通過“快一網”招攬網店經營者注冊會員,向會員銷售虛假快遞單號,以此幫助網店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而網店經營者購買虛假快遞單號并錄入淘寶、京東等第三方平臺,以此虛增網店顯示的銷售數量,從而欺騙、誤導消費者牟利。
本案歷時1年多,辦案機關追根溯源、會同公安部門,最終查獲“空包”網站公司1家、快遞公司4家、刷單網店2家。涉及虛假快遞單號58萬余條,涉案虛假快遞單號的銷售額達100余萬元,虛構商品交易金額達4000余萬元。上述當事人的行為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我局依法責令上述7家企業改正違法行為,并進行行政處罰,累計罰款214萬元。
(二)案件啟示
刷單帶來的直接流量優勢和經濟效益使得其他經營者爭相效仿,形成行業潛規則,導致電商環境公信力下降。無論是非法寄遞空包裹還是出售虛假快遞單號,快遞公司對電商市場的刷單現象都難辭其咎。令人擔憂的是,網絡刷單雖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誤導消費者的購物選擇,但消費者卻無法辨識。為此,辦案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后先后走訪了多家快遞公司,將執法中發現的問題與企業進行溝通,指導企業在日常工作中加強自律,提升企業及員工敬法、守法的意識;并積極對轄區內企業和電商經營者開展宣傳教育工作,結合近年來的典型刷單案例及近期熱點的直播帶貨流量刷單行為,揭示刷單行為的危害性,提高公眾知曉率,倡導電商經營者自覺抵制刷單,優化電商市場大環境,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三)點評
本案屬于典型組織、幫助他人進行刷單炒信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違法行為主體依托網絡平臺,實現攬商、分工、合作、牟利等系列虛構交易、虛增數額的違法目的,嚴重擾亂了公平有序的電子商務市場經營秩序,誤導消費者做出對商品、服務質量與現實相悖的主觀評判,進而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監督查處中,執法機構通過與相關司法機關橫向協作的方式,高效、準確懲處違法主體,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取得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共贏。
七、優酷公司利用網絡強制進行目標跳轉不正當競爭案
(一)基本案情
經查, 2018年12月31日,當事人為推廣其視頻客戶端軟件產品“酷喵影視”獨家播出的江蘇衛視跨年演唱會,在酷喵影視終端中增加了對“江蘇衛視2019跨年演唱會”的推廣觸達功能,當日傍晚對互聯網電視中安裝了酷喵影視的用戶在觀看任意當前節目時,將強制跳轉至由酷喵影視獨家播出的江蘇衛視跨年演唱會,當事人未經其他視頻客戶端軟件運營商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中,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已構成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二)案件啟示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互聯網企業時刻受到社會和輿論的關注,只有通過依法合規經營,以創新擁抱市場,以優質的產品和內容輸出贏得消費者和社會公眾認可,才能在激烈市場競爭中取勝。而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如本案中當事人為爭奪收視率戰,采取劫持流量侵害其他網絡電視視頻客戶端軟件運營商的行為,不僅引起消費者和社會公眾反感從而喪失企業信譽和市場,更觸犯法律相關規定,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點評
當前,網絡競爭已經從“增量競爭”向“存量競爭”進行轉變,而“流量”作為網絡競爭成敗的關鍵,已然成為經營者角逐的對象。同時,網絡運營涉及硬件、軟件、技術、內容、通信等多元主體,準確認知違法行為實施主體亦成為執法辦案的關鍵。本案中,執法機關依托涉案調查事實,主動隔離第三方輿論評價,發現違法主體并固定違法行為,正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規定的插入鏈接、強制跳轉行為的情形,為行業的規范發展起到了示范意義。
八、從一起光通訊模塊商業秘密侵權案談企業如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權利人舉報當事人涉嫌以非法手段從其高管和員工處獲取了屬于其商業秘密的圖紙、供應商等相關信息,生產銷售同類產品。
經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并由司法鑒定機構對其電子設備中的數據進行鏡像固定。鑒定結論為權利人主張的秘點具有非公知性、確認權利人主張的技術秘點與取證自當事人電子設備的技術信息之間具有同一性。同時對當事人及權利人雙方的渉事高管、員工、相關零配件供應商進行詢問調查,查實現場檢查中固定的當事人光模塊圖紙、部分購銷合同、生產銷售數據、與供貨商及客戶之間的往來郵件、公司人事資料、財務資料等可相互印證,充分證明當事人以非法手段獲取了承載著權利人技術秘點的光模塊產品、零件圖紙,以及供應商信息等,于2019年初在蘇州工業園區搭建產線生產同類產品出售給權利人的競爭對手從中獲利,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經統計,當事人光模塊與半成品的總銷售額約155.2萬元,參考權利人48.94%的產品利潤率,折算后預估當事人的違法所得數額超過50萬元,已達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據此,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全案移送公安機關,蘇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于2019年11月立案,目前已由檢察院移送法院提起公訴。
(二)案件啟示
一方面要提升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內生動力與能力,另一方面要強化政府部門多方聯動、協同發力,構筑商業秘密保護密集網絡。本案權利人雖采取了多方面的保密措施,但在物料管控、供應商資料維護、各部門各層級員工權限牽制等方面仍存在諸多漏洞,需要繼續補強。調查過程中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深入踐行親商服務理念為權利人提供了多方面的專業法律建議,有效推動了權利人關于供應鏈體系管理、內部人員管控等內控制度的革新。而借由本案的順利查辦應繼續發揮其良性的連鎖效應,總結經驗教訓,助力其他技術性企業破除商業秘密保護主觀意識與客觀能力的困局,防患于未然。
(三)點評
本案值得關注之處為:1.技術信息具有價值性、保密性,且并非該領域一般常識或行業慣例,無法通過反向工程獲得,更未通過任何公開渠道披露,具有秘密性,會構成商業秘密。2.侵犯商業秘密的舉證一直是難題。本案執法機構及時分析內外人員關系,鎖定關鍵人物,順利還原了錯綜復雜的人員交往脈絡,并在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的突擊檢查中就相關電子數據采取鏡像取證的方式加以固定,為后續行政與刑偵調查奠定了堅實有力的證據基礎。3.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責任,也可能產生刑事責任。本案執法機構與司法機關全面配合,行刑無縫銜接,快速阻斷了當事人的生產銷售鏈條,有效遏制了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后果的持續擴張。
九、瑪氏箭牌糖果(中國)有限公司不正當有獎銷售案
(一)基本案情
當事人瑪氏箭牌糖果(中國)有限公司在全國范圍內投入1500萬瓶益達口香糖開展有獎銷售活動。當事人通過口香糖瓶身包裝對外明示抽獎規則,消費者通過購買口香糖后打開瓶蓋,掃描瓶蓋內二維碼進入抽獎頁面進行抽獎參與活動。執法人員通過對轄區樂購超市檢查時,發現在售的活動益達口香糖瓶身包裝上的抽獎規則與抽獎頁面中的抽獎規則不相符,經過調查,當事人瓶身包裝上標注的三等獎獎品、一等獎中獎率、活動有效期均與實際不一致,影響兌獎。
當事人未對所進行的有獎銷售活動所設的獎品、中獎率、活動有效期作明確清晰的表述,影響兌獎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以30萬元的處罰。
(二)案件啟示
2018年《反不正當競爭法》新修訂后實施,時隔兩年,總局制訂并實施《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對有獎銷售條款作了更細化全面的規范,明確了兌獎的條件、獎品的形式、謊稱有獎的方式、抽獎最高獎超5萬元的認定、非現金形式或其他利益作為獎品價格計算等法律條款,為企業合規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指引。各級反不正當競爭部門可以通過在商圈電子屏滾動宣傳、開設普法宣貫會、錄制普法視頻、典型案例解析、邀請專家學者開設反不正當競爭課堂、論壇等多重形式進行普法宣貫,營造良好法治氛圍,促進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三)點評
本案值得關注之處為:1.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不僅損害同業競爭者的利益,也會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并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是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經營者的線上、線下業務均應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本案涉及線上抽獎活動,當經營者未對整個活動線上、線下的規則做審慎的審查,規則未保持一致,弄錯獎品,算錯中獎率,寫錯活動有效期,屬于當事人未對所進行的有獎銷售活動所設的獎品、中獎率、活動有效期作明確清晰的表述,影響兌獎行為,從而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3.本案當事人違反了“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屬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7年修訂的新增條款,也從一個側面表明市場主體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競爭合規工作有待于進一步加強。
十、成都蜀粹坊食品有限公司仿冒“張飛牛肉”包裝、裝潢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張飛牛肉有限公司(簡稱“張飛牛肉公司”)投訴成都蜀粹坊食品有限公司(簡稱“蜀粹坊公司”)銷售的系列牛肉產品涉嫌使用與其產品近似的包裝、裝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
經查,張飛牛肉公司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將產品命名為張飛牛肉。經多年投入,其主打的牛肉產品在四川省已為廣大消費者熟知,市場知名度較高。蜀粹坊公司也生產銷售牛肉產品,在產品上使用京劇臉譜形象,與張飛牛肉的包裝近似,但是生產銷售時間均在張飛牛肉之后。
辦案機構認為:首先,張飛牛肉外包裝具有顯著識別性。以京劇臉譜作為外包裝主要元素,多年以來,只有張飛牛肉一家,外包裝明顯區別于其它牛肉產品。其次,兩者產品外包裝近似。兩個產品的主要近似點在于都在產品包裝上使用了臉譜形象。兩個臉譜除色彩外,在構圖、線條、表情方面,都具有相似性,除了專業人士,一般人不容易分辨。最后,蜀粹坊公司具有主觀故意。蜀粹坊公司多年來從事熟食行業,熟悉牛肉產品市場,也熟悉張飛牛肉公司產品,明知僅有張飛牛肉公司使用臉譜形象且有較高市場知名度,繼續使用臉譜外包裝,造成與張飛牛肉相似度高。具有仿冒混淆的主觀故意。
最終,辦案人員一致認為,蜀粹坊公司的行為,足以使消費者造成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張飛牛肉公司產品,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042.35元,罰款2.7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案件啟示
一方面,經營者要提高合規經營意識,公平參與競爭,避免搭便車行為。蜀粹坊公司通過對知名的張飛牛肉進行混淆,客觀上達到了短暫的打開銷路的效果,但這是通過侵害其他市場主體合法權益,違反公平競爭來實現的,既違反法律,會受到處罰,也損害自身企業形象,無法長久。經營者只有提高合規經營意識,公平參與競爭,打造經營自身品牌,才能取得更好的經濟效益和企業發展。
另一方面,在面臨被仿冒侵權時,經營者應當主動維護自身權益。企業要時刻關注自身權益,熟悉《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在市場競爭中發現被仿冒混淆或其他被侵權行為,應及時搜集證據,配合執法機關調查,更好地在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
最后,要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唯有學法,方能守法,唯有懂法,方能用法。法律既是紅線,不能逾越,也是工具,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要學習《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并靈活加以運用。
(三)點評
本案值得關注之處為:1.經營者為謀求自身利益以仿冒等不正當手段來侵害合法競爭者的利益,通過搭別人的“便車”銷售自己的商品,造成市場混淆,屬于嚴重損害公平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本案的認定有三個關鍵點,其一是被仿冒混淆的商品或企業是否具有一定影響;其二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的擅自使用行為是否成立;其三是混淆的后果是否造成,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后果是否發生。3.盡管市場混淆行為的構成要件并不強調經營者是否具有主觀故意,但是蜀粹坊公司多年來從事熟食行業,熟悉牛肉產品市場,熟悉張飛牛肉公司產品,明知僅有張飛牛肉公司使用臉譜形象且有較高市場知名度,繼續使用臉譜外包裝,造成與張飛牛肉相似度高,仍可從另一個視角印證執法機構關于其從事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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