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在廣州市合法穩定就業或創業、年齡在45周歲以下、持本市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繳納社會保險滿4年、按照《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指標體系及分值表》計算總積分滿100分的人員,可申請積分制入戶。
小編在分值表中挑選幾個基礎以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指標,羅列如下(完整的分值表見下文):
1.本科及以上學歷(50分)
2.31-40歲(20分)
3.中級及以上職稱或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30分)(我們的知識產權師屬于中級職稱,助理知識產權師屬于初級職稱)
4.近5年獲得授權的專利且專利申請地址在廣州市轄區內的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按以下標準給予計分:
屬發明專利的,每項專利按20分/(人數+1)計算,發明人為第一發明人的,加計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過40分。
屬實用新型專利的,每項專利按10分/(人數+1)計算,發明人為第一發明人的,加計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過20分。
屬外觀設計專利的,每項專利按5分/(人數+1)計算,設計人為第一設計人的,加計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過10分。
在廣州市高新技術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申請人,工作每滿1年計2分,最高不超過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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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積分落戶加30分,知識產權師加100-1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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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內容
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來穗人員服務管理,有序推進長期在廣州合法穩定就業和居住的各類來穗人員入戶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廣州市戶籍遷入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制入戶,是指通過建立積分指標體系,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按申請入戶人員的條件進行指標量化,當累計積分達到規定分值時可申請入戶。
第三條 積分制入戶主要面對長期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居住的非本市戶籍人員。特殊技能、特殊艱苦行業,包括從事文化、體育、公安、消防、環衛、公共交通、教育、醫療衛生、養老、殘疾人照料等工作的一線從業人員入戶,納入積分制入戶管理范疇。
第四條 每年度積分制入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使用總量控制類入戶指標,納入當年遷入人口計劃統籌安排。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積分制入戶指標統一納入全市年度遷入人口計劃內管理。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積分制入戶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具體實施;會同市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制定積分急需工種或職業資格目錄;組織開發積分制入戶信息系統;組織、協調和指導各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開展相關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按規定程序確定積分制入戶人員名單。
各鎮(街道)來穗人員積分制入戶受理窗口負責申請材料預審、受理、資料錄入等工作。各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統籌本轄區申請材料審核等工作。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配合制定積分急需工種或職業資格目錄。
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消防、城管、交通、教育、衛生健康、民政、殘聯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參照積分制入戶指標體系,分別制定文化、體育等特殊技能人員,以及公安、消防、環衛、公共交通、教育、醫療衛生、養老、殘疾人照料等特殊艱苦行業一線從業人員的積分指標體系,并根據當年下達的指標數量遴選擬入戶人員。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核查刑事處罰、治安處罰記錄;辦理入戶手續。
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能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或創業、年齡在45周歲以下、持本市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繳納社會保險滿4年、按照《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指標體系及分值表》(見附件3)計算總積分滿100分的人員,可申請積分制入戶。
對符合本條規定的人員,由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結合下達并向社會公布的總量控制類指標數,根據積分排名情況確定擬入戶人員名單并公示。
積分制入戶人員按分值從高到低進行排名。分值相同時按照在本市繳納社會醫療保險時間排名;在本市繳納社會醫療保險時間排名相同的情況下,按照在我市連續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的時間排名。凡經兩輪排名后排序相同,作并列排名處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積分制入戶資格。
若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而需調整積分制入戶計分項目、相應分值或排名規則等,調整部分專題請示市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七條 年齡原則上在45周歲以下,在我市相關用人單位工作滿3年以上,從事文化、體育、公安、消防、環衛、公共交通、教育、醫療衛生、養老、殘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技能、特殊艱苦行業一線從業人員,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所制定的積分制指標體系,結合下達的總量控制類指標數遴選確定擬入戶人員名單,由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進行入戶審核并公示。
第八條 通過積分制入戶的人員,準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隨本人同時遷入本市戶籍。
本辦法所稱的未成年,指年齡不滿18周歲。
第九條 擬給予積分制入戶的人員名單應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并進行異議處理后公布入戶人員名單及發放入戶卡。獲批人員憑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出具的入戶卡等到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條 申請人應書面承諾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經查實有虛假承諾或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請不予辦理,并通報各入戶審核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并錄入個人信用記錄;已通過入戶審核的,由入戶審核部門注銷審核結果和入戶卡并告知申請單位或申請人;已經入戶的,公安機關根據入戶審核部門提供的認定材料予以注銷,退回原籍。
第十一條 在審核及辦理戶籍遷入本市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以辦理戶籍名義收取任何費用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將依法予以查處并追究責任。
積分制入戶工作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應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積分制入戶(包括特殊技能、特殊艱苦行業一線從業人員積分制入戶)辦事指南。
各相關部門應整合和共享信息資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簡化申請流程,構建責任明確、功能互補、注重實效的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8〕32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指標體系及分值表
類別 |
序號 |
指標 |
指標內容及分值 |
備 注 |
基 礎 指 標 |
1 |
合法穩定住所 |
1.在廣州市辦理《廣東省居住證》,每滿1年計3分; 2.在廣州市累積居住年限: (1)合法產權住所(10分);申請人或申請人夫婦共同在從化區、增城區擁有自有產權住房的再增加5分; (2)合法租賃住所或單位宿舍,每滿1年計2分,最高不超過10分; 3.申請人居住地由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的,每滿1年計2分,最高不超過10分。 |
1.在廣州市投親靠友,可視為零租金租賃住房。 2.既有合法產權住房、又有合法租賃住房的,由申請人選擇其中一項計分。 |
2 |
合法穩定就業 |
在廣州市就業(創業)并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社會醫療保險(含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及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每個險種每滿1年計1分。 |
失業保險基金代繳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及外來工醫保年限納入醫保累計繳費時間。外地轉入社保、補繳社保不計算年限,重復參保期間不重復計算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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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文化程度 |
1.本科及以上學歷(50分); 2.專科(含高職)(35分); 3.高中(含中職)(20分)。 |
只取最高分,不累計計分。高中以下學歷不計分。 |
|
4 |
年 齡 |
1.18-30歲(30分); 2.31-40歲(20分); 3.41-45歲(10分)。 |
動態調整,不予疊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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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分 指 標 |
1 |
技術能力 |
1.中級及以上職稱或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30分);(知識產權師屬于中級職稱) 2.初級職稱、職業資格為高級、事業單位工勤技術三級(20分); 3.職業資格中級、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四級(10分); 4.正在從事與上述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相對應職業工種工作(10分)。 |
職業資格,是指獲得國家、廣東省、廣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考核或認定而頒發的國家職業資格。只取最高分,不累計計分。 |
2 |
創新創業 |
1.近5年獲得授權的專利且專利申請地址在廣州市轄區內的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按以下標準給予計分: 屬發明專利的,每項專利按20分/(人數+1)計算,發明人為第一發明人的,加計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過40分。 屬實用新型專利的,每項專利按10分/(人數+1)計算,發明人為第一發明人的,加計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過20分。 屬外觀設計專利的,每項專利按5分/(人數+1)計算,設計人為第一設計人的,加計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過10分。 2.在廣州市高新技術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申請人,工作每滿1年計2分,最高不超過10分。 |
對同時滿足1和2兩項條件的,可以累計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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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急需工種或職業資格、服務行業 |
1.職業工種或職業資格符合當年廣州市積分急需工種或職業資格目錄(20分); 2.現正從事特殊艱苦行業一線人員(10分)。工作每滿1年再加計5分,最高再加分不超過30分。 |
|
|
4 |
社會服務和公益 |
近5年內,參加獻血(每次計2分)或參加志愿者(義工)服務(每滿50小時計1分)。以上各項1年內計分不超過2分,單項累計最高不超過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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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分 指 標 |
5 |
納稅情況 |
1.對普通勞動者,近3個納稅年度累積在廣州市繳納個人所得稅: (1)1萬-3萬元(含1萬元,不含3萬元)(4分); (2)3萬-6萬元(含3萬元,不含6萬元)(8分); (3)6萬元以上(含6萬元)(12分)。 2.所投資創辦的企業,近3個納稅年度累積在廣州市納稅: (1)5萬-10萬元(含5萬元,不含10萬元)(4分); (2)10萬-20萬元(含10萬元,不含20萬元)(8分); (3)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12分)。 |
1.一個納稅年度指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對同時滿足1和2兩項條件的,可以累計計分。 |
6 |
表彰獎項 |
1.個人獲得黨中央、國務院授予的獎項和榮譽稱號(30分); 2.個人獲得廣東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等授予的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20分); 3.個人獲得廣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獎項和榮譽稱號(含道德模范、廣州好人)(10分); 4.個人獲得廣州市直機關或各區委、區政府授予的獎項和榮譽稱號(5分)。 |
1.只計個人在廣州市工作期間獲得的獎項。 2.同一獎項只取最高分,不同獎項可累計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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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 分 指 標 |
1 |
信用情況 |
信用不良記錄,每宗減5分。 |
在國家、廣東省、廣州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有行政處罰信息、不良司法信息、商品服務質量不合格信息、被列入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異常狀態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個體工商戶戶主。 |
2 |
違法違規與刑事犯罪 |
1.近5年內,有偷漏稅行為(每次減10分); 2.近5年內,受到治安處罰(每次減10分); 3.近5年內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申請積分制入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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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積分制入戶流程圖
附件3:特殊技能、特殊艱苦行業一線從業人員積分制入戶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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