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龍江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發布了全省市場監管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2020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從各市(地)市場監管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推薦的32件2020年辦理的商標專利行政執法案件中擇優選取,涵蓋了涉外商標保護、國內及省內高知名度商標保護、商標標識印制監管、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與調解、專利標識不規范執法等類型,展現了全省市場監管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促進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各項部署,充分發揮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職能,嚴厲打擊商標專利違法行為,促進公平有序市場競爭環境。
下一步,省市場監管局及省知識產權局將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強化職能作用,推動《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促進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落實,進一步提高全省商標專利執法業務水平與能力,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商標專利行政違法行為,切實保護知識產權,促進我省實現高質量發展。
附:全省市場監管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2020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全省市場監管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2020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一、哈爾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champion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第18624852號“圖形”商標、第5801739“champion及圖”商標均為HBI品牌服飾企業有限公司(HBI BRANDED APPAREL ENTERPRISES,LLC.)(以下簡稱“權利人”)核定使用在第25類“運動衫”等商品上注冊的商品商標,專用權期限分別為2017年1月28日至2027年1月27日、2011年7月21日至2031年4月20日。
2020年10月15日,哈爾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權利人的投訴舉報,對某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某商場一樓設置了“champion”工廠店,銷售帶有“champion及圖”商標標識的服裝,涉案商品經權利人辨認為侵權商品,當事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涉案商品的準確來源,違法經營額共計人民幣1.6348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構成了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辦案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2.45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哈爾濱市道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3M”商標專用權案
第6246533號“3M”商標為3M公司(3M COMPANY)在第9類“防護面罩”等商品上注冊的商品商標,專用權期限為2010年4月28日至2030年4月27日。
2020年2月16日,哈爾濱市道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轉來吉林省松原市市場監管局移交案件線索,對道外區某商貿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其經營的店內銷售的“3M”9001和9001V型口罩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辨認均系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累計違法經營額2.9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且在疫情防控期間銷售侵權涉疫情防控物資。辦案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和《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的意見》,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罰款6.8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佳木斯市向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天之藍”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第4662736號“天之藍”、第4662735號“海之藍”、第13176661號“夢之藍”均為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第3159141號“貴州茅臺”為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3類“酒(飲料)等商品上,專用權期限分別至2028年2月27日(天之藍、海之藍)、2025年1月6日(夢之藍)、2023年4月20日(貴州茅臺)。
2020年8月27日,佳木斯市向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佳木斯市公安局移交案件線索,對裴某某(以下簡稱“當事人”)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其經營的店內銷售的“天之藍”“海之藍”“夢之藍”系列白酒和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貴州茅臺”飛天系列白酒,經相關權利人辨認均系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累計違法經營額1.7677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構成了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夠認識到自身行為存在的問題,積極主動配合執法機關調查取證,且涉案商品尚未售出。辦案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大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公司開展商標印制業務時商標標識出入庫未登記臺賬案
2020年5月13日,大慶市市場監督管理稽查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對大慶市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在開展絲網印刷業務時,商標印制及商標標識出入庫沒有建立登記臺賬,違反了《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九條“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商標標識出入庫應當登記臺賬。廢次標識應當集中進行銷毀,不得流入社會”之規定,構成了在開展商標印制業務時商標標識出入庫未登記臺賬的行為。大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作出了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雞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HUAWEI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第14203957號“HUAWEI及圖”商標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權利人”)核定使用在第9類“耳機、手機、平板電腦等通訊產品用數據線等”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為2015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
2020年6月19日,雞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權利人舉報,對雞西某通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自2020年6月起在其經營的店面招牌及銷售的耳機、數據線等產品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了權利人第14203957號 “HUAWEI及圖”商標,銷售的產品經權利人辨認均系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七)項規定,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和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辦案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海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銷售侵犯“大莊園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第22370998號“大莊園及圖”商標是黑龍江大莊園肉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權利人”)在第29類“食用動物骨髓; 食用動物肝臟; 肉湯; 腌制蔬菜; 肉; 家禽(非活); 加工過的肉; 肉罐頭”商品(服務)上的注冊商標。該商標注冊公告時間為2018年04月07日,商標專用期限為2018年04月07日至 2028年04月06日。
2020年3月23日,海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權利人投訴,對海倫市某購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其銷售的羊肉片商品上擅自使用了與權利人第22370998號“大莊園及圖”近似的商標。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辦案機關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并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七、哈爾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施工圍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哈爾濱某安防設施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7日獲得名稱為“施工圍擋”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930356550.0.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向哈爾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2020年8月19日哈爾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案進行立案。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黑龍江某商貿有限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銷售的產品與請求人依法取得的外觀設計專利實質相同,并可對上述涉嫌侵權圍擋的坐落位置、數量、時間等相關信息進行舉證。被請求人涉嫌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被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的產品“中燦圍擋”百葉孔版形狀、圖案和色彩與請求人的外觀設計專利并不相同,不應認定為侵權產品。
哈爾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本案進行了調解,2020年10月26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依據《專利執法辦法》第十五條等規定,哈爾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結案處理決定。
八、哈爾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店鋪牌匾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
當事人哈爾濱市某醫療器械銷售有限公司在其經營的店鋪牌匾上標注“國家專利”字樣。2020年8月5日,哈爾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案進行立案。
經核查,哈爾濱市某醫療器械銷售有限公司違反了《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沒有采用中文標明專利權的類別,沒有標明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號。”構成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行為。
2020年8月11日,依據《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八條規定,哈爾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了《專利標識不規范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哈爾濱市某醫療器械銷售有限公司立即改正,限期消除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標記。
九、牡丹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藥房銷售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藥品案
2020年11月,牡丹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牡丹江市東安區某大藥房進行檢查,發現該藥房銷售的某藥品包裝盒上印有專利號:ZL200510016867.7.
經牡丹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核實,該藥品生產企業吉林某公司確于2007年7月11日取得了該藥品的國家發明專利授權。由于該產品的外包裝只標注了專利號:ZL200510016867.7.沒有采用中文標明專利權的類別,違反了《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構成了銷售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產品行為.依據《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八條規定,牡丹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立即消除或修正尚未售出藥品外包裝上的專利標識。
十、大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處理“瓶子(64)”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調解案
請求人李某于2018年11月9日獲得名為“瓶子(64)”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830223679.X。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大慶市某釀酒廠所生產的塑料瓶裝酒的酒瓶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于2020年8月向大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并遞交被請求人在線上銷售的涉案產品。大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于2020年8月24日對該案進行立案。
大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執法人員經充分調查取證后,根據自愿、合法原則,對涉案專利侵權糾紛進行了調解。2020年11月6日,雙方當事人就專利侵權糾紛達成和解并簽訂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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