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氣候變化發展的國際與國內進程
應對氣候變化國際進程
1898年,瑞典科學家斯萬Ahrrenius首次提出碳排放可能會導致全球變暖。自工業革命時期以來,溫室氣體濃度持續上升,全球平均氣溫也隨之增加。為應對氣候變化,促進可持續發展,人類應減緩溫室氣體排放和適應氣候變化。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于1988年11月成立,致力于為決策者定期提供針對氣候變化的科學基礎、其影響和未來風險的評估、以及適應和緩和的可選方案,其2018年發布了一份“關于全球升溫高于工業化前水平1.5°C的影響”特別報告。報告稱,要將全球變暖限制在1.5°C,需要在土地、能源、工業、建筑、交通和城市中實現“快速且具深遠影響的”轉型。到2030年,全球人為二氧化碳凈排放量必須比2010年的水平減少約45%,到2050年左右實現“凈零”排放。這意味著需要去除空氣中的二氧化碳來平衡剩余的排放。
2018年IPCC發布“關于全球升溫高于工業化前水平1.5°C的影響”特別報告
為應對并減緩氣候變化帶來的影響,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于1992年5月9日在聯合國大會通過。1994年3月21日,公約正式生效。如今,公約得到了幾乎所有國家的批準,已有197個國家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公約的終極目標是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
為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京都議定書》具有法律約束力,要求發達國家締約方遵守減排目標。議定書兩期承諾共至2020年。《京都議定書》 有192個締約國。
2015年,《氣候變化公約》第21屆締約方會議(COP21)在巴黎舉行,各締約國達成了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協議,以應對氣候變化并加快行動、加大所需投資來創建一個可持續、低碳的未來。《巴黎協定》規定,各國通過國家自主貢獻方案,自主承擔減排責任。《巴黎協定》的核心目標是:加強對氣候變化所產生的威脅做出全球性回應,實現與前工業化時期相比將全球溫度升幅控制在2℃以內;并爭取把溫度升幅限制在1.5℃。中國于2016年9月正式成為締約國,目前,已有184個國家加入了《巴黎協定》。
應對氣候變化國際進程
應對氣候變化國內進程
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可以追溯到2006年發布的第十一個五年計劃,該計劃呼吁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提出中國要在五年內單位GDP能耗下降20%;2007年,國務院頒布了《中國以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成為中國政府采取積極措施應對氣候變化的開端;2009年,在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上,中國政府首次提出了“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的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國際承諾;2011年制定并實施的《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明確了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任務,使氣候變化議題開始進入我國的頂層設計,同年頒布的《十二五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提出5年間碳排放強度下降17%的政策目標;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2011年發布了《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將北京市、廣東省、深圳市、天津市、重慶市、上海市及湖北省納入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省市;2012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氣候司印發《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標志著中國自愿碳減排交易的開始;2015年頒布的《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推動建設全國統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場”。
2020年9月22日習近平主席在聯合國大會上做出了中國碳達峰及碳中和的承諾,為中國能源轉型和綠色低碳產業發展指明了方向。2020年12月30日,生態環境部正式發布《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2021年1月5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全國碳市場的兩大支撐系統為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2021年3月26日,為進一步規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活動,生態環境部印發了《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
應對氣候變化國內進程
碳達峰與碳中和提出與未來發展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2020年9月22日召開的聯合國大會上表示:“中國將提高國家自主貢獻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爭取在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
2020年9月30日,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峰會: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
2020年11月12日,第三屆巴黎和平論壇:力爭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中方將為此制定實施規劃。
2020年11月17日,金磚國家領導人第十二次會晤:采取更有力的政策和舉措,二氧化碳排放力爭手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
2020年11月22日,二十國集團領導人利雅得峰會“守護地球”主題邊會:力爭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前達到峰值,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中國言出必行,將堅定不移加以落實。
2020年12月12日,氣候雄心峰會上:到2030年,中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將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次能源消費比重將達到25%左右,森林蓄積量將比2005年增加60億立方米,風電、太陽能發電總裝機容量將達到12億千瓦以上。
2020年12月18日,中央經濟工作會議:2021重點任務之一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
2021年1月25日,世界經濟論壇“達沃斯”議程對話會:中國為爭于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實現這個目標中國需要付出極其艱巨的努力。
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建立健全綠色任碳循環發展經濟系統,純籌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達峰行動方案。
習近平主席在2021年3月15日下午主持召開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研究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問題和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基本思路和主要舉措。習近平主席強調,我國平臺經濟發展正處在關鍵時期,要著眼長遠、兼顧當前,補齊短板、強化弱項,營造創新環境,解決突出矛盾和問題,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經濟社會系統性變革,要把碳達峰、碳中和納入生態文明建設整體布局,拿出抓鐵有痕的勁頭,如期實現2030年前碳達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標。以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為引領,以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為關鍵,加快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空間格局,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低碳的高質量發展道路。要堅持全國統籌,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制度優勢,壓實各方責任,根據各地實際分類施策。要把節約能源資源放在首位,實行全面節約戰略,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生活方式。要堅持政府和市場兩手發力,強化科技和制度創新,深化能源和相關領域改革,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要加強國際交流合作,有效統籌國內國際能源資源。要加強風險識別和管控,處理好減污降碳和能源安全、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糧食安全、群眾正常生活的關系。
習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上發表重要講話
碳達峰和碳中和未來發展建議
碳達峰與碳中和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經濟社會系統性變革,需要全社共同努力。構建較為完備的應對氣候變化和碳中和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對于有效推進碳達峰和落實完成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2060年碳中和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此有如下建議:
1)法律法規明確中、長期目標與任務,確保二氧化碳排放達峰和碳中和有法可依。國家主席習近平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上提出的“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需要通過在應對氣候變化立法過程中考慮目標任務。在我國制定和推進應對氣候變化法立法過程中應充分考慮2030年二氧化碳排放達峰和2060年碳中和愿景,并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中、長期目標與任務。
2)結合降碳考核等制度明確行動路線圖,確保二氧化碳排放達峰和碳中和任務實現。將目標任務進行分解,例如結合對各省級人民政府降碳考核指標分解任務,在詳細調研各省情況的基礎上,制定中、長期降碳任務指標,將能源結構轉型、新能源占比、碳中和比例及時限等在應對氣候變化法中有所體現。同時,制定例如2030年二氧化碳排放控制路線圖、2060年碳中和行動路線規劃(圖)等。
3)制定近期、中期行動措施計劃,確保二氧化碳排放達峰和碳中和順利推進。二氧化碳排放達峰和碳中和愿景的目標實現離不開近期、中期具體措施和行動計劃,結合國家總體目標,推動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結合“十四五”應對氣候變化規劃,編制確保二氧化碳達峰和碳中和實施規劃,為未來5-10二氧化碳達峰和推動碳中和愿景實現提供保障。
CQC碳達峰、碳中和
應對氣候變化業務介紹
在應對氣候變化領域,中國質量認證中心可以提供國際和國內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碳交易機制核查、航空與航海碳排放核查、林業與海洋碳匯核查、“碳中和、碳達峰”相關認證等領域的第三方技術服務,并通過開展技術研究為國家和地方氣候變化主管部門提供技術支撐。CQC先后承擔了國家發改委、生態環境部、科技部等國家主管部門,世界銀行、聯合國發展計劃署等國際組織,以及部分省區市主管部門委托的研究項目,部分研究成果已經轉化成全國以及試點地區的碳交易政策指導性文件、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CQC還可提供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編寫、產品碳足跡評審、氣候金融、適應氣候變化等方面的技術服務,并承擔了“全國碳排放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低碳認證技術委員會”的秘書處工作。
中國質量認證中心清潔發展機制(CDM)指定經營實體(DOE)資質
EUETS航空碳排放核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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