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三罰 最高法知產法庭開出今年首張“罰單”
-- (2021)最高法知司懲1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862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開出了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首張“罰單”,對一起專利民事侵權案件中阻礙法院勘驗以及故意逾期舉證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一并作出三項處罰,合計罰款20萬元,并督促當事人即時履行完畢。
深圳市新輝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輝公司)與東莞屹成智能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屹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中,屹成公司起訴主張新輝公司制造、銷售的繞線機設備侵害其專利權,要求新輝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為查清案件事實,一審法官到被訴侵權設備存放處進行現場勘驗。然而,新輝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絕提供設備開機密碼,還專門指示工作人員將密碼遠程作廢,并在法院工作人員準備采取其他替代方式開機時,該公司人員繼續阻撓,最終造成一審法院未能勘查到新輝公司所生產繞線機的技術方案。一審法院還明確要求新輝公司就其繞線機的運行情況和相關技術特征承擔舉證責任,新輝公司亦拒絕提交。一審法院在此基礎上認定新輝公司所生產繞線機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判決新輝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屹成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新輝公司收到對其不利的判決后,為展示被訴侵權設備的技術特征,在二審訴訟過程中提交了被訴侵權設備的運行視頻作為新證據,屹成公司對此視頻內容亦表示認可。最高人民法院據此重新就案件事實作出了認定,并對一審判決予以改判。
新輝公司在一審中阻撓法院通過勘驗查明事實,又在二審中才提交其原本就已持有的、涉及案件基本事實且一審法院明確要求提交的重要證據,屬于故意逾期舉證,也沒有給出合理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二款,已就該兩種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規定有罰款等處罰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就新輝公司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對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別處以10萬元和5萬元的罰款,并就新輝公司故意逾期舉證的行為,對該公司處以5萬元的罰款,嚴厲制裁不遵守訴訟誠信原則、濫用訴訟權利、擾亂訴訟秩序、浪費司法資源的行為。
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二審進行了公開宣判,并當庭宣讀和送達了罰款決定。新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均表示已經認識到了自身的錯誤,尊重法院的判決和決定,并在規定期限內主動繳納了罰款。
誠實信用是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也貫穿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專利民事侵權糾紛案件的審理涉及大量技術比對工作,現場勘驗則是人民法院查明技術事實、作出正確認定的重要手段。激勵創新,保護發明創造,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職能作用,既需要人民法院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也離不開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權利人提出主張、被訴侵權人進行反駁,均應當依法全面、正確、誠實地提供證據,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在該案中以罰款方式對當事人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以及故意逾期舉證的行為明確作出否定性評價,是推動構建激勵引導當事人積極主動舉證的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制度,共同加強知識產權訴訟誠信體系建設,提高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質效的重要舉措,體現了人民法院服務高質量發展、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堅定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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