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推進對嚴重侵害知識產權相關主體實施信用懲戒的工作指引(試行)》。同時公布首批被列入“黑名單”的7家企業、7名個人。
這些企業和個人在生產、銷售過程中,存在不正當競爭、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或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等犯罪行為。
這是全國首次在市縣兩級法院推行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人“黑名單”制度。
溫州中院常務副院長陳有為介紹,溫州知識產權領域惡意侵權、嚴重侵權、重復侵權等現象時有發生,為有效震懾知識產權嚴重侵權行為,
有必要在不違反現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知識產權嚴重侵權行為主體進行信用懲戒,以提高知識產權嚴重侵權行為的信用代價。
為此,溫州法院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建立推進對嚴重侵害知識產權相關主體實施信用懲戒的常態化工作機制,并適時編制、發布知識產權嚴重侵權“黑名單”。
《工作指引》中列出了14種類型:
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為類型:
■一是侵權人因商標、著作權或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為被單案判賠50萬元以上的,但審理該案的合議庭認為侵權人有不宜編入侵權名單的情形的除外。
■二是侵權人曾被生效裁判、行政決定認定構成侵權,又故意繼續實施或者變相重復實施新的同類侵權行為的。
■三是侵權人因涉嫌侵權與權利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并向權利人作出不再侵權的承諾后,又故意繼續實施或者變相重復實施新的同類侵權行為的。
■四是侵權人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的。
■五是侵權人因對他人注冊商標有異議且經商標授權確權程序未能獲得支持,仍故意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
■六是侵權人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七是侵權人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藥品等民生安全領域侵權商品或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上述侵權商品的。
■八是侵權人銷售明知是假冒與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有關的物資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九是侵權人存在向電商平臺提交偽造變造的權利證明、提交虛假侵權比對的鑒定意見、專家意見、明知權利狀態不穩定仍發出通知、明知通知錯誤仍不及時撤回或者更正、反復提交錯誤通知等惡意行為的。
■十是侵權人存在向電商平臺提供偽造或無效的權利證明、授權證明、提供包含虛假信息或者具有明顯誤導性內容的聲明、對已附有認定侵權生效裁判或者行政處理決定的通知仍發出聲明以及明知聲明內容錯誤仍不及時撤回或者更正等惡意行為的。
■十一是被全市兩級法院審結并生效的刑事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侵犯相關知識產權的行為。
■十二是侵權人有拒不履行行為保全裁定、拒不執行文書提交令、偽造、變造、毀滅證據、惡意訴訟或不自動履行涉知識產權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等行為的。
■十三是被全市兩級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認定的涉知識產權虛假訴訟行為。
■十四是有必要編入侵權名單的其他行為類型。
《工作指引》共有六個部分組成,分別為“總體要求”“工作形式”“侵權名單的編制”“侵權名單的移出”“推進信用懲戒具體舉措”和“附件”。同時,還明確了知識產權信用懲戒工作推進需要堅持的四個原則,即常態化、規范化、制度化原則;認定標準、適用程序以及措施種類的統一原則;個案處置與警示教育效應相結合原則;法院主導協同推進的原則,逐步推動形成對嚴重侵害知識產權相關主體實施聯合信用懲戒的整體合力,營造市場主體不敢侵犯知識產權和破壞正當競爭秩序的良好氛圍。
知識產權侵權名單的主體、信息及行為類型
《工作指引》明確進入侵權名單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嚴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類型及侵權事實以溫州全市兩級法院或經上級法院審結并生效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及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及裁判結果為依據,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為類型:
■一是侵權人因商標、著作權或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為被單案判賠50萬元以上的,但審理該案的合議庭認為侵權人有不宜編入侵權名單的情形的除外。
■二是侵權人曾被生效裁判、行政決定認定構成侵權,又故意繼續實施或者變相重復實施新的同類侵權行為的。
■三是侵權人因涉嫌侵權與權利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并向權利人作出不再侵權的承諾后,又故意繼續實施或者變相重復實施新的同類侵權行為的。
■四是侵權人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的。
■五是侵權人因對他人注冊商標有異議且經商標授權確權程序未能獲得支持,仍故意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
■六是侵權人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七是侵權人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藥品等民生安全領域侵權商品或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上述侵權商品的。
■八是侵權人銷售明知是假冒與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有關的物資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九是侵權人存在向電商平臺提交偽造變造的權利證明、提交虛假侵權比對的鑒定意見、專家意見、明知權利狀態不穩定仍發出通知、明知通知錯誤仍不及時撤回或者更正、反復提交錯誤通知等惡意行為的。
■十是侵權人存在向電商平臺提供偽造或無效的權利證明、授權證明、提供包含虛假信息或者具有明顯誤導性內容的聲明、對已附有認定侵權生效裁判或者行政處理決定的通知仍發出聲明以及明知聲明內容錯誤仍不及時撤回或者更正等惡意行為的。
■十一是被全市兩級法院審結并生效的刑事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侵犯相關知識產權的行為。
■十二是侵權人有拒不履行行為保全裁定、拒不執行文書提交令、偽造、變造、毀滅證據、惡意訴訟或不自動履行涉知識產權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等行為的。
■十三是被全市兩級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認定的涉知識產權虛假訴訟行為。
■十四是有必要編入侵權名單的其他行為類型。
知識產權侵權名單的編入、移出及管理
1.編入侵權名單的兩種方式。一是依職權編入。全市兩級法院可以根據各自掌握的知識產權嚴重侵權行為信息依職權,經過嚴格的審核、討論程序后將相關主體編入侵權名單。二是依申請編入。被侵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相關權益人也可以在溫州兩級法院作出涉知識產權嚴重侵權的判決生效后2個月內向相關法院提出將侵權主體編入侵權名單的申請。
2.編入侵權名單的救濟途徑。相關主體對其被編入侵權名單有異議的,可提出復核。法院將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復核。異議成立的,及時將相關主體移出侵權名單;異議不成立的,書面回復申請人。
3.侵權名單移出的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主動移出,具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將相關主體移出侵權名單并予以公布:一是據以編入侵權名單的生效判決被再審改判且原編入侵權名單的事由或侵權行為被否定的;二是自被編入侵權名單之日起滿3年的。第二種方式是依申請移出,具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相關主體可以申請移出侵權名單:一是據以編入侵權名單的生效判決被再審改判且原編入侵權名單的事由或侵權行為被否定的;二是相關主體被編入侵權名單滿1年未出現因知識產權侵權被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構成侵權并被判令承擔賠償責任或因知識產權侵權被行政處罰、刑事懲罰的情形的;三是相關主體被編入侵權名單后能積極主動履行賠償義務,消除不良影響,并取得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相關權益人同意的。
4.侵權名單編制管理的職責分工。一是侵權名單啟動、異議復核、移出的職責分工。以基層法院作出的一審生效判決為依據的,侵權名單的啟動、異議復核、移出工作由該基層法院負責;以溫州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以及溫州中院二審、再審改判生效判決或浙江高院二審、再審改判生效判決為依據的,侵權名單的啟動、異議復核、移出工作由溫州中院負責。二是侵權名單編制管理的具體職責分工。溫州中院負責侵權名單的統一編制、管理,基層法院不再另行編制各自轄區范圍內的侵權名單。基層法院指定專人負責搜集、整理擬編入侵權名單的相關侵權主體的信息,并于每月固定時間上報溫州中院。溫州中院負責及時編制、更新侵權名單,并通知權利人及相關嚴重侵權主體。
推進信用懲戒的具體舉措
侵權名單的內容均來源于生效的裁判文書,而裁判文書屬于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公開的審判執行信息。在制定《工作指引》并編制和發布侵權名單時嚴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司法公開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在確定侵權名單內容時充分考慮了依法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情形,并將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需要刪除的自然人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以及法人、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排除在外或作相應的隱性處理。
1.發布侵權名單。在侵權名單編制和更新后,溫州中院將及時通過兩級法院的“兩微一端”、知識產權保護聯席會議等平臺統一向社會公布,并于每年“4.26知產宣傳周”通過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2.向訴訟當事人送達。全市法院在受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后,會將《關于開展推進對嚴重侵害知識產權相關主體實施信用懲戒工作的告知書》及最近更新的侵權名單作為訴訟材料向案件當事人送達。
3.通報相關組織或單位。根據被編入侵權名單主體的具體情況及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將適當選擇將侵權名單通報給相關主體所在的黨組織、人大、政協相關工作部門、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市監局、業務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等,情節嚴重的可以同時向有關單位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加大日常監管和查處力度。
4.作為之后侵權認定的考量因素。在對被編入侵權名單的相關主體及其直系親屬或由他們實際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組織之后涉及的知識產權嚴重侵權行為進行判定時,侵權名單及所涉事實可以作為重復侵權、故意侵權成立以及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的考量因素之一。
5.大力推進聯合信用懲戒。我將依托溫州市知識產權保護聯席會議平臺,積極推動、主動對接市信用辦、公安、檢察、司法、市監、人行、文廣新旅、稅務等職能部門,將嚴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和相關主體納入《溫州市信用信息目錄》和《溫州市信用聯合獎懲對象清單和措施清單》,合力推動構建包括知識產權信用懲戒在內的具有溫州市域特色的信用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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