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廣州蓮香樓能否“二嫁”?老字號商標再起爭議
2020年中秋節前,廣州產權交易所為“蓮香樓”二度招親,掛出“蓮香樓”商標及“餐飲”服務項目普通使用許可公開招標啟事,作為“蓮香樓”商標當前使用者,廣州市西關世家園林酒家有限公司對該招標行為提出異議,表示侵犯了自身經營權益。2020年11月18日,這起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案件在越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1月28日,該起案件進行了第二次庭審,法官表示本案判決預計在2月份公布。
一個商標能否由多個主體同時使用?關于廣州百年老字號“蓮香樓”商標的糾紛案件引起關注。一時間,老字號商標能否多次招標的問題又被擺上臺面。
2020年中秋節前,廣州產權交易所為“蓮香樓”二度招親,掛出“蓮香樓”商標及“餐飲”服務項目普通使用許可公開招標啟事。
作為“蓮香樓”商標當前使用者,廣州市西關世家園林酒家有限公司對該招標行為提出異議,表示侵犯了自身經營權益。
為此,廣州市西關世家園林酒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關世家”)提起訴訟,將廣州飲食服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飲食集團”)、廣州產權交易所、荔灣區國資局告上法庭,要求停止招商行為,獨占使用“蓮香樓”商標。
2020年11月18日,這起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案件在越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1月28日,該起案件進行了第二次庭審,法官表示本案判決預計在2月份公布。
羊城晚報·羊城派 歷史資料圖
原告:支付近七千萬對價接手蓮香樓應獨占使用
“蓮香樓”品牌是廣州知名老字號,迄今已有百年歷史。作為商標,“蓮香樓”屬于國有資產,歸廣州市蓮香樓有限公司所有。2006年9月,西關世家與“蓮香樓”牽手結緣。
西關世家代理律師透露,當時廣州市蓮香樓有限公司遭遇經營困難,遂進行公開招標。兩度流拍后,第三次股權招拍掛捆綁“蓮香樓”商標招租,西關世家主動“舉牌”接下蓮香樓。
之后,西關世家與廣州市荔灣區國資局簽訂《股權交易合同》,以人民幣5120萬元的對價受讓了標的企業廣州市蓮香樓有限公司99%的股權,并承擔了標的企業1600多萬元的職工安置補償費,還支付了200多萬元以解決廣州市蓮香樓有限公司的歷史遺留問題。
對此,西關世家負責人坦言,之所以愿意支付高額的對價款及職工安置費,正是看中“蓮香樓”商標及潛在的商業價值。
根據穗國資批[2006]16號文(以下簡稱“16號文”)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蓮香樓商標的有償使用費以每年137萬元為基數,每年遞增3%,并作為招標條件之一,與股權轉讓標的一同在廣州產權交易所掛牌交易。基于此,原告西關世家認為,如果允許其他人使用“蓮香樓”商標,不可能確定數額如此大的使用費與年遞增率。
為何認定西關世家能夠獨占使用“蓮香樓”商標?西關世家代理律師表示,要以最初的股權招拍掛交易為基礎,按“體系性解釋”和“目的解釋”來解釋“蓮香樓”商標使用許可方式。
“從招標文件來看,本著鼓勵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則,解釋利益應該歸西關世家。”關于這一點,他還援引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23號判決書的表述:“蓮香樓”系列商標及老字號品牌的使用許可權及許可使用費是該次股權交易中的重要條件。因此,西關世家代理律師強調,如果否定商標的獨占使用和專有性,則無法保護中華老字號的聲譽與品牌價值。
此外,西關世家代理律師指出,盡管商標法上僅規定獨占、排他、普通等三種許可方式,但法不禁止即可為。“租賃方式使用商標,法律法規并未禁止,因此合法有效。”他表示,租賃關系的法律特征之一是承租人獨占租賃物的使用權,西關世家以租賃方式使用“蓮香樓”商標,即為獨占使用許可方式。
被告:獨占排他使用商標缺乏事實、法律依據
對于原告西關世家要求獨占使用“蓮香樓”商標的訴求,飲食集團認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要求法院駁回起訴請求。
飲食集團代理律師指出,招商行為已經結束,原告提出立即停止“蓮香樓”商標及“餐飲”服務項目普通使用許可招商的請求不存在,無法執行。
她表示,飲食集團與原告關于“蓮香樓”商標合同的約定義務,不影響、不妨礙且更不能限制飲食集團開展正常的招商活動。飲食集團作為蓮香樓系列商標的所有人,享有法律賦予的完整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自由處分及利用的權利。
而原告援引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23號判決,飲食集團代理律師表示這只是針對原告拖欠商標許可費做出的判決,并未對許可合同的性質作出認定。她強調,在飲食集團行使商標權及許可西關世家使用蓮香樓商標的過程中,飲食集團出具的授權文件及雙方往來,并沒有賦予西關世家獨占或排他的許可。
對于西關世家代理律師參照物權法推導出租賃合同屬于獨占使用,飲食集團代理律師認為這一點存在根本性錯誤。法庭答辯時,飲食集團代理律師援引云南、黑龍江、浙江等地多份生效判決作為佐證:如果沒有商標注冊人明確的意思表示,應當認定為普通許可。
庭審過程中,本案第二被告——廣州產權交易所也表示,原告西關世家對“蓮香樓”商標為普通許可使用,目前提供的證據并不能支持原告獲得獨占使用的許可權。
飲食集團律師指出,16號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了蓮香樓“老家號”及商標的有償使用范圍,并明確未經權屬持有人的同意,不得私自注冊與蓮香樓商標有關系的其他商標,不得轉租、分租。依據此條規定,她認為可以得出該許可在實際履行過程中符合普通商標許可人的使用需求。
飲食集團律師表示,該系列文件均使用“品牌使用授權書”的名稱,恰恰表明雙方之間為商標許可關系,原告所稱的租賃不能成立。此外,2018年、2019年的使用授權書中,均明確被授權人使用蓮香樓品牌的范圍,僅限于現有門店范圍內;被授權人不得已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將授權商標再許可給第三方使用。對于上述限定條件,原告長期接受未提出任何反對意見,也可輔證雙方不存在排他獨占使用權。
法院:雙方意見差距過大,不再組織調解
1月28日,在第二次庭審現場,法官詢問雙方是否接受調解。原告西關世家代理律師表示,如果被告同意“蓮香樓”商標為獨占許可,他們愿意以此為前提進行調解。而被告飲食集團代理律師則表示,他們堅持“蓮香樓”商標使用為普通許可。
鑒于雙方意見差距太大,法官表示不再組織調解。與此同時,法官現場告知雙方代理律師,預計本案判決將在2月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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