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北小微企業扶持政策及稅收補貼政策
國家和湖北省支持民營及中小微企業政策
一、加大財稅支持力度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3.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報省政府批準后,對制造業企業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現行稅額標準的80%調整執行,制造業高新技術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按調整后稅額標準的50%執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稅額標準;報國務院備案后將貨運車輛車船稅適用稅額下調至現行稅額一半征收。《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支持民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鄂發〔2018〕33號)
4.支持民營企業加強技改升級,對符合政策的給予銀行貸款貼息或投資補助;對列入國家首臺(套)、首批次推廣應用指導目錄且按要求投保的民營企業,在中央財政給予保費補貼80%的基礎上,差額部分由省財政給予補貼。對牽頭組建國家實驗室、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的,一次性補助建設經費1000萬元;牽頭組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一次性補助建設經費500萬元。支持企業加強技術標準研制創新,對省內企業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主導制定出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的,每項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獎補資金由省與市縣財政各承擔50%。《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支持民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鄂發〔2018〕33號)
5.延長部分到期稅費優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繼續按1.5%執行。至2019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并將這一優惠政策范圍擴大到所有合法合規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退役士兵等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按規定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企業)所得稅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增強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意見》(鄂政辦發〔2018〕13號)
6.增加企業公益性捐贈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年限。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3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增強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意見》(鄂政辦發〔2018〕13號)
7.調減部分企業印花稅核定征收計稅金額比例。自2018年5月1日起,將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方式的工業企業的購銷金額、商業企業的購銷金額、貨物運輸企業的貨物運輸收入、倉儲保管企業的倉儲保管收入、加工承攬企業加工或承攬收入的印花稅核定征收計稅金額比例分別由現行的70%、40%、100%、100%、100%下調至50%、20%、80%、80%、80%。《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增強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意見》(鄂政辦發〔2018〕13號)
8.各經辦銀行對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萬元;合伙經營、創辦小微企業,可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總額不超過50萬元的額度實行“捆綁式”貸款。對吸納人員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根據其實際招用符合貸款條件的人員數量,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人民銀行武漢分行<關于印發湖北省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鄂財金規〔2018〕5號)
9.對貧困地區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除貧困地區外的其他地區,對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對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在上述政策規定貼息期內(2年或3年),個人或小微企業分次取得創業擔保貸款且單次額度均在限額內的,可連續計算貼息,視為享受一次政策。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借款個人和小微企業,可繼續提供創業擔保和貸款貼息,但累計次數不得超過3次。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不予貼息。《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人民銀行武漢分行<關于印發湖北省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鄂財金規〔2018〕5號)
10.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1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12.全面落實深化增值稅改革措施。自2019年4月1日起,將制造業等行業原適用16%的稅率降至13%,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行業原適用10%的稅率降至9%,確保主要行業稅負明顯降低;保持6%一檔稅率不變,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企業減負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辦發〔2019〕39號)
13.落實小微企業減稅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主要包括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的小規模納稅人,將增值稅免稅標準由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到10萬元;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及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企業減負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辦發〔2019〕39號)
14.降低制造業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制造業企業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現行稅額標準的80%調整執行;制造業高新技術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按調整后稅額標準的50%執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稅額標準。《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企業減負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辦發〔2019〕39號)
15.落實支持創新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對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企業減負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辦發〔2019〕39號)
16.落實支持產業發展稅收政策。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按照線寬小于130納米、且經營在10年以上和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兩類,分別按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購置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延續到2020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企業減負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辦發〔2019〕39號)
17.落實進口關稅稅率調整政策。落實降低1585個稅目工業品等商品進口關稅稅率政策,將部分國內市場需求大的工程機械、儀器儀表等機電設備平均稅率由12.2%降至8.8%,紡織品、建材等商品平均稅率由11.5%降至8.4%,紙制品等部分資源性商品及初級加工品平均稅率由6.6%降至5.4%,并對同類或相似商品減并稅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企業減負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辦發〔2019〕39號)
18.落實其他涉企稅收優惠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對因去產能和調結構等政策性停產停業企業給予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對社保基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給予稅收減免。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落實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企業減負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辦發〔2019〕39號)
19.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20.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21.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22.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23.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0年第13號》
24.依法延長申報納稅期限。在延長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的基礎上,對受疫情影響辦理申報仍有困難的納稅人,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疫情嚴重地區,對繳納車輛購置稅等按次申報納稅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20〕14號)
25.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務機關要依法及時核準其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積極幫助企業緩解資金壓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20〕14號)
26.對按月申報、按季申報的納稅人,在全國范圍內將納稅申報期限由4月20日延長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視情況再適當延長,具體適用范圍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稅務局依法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2020年4月納稅申報期限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20〕55號)
27.納稅人受疫情影響,在2020年4月份納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仍有困難的,可以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2020年4月納稅申報期限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20〕55號)
28.對捐贈用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財稅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4號)
29.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內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至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財稅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4號)
30.企業開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內的各類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依法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財稅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4號)
31.企業實際發生的包括疫情在內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資產損失,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財稅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4號)
32.減免相關稅費。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準,依法減征或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按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依法免征關稅。適用“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的,可依法提請合理調整定額。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共渡難關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5號)
33.延期繳納稅款。納稅人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報省級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共渡難關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5號)
34.給予企業貸款財政貼息支持。對納入國家、省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2020年新增貸款,省級財政統籌按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進行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對受疫情影響的小微企業,已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的,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持。對未能納入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衛生防疫、醫藥產品、醫用器材、醫療廢棄物處置等企業2020年新增貸款(1000萬元以內),省級財政按照貸款合同簽訂日上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30%給予貼息。《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共渡難關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5號)
35.加強對防疫重點企業的財稅支持。對納入工信部支持新冠肺炎防護用品(具)技術改造設備購置補貼的重點企業,省財政給予設備購置費中央補貼后的剩余配套補貼;對納入省級支持的企業,省財政全額補貼設備購置費用。在疫情防控調度任務結束后,對省疫情防控指揮部統一征用調配的重點企業已生產的庫存產品,以及省定的醫藥物流企業已按指令采購的剩余產品,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購收儲,省財政負責按分級負擔原則落實資金。《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發〔2020〕6號)
36.加強對防疫重點企業的財稅支持。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并可按月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對承擔疫情防控運輸任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發〔2020〕6號)
37.對納入工信部支持新冠肺炎防護用品(具)技術改造設備購置補貼的重點企業,省財政給予設備購置費中央補貼后的剩余配套補貼;對納入省級支持的企業,省財政全額補貼設備購置費用。《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發〔2020〕6號)
38.在疫情防控調度任務結束后,對省疫情防控指揮部統一征用調配的重點企業已生產的庫存產品,以及省定的醫藥物流企業已按指令采購的剩余產品,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購收儲,省財政負責按分級負擔原則落實資金。《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發〔2020〕6號)
39.對獲得中央專項優惠貸款支持的企業,省級財政統籌按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進行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對未能納入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衛生防疫、醫藥產品、醫用器材、醫廢處置、商貿流通等企業2020年新增貸款(1000萬元以內),省級財政按照市場報價利率的30%給予貼息。《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發〔2020〕6號)
二、加大融資支持力度
1.按照《關于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通知》(銀監發〔2014〕36號)等政策文件要求,對流動資金周轉貸款到期仍有融資需求,又臨時存在資金困難的小微企業,經其主動申請,提前按新發放貸款要求開展貸款調查和評審,在原貸款到期前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以新發放貸款結清已有貸款。《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貫徹落實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大力支持民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任務清單及配套具體實施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18〕81號)
2.搶抓科創板戰略機遇,鼓勵科技型、創新型企業進軍資本市場。對在滬深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獎勵400萬元。對企業在境外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對省內企業按規定異地“買殼”或“借殼”上市后,將注冊地遷回我省的,一次性獎勵300萬元。繼續執行企業發行債券融資獎勵政策。《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企業減負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辦發〔2019〕39號)
3.關于貸款到期本金安排。對于2020年1月25日以來到期的困難中小微企業(含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貸款本金,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延期還本申請,結合企業受疫情影響情況和經營狀況,通過貸款展期、續貸等方式,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臨時性延期還本安排。還本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關于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6號)
4.關于貸款利息支付安排。對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業需支付的貸款利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延期付息申請,結合其受疫情影響的實際情況,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貸款付息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罰息。延期利息的具體償還計劃,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企業雙方自主協商、合理確定。《關于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6號)
5.關于湖北地區特殊安排。湖北地區各類企業適用上述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湖北地區配備專項信貸規模,實施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優惠,力爭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個百分點以上。《關于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6號)
6.支持疫情地區和疫情防控企業的債券融資需求。允許企業債券募集資金用于償還或置換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產生的項目貸款。鼓勵信用優良企業發行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為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提供流動性支持。允許債券發行人使用不超過40%的債券資金用于補充營運資金,同時將委托貸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寬為“對單個委貸對象發放的委貸資金累計余額不得超過5000萬元且不得超過小微債募集資金總規模的10%”。對于自身資產質量優良、募投項目運營良好,但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允許申請發行新的企業債券專項用于償還2020年內即將到期的企業債券本金及利息。《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做好企業債券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20〕111號)
7.拓寬直接融資渠道。中小企業股票質押協議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企業由于還款困難申請展期的,可與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協商,展期3至6個月。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采取信貸支持和債券承銷相結合方式,指導企業用好用足發新還舊政策,多渠道緩解企業經營困境。《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共渡難關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5號)
8.加強信貸紓困。各金融機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確保企業不因資金問題影響復工復產。各金融機構應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受疫情影響、暫時遇到困難的各類企業2020年1月25日以來到期的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安排,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罰息。6月30日后,銀企雙方可自主協商、合理確定后續的還本付息計劃。《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發〔2020〕6號)
9.支持企業直接融資。上市公司受疫情影響,難以按期披露業績預告、業績快報、2019年年報及2020年一季報的,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延期辦理。新三板掛牌公司受疫情影響,難以在原預約日期披露2019年年報的,可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延期披露。《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發〔2020〕6號)
10.加強融資擔保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對服務疫情防控的相關企業免收擔保費、再擔保費;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小微企業,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再擔保費減半征收。政府采購中標的中小企業可以憑政府采購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無需提供任何形式擔保,合作金融機構提供利率優惠和綠色通道。建立完善政銀擔風險分擔機制,對單戶1000萬元以內或國家規定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省再擔保集團、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貸款銀行和地方政府按規定比例分擔風險。《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發〔2020〕6號)
三、大力促進穩崗就業
1.加大對中小企業的穩崗補貼支持力度。對依法參保繳費,且上年度未裁員的企業,按上年度企業和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70%發放穩崗補貼。《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貫徹落實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大力支持民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任務清單及配套具體實施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18〕81號)
2.擴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自2017年4月1日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由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調整免征范圍后,工商注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余時期內按規定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將企業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標準上限從不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降至不超過2倍。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企業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省殘聯商省財政廳確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增強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意見》(鄂政辦發〔2018〕13號)
3.對招用農村貧困人口、城鎮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的各類企業,三年內給予定額稅費減免。鼓勵各類企業參與就業扶貧,對吸納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就業的,按規定給予獎補。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期限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實際繳費的三分之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企業減負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辦發〔2019〕39號)
4.加大穩崗補貼支持力度。對參保職工1000人以內的企業,可放寬條件、簡化程序,按其上年度企業和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對省商務廳確定的受影響外貿企業裁員率低于上年度城鎮登記失業率的,穩崗補貼標準由失業保險繳費額的50%提高至60%。《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企業減負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辦發〔2019〕39號)
5.失業保險統籌地區(以下簡稱統籌地區)實施企業穩崗返還,應具備失業保險基金滾存有結余且具有12個月以上支付能力,按以下標準返還:(1)對不減員(減員率小于或等于零,下同)和納入化解過剩產能清單的企業,按其返還年度單位和職工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70%返還;(2)對受貿易摩擦影響,進出口貨物被加征關稅,進口額或出口額下降并有減員的外貿企業和深度貧困地區減員率低于全省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目標的參保企業,按其返還年度單位和職工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60%返還;(3)對參保人數在1000人以下(含1000人)有減員且減員率低于國家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的企業;參保人數在1000人以上有減員且減員率低于全省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目標的參保企業,按其返還年度單位和職工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返還。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七部門關于印發《湖北省失業保險費穩崗返還實施辦法》的通知(鄂人社發〔2019〕30號)
6.統籌地區對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以下簡稱困難企業)實施穩崗返還,應具備失業保險基金滾存有結余且具有24個月以上支付能力,按以下標準返還:對不減員和減員率低于當地城鎮登記失業率的困難企業,可按當地6個月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標準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返還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七部門關于印發《湖北省失業保險費穩崗返還實施辦法》的通知(鄂人社發〔2019〕30號)
7.加強企業用工服務。實施靈活用工政策,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與職工集體協商,采取協商薪酬、調整工時、輪崗輪休、在崗培訓等措施,保留勞動關系。《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共渡難關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5號)
8.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微企業,按規定經批準后,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緩繳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職工可按規定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緩繳期滿后,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共渡難關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5號)
9.返還失業保險費。企業裁員(減員)率不高于5.5%的,對企業返還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70%。對參保職工50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直接按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予以返還。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按當地6個月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標準和參保職工人數返還失業保險費。《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共渡難關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5號)
10.增加就業補貼。對春節期間(截止2020年2月13日)開工生產、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資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可按2000元/人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共渡難關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5號)
11.加強大眾創業支持。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在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優先給予支持。對符合條件的、貸款額度不超過300萬元的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按照貸款合同簽訂日貸款基礎利率的50%給予貼息。對已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的,由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持。對返鄉創業人員首次創業辦理注冊登記、正常經營6個月及以上、帶動就業3人及以上的,給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創業補貼。《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發〔2020〕6號)
12.創造更多就業崗位。企業吸納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或就業困難人員就業且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給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發〔2020〕6號)
13.加大援企穩崗力度。企業裁員(減員)率不高于5.5%的,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70%;對參保職工500人以下的企業可直接按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予以返還。困難企業穩崗返還政策延續實施至2020年底。對受疫情影響堅持不裁員且正常發放工資的中小微企業,其正在享受的社會保險補貼在復工復產后繼續延長6個月。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并開展以工代訓的,經人社部門審核后,給予企業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訓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發〔2020〕6號)
14.加大穩崗返還力度。對裁員(減員)率不高于5.5%的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的100%予以返還;對裁員(減員)率高于5.5%的企業,按70%予以返還;對參保職工50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直接按100%予以返還。對暫時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適當放寬其穩崗返還政策認定標準,重點向受疫情影響企業傾斜,返還標準可按不超過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各地可結合實際和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將參與疫情防控的相關企業、醫院納入困難企業穩崗返還政策范圍。加快穩崗返還實施進度,加快推進全程網上辦理。《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全力以赴做好穩就業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10號)
15.強化企業用工扶持。對受疫情影響堅持不裁員且正常發放工資的中小微企業,其正在享受的社會保險補貼在復工復產后,除按規定順延外,繼續延長6個月。切實落實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的定額稅收減免、擔保貸款及貼息、就業補貼等政策。2020年6月底前,允許工程建設項目暫緩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記錄良好的企業可免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全力以赴做好穩就業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10號)
16.鼓勵企業吸納就業。企業吸納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或就業困難人員就業且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給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組織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等到企業就業的,可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具體標準由各市(州)制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全力以赴做好穩就業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10號)
17.全力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對中小微企業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且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給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擴大就業見習規模,適當提高補貼標準,支持企業、政府投資項目、科研項目設立見習崗位。對因疫情影響見習暫時中斷的,相應延長見習單位補貼期限。對見習期未滿與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的,給予見習單位剩余期限見習補貼。《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全力以赴做好穩就業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10號)
18.全力推進創業帶就業。對金融機構發放的普惠小微首次貸款,省級財政部門按首次發放貸款額度的0.5‰予以獎勵。擴大創業擔保貸款政策覆蓋范圍,加大貼息支持力度,優先支持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小微企業。降低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人員占現有職工比例20%(職工超過100人的占比10%),貸款額度不超過300萬元的,按照基礎利率的50%給予財政貼息。對已發放的個人、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受疫情影響還款出現困難的,可向貸款銀行申請臨時性延期償還,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罰息。感染新冠肺炎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可展期1年,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推進創業擔保貸款申請電子化審批。《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全力以赴做好穩就業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10號)
四、著力減輕企業負擔
1.降低用地成本。對產業用地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以最高年期出讓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的70%執行。對農產品物流用地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可按當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執行。積極推進工業用地租賃和彈性出讓,對屆滿符合產業導向的項目,可按原地價續期。鼓勵企業實施“零增地技改”,對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經批準并符合有關要求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讓金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容積率大于1.2的多層標準廠房竣工驗收后,經當地市縣政府同意,在不改變功能和土地用途前提下,可按幢、層、間等有固定封閉界線的區域進行分割登記。《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支持民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鄂發〔2018〕33號)
2.降低物流成本。對經指定收費站進出省內長江和漢江沿岸主要港口的集裝箱卡車,繼續實行收費公路通行費50%優惠,主要港口由原來的10個增加到12個。對使用通衢卡交納通行費的貨車,行駛實行差異化收費的部分深度貧困地區高速公路時,對其正常合法裝載部分的通行費給予20%優惠。自2019年1月1日起,對通行三峽翻壩高速公路的車輛運輸車給予通行費50%優惠。《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支持民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鄂發〔2018〕33號)
3.減輕企業專利繳費負擔。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專利登記費。自2018年起至2020年,對每年繳納有效期6年以上發明專利的年費超過10萬元(含)的企業,給予總額50%的補助;對當年獲批專利權質押貸款的企業給予貼息,貼息額為以發放貸款同期銀行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總額的50%,每項或每家企業貼息金額不超過50萬元;對在湖北實施專利轉化并產生一定經濟效益的企業,給予合同成交額20%的補助,每筆或每家企業補助金額不超過30萬元。所需資金從省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新增經費中統籌安排。《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增強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意見》(鄂政辦發〔2018〕13號)
4.取消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費。從2018年5月1日起,暫停收取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降低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服務費標準10%以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增強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意見》(鄂政辦發〔2018〕13號)
5.按國家規定,繼續落實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相關政策。對符合穩崗補貼條件未裁員的企業,穩崗補貼比例繼續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70%執行,對有裁員但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的企業按50%執行。針對困難企業,繼續實施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增強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意見》(鄂政辦發〔2018〕13號)
6.加大對小微企業工會經費支持力度。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按規定免征增值稅的小微企業,其工會經費上繳后,由上級工會全額返還給企業工會。《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增強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意見》(鄂政辦發〔2018〕13號)
7.鼓勵企業開展職工技能提升培訓,對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費,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以上(含36個月)的企業職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分別給予1000元、1500元、2000元技能提升補貼。《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增強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意見》(鄂政辦發〔2018〕13號)
8.優化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分配方式,完善差異化收費政策,均衡路網交通量,提高路網整體運行效率,降低企業物流成本。繼續對使用電子不停車收費系統(ETC)非現金支付的車輛給予通行費優惠,其中對ETC客車用戶給予5%的優惠,對使用通衢卡電子支付的貨車用戶給予15%的優惠,使用通衢卡電子支付的貨車通行部分收費標準較高、通行量較低、深度貧困地區高速公路時,通行費優惠幅度提高到20%。擴大國際標準集裝箱運輸車輛通行費優惠范圍。繼續落實好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綠色通道”政策。進一步完善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檢測體系,加強和規范檢測工作,提高合法運輸車輛的通行效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物流降本增效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8〕19號)
9.切實減輕新進規企業負擔。積極落實國家出臺的增值稅改革、小微企業、科技型初創企業等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新進規及培育庫內企業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現行稅額標準的80%調整執行,制造業高新技術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按調整后稅額標準的50%執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稅額標準;將貨運車輛車船稅適用稅額下調至現行稅額一半征收。新進規企業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更名時,符合國家有關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規定的免征契稅,投資主體、經營場所不改變的按規定免收交易手續費、登記費。對企業進規后按期繳納稅款有困難且符合法定條件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延期繳納稅款。嚴禁大中型企業拖欠小微企業貨款,對因此造成培育庫內和新進規企業不能及時發放職工工資和各項福利、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甚至企業停產的,將該大中型企業納入信用體系“黑名單”。《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小微工業企業快成長上規模的意見》(鄂政辦發〔2018〕80號)
10.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過渡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
11.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省,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長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
12.商業銀行等機構查詢企業信用報告基準服務費標準由每份40元降低至20元,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基準服務費標準由每份4元降低至2元,實際收費標準根據用戶機構向征信系統提供的數據量和查詢量計算確定,數據查詢量適用超額累退計算方法,具體計算公式和計費辦法詳見附件。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營銀行、獨立法人直銷銀行等10類金融機構查詢企業和個人信用報告實行優惠收費標準。上述享受優惠政策的機構查詢企業信用報告收費標準由每份15元降低至10元,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收費標準繼續維持每份1元。
上述各類機構中,同一用戶30天內多次查詢同一企業信用報告的,按查詢一份企業信用報告計費;1天內多次查詢同一個人信用報告的,按查詢一次個人信用報告計費。《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降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1318號)
13.規范完善電價政策。一般工商業平均電價再降低10%。優化用電服務水平。對10千伏和400伏非居民項目平均接電時間分別減至60個、15個工作日,低壓居民客戶平均接電時間減至5個工作日以內。不得向用戶強制指定電氣工程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單位,不得以申請費、手續費、帶電接火費、低壓非居民用戶電力工程接入費等名義進行違規收費。《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企業減負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辦發〔2019〕39號)
14.推進高速公路差異化收費試點。對使用通衢卡交費的ETC客車和貨車用戶,繼續給予通行費優惠。對經指定高速公路收費站進出省內長江和漢江沿岸主要港口的集裝箱卡車,繼續實行收費公路通行費50%優惠,主要港口增加到12個,指定收費站增加到14個。自2019年1月1日起,對通行三峽翻壩高速公路的車輛運輸車給予通行費50%優惠;自2019年7月1日起,對通行宜昌長江公路大橋的車輛運輸車給予通行費50%優惠。《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企業減負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辦發〔2019〕39號)
15.降低貨運車輛運營成本。下調車船稅適用稅額,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貨運車輛(貨車、掛車、專業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等)車船稅適用稅額下調至現行稅額一半征收。推行貨車年審、年檢和尾氣排放檢驗“三檢合一”政策。簡并貨運車輛認證許可,對未改變關鍵結構參數的車型實行備案管理。取消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從業資格證和車輛運營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企業減負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辦發〔2019〕39號)
16.降低進出口通關成本。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清理口岸不合理收費,降低進出口環節合規成本,推動港口企業調減港口作業包干費收費標準。在2018年基礎上,進口通關時間再壓縮10%,出口通關時間再壓縮5%,進出口環節合規成本降低10%以上。加快推動中國(湖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2020年底前實現全覆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企業減負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辦發〔2019〕39號)
17.推進網絡提速降費。開展城市千兆寬帶入戶示范,改造提升遠程教育、遠程醫療網絡,推動移動網絡基站擴容升級。2019年中小企業寬帶平均資費再降低15%,移動網絡流量平均資費再降低20%以上,在全省推行實施“攜號轉網”,規范套餐設置。《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企業減負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辦發〔2019〕39號)
18.降低社保費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6%。嚴禁自行組織對企業進行社會保險費集中清繳,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經批準可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企業減負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辦發〔2019〕39號)
19.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按16%執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19〕33號)
20.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
21.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2020﹞11號)
22.降低生產成本。工業用水價格、用天然氣價格均下調10%,期限為2020年 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對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用電、用氣、用水等,實行“欠費不停供”措施;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由企業補繳緩繳的各項費用,免收滯納金。對參與生活物資保供的商貿流通和防疫藥品、醫療設備、物資器等疫情防控相關生產的中小微企業,由企業注冊所在地政府按銷售目錄電價中電度電價的30%給予電費補貼,省財政按地方政府實際補貼額的50%給予補 助。《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共渡難關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5號)
23.減免中小微企業房租。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微企業,3個月房租免收、6個月房租減半。鼓勵疫情期間各類中小微企業發展載體減免承租企業租金等相關費用,對減免入駐中小微企業廠房租金的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省財政按照不超過租金減免總額的50%給予補助,每個基地補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共渡難關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5號)
24.延長合同履行期限。對已與國有企業簽訂合同的中小微企業,確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適當延長合同履行期限,具體延長期限由雙方協商后重新確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共渡難關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5號)
25.降低檢驗檢測費用。疫情期間,對受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停征特種設備檢驗費、污水處理費、環保檢測費、計量器具檢定費。《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共渡難關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5號)
26.清理拖欠企業賬款。持續推進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賬款長效機制。各級政府、國有企業要依法履約,避免形成新的拖欠。《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共渡難關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5號)
27.階段性減免稅負。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全省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稅。納稅人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延期繳納,最長不超過3個月。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繳納2020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依法減征或者免征。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加快出口退稅進度。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發〔2020〕6號)
28.降低用工成本。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各類參保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已繳納的按程序退抵;按規定執行減半征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政策。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不超過6個月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自3月1日起,中小微企業可連續6個月按3%的標準繳納住房公積金;6月30日前,企業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緩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個人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發〔2020〕6號)
29.降低用電用氣用水成本。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執行支持性兩部制電價政策,對疫情防控期間暫不能正常開工的企業,放寬容(需)量電價計費方式變更周期和減容(暫停)期限;除高耗能行業外,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價格5%。為疫情防控直接服務的醫療等場所新建、擴建用電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電費。6月30日前,中小微企業工業用水、用天然氣價格按基準價下調10%。對中小微企業以及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用電、用氣、用水等,實行“欠費不停供”政策,企業于疫情結束之后3個月內補繳緩繳的各項費用免收滯納金。《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發〔2020〕6號)
30.降低物流成本。疫情防控期間到疫情結束,收費公路免收車輛通行費。疫情結束到2020年底,在原優惠政策基礎上,對二類ETC貨車給予應交通行 費22%的優惠,對三類ETC貨車給予應交通行費14%的優惠。6月30日前,減半收取鐵路保價、集裝箱延期使用、貨車滯留等費用。《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發〔2020〕6號)
31.減免市場主體房屋租金。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微企業免收3個月租金,再減半征收6個月房租。鼓勵疫情期間各類市場主體發展載體減免承租企業房租。疫情期間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市場和產業園區等出租方,當年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發〔2020〕6號)
中企檢測認證網提供iso體系認證機構查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質資格、計量校準、知識產權貫標一站式行業企業服務平臺。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行業相關檢驗、檢測、認證、計量、校準機構,儀器設備、耗材、配件、試劑、標準品供應商,法規咨詢、標準服務、實驗室軟件提供商提供包括品牌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新品推薦等全方位推廣服務。這個問題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性問題可以撥打中企檢測認證網在線客服13550333441。為您提供全面檢測、認證、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版權法律法規知識資訊,包括商標注冊、食品檢測、第三方檢測機構、網絡信息技術檢測、環境檢測、管理體系認證、服務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檢測法、認證標準等信息,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認證商標專利從業者提供多種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利的轉讓代理查詢法律法規,咨詢輔導等知識。
本文內容整合網站:中國政府網、百度百科、搜狗百科、360百科、知乎、市場監督總局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內容根據網絡信息整理,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發布旨在積善利他,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跟我們聯系刪除并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