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文《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除:2021年6月底前要全面取消各級專利申請階段的資助。“十四五”期間,各地方要逐步減少對專利授權的各類財政資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文中還明確規定:
實施下列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以下簡稱該類申請)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予以從嚴打擊、從嚴處置。
(一)《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第75號局令)第三條規定的六種情形;
(二)單位或個人故意將相關聯的專利申請分散提交;
(三)單位或個人提交與其研發能力明顯不符的專利申請;
(四)單位或個人異常倒賣專利申請;
(五)單位或個人提交的專利申請存在技術方案以復雜結構實現簡單功能、采用常規或簡單特征進行組合或堆疊等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常理的行為;
(六)其他違反民法典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擾亂專利申請管理秩序的行為。
以上“單位和個人”包括同一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和同一實際控制人。
廣州新諾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涉嫌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案
案件名稱 | 廣州新諾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涉嫌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案 | ||||
決定文書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 | 決定文書號 | 粵市監罰字〔2020〕2001號 | ||
違法依據 | 國家知識產權局《非正常專利申請確認通知書》,《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國家知識產權局《非正常專利申請確認通知書》26份,現場筆錄1份、詢問筆錄3份,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撤回上述專利申請的《手續合格通知書》26份和當事人《公司通報》等。 | ||||
違法事實 | 當事人代理的26件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其中專利代理師汪庭飛代理25件,專利代理師曹愛紅代理1件。上述事實,當事人均全部確認。 | ||||
處罰依據 | 1、《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項以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2、《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3、《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五條第(三)項 | ||||
處罰類別 |
警告 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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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容 | 警告 罰款: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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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金額
(萬元) |
3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2-28 | 執法主體名稱 |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東莞茂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案
案件名稱 | 東莞茂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案 | ||||
決定文書名稱 |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 決定文書號 | 粵市監深辦罰字〔2021〕001號 | ||
違法依據 |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 | ||||
違法事實 | 經調查,當事人與深圳市弘毅電池有限公司等委托人簽訂《專利代理委托合同》13份,其中履行9份,共代理專利申請50宗,獲違法所得5100元。 | ||||
處罰依據 | 《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
處罰類別 |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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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容 | 罰款:1.53(萬元)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可確定金額0.51(萬元),不確定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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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金額
(萬元) |
1.53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0.51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1-18 | 執法主體名稱 |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深圳市德錦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案
案件名稱 | 深圳市德錦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案 | ||||
決定文書名稱 |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 決定文書號 | 粵市監深辦罰字〔2021〕002號、粵市監深辦罰字〔2021〕003號 | ||
違法依據 |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 ||||
違法事實 | 經調查,當事人代理申請號為201930664915.6等專利申請,屬于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七十五號《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即:申請內容為不同材料、組分、配比、部件等簡單替換或者拼湊,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 | ||||
處罰依據 | 《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 ||||
處罰類別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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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容 | 警告 | ||||
罰款金額
(萬元) |
0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1-18 | 執法主體名稱 |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東莞市粵南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案
案件名稱 | 東莞市粵南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案 | ||||
決定文書名稱 |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 決定文書號 | 粵市監深辦罰字〔2021〕004號 | ||
違法依據 |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 | ||||
違法事實 | 當事人與東莞市米人運動用品有限公司等委托人簽訂《知識產權代理委托合同》11份,其中1份因技術方案未成熟未履行,通過外包給第三方服務公司的方式履行合同共10份。在履行合同中,1份是《專利代理條例》實施前履行的。當事人獲違法所得3427元。 | ||||
處罰依據 | 《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
處罰類別 |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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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容 | 罰款:1.0281(萬元)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可確定金額0.3427(萬元),不確定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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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金額
(萬元) |
1.0281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0.3427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1-18 | 執法主體名稱 |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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