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超市與廣西自治區某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某縣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檢察監督案
2016年7月22日,某超市購進一批面包銷售。
因該批面包過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某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某縣食藥監局)對某超市作出沒收面包、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某超市不服并申請行政復議,某縣政府復議維持行政處罰決定。某超市遂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縣法院一審認為,某超市違法事實清楚,但其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應免予處罰,遂判決撤銷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內容。某縣食藥監局提起上訴。
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某超市無法提供排除自身原因導致面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證據,但存在應予減輕處罰的情形,遂判決變更罰款為1000元。
某縣食藥監局向廣西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未獲支持,遂向崇左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崇左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事實并無爭議,爭議焦點是法律適用問題,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綜合運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做到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2020年5月,該院先后舉行了公開聽證和協調會,就本案二審判決是否符合過罰相當原則認真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意見,并深入開展釋法說理工作。
該院在參考各方意見后,最終認為某超市存在《行政處罰法》二十七條規定的應予減輕處罰的情形,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相關規定,應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最低限度50000元以下處以罰款,二審判決符合過罰相當原則,本案不符合監督條件,依法作出了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并在協調會上促成當事人認可法院判決和檢察監督結果,簽訂了檢察確認書。
【意義】
本案檢察機關對合法的行政判決予以維護,明確了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做到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有減輕處罰情形的,應在法定處罰幅度最低限度之下予以處罰。
同時,積極通過公開聽證、協調會等形式,開展釋法說理,促進當事人息訴服判,既讓行政相對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又使行政機關對過罰相當、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等法律適用問題有了正確認識,消除了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顧慮,為今后查處現存類案時統一執法標準提供了有益參照,推動了一個領域一類問題的解決,實現案結事了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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