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2021年的新年腳步,又一批新的法規施行了。本月起,在市場監管和認證認可方面,有哪些新法規將影響你我的生活呢?
《民法典》正式施行,全面影響市場行為
民法典涉及與市場監管的相關條款,包括民事主體登記、質量與標準要求、缺陷產品和召回義務、合同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價格監督、信用評價等方面。
《國旗法》《國徽法》修訂,新增市場監管職能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10月17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國旗法、國徽法的決定,決定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國旗的制作和銷售實施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國徽的制作和銷售實施監督管理。
國旗和國徽是國家尊嚴的象征,代表著國家的形象,不允許受到任何的侵犯。每一位中國公民都有責任和義務去愛護,去尊敬國旗和國徽。
摩托車強制性認證增加“電磁兼容性要求”,強制實施
依據認監委關于調整摩托車產品強制性認證依據標準的公告,在《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摩托車》(CNCA-C11-02)及《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認監委2014年第45號公告)中的摩托車產品強制性認證依據標準中增加GB 34660《道路車輛 電磁兼容性要求和試驗方法》。
對于已獲得認證的摩托車(在生產車),應在2020年12月31日前依據該標準完成認證變更。指定認證機構應采取到期換證、標準換版、產品變更等自然過渡的方式完成證書轉換。認證委托人可自愿申請提前完成。
自2021年1月1日起,未完成認證變更的,由指定認證機構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質檢總局令第117號)作出處理。
三項電動汽車強制性國標正式實施
三項電動汽車強制性國家標準GB 18384-2020《電動汽車安全要求》、GB 38031-2020《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GB 38032-2020《電動客車安全要求》,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并替代相關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依據標準以及《關于實施<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系統熱擴散乘員保護測試規范(試行)>有關事項的通知》(裝備中心[2019]869號)的文件要求。
兩類水效標識產品實施規則正式實施
根據《水效標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原質檢總局第6號令)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水效標識的產品目錄(第二批)》及《智能坐便器水效標識實施規則》《洗碗機水效標識實施規則》,修訂了《坐便器水效標識實施規則》。
《智能坐便器水效標識實施規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2021年1月1日前出廠或進口的產品,可延遲至2022年1月1日前加施水效標識。
《坐便器水效標識實施規則》(修訂)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原質檢總局、原國家認監委2018年第1號公告中《坐便器水效標識實施規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軍隊計量條例》正式施行
新修訂的《軍隊計量條例》發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深入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深入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按照軍委管總、戰區主戰、軍種主建的總原則,著眼聯合作戰計量保障要求,立足軍隊計量建設和保障特點規律,繼承成熟經驗做法,吸納實踐探索成果,構建整體優化、協同高效的軍隊計量管理體系、技術體系和監督制度體系,規范軍隊計量建設各方面全過程工作運行。
動產和權利擔保在全國實行統一登記
國務院發布《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
納入統一登記范圍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由當事人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自主辦理登記,并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登記機構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不再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職責。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施行,變化多多
2020年6月29日,國務院頒布《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藥監局發布關于貫徹實施《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 第144號):
自2021年1月1日起,凡持有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書(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或者已辦理普通化妝品(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條例》關于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的要求,依法對化妝品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
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實行分類管理。2021年1月1日以后作出予以注冊決定的特殊化妝品,產品注冊證有效期為5年。
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規定的育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類特殊用途化妝品不再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
自2021年1月1日起,宣稱具有特殊化妝品功效的香皂,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申請特殊化妝品注冊并取得注冊證。
2021年1月1日起,此前已取得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新辦化妝品生產許可和許可證變更、延續、補發,依照《條例》的規定執行。
食品安全新司法解釋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釋》主要對食品安全民事責任主體認定、賠償責任承擔以及訴訟程序等方面作出規定,共14條。
最高法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公布了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涉及到11條的相關內容。
保健食品修改標簽說明書
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了《關于規范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2018年第23號),明確了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有關事項。未經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其標簽說明書載明的保健功能聲稱前增加“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的字樣;此前批準上市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其重新印制標簽說明書時,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簽說明書。
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簽說明書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查處。
公告中提及的“自2021年1月1日起”,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簽說明書的保健食品的銷售截止日期。
“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專項行動公告施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專項行動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要求嚴厲打擊市場銷售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違法行為,斬斷市場銷售產業鏈,保護長江流域生態安全。
《公告》要求:2020年12月31日前,禁止交易來自已經實施禁捕的332個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非法捕撈漁獲物;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交易來自長江干流和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烏江、漢江、大渡河等重要支流,以及鄱陽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非法捕撈漁獲物。
2021年起,這些塑料制品將禁止使用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見》(下稱《意見》)。其中,《意見》被業界稱為新版“禁塑令”(相對于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明確了三個禁塑限塑關鍵時間節點:2020年底、2022年底和2025年底。
《意見》要求到2020年底,將率先在部分地區及部分領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到2022年底,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消費量明顯減少,替代產品得到推廣;到2025年前,國內將逐漸限制、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具、賓館和酒店一次性塑料制品和快遞塑料袋等。
各省的禁塑節奏類似,多為2020年在主要城市試點,2022年推廣到全省,2025年達成全省禁塑限塑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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