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獲悉,企查查信息顯示,餓了么經營主體拉扎斯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與餓了嗎餐飲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日前宣判,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處餓了嗎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立即變更其企業名稱,變更后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與“餓了么”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賠償餓了么公司1萬元。目前,本案已審理終結。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拉扎斯公司于2008年創立了“餓了么”平臺,主營在線外賣、新零售、即時配送和餐飲供應鏈等業務,申請注冊眾多商標,涵蓋的商品與服務類別包括第9類、第35類、第42類、第43類等。
同時,公開資料顯示,餓了嗎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3日。其主營范圍是銷售初級食用農產品、工藝品、日用品、電子產品、機械設備;餐飲管理(不含餐飲服務);票務代理;技術推廣、技術服務;經濟貿易咨詢;承辦展覽展示活動等等。
餓了么公司認為其名稱具有攀附公司商譽的主觀惡意,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餓了嗎變更企業名稱,不得與“餓了么”相同或近似,同時索賠50000元。餓了嗎公司辯稱企業名稱系依法核準注冊,沒有實際經營。“餓了嗎”的“嗎”與“餓了么”的“么”讀音不同,字形也不同,不構成近似。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餓了嗎公司注冊行為具有明顯的攀附他人知名商標的意圖,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判處餓了嗎立即更企業名稱。
據了解,2020年9月8日,餓了嗎公司曾更名為“餓不餓餐飲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1月19日,又再次更名為“北京御膳房主食廚房有限公司”,由御膳房食品(北京)有限公司全資控股。
附判決書全文: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京0105民初27107號
原告:拉扎斯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強,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玉葉,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被告:餓了嗎餐飲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原告拉扎斯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餓了嗎餐飲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強、被告法定代表人單立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2.判令被告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字號不得與“餓了么”相同或近似;3.判令被告賠償我公司經濟損失39427元,律師費10000元、打印費573元,以上共計50000元。事實和理由:我公司于2008年創立了“餓了么”本地生活平臺,主營在線外賣、新零售、即時配送和餐飲供應鏈等業務。“餓了么”在線外賣平臺是我公司的核心業務,經過多年的發展,至2017年6月,該平臺已覆蓋全國2000個城市,加盟餐廳130萬家,用戶量達2.6億。我公司為了保護產品和服務的良好聲譽,維護我公司合法權益,申請注冊了眾多商標,涵蓋的商品與服務類別包括第9類、第35類、第42類、第43類等。我公司的上述“餓了么”系列商標經過多年的使用和宣傳,已經在餐飲服務領域獲得了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我公司在創立伊始便選擇手機客戶端應用軟件作為提供服務的平臺,我公司的“餓了么”手機應用軟件早在2012年就正式發布,而隨著我公司市場份額和規模的不斷擴大,我公司商標的影響力也在不斷增強。被告成立于2016年12月23日,其在我公司的“餓了么”系列商標已獲核準注冊且具有了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之后,將與“餓了么”商標高度近似的“餓了嗎”作為字號進行了企業名稱登記,具有攀附我公司商譽的主觀惡意,被告的企業名稱已經造成了相關公眾的混淆,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且基于“餓了么”商標的高知名度,被告的企業名稱及時規范使用,仍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使用“餓了嗎”字號的企業與我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的混淆和誤認,故我公司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我公司的企業名稱系依法核準注冊,且我公司注冊后并沒有實際經營。“餓了嗎”的“嗎”與“餓了么”的“么”讀音不同,字形也不同,不構成近似,故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9月29日,原告注冊成立,其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包括:計算機軟件開發、設計、制作,網絡技術的開發、設計,銷售自產產品,并提供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餐飲管理等。2014年7月28日,原告經核準注冊第10709381號“餓了么”文字商標,有效期至2024年7月27日,核定使用服務項目為第42類:提供關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設和咨詢,計算機編程,替他人創建和維護網站,計算機軟件安裝,提供互聯網搜索引擎等。2014年10月14日,原告經核準注冊第12598587號“餓了么網上訂餐及圖”組合商標,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3日,核定使用服務項目為第43類:餐館預定。2016年6月21日,原告經核準注冊第12756386號“餓了么”文字商標,有效期至2026年6月20日,核定使用服務項目為第35類:市場營銷,替他人推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電話市場營銷(截止)。2016年6月14日,原告經核準注冊了第14616627號“餓了么”文字商標,有效期至2026年6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項目為第9類: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的計算機操作程序,電子出版物(可下載),可下載的影像文件(截止)。2016年6月21日,原告經核準注冊第16453951A號“餓了么”文字商標,有效期至2026年6月20日,核定使用服務項目為第35類: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市場營銷,電話市場營銷(截止)。域名為ele.me的“餓了么”官方網站載明“‘餓了么’是2008年創立的本地生活平臺,主營在線外賣、新零售、即時配送和餐飲供應鏈等業務。創業9年……致力于用創新科技打造全球領先的本地生活平臺,推動了中國餐飲行業的數字化進程,將外賣培養成中國人繼做飯、堂食后的第三種常規就餐方式。”“在線外賣交易是餓了么的核心業務,主要從事用戶和商戶的交易撮合,目前已發展為全品類外賣平臺,覆蓋從早餐到夜宵的所有訂餐時段及不同檔次的餐飲品類。”2012年,“餓了么”APP在蘋果應用商店上線。2016年4月1日,原告(甲方)與海峽西岸(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乙方)簽訂《形象代言人合同書》,甲方擬邀請乙方代理藝人王祖藍作為甲方旗下餓了么網上訂餐平臺的形象代言人,代言期間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同年6月20日,原告與上海郵人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簽訂《科比·布萊恩特-餓了么之代言協議》,雙方約定由科比·布萊恩特(KobeBryant)自協議簽署之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期間作為餓了么之代言人。2016年6月8日,億邦動力網(域名為ebrun.com)登載標題為《餓了么日訂單量突破500萬每天賣出100畝地蘋果》,其中載明“除了披露交易平臺日訂單量首次突破500萬的數據外,餓了么還同時提供了其他單項數據:已入駐全國700多個城市,平臺用戶量超過7000萬人,相當于每20個中國人中就有一人使用餓了么的外賣平臺。” 原告提交了多份協議證明其在2015年至2016年期間對其“餓了么”手機應用軟件進行了大量的網絡推廣,極大的提高了“餓了么”商標的知名度。原告另提交了其自身以及關聯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全國多地的餐飲品牌和外賣配送服務承包商簽訂的合作協議,證明其服務已經覆蓋全國各地,其“餓了么”商標在全國范圍積累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2016年12月23日,被告注冊成立,其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包括餐飲管理、銷售工藝品、食用農產品、日用品、電子產品、機械設備等。被告自稱公司成立后并未實際經營,原告亦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曾實際經營。2019年10月12日,通過天眼查查詢,被告法定代表人單立軍擔任100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部分公司企業名稱中包含諸如“花旗”“渣打”“阿里云”等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標識,單立軍對此未作出合理解釋,其當庭明確上述公司均未實際經營,且其并未實際出資。北京天寶亨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寶亨通公司)經授權為餓了么訂餐平臺提供“蜂鳥配送”業務期間,案外人張金潔因與天寶亨通公司送餐員肖中華發生交通事故,將肖中華、被告、北京天寶亨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因被告并非餓了么訂餐平臺的經營者,與該案侵權行為并無關系,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8民初4656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張金潔對被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據此主張被告與其實際產生了混淆。另查,原告提交了其與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雙方約定本案非訴及法院一審程序基本律師服務費為10000元,若有法院二審程序,基本律師服務費為5000元。原告主張為本案支出了打印費573元,并提交了等額發票一張。以上事實,有注冊商標證、網頁打印件、合同、民事判決書、委托代理合同、打印費發票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系涉案系列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其有權針對被訴侵權行為提起本案訴訟。被告成立于2016年12月23日,且其企業名稱未曾發生變更,故本案應適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予以評判。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混淆,應當適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合法權利人利益的原則。本案中,涉案系列商標注冊在先,而被告的字號“餓了嗎”與原告注冊商標相比,字形、讀音和含義均極為相近,應當認定為近似標識。被告將與原告注冊商標極為近似的“餓了嗎”作為其字號登記注冊企業名稱,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客觀上容易產生市場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理由如下:雖然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并不與餐飲直接相關,但是餓了么外賣訂餐平臺與餐飲行業密切相關,原告及其關聯公司與全國范圍內眾多的餐飲公司均有合作,涉案商標通過原告及其關聯公司持續多年的廣泛使用和宣傳,至被告成立之時,已經在餐飲相關行業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單立軍同時注冊了大量公司,其中不乏使用了其他知名標識的情況,但其未就該行為作出合理解釋,且被告自述上述公司均未實際經營,其注冊行為具有明顯的攀附他人知名商標的意圖。并且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6569號案件中已經產生了一般公眾誤認被告為餓了么外賣訂餐平臺經營者的情況出現。綜上,被告將“餓了嗎”作為其字號登記注冊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且無論被告是否規范使用其企業字號均難以避免相關公眾造成混淆誤認,故原告要求被告變更企業名稱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實際開展了經營活動,判令被告變更企業名稱已足以制止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訴訟請求本院不再處理。在被告沒有實際經營的情況下原告并不會造成實際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律師費、打印費等合理費用,本院根據合理性、必要性、關聯性原則酌定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一、被告餓了嗎餐飲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變更其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與“餓了么”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二、被告餓了嗎餐飲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拉扎斯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理費用10000元;
三、駁回原告拉扎斯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原告拉扎斯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負擔200元(已交納),被告餓了嗎餐飲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負擔85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公告費300元,由被告餓了嗎餐飲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審判長崔樹磊
人民陪審員路俊霞
人民陪審員孫繼祥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馬杰
書記員任競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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