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對一座城市的記憶,總是從它的標志性建筑開始的。就像巴黎人心中的埃菲爾鐵塔、紐約人心中的自由女神一樣,悉尼人心中有悉尼歌劇院。
不管你是否喜歡聽歌劇,相信你也不會對悉尼歌劇院(Sydney Opera House)感到陌生。因為只要人們提到澳大利亞,在第一時間想到最多的建筑也是悉尼歌劇院,然后腦中浮現出那個像大海淺灘上的一組貝殼,位于便利朗角(Bennelong Point)靜靜地凝望遠方。
說是像豎立著的貝殼也不盡然,悉尼歌劇院的外觀其實還很像兩艘巨型白色帆船,飄揚在蔚藍色的海面上,故有“船帆屋頂劇院”之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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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沒去過澳大利亞,想必大家早已通過電視、雜志、互聯網等渠道看到過這獨具匠心的奇特建筑,與那無以倫比的海灣風光。更何況,進入世界文化遺產的悉尼歌劇院,是悉尼乃至澳大利亞的標志性建筑。
但澳大利亞這一標志性建筑,卻出現在中國一協會的注冊商標上。
據新西蘭生活網訊,悉尼歌劇院近日將一家中國協會告上法庭,因為這家中國協會使用的一個包含悉尼歌劇院標志性帆船圖案的注冊商標與悉尼歌劇院的帆船圖案幾乎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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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蘭生活網根據《悉尼晨鋒報》報道,了解到在周一向聯邦法院提起的訴訟中,悉尼歌劇院信托基金要求法院指示商標注冊處拒絕注冊澳中經濟貿易文化協會(ACETCA)的商標。
要注冊的圖標包括風格化的悉尼歌劇院帆船,右邊是漢字,該組織表示,這些漢字“可能會被翻譯成英文China Trade Association(中國貿易協會)”。
其實悉尼歌劇院早先試圖阻止過ACETCA的商標注冊,但11月9日,商標注冊處的一名代表拒絕了悉尼歌劇院的申請。于是歌劇院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并在法庭文件中指出:
1、悉尼歌劇院的“風帆”標志在澳大利亞很出名
2、悉尼歌劇院信托基金以悉尼歌劇院的標識提供大量商品和服務,并獲得了很多聲譽;
3、這家中國協會的標識可能會欺騙或造成混淆,并錯誤地暗示了歌劇院信托基金與ACETCA之間的聯系,比如一種贊助或代言關系。
對此,ACETCA在其網站上稱,它是一個非政治組織,主要由澳洲華裔商人組成。它的使命是通過促進貿易、文化和慈善目標,加強澳大利亞和中國之間的關系。
ACETCA預計會在稍后予以回應,目前此案尚未進行初步聽證。
如果ACETCA接下來的處理方式并不讓悉尼歌劇院感到滿意的話,可能當地民眾要提出抗議,然后澳大利亞這邊與我國關系可能會更緊張……
雖說是悉尼歌劇院的訴狀,但當地人民也是極其關注的,畢竟他們還曾經為了保護歌劇院而與政府“鬧”起來。
據了解,新南威爾士州政府曾強迫悉尼歌劇院投放賽馬廣告,甚至連澳大利亞總理莫里森也是投放廣告的支持者。但這一做法很快在互聯網以及澳大利亞全國各地引發爭論和抗議。
當時有很多專家質疑這一做法可能涉嫌違反新南威爾士州的法律,當地法律明確規定,將顏色和圖像投射到帆墻上的舉動應“僅限于特殊的、非商業性的短暫場合”。
要知道,悉尼歌劇院于2007年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為世界文化遺產,理由是該建筑“在建筑形式和結構設計上展現出多重創意和新意,大膽的視覺試驗對于20世紀后半期的新興建筑有深遠的影響”。
根據相關條例,世界文化遺產不應被用于商業用途,表面不應出現任何品牌或商標。那么在地標性的文化遺產上為“賭馬”做廣告,除了法律層面的問題,也許還會有損歌劇院的形象價值。
從澳大利亞當地民眾的反對來看,可想而知他們有多討厭悉尼歌劇院被別人隨意用于商業用途上。自然而然,也不應該成為某個產品上的商標。
就算不作為商標注冊,仿制知名建筑物的行為同樣是被禁止的。
曾經,在我國河北石家莊有一個仿制的獅身人面像,而且已經給周圍的公眾造成了誤解(大家都認為石家莊也有一個“獅身人面像”),
埃及方面在聽說此事后,認為這對埃及獅身人面像的知名度和美譽度都造成了破壞。因此在2014年,埃及政府依據公約向聯合國的教科文組織投訴河北石家莊的仿制品涉嫌侵犯了埃及著名景點的版權,要求中國方面消除影響,并拆除該建筑。
哎呀,誰讓我國對于國外遺產的保護,僅有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公約(以下簡稱1972公約)可以參考。目前在這方面上,國內法律尚為空白,因此只要國外遺產自身不提出抗議就沒問題,在國內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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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為何中國版“大本鐘”、“埃菲爾鐵塔”、“美國白宮”、“倫敦塔橋”、“悉尼歌劇院”等建筑沒有被起訴呢?可能是因為這些山寨復制都是按比例縮小的,而河北高仿的“獅身人面像”的比例是1:1,而這也許就是遭到國際投訴的主要原因。
依據1972公約,復制行為是否觸犯國際公約,主要應該看兩方面:
第一
公約的目的是保護遺產的文化性質,以及遺產所在地的人們的精神傳承。因為遺產是體現文化的,如果通過現代手段,幾天就打造出一個古埃及文化幾千年延續下來的遺產,那就是對別人的文化和精神的一種破壞。
第二
看復制行為對遺產造成的影響。首先是其可分辨程度,不管是否是1:1復制,只要是讓公眾看到后造成了誤解和混淆,就是一種侵權。其次,作為文化遺產,主要體現在美譽度上,如果復制出來的建筑或景觀制作粗糙,失真,或丑化,就是對遺產本身美譽度的一種破壞,這也是各國遺產主要考量的問題。
根據以上兩點,石家莊的獅身人面像確實違反了1972公約,并對埃及獅身人面像構成了侵權。
至于為何起訴的是我國,而非河北某旅游創意園,這是因為在國際法庭上,一般是以國家作為當事人,起訴發生在國家與國家之間。
雖說公約沒有對賠償限額、標準進行規定,但國際法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自己裁決賠償數量。
由于作為締約國之一的中國做了申明保留,可以拒絕強制管轄,也就是說可以不認賬。但這樣一來,更多的就不是法律層面的問題了,而是國際影響。畢竟如果締約國不履行義務,那么這個國家的聲譽會被影響。
好在這件事已經得到了解決,如今該創意園在不侵犯版權的情況下,已經制造了另一種風格樣貌的大型雕像留在當地。這樣的做法得到了大量網友的支持,可以說是皆大歡喜吧。
外國知名建筑物,最好不要未經授權就擅自仿制,否則外國政府在發現此事后,很可能會在國際法庭上起訴我國,一個處理不好還會影響國際聲譽。
當然,只是單純將地名作為商標注冊也是需要謹慎的,因為我國商標法有明確規定:國外國家的名稱和著名的地名是不能注冊成商標的。
依照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在《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提到“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是指我國公眾知曉的我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稱、簡稱、外文名稱和通用的中文譯名。
另外,《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產地產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關于這點,《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也有解釋,商標由地名構成或者包含地名,申請人并非來自該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眾發生產地誤認的(如系無其他含義的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應同時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駁回)。
例如“悉尼歌劇院”的這個通用中文譯名,就屬于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若申請人并非來自悉尼,那么將其申請用作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可能會以此為由駁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
蝸牛納建議,對于世界著名的旅游城市,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申請人應理性注冊,免得日后不僅浪費企業錢財和精力,還延誤了自己正常商標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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