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對王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經抗訴從緩刑改判實刑案已在公眾號上進行了展播。今日,青檢君將介紹另一入選案例,與大家一同學習。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10月,楊某青、楊某偉經營青島神舟服飾有限公司期間,在未取得相關注冊商標所有人授權或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生產假冒“THE NORTH FACE”(中文名:北面)、“NIKE” (中文名:耐克)、“ARC’TERYX”(中文名:始祖鳥)、“MONCLER”(中文名:蒙口)注冊商標的服裝并對外銷售。上述注冊商標所有人分別為美國北面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耐克創新有限合伙公司、亞瑪運動加拿大公司、意大利蒙克雷爾股份公司。2019年10月30日,公安機關在青島神舟服飾有限公司倉庫查獲假冒上述四種注冊商標服裝共計6564件,經價格認定,非法經營數額934740元。
由于本案涉及商標較多,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仍未查清有關問題。為提高辦案質效,檢察機關啟動自行補充偵查,制定《自行補充偵查提綱》,圍繞商標犯罪的“同一性”特征,依照《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的劃分范圍,自行收集補充核定用于第25類商品的相關注冊商標證、續展證明及授權書,核實扣押情況,逐一“對號入座”,并對涉案企業狀況進行詳細調查了解。
本案涉嫌單位犯罪,但經與公安機關多方查找,犯罪嫌疑單位沒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規定的訴訟代表人。參照最高法、最高檢、海關總署《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關于單位犯罪的處理意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楊某青、楊某偉的刑事責任。本案涉及民營企業,符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條件,考慮民營企業今后發展問題以及疫情期間促進復工復產的有關精神,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適用緩刑、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2020年6月4日,平度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楊某青、楊某偉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完全采納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判處楊某青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判處楊某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是全面履職盡責,把準案件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適用關。侵犯知識產權案件,法律關系錯綜復雜,爭議焦點較多,需要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等方面精準把握,正確認定單位犯罪、共同犯罪以及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非法經營的數額的認定,司法實踐中存在四種計算方式,具體要根據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結合案件情況決定應當適用的計算方式。
二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正確把握依法打擊與平等保護的關系。在辦理假冒注冊商標案件中,依據對法律法規的正確適用,全面落實認罪認罰從寬、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嚴格把握證據標準,區分涉案財物與無關財物,依法保障涉案企業及人員的合法權益,彰顯公正法治精神,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經營負面影響。
三是延伸辦案效果,筑牢民企守法合規經營底線。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打破“就辦案而辦案”的局限,結合辦案情況,在2020年4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日”當天,深入涉案企業,詳細了解企業狀況,與原企業人員進行座談,結合“世界知識產權日”主旨,開展了法治教育和注冊商標常識法規宣傳,傳播時代正音,提高守法經營法律意識,助力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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