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康巴赫蘇泊爾百億專利戰一審落幕,駁回康巴赫全部訴求!
去年雙十一前夕,一場康巴赫起訴蘇泊爾的百億專利戰曾引起大家廣泛關注。近日,這場關于不粘鍋的專利戰終于落下帷幕:最終,法院駁回了康巴赫方的全部訴求。
此前,據IPRdaily報道,2019年10月21日,《羊城晚報》刊登了一個落款為康巴赫的整版廣告。廣告的內容是:蘇白爾,感謝你,要不是你的模仿,無人知曉蜂窩不粘鍋原創發明者是我。
據了解,此次涉案發明專利名為一種不銹鋼或復合鋼的不粘鍋的制造方法。康巴赫官網發布的聲明中稱,蘇泊爾在未經康巴赫許可授權的情況下,盜用康巴赫“蜂窩不粘專利技術”,并圍繞該專利技術生產、銷售了一系列的侵權產品(包括但不限于蘇泊爾CC32JA1套裝),嚴重損害了康巴赫的合法權益。聲明要求蘇泊爾立即停止生產并及時召回涉嫌侵權的所有產品,并保留追究蘇泊爾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
2019年10月22日下午,蘇泊爾以巴赫公司涉嫌詆毀商譽為由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行為保全申請。
2019年10月23日,康巴赫舉行以專利維權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并在新聞發布會上著重突出了“巨額索賠 百億損失”八個字。
2020年11月1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浙江巴赫廚具有限公司與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武漢蘇泊爾炊具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駁回了康巴赫方的全部訴求。
此前,涉案專利曾被部分無效。據了解,2019年11月18日,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和無效審理部發布的專利無效宣告審查決定書顯示:浙江巴赫廚具有限公司專利號為201310089292.6的“一種不銹鋼或復合鋼的不粘鍋的制造方法”專利權部分無效。
據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顯示:宣告201310089292.6號發明專利在專利權人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的權利要求1中利用“雕刻方法”形成預定圖案凹凸紋路的技術方案以及僅引用該技術方案的權利要求2無效;權利要求1中利用“化學蝕刻方法”形成預定圖案凹凸紋路的技術方案人基礎上繼續維持該專利權有效。
而在2020年11月19日發布的裁定書中顯示,巴赫公司不服該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京73行初753號行政判決,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利用“化學蝕刻方法”形成預定圖案凹凸紋路的技術方案……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被訴決定結論有誤,予以撤銷。
如此一來,巴赫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張的專利獨立權利要求被認定為不具備創造性,涉案專利現處于效力不穩定狀態。因此,法院駁回原告浙江巴赫廚具有限公司的起訴,原告浙江巴赫廚具有限公司自本裁定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退費。
附裁定書全文:
浙江巴赫廚具有限公司與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武漢蘇泊爾炊具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浙01民初3842號之一
原告:浙江巴赫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和平,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利峰,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玲潔,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d’Artaise。
被告:武漢蘇泊爾炊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小芳。
被告:浙江赤誠工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彪。
被告:浙江嘉利源工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靈偉。
被告:浙江恒輝工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靈偉。
被告:蕪湖凡臣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曉春。
被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蔣凡。
原告浙江巴赫廚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赫公司)訴被告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武漢蘇泊爾炊具有限公司、浙江赤誠工貿有限公司、浙江嘉利源工貿有限公司、浙江恒輝工貿有限公司、蕪湖凡臣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經查,針對涉案ZL201310089292.6號“一種不銹鋼或復合鋼的不粘鍋的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4230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本專利在專利權人巴赫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提交的權利要求1中利用“雕刻方法”形成預定圖案凹凸紋路的技術方案以及僅引用該技術方案的權利要求2無效;權利要求1中利用“化學蝕刻方法”形成預定圖案凹凸紋路的技術方案人基礎上繼續維持該專利權有效。后無效宣告請求人不服該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京73行初753號行政判決,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利用“化學蝕刻方法”形成預定圖案凹凸紋路的技術方案……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被訴決定結論有誤,予以撤銷。
本院認為,因巴赫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張的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已被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為不具備創造性,并撤銷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涉案專利現處于效力不穩定狀態。本案應以先行駁回巴赫公司起訴為宜。若涉案專利經后續程序最終被維持有效,巴赫公司可以重新提起侵權訴訟。
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浙江巴赫廚具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巴赫廚具有限公司自本裁定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來本院退費。
審 判 長 張書青
審 判 員 梁 琨
人民陪審員 歐林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姚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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