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關系對發明創造獎勵和報酬的支付有哪些影響?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從以下幾個方面了解一下發明創造獎酬的相關知識。
相關法律條款
專利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了“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該條款規定的獎勵義務有兩個必要條件:1、該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2、該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
根據專利法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的完成方式有兩種類型:1、發明人或設計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2、發明人或設計人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
發明人或設計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完成本職工作。根據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等確定的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責即“本職工作”。在完成本職工作的過程中產生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如程序員A的本職工作是某app的開發,單位臨時或在某一段時間內安排A完成某瀏覽器的開發、某裝置的結構設計均屬于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產生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判斷單位是否分配給工作人員其本職工作之外的其他任務,應當有明確、具體的依據,例如有關書面通知、辦理有關手續等。
(3)離開原單位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工作。發明創造是復雜的智力勞動,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完成的,需要歷經一個過程,離開一個單位的工作人員往往熟知原單位的業務并積累了與之相關的知識和經驗,這些人在離開原單位后的一段時間內作出的發明創造往往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密切關聯,為了均衡雇員與原單位的合法權益,規定離開原單位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仍是職務發明創造。“離開原單位”包括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
第二種類型并非由于執行本單位的任務,而是出于主動而完成的發明創造,且完成該發明創造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2、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本單位”是指發明人隸屬單位、借入單位、聘用單位、實習單位,發明人、設計人工作任務上受這些單位支配和管理,即發明人、設計人與單位存在勞動人事關系。如果發明創造完成的過程中所利用的物質技術條件與本單位無關,則不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
3、發明創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主要”即對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是完成發明創造不可缺少或不可替代的,少量的利用或對發明創造的完成沒有實質性幫助的利用不屬于主要利用。
除了上述兩種類型外,還需注意發明創造的完成地是中國境內。
發明創造的常見類型及對應的獎酬
1、委托開發
沒有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屬的,由受托方享有申請專利的權利。專利被授權后,受托方對其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負有獎酬支付義務;委托方不享有專利權,也不涉及職務發明創造獎勵與報酬的支付。
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委托方時,由委托方享有申請專利的權利。專利被授權后,受托方不享有專利權,因此不涉及職務發明創造獎勵與報酬支付;委托方雖享有專利權,但發明人、設計人與委托方不存在勞動人事關系,因此也不涉及職務發明創造獎酬支付。
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歸雙方共有的,專利被授權后,受托方作為共有專利權人,應根據其專利獲利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的獎酬;委托方雖享有專利權,但發明人、設計人與委托方不存在勞動人事關系,因此不涉及職務發明創造獎勵與報酬支付。
2、合作開發
沒有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的歸屬或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各合作方共有的,專利被授權后,發明人、設計人可以要求所屬單位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的獎酬,但不能要求共有專利權的其他單位向其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的獎酬。
根據《專利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專利權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如果專利權共有一方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獲得的許可費,該許可費首先應當在專利共有人之間分配,各發明人、設計人可以在其所在單位分得的許可費中主張職務發明創造的獎酬。
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歸一方所有的,享有專利權的一方對其所在單位的發明人、設計人負有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獎酬的義務,但沒有向非本單位職工的發明人、設計人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獎酬的義務;其他各方因不享有專利權,因此不涉及職務發明創造獎勵與報酬支付。
3、轉讓與出資
為了簡化情形,轉讓與出資均是在職務發明創造的基礎上進行說明。
(1)專利申請權轉讓
專利申請權轉讓后未獲得專利權,則不涉及職務發明創造獎勵與報酬支付。
專利申請權轉讓后獲得專利權,則轉讓單位應向其發明人、設計人發放獎勵,根據轉讓產生的經濟效益給予發明人、設計人合理的報酬。
專利權轉讓,因根據轉讓產生的經濟效益給予發明人、設計人合理的報酬。
(2)專利權出資
專利權出資,因根據轉讓產生的經濟效益給予發明人、設計人合理的報酬。
案例分析
此時再看文章開始時提出的問題“勞動人事關系對發明創造獎勵和報酬的支付有哪些影響?”答案應該是很明確的:若不存在勞動人事關系則不適用專利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若滿足職務發明創造,則勞動人事關系的終止不影響獎勵和報酬的支付。此時的發明創造包括兩種情況:1、完成發明創造后勞動人事關系終止;2、勞動人事關系終止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王*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中正好體現了第一種情況。
此外,在滿足職務發明創造的基礎上,轉讓專利申請權(后面專利獲得授權)、轉讓專利權、以專利權出資也應該給以發明人、設計人報酬;轉讓專利申請權后未獲得授權,則不適用專利法第十五條。上述裁定書中對此也有體現。
小 結
總結一下,發明創造的獎酬是針對職務發明創造,只有滿足職務發明創造這一必要條件,才具有獲得專利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獎勵、報酬的資格。
(原標題:勞動人事關系與發明創造的獎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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