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告,對《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20年11月16日。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根據總局規章修改工作安排,現將《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0年11月16日。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3.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jlsfzc@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4.通過信函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計量司,郵政編碼:100088。信封上請注明“《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字樣。
市場監管總局
2020年10月16日
《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任何單位或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制造以銷售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遵守本辦法。
計量器具新產品是指本單位從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包括對原有產品在結構、材質等方面做了重大改進導致性能、技術特征發生變更的計量器具。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計量器具范圍,是指列入《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監管方式為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
標準物質新產品按照《標準物質管理辦法》及有關計量技術規范執行。
第四條 凡制造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取得型式批準。
型式批準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計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進行的行政許可活動,包括型式評價、型式的批準決定。型式評價是指為確定計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計量要求、技術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所進行的技術評價。
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批準工作。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地區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批準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批準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型式批準的申請
第六條 單位制造計量器具新產品,應向生產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型式批準。
申請型式批準應遞交申請書。
第七條 受理申請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需要補充資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補正期限。審查通過后,委托技術機構進行型式評價,并通知申請單位。
第八條 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根據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在5個工作日內與申請單位聯系。
申請單位應在接到承擔型式評價機構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該機構遞交以下技術資料,逾期沒有遞交的,由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向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退回本次委托。
(一)樣機、生產場地、主要生產設施、檢驗設備照片;
(二)產品標準(含檢驗方法);
(三)總裝圖、電路圖和關鍵零部件圖(含關鍵零部件清單);
(四)使用說明書;
(五)制造單位或技術機構所做的試驗報告。
第九條 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收到技術資料的10個工作日內,對技術資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通知申請單位提供試驗樣機。
申請單位應在接到承擔型式評價技術機構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該機構提供試驗樣機。逾期沒有提供的,由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向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退回本次委托。
第三章 型式評價
第十條 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必須具備計量標準、檢測裝置、檢測人員以及場地、工作環境等相關條件,按照《計量授權管理辦法》取得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方可開展相應的型式評價工作。
第十一條 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必須全面審查申請單位提交的技術資料,并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實施的型式評價技術規范進行型式評價。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中已經規定了型式評價要求的,按規程執行。
第十二條 型式評價一般應在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收到試驗樣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型式評價結束后,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將型式評價報告報委托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三條 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在型式評價后,應保留有關資料和原始記錄,保存期不少于5年。將全部樣機、需要保密的技術資料退還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應對全部樣機、需要保密的技術資料進行保存,保存期應至停止生產該型式計量器具后的第5年。
第四章 型式批準
第十四條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接到型式評價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型式評價報告和計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對計量器具新產品的型式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向申請單位頒發型式批準證書;經審查不合格的,發給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五條 型式批準證書有效期5年。需要延續的,申請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向原作出型式批準的行政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申請單位承諾計量器具性能、技術特征未發生變化,型式評價技術規范未發生變化,符合許可條件的,受理延續申請的行政機關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單位頒發新的型式批準證書,型式批準證書編號不變,有效期自原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次日起算。
申請單位計量器具性能、技術特征發生變化,型式評價技術規范發生變化,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受理延續申請的行政機關應作出不予延續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制造已取得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應當在其產品的明顯部位(或銘牌)、使用說明書和包裝上標注國家統一規定的型式批準標志和編號。受產品表面面積限制而難以標注的,可以僅在使用說明書和包裝上標注型式批準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十七條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計量器具的,被委托方應當取得與委托加工計量器具相應的型式批準,并與委托方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加工的計量器具,應當標注被委托方的單位名稱、地址、型式批準標志和編號。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制造已取得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不得擅自改變原批準的型式。對原有產品在結構、材質、關鍵零部件等方面做了重大改進導致性能、技術特征發生變更的,必須重新申請辦理型式批準。
第五章 型式批準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對申請單位提供的樣機和技術文件、資料必須保密。違反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申請單位的損失,并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技術機構出具虛假數據的,由市場監管總局或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授權型式評價技術機構資格。
第二十條 申請單位對型式批準決定有異議的,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未按規定標注型式批準標志和編號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制造、銷售未經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的,由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和《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與本辦法有關的申請書、型式批準證書、型式批準標志和編號的式樣,由市場監管總局統一規定。
第二十五條 型式批準、型式評價應按規定繳納費用。
第二十六條 按照本辦法實施型式批準,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行政許可辦理程序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5年5月20日公布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原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4號)同時廢止。
《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落實好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制度,規范型式批準許可行為,計量司組織修訂了《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型式批準管理目錄調整的需要。總局制定發布《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將原有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進行了調整,重新明確了需要辦理型式批準或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目錄,因此需要對《辦法》中涉及的內容進行修訂。
(二)進一步規范型式批準行政許可的需要。《辦法》對型式批準行政許可行為進行了要求,伴隨進一步深化改革,結合多年實踐,發現型式批準這一行政許可僅是設定許可,頒發許可證書,許可證書尚未設定有效期,既沒有對相關制造企業起到約束作用,也增加了市場監督管理的難度、風險,因此需要對《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過程
2016年10月,啟動型式批準制度實施調研工作,通過調查問卷、數據分析、座談交流等方式對有關計量器具生產銷售企業、計量行政管理部門以及計量技術機構等單位進行調研,期間共收到436份反饋問卷。調研內容涉及對標國際通用計量器具型式批準制度、現行制度運行成效以及發現的問題,并對完善我國計量器具型式批準制度提出相關建議。
2017年,在上海召開全國法制計量委員會型式批準工作組會議,對華東大區國家計量測試中心提交的《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修訂初稿進行評審,并對型式批準制度改革進行了研討,提出對《辦法》的修訂思路要求。
2018年,結合“放管服”改革要求,適應取消制造許可后計量器具管理方式變化,加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對《辦法》進行修改。
2019年,結合機構改革后對型式批準制度的新要求,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辦法》征求意見稿。
2020年4月,計量司征求全國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計量處意見,并對《辦法》進行了進一步完善。9月,征求局內各司局,各省局,國家計量院,計量學會、計量協會的意見,結合反饋意見進一步完善。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調整《辦法》適用計量器具范圍。將第三條明確修改為“本辦法適用的計量器具范圍,是指列入《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監管方式為型式批準的裝置、儀器儀表和量具。”
(二)增設型式批準證書有效期規定。新增第十六條“型式批準證書有效期5年,需要延續依法取得型式批準證書有效期的,申請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型式批準證書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對型式批準證書有效期進行了規定,同時在修改后的第十三條增加一款“申請單位應對全部樣機、需要保密的技術資料進行保存,保存期不少于5年”對申請單位提出保存樣機的要求。修改后規定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申請單位對樣機、技術資料等需要保存5年,同型式批準證書有效期5年相一致,可對后續管理中產品一致性判斷提供支持。
(三)體現型式評價的統一性。取消型式評價機構可依據型式評價技術規范編制型評大綱實施型評的內容,明確型式評價應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實施的型式評價技術規范進行型式評價。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中已經規定了型式評價要求的,按規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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