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引導地方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申請
中央引導地方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申請指南
一、受理對象
中央引導地方專項資金資助的、按照科技計劃項目合同(以下簡稱“合同”)規(guī)定應當申請驗收的項目。
二、設定依據
《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fā)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81號);
《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fā)展專項資金的管理細則》(深科技創(chuàng)新〔2018〕31號)。
三、驗收方式
市科技創(chuàng)新委組織相關領域專家,以會議審核、集中答辯或現場答辯方式進行驗收。
四、申請條件
1.承擔單位已按合同約定完成了研究任務,實現了預期目標;
2.項目承擔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在合同到期后三個月內,將紙質驗收申請資料交至市科技創(chuàng)新委。
五、申請材料(除明確要求外,一般只需要提供復印件,驗原件)
1.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申請書原件(附件1);
2.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復印件;
3.項目實施總結報告原件(編寫提綱見附件2)。
4.項目科技報告原件(編寫提綱見附件3)。
5.證明合同約定技術指標完成情況的第三方檢測報告或公開發(fā)表的文章復印件。基礎研究項目既可以提供第三方檢測報告,也可以提供公開發(fā)表的文章。其它類別項目只可提供第三方檢測報告。第三方檢測報告是指,合法具有相關領域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獨立于承擔單位、合作單位及其利益相關方以外的機構)針對合同約定技術指標完成情況出具的檢測結果。提供第三方檢測報告的,送檢單位必須是合同約定的項目承擔單位。檢測機構必須具有相應技術領域的檢測資質。既有承擔單位,又有合作單位的項目,既可由承擔單位獨立提供,也可由承擔單位、合作單位分別提供。
提供公開發(fā)表文章的,除文章本身要符合以下第6條關于文章的要求外,還應包含證明指標的推導、演算等內容。
6.知識產權指標完成情況統(tǒng)計表原件(限合同約定了知識產權指標的項目提供,格式見附件4)。
7.證明合同約定數量和質量的文章或著作的復印件(著作僅需提供首頁、目錄頁和最后有關編輯、發(fā)行信息的頁面)。文章或著作未正式發(fā)表但已收到用刊通知的,應提供用刊通知和文章全文(著作內容同上)的復印件。文章或著作內容應與項目研究方向相關,致謝部分應注明項目編號(限合同約定了文章發(fā)表指標的項目提供)。
項目組成員必須是文章或著作的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且該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文章或著作中標注的所屬單位也必須是項目承擔單位。僅以承擔單位內設的實驗室或其它內設科研機構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所在單位進行標注的文章或著作不能作為完成相應指標的依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公共技術服務平臺項目除外)。
8.證明合同約定數量和質量的專利申請受理回執(zhí)、專利授權證書復印件。專利內容應與合同研究內容相關。項目承擔方為單位法人的,該單位應為專利權人;項目承擔方為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應為專利權人(限合同約定了專利申請、授權指標的項目提供)。
9.證明合同約定數量的軟件著作權證書復印件。軟件應與合同研究內容相關。項目承擔方為單位法人的,該單位應為軟件著作權人;項目承擔方為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應為軟件著作權人(限合同約定了軟件著作權指標的項目提供)。
10.承擔單位申請驗收時上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11.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審計報告復印件(限資助額大于或等于100 萬元的項目提供,格式見附件5)。
12.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經費決算表原件(限資助額小于100 萬元的項目提供,格式見附件6)。
13.合同約定了人員培養(yǎng)目標的,承擔單位應對照下列情況提供相應證明。
1)以獲得學位為培養(yǎng)目標,且培養(yǎng)對像為在校學生的,如果合同到期時學生仍未畢業(yè),應提供相應數量的培養(yǎng)人員名單和學生所在學校出具的委托培養(yǎng)證明(含委托培養(yǎng)單位名稱、培養(yǎng)人員名單、培養(yǎng)目標,加蓋學生所在院系公章或學校學生處/教務處公章)。如果合同到期時學生已畢業(yè),應提供相應人員的學位證書復印件。
2)以獲得學位為培養(yǎng)目標,且培養(yǎng)對像為社會人員的,應提供被培養(yǎng)人員的學位證書復印件和這些人員合同執(zhí)行期內的社保購買證明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社保購買證明應以人為單位按月匯總提供。合同約定培養(yǎng)幾個人就要提供幾個人的證明。培養(yǎng)對像如果是在合同執(zhí)行期間加入項目組參與研發(fā)工作的,從加入項目組當月開始提供證明即可。
3)以獲得職稱為培養(yǎng)目標的,應提供職稱證書或培訓證書復印件,和這些人員合同執(zhí)行期內的社保購買證明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具體要求與上述“以獲得學位為培養(yǎng)目標,且培養(yǎng)對像為社會人員的”相同。
14.專項審計報告附件5,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承擔單位與供貨方或服務提供方簽訂的合同復印件;
2)供貨方或服務提供方向承擔單位開據的發(fā)票、收據復印件;
3)承擔單位向供貨方或服務提供方付款的銀行轉賬憑證復印件;
4)供貨方向承擔單位提供的貨物清單(含貨名、型號、單價、數量等);
5)服務提供方向承擔單位提供的服務名錄(含服務名稱、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服務次數等);
6)承擔單位向項目組成員中無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支付勞務費的銀行轉賬憑證復印件;
7)承擔單位向本單位項目組成員中在冊員工及長期聘用人員支付人員費的銀行轉賬憑證復印件;
8)承擔單位支付績效支出的銀行轉賬憑證復印件。
六、申請表格
見附件1
七、受理機關
1.受理機關:深圳市科技創(chuàng)新委員會
2.受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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