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補貼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其他案例
王先生于2004年2月到某單位工作,雙方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是2014年2月。2008年3月,王先生提出辭職,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不久,王先生向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稱其在原單位工作時,租住該單位住房。根據2006年8月原單位發布的廠區住房管理辦法補充規定,該單位應一次性支付其住房補貼7萬元,但單位違反約定,未支付該筆款項,遂要求支付2004年2月至2008年3月期間的住房補貼7萬元。該單位則認為,雙方勞動合同已于2008年3月解除,其單位從未作出過給予員工住房補貼的承諾,王先生要求支付住房補貼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爭議也不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經查,王先生提交的證據中只有一份勞動合同,其中并未記錄關于住房補貼的約定。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住房補貼是否屬于工資或福利待遇范疇?因住房補貼產生的糾紛是否屬于勞動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此案屬于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應予受理。勞動部《關于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的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根據上述規定,住房補貼應屬于津貼和補貼的范圍。此外,《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因勞動報酬和福利問題發生的爭議屬于該法調整范圍。因此,本案中,王先生要求原單位支付住房補貼的請求屬于勞動爭議。第二種觀點認為,此案不屬于勞動爭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可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并未明確住房補貼屬于勞動爭議。勞動部《關于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及《關于工資總額的規定》中也未明確住房補貼屬于員工福利或工資。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7條規定:“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但該解釋并未明確住房補貼是否屬于勞動爭議。由此可見,住房補貼是否屬于員工工資福利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果簡單地認為住房補貼屬于勞動爭議,顯然缺乏依據。因此,王先生要求某單位支付住房補貼的請求不屬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范圍,應予駁回。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較為妥當。尤其是在單位已經發布內部制度確定發放住房補貼的情形下,貨幣化的住房補貼應該作為“工資”的一部分。但是,在本案中,王先生雖稱某單位應支付其住房補貼,但未提交相關材料予以證明,且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也沒有關于住房補貼的約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其請求應作出“不予支持”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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