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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2020年度坪山區集成電路第三代半導體專項資金的申報通知

   日期:2025-05-09 08:14:10     來源:項目申報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17    評論: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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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2020年度坪山區集成電路第三代半導體專項資金的申報通知
各相關單位:
坪山區2020年度集成電路第三代半導體專項申報工作已經啟動,各有關單位可通過坪山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申報系統、坪山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申報系統查詢了解政策條款、申報要求、所需材料并進行申報。現就2020年度集成電路第三代半導體專項申報受理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項目內容
第一條 產業資金支持類—信貸融資支持專項資助
一、政策內容
支持企業通過抵押擔保、知識產權質押、股權質押、第三方擔保、信用保險及貿易融資等多種方式,取得銀行的信貸融資。對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的一年期以上的貸款,按貸款實際發放之日人民銀行的同期基準利率,給予 50%的貼息支持,同一筆融資項目的貼息支持不超過三年,每家企業年度貼息支持最高 200 萬元。對企業通過第三方融資擔保機構獲得的一年期以上的信貸融資,按企業支付給擔保機構的融資擔保費額(擔保費率不得高于 2%),給予 50%的資助,同一筆擔保項目連續支持不超過三年,每家企業年度資助最高 200 萬元。
二、設定依據
(一)《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第三代半導體產業發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規〔2018〕3號)
(二)《深圳市坪山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坪府辦規〔2018〕15號)
三、申報條件
(一)申請本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冊地、納稅地“二地”合一的獨立法人。
2.守法經營、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配合完成統計數據申報。
(二)該項資助對象為企業上年度支付的實際利息,按年度申報,且企業應按期還清貸款本息。
(三)申請該資助款項企業的主營業務需滿足《適用對象主營業務目錄》的標準。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項資金不予資助:
1.近三年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2.近兩年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關系領域受到過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處罰且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關領域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處罰的。
3.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4.同一企業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并獲得資助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資助方式
本資助計劃屬核準類。
  第二條 有效保障產業空間類—用房支持專項資助
一、政策內容
對符合《深圳市坪山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實施細則》資助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租金資助標準中產業類別的權重系數為 50%(即 A 為 50%),資助額度為同片區、同檔次產業用房市場評估價格的 50%-90%。連續資助三年,每家企業年度資助最高 500 萬元,且不超過企業上年度在坪山區納稅總額。
二、設定依據
(一)《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第三代半導體產業發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規〔2018〕3號)
(二)《深圳市坪山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坪府辦規〔2018〕15號)
(三)《深圳市坪山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實施細則》(深坪府辦規〔2019〕2號)
三、申報條件
(一)申請本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冊地、納稅地“二地”合一的獨立法人。
2.守法經營、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配合完成統計數據申報。
(二)申請本項資金資助的企業還應符合以下產值貢獻門檻條件:
按建筑面積計算上年度工業產值貢獻不低于 10000 元/m²。
(三)申請該資助款項的企業的主營業務需滿足《適用對象主營業務目錄》的標準。
(四)同一申報主體在不同區域租賃的自用創新型產業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按不同區域的租金市場指導價格享受租金資助,合并計算后不超過最高限額。上一年度如無租金市場指導價格,則以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價格為指導價。在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有實際租賃價格的企業租金補貼按照其在平臺的實際租30賃價格給予租金補貼;在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無實際租賃價格的企業租金補貼按照其所屬社區、街道依次在該平臺的平均租賃價格給予租金資助(即上年度 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內采用公開競價交易物業的平均租賃價格)。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項資金不予資助:
1.近三年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2.近兩年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關系領域受到過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處罰且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關領域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處罰的。
3.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4.同一企業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并獲得資助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資助方式
本資助計劃屬核準類。
五、注意事項
(一)創新型產業用房扶持的方式為先租賃后補貼。
(二)同一項目,適用多項扶持措施的情形,從高執行,不予重復扶持。
  第三條 大力引進優質企業類-設計、設備和材料類企業落戶獎勵專項資助
一、政策內容
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設計、設備和材料類集成電路企業,設立或遷入后第一年或第一個會計年度內實繳資本超過 2000 萬元的,對于新設立的企業,按照設立后第一年或第一個會計年度實繳資本的 10%,給予每家企業最高 500 萬元的資助;對于新遷入的企業,按照遷入后第一年或第一個會計年度追加實繳資本的 10%,給予每家企業最高 500 萬元的資助。
二、設定依據
(一)《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第三代半導體產業發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規〔2018〕3號)
(二)《深圳市坪山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坪府辦規〔2018〕15號)
三、申報條件
(一)申請本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冊地、納稅地“二地”合一的獨立法人。
2.守法經營、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配合完成統計數據申報。
(二)申請該資助款項的企業的主營業務需滿足《適用對象主營業務目錄》的標準。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項資金不予資助:
1.近三年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2.近兩年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關系領域受到過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處罰且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關領域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處罰的。
3.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4.同一企業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并獲得資助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資助方式
本資助計劃屬核準類。
  第四條 大力引進優質企業類-制造、封測類企業落戶獎勵專項資助
一、政策內容
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制造、封測類集成電路企業,第一年或第一個會計年度實際完成工業投資 5000 萬元以上(含)的,按照企業當年實際完成工業投資額的 10%,給予每家企業最高 1000 萬元的資助。
二、設定依據
(一)《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第三代半導體產業發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規〔2018〕3號)
(二)《深圳市坪山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坪府辦規〔2018〕15號)
三、申報條件
(一)申請本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冊地、納稅地“二地”合一的獨立法人。
2.守法經營、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配合完成統計數據申報。
(二)工業投資額的時間為新設立或新遷入的第一年或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三)申請該資助款項的企業的主營業務需滿足《適用對象主營業務目錄》的標準。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項資金不予資助:
1.近三年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2.近兩年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關系領域受到過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處罰且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關領域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處罰的。
3.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4.同一企業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并獲得資助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資助方式
本資助計劃屬核準類。
  第五條 支持產業研發類-支持核心技術和產品攻關專項資助
一、政策內容
支持企業開展集成電路高端通用器件(CPU、GPU、存儲器等)、第三代半導體器件(功率半導體器件等)、關鍵設備(光刻機、刻蝕機、離子注入機、氣相沉積設備等)、核心材料(第三代半導體材料、靶材、光刻膠、感光膠等)、先進工藝(堆疊式封裝等)等技術研發和產品攻關,按研發投入的 10%,給予每家企業年度最高500 萬元的資助。
二、設定依據
(一)《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第三代半導體產業發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規〔2018〕3號)
(二)《深圳市坪山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坪府辦規〔2020〕5號)
三、申報條件
(一)申請本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冊地、納稅地“二地”合一的獨立法人。
2.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97號)和《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要求對研發費用進行歸集并設置輔助賬。
3.守法經營、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4.配合完成統計數據申報。
(二)申請該資助款項的企業的主營業務需滿足《適用對象主營業務目錄》的標準。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項資金不予資助。
1.近三年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2.近兩年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關系領域受到過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處罰且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關領域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處罰的。
3.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4.同一企業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并獲得資助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資助方式
本資助計劃屬核準類。
  第六條 支持產業研發類-支持聯合項目研發專項資助
一、政策內容
支持坪山區上下游企業合作開展研發,項目完成、實現量產且年產值或年營業收入達1000萬元以上的,按企業聯合投入金額10%,給予最高600萬元的資助。上述資助由企業聯合申報。
二、設定依據
(一)《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第三代半導體產業發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規〔2018〕3號)
(二)《深圳市坪山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坪府辦規〔2020〕5號)
三、申報條件
(一)申請本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冊地、納稅地“二地”合一的獨立法人。
2.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97號)和《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要求對研發費用進行歸集并設置輔助賬。
3.守法經營、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4.配合完成統計數據申報。
(二)申請單位之間簽訂合作協議,明確技術、人力、設備、資金投入、知識產權歸屬等權利義務,共同開展研究活動,合作協議的內容必須包括項目開發的具體內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學術指標、經濟指標)。
(三)合作產生的成果必須在坪山區落地。
(四)申報項目的合作協議必須是在上兩年度內或本年度簽訂。
(五)項目開始時需向區相關部門備案,明確研發生產銷售路徑,由一家企業牽頭申報。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項資金不予資助:
1.近三年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2.近兩年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關系領域受到過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處罰且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關領域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處罰的。
3.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4.同一企業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并獲得資助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資助方式
本資助計劃屬核準類。
五、注意事項
(一)該項資助由各合作單位指定一家單位牽頭申報,牽頭單位負責統籌收集各合作企業的所需資料。
(二)備案的聯合研發項目以申報時的政策為執行標準。
  第七條 支持產業研發類-支持軍工合作和境外研發中心建設專項資助
一、政策內容
(一)支持企業與軍工單位開展研發合作。企業承擔軍工科研項目,獲得市相關政策資助的,按照市級實際資助額度1:1比例,給予最高500萬元的配套資助。
(二)支持企業通過新設或并購方式,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吸收當地研發人才和研發資源,按市級實際資助額度1:1比例,給予最高500萬元的配套資助。
二、設定依據
(一)《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第三代半導體產業發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規〔2018〕3號)
(二)《深圳市坪山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坪府辦規〔2020〕5號)
三、申報條件
(一)申請本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冊地、納稅地“二地”合一的獨立法人。
2.守法經營、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配合完成統計數據申報。
(二)申請上述配套獎勵的,以上一年度到賬的市級獎勵或資助資金為基數給予配套獎勵。
(三)申請該資助款項的企業的主營業務需滿足《適用對象主營業務目錄》的標準。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項資金不予資助:
1. 近三年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2.近兩年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關系領域受到過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處罰且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關領域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處罰的。
3.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4.同一企業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并獲得資助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資助方式
本資助計劃屬核準類。
  第八條 支持產業鏈協同發展類-支持公共服務平臺專項資助
一、政策內容
支持企業在坪山建設集成電路產業公共服務平臺,通過專業化的運營管理與服務,為企業提供集成電路設計、電子設計自動化(EDA)工具、IP 共享、多項目晶圓(MPW)以及集成電路產品、設備、材料等的分析、測試、驗證、認證等公共技術支撐和服務,加快坪山集成電路企業做大做強。
(一)對企業建設的公共服務平臺,經區政府認定的,按 EDA、IP、測試驗證設備等購置費用的 50%,一次性給予最高 2000 萬元的資助。
(二)對獲得市級相關資助的,按市級實際資助額度 1:1 比例給予配套資助。以上兩項資助政策不重復享受。
二、設定依據
(一)《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第三代半導體產業發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規〔2018〕3號)
(二) 《深圳市坪山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坪府辦規〔2020〕5號)
三、申報條件
(一)申請本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冊地、納稅地“二地”合一的獨立法人。
2.守法經營、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配合完成統計數據申報。
(二)申請該資助款項的企業的主營業務需滿足《適用對象主營業務目錄》的標準。
(三)集成電路公共服務平臺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具有與其從事集成電路公共技術支撐與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3、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集成電路公共技術支撐與服務要求;
4、具備從事集成電路設計、電子設計自動化(EDA)工具、IP 共享、多項目晶圓(MPW)以及集成電路產品、設備、材料等的分析、測試、驗證、認證等公共技術支撐和服務的設備設施;
5、具有并有效運行保證其集成電路公共技術支撐與服務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
6、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特殊要求;
(四)申請第二款配套獎勵的,以上一年度到賬的市級獎勵或資助資金為基數給予配套獎勵。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項資金不予資助:
1.近三年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2.近兩年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關系領域受到過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處罰且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關領域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處罰的。
3.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4.同一企業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并獲得資助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資助方式
本資助計劃中第一款屬評審類,第二款屬核準類。
  第九條 支持產業鏈協同發展類-支持 EDA 軟件購買和使用專項資助
一、政策內容
對企業購買 EDA 設計工具軟件(含軟件升級費用)、采購轄區公共服務平臺的集成電路設計服務或利用公共服務平臺使用 EDA 設計工具軟件的,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每家企業年度最高分別為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的資助。
二、設定依據
(一)《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第三代半導體產業發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規〔2018〕3號)
(二)《深圳市坪山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坪府辦規〔2020〕5號)
三、申報條件
(一)申請本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冊地、納稅地“二地”合一的獨立法人。
2.守法經營、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配合完成統計數據申報。
(二)申請該資助款項的企業的主營業務需滿足《適用對象主營業務目錄》的標準。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項資金不予資助:
1.近三年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2.近兩年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關系領域受到過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處罰且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關領域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處罰的。
3.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4.同一企業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并獲得資助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資助方式
本資助計劃屬核準類。
五、注意事項
采購轄區公共服務平臺的集成電路設計服務的,設計服務所包括事項不可與其他條款重復,如 IP 復用,MPW 流片,測試驗證等。
  第十條 支持產業鏈協同發展類-支持 IP 購買和復用專項資助
一、政策內容
(一)對企業購買 IP(來源于 IP 提供商、EDA 供應商或者代工廠 IP 模塊)開展高端芯片研發,給予 IP 購買實際支付費用50%的資助,每家企業年度資助最高300萬元。
(二)對企業使用第三方集成電路設計公共服務平臺提供的 IP 復用服務的,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每家企業年度最高200萬元的資助。
二、設定依據
(一)《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第三代半導體產業發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規〔2018〕3號)
(二)《深圳市坪山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坪府辦規〔2020〕5號)
三、申報條件
(一)申請本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冊地、納稅地“二地”合一的獨立法人。
2.守法經營、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配合完成統計數據申報。
(二)申請該資助款項的企業的主營業務需滿足《適用對象主營業務目錄》的標準。
(三)第三方集成電路設計公共服務平臺需為經國家、省、市、區相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公共服務平臺。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項資金不予資助:
1.近三年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2.近兩年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關系領域受到過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處罰且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關領域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處罰的。
3.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4.同一企業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并獲得資助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資助方式
本資助計劃屬核準類。
  第十一條 支持產業鏈協同發展類-支持測試驗證專項資助
一、政策內容
對企業開展工程片、設備、材料的可靠性、兼容性測試驗證、失效分析以及認證等,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每家企業年度最高200萬元的資助。
二、設定依據
(一)《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第三代半導體產業發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規〔2018〕3號)
(二)《深圳市坪山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坪府辦規〔2020〕5號)
三、申報條件
(一)申請本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冊地、納稅地“二地”合一的獨立法人。
2.守法經營、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配合完成統計數據申報。
(二)申請該資助款項的企業的主營業務需滿足《適用對象主營業務目錄》的標準。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項資金不予資助:
1.近三年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2.近兩年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關系領域受到過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處罰且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關領域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處罰的。
3.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4.同一企業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并獲得資助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資助方式
本資助計劃屬核準類。
  第十二條 支持產業鏈協同發展類-支持流片專項資助
一、政策內容
(一)對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參加 MPW 項目,按 MPW 直接費用的80%(高校或科研院所參加 MPW 項目的,按 MPW 直接費用的90%),給予每家企業年度最高200萬元的資助。
(二)利用坪山區企業開展 MPW 的,按上述比例,給予每家企業年度最高400萬元的資助。
(三)對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首次工程流片進行資助,按首次工程流片費用(含IP 授權或購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30%,給予每家企業年度最高300萬元的資助。
(四)利用坪山區企業集成電路生產線流片的,按首次流片費用的60%,給予每家企業年度最高600萬元的資助。
二、設定依據
(一)《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第三代半導體產業發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規〔2018〕3號)
(二)《深圳市坪山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坪府辦規〔2020〕5號)
三、申報條件
(一)申請本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冊地、納稅地“二地”合一的獨立法人。
2.守法經營、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配合完成統計數據申報。
(二)申請該資助款項的企業的主營業務需滿足《適用對象主營業務目錄》的標準。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項資金不予資助:
1.近三年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2.近兩年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關系領域受到過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處罰且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關領域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處罰的。
3.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4.同一企業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并獲得資助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資助方式
本資助計劃屬核準類。
五、注意事項
申請本條第三款政策的,工程流片中 IP 授權或購置的資助不可與本政策第十條資助重復申請。
  第十三條 支持產業鏈協同發展類-支持首購首用專項資助
一、政策內容
(一)支持坪山區整機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聯動發展。對坪山區整機企業首購首用坪山區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自主開發的芯片,按照采購金額的10%,給予最高50萬元的資助。上述資助由整機企業與設計企業聯合申報。
(二)支持企業首購首用坪山區集成電路企業自主研發生產的設備、材料,按照采購金額的10%,給予最高100萬元的資助。
(三)對企業獲得國家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資助的,按照國家實際資助額度的 50%給予配套資助。
二、設定依據
(一)《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第三代半導體產業發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規〔2018〕3號)
(二)《深圳市坪山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坪府辦規〔2018〕15號)
三、申報條件
(一)申請本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冊地、納稅地“二地”合一的獨立法人。
2.守法經營、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配合完成統計數據申報。
(二)申請該資助第一款的購買企業需是系統集成,終端應用等企業。售賣的設計企業主營業務需滿足《適用對象主營業務目錄》的標準。
(三)申請第一、第二款資助的,被采購企業售出的芯片、設備、材料需滿足自主研發設計或生產,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且該產品為首次出售。售賣的企業主營業務需滿足《適用對象主營業務目錄》的標準。且第一、第二款資助由采購企業及售賣的集成電路企業聯合申報。
(四)申請該資助第三款的企業的主營業務需滿足《適用對象主營業務目錄》的標準。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項資金不予資助:
1.近三年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2.近兩年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關系領域受到過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處罰且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關領域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處罰的。
3.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4.現場審計中核查出首購首用設備、材料與申報不符,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5.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6.同一企業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并獲得資助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資助方式
本資助計劃屬核準類。
  第十四條 其他扶持類-生產性用電支持專項資助
一、政策內容
(一)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用電成本,按照“先交后補”的方式,給予用電費用50%的資助,每家企業年度資助最高500萬元。
(二)支持企業建設雙回路、儲能電站等用電設施,建成投入使用后,按照企業實際投入費用的30%,一次性給予最高500萬元的資助。
二、設定依據
(一)《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第三代半導體產業發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規〔2018〕3號)
(二)《深圳市坪山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坪府辦規〔2018〕15號)
三、申報條件
(一)申請本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冊地、納稅地“二地”合一的獨立法人。
2.守法經營、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配合完成統計數據申報。
(二)申請該資助款項的企業的主營業務需滿足《適用對象主營業務目錄》的標準。
(三)集成電路企業,需對集成電路生產空間安裝專用電表,以供審核。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項資金不予資助:
1.近三年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2.近兩年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關系領域受到過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處罰且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關領域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處罰的。
3.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4.同一企業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并獲得資助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 企業申報時,應提供清晰的證明材料,單據應與申報項目內容一致,如果同一單據中包含生產用電以外的項目,則應提供能夠明確進行費用區分的證明材料,否則將不予資助。
四、資助方式
本資助計劃屬核準類。
五、注意事項
(一)該條款不可與坪山區循環經濟與節能專項資金重復申請。
(二)深圳市用電補貼與本政策補貼之和應不違背第一款資助政策,深圳市補貼金額超過第一款資助政策標準則不再補貼,若深圳市補貼未超過第一款資助政策標準則按照第一款資助標準補齊余下資助費用。
  第十五條 其他扶持類-環保設施支持專項資助
一、政策內容
(一)對企業建設的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等環境保護處理設施或工程,按照相應設施或工程費用的50%,給予每家企業年度最高500萬元的資助。
(二)對企業支付的日常環保處理費用,按照實際支出費用的50%,給予每家企業年度最高100萬元的資助。
二、設定依據
(一)《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第三代半導體產業發展若干措施》(深坪府規〔2018〕3號)
(二)《深圳市坪山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坪府辦規〔2018〕15號)
三、申報條件
(一)申請本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坪山區注冊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冊地、納稅地“二地”合一的獨立法人。
2.守法經營、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配合完成統計數據申報。
(二)申請該資助款項的企業的主營業務需滿足《適用對象主營業務目錄》的標準。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項資金不予資助:
1.近三年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2.近兩年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關系領域受到過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處罰且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關領域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處罰的。
3.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4.同一企業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并獲得資助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資助方式
本資助計劃屬核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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