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支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扶持方案 2020年11月30日
為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我市制造業創新能力建設,推動實施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程,按照國家、省、市關于推進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的部署,根據國發〔2015〕28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關于完善制造業創新體系,推進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工信部科〔2016〕27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升級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條件的通知》(工信廳科〔2017〕64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扶持方案。
一、目的意義
堅持把創新擺在制造業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加快推進我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匯聚創新資源,打通技術開發到轉移擴散到首次商業化應用的創新鏈條,進一步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制造業創新體系,形成制造業創新驅動、大中小企業協同發展的新格局,切實提高制造業創新能力,推動我市制造業由大變強。
二、扶持對象
本方案扶持對象為:
(一)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獲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組建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依托單位。
(二)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獲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批準組建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依托單位。
(三)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獲佛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批準組建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依托單位。
(四)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獲國家級或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原評定部門批準在佛山組建國家級或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佛山分中心的依托單位。
上述依托單位須在佛山市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社會組織或其他社會團體。國家級或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佛山分中心須經國家級或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原評定部門批準,且由國家級或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原依托單位作為控股股東或占主導地位。
三、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
(一)國家級和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創建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當年度申報文件要求執行。
(二)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
1.建設目標
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應面向本市制造業創新發展的重大需求,突出協同創新取向,以重點領域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發供給、轉移擴散和首次商業化為目標。
2.建設領域
為強化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總體布局,引導全市有序開展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應在以下領域內建設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
(1)《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領域總體布局》所含領域(現有共36個領域,以后與總體布局最新更新保持一致);
(2)裝備制造、泛家居、汽車及新能源、軍民融合及電子信息、智能制造裝備及機器人、新材料、食品飲料、生物醫藥及大健康等“2+2+4”先進制造業產業集群所含領域。
在上述領域中,除裝備制造和泛家居等本市超大行業領域可根據實際創建多個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其它領域原則上每個領域最多只創建1個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
3.創建方式
充分發揮企業、科研院所、高校、行業組織的主體性和
積極性,緊緊圍繞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領域,兼顧制造業轉型升級需求,統籌考慮現有科技資源,以企業為主體,借助已有產業技術聯盟,或引導鼓勵企業、科研院所、高校,尤其是轉制院所,自愿選擇自主結合,構建各類產業技術聯盟,發揮各自優勢,整合相關資源,探索機制和模式創新,創建創新中心。
4.組建條件:
(1)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應是企業法人形態,采取“公司+聯盟”等模式運行。創新中心全部組建資金(包括研發設備)不少于2000萬元。
(2)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依托公司應是面向行業,由本領域骨干企業及產業鏈上下游單位以資本為紐帶組成的在佛山市內登記注冊的獨立企業法人,股東中應包括若干家在本領域排名靠前的企業(指排名全國前十、或者全省前十、或者全市前五的企業,企業排名應提供國家、省、市相應級別機構、行業協會等發布或開具的企業整體排名有關證明材料)。
(3)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聯盟應包括用戶在內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各類創新主體,并包括省級以上創新平臺。
(4)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應建立高效、協同的運行機制。
(5)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應具備自我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運營過程中,應按市場化運行,通過技術成果轉化、企業孵化、企業委托研發、檢測檢驗和為行業提供公共服務等方式獲得穩定收入。
(6)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應擁有代表本領域先進水平的研發力量。創新中心依托公司應有固定的研發隊伍,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創新中心的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的比例應不低于30%。
5.組建程序
(1)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制定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申報文件并向社會發布。
(2)符合條件的單位向所在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
(3)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4)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書面評審、現場答辯和現場考察,提出擬批準籌建名單。
(5)經審定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擬批準籌建名單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布。
(6)列入批準籌建名單的創新中心,按照創建方案完成籌建工作后,經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審核確認,確認通過后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批準組建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
(三)國家級或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佛山分中心按照國家級或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原評定部門的要求創建。
四、扶持方式和標準
(一)對獲批組建國家級或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依托單位,在其獲得國家級或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能力建設項目資金扶持后,市級扶持資金按照與國家級和(或)省級扶持資金1:1的比例以創新中心能力建設項目分兩批下達,第一批按市級扶持資金總額的50%,在確定項目計劃后下達,其余50%資金在項目通過驗收后下達,市級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
(二)對獲批組建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依托單位,按每家不超過1000萬元資金標準以創新中心能力建設項目分兩批下達,第一批按市級扶持資金總額的50%,在確定項目計劃后下達,其余50%資金在項目通過驗收后下達。
(三)對獲批組建國家級或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佛山分中心的依托單位,按每家不超過1000萬元資金標準以創新中心能力建設項目分兩批下達,第一批按市級扶持資金總額的50%,在確定項目計劃后下達,其余50%資金在項目通過驗收后下達。
(四)單個項目各級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該項目總投資額的50%。
五、扶持申報程序及資金撥付
(一)對獲得國家級或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能力建設項目資金扶持的國家級或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依托單位,在國家級或省級項目扶持資金下達至依托單位后,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國家級或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能力建設項目下達文件和本扶持方案擬定市級扶持計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由市財政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文在下一年度撥付第一批扶持資金,在項目通過國家級或省級驗收后,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國家級或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能力建設項目驗收通過文件和原市級扶持計劃擬定第二批扶持資金下達計劃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核定后在下一年度撥付第二批扶持資金,不再另行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公示或驗收等工作。項目總投資金額以依托單位申報國家級或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能力建設項目申報材料為準。
(二)對獲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批準組建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依托單位、獲國家級或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原評定部門批準在佛山組建國家級或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佛山分中心的依托單位,在批準文件下達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制定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能力建設項目申報文件、國家級或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佛山分中心能力建設項目申報文件并向社會發布;符合條件的依托單位向所在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初審后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經審定后將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擬扶持項目上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審批通過后,由市財政局在下一年度撥付第一批扶持資金,在項目通過驗收后,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項目驗收通過文件和原扶持計劃擬定第二批扶持資金下達計劃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核定后在下一年度撥付第二批扶持資金。
六、資金安排
市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制造業創新中心能力建設項目,納入扶持計劃下達年度的下一年度財政預算。
七、資金管理
(一)扶持資金參照《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經濟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經濟和信息化局部分)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的通知》(佛府辦〔2017〕21號)進行管理。獲得本方案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要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嚴格執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自覺接受財政、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的監督檢查,專賬核算、專賬管理、??顚S?,嚴禁截留、挪用。
(二)項目申報單位原則上不得以同一實施內容的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市級專項資金,同一實施內容的項目確因特殊情況已申報市級其他專項資金的,必須在申報材料中注明原因。
(三)獲得本方案扶持資金的項目申報單位不得在項目驗收之前遷出佛山市或退出項目建設,不得在獲得扶持資金后的3年內遷出佛山市,否則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追回本方案全部已撥財政資金。
八、附則
(一)本方案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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