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答記者問 :拍一拍“經營者”:將在先作品名稱申請注冊為商標,你應該注意這些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召開作品名稱在先權益保護相關案件審理情況通報會,對2019年度至今知產法院審理涉及作品名稱在先權益保護的案件情況、特點及考量因素進行了通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通報內容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在司法實踐中,對作品名稱作為在先權益予以保護,體現出什么司法導向?對經營者在申請注冊商標時有什么提示?
宋魚水副院長:
司法機關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加強對商標授權確權案件的司法審查,制止商標惡意注冊行為,規范商標注冊和使用秩序,助力優化營商環境。對“功夫熊貓”、“鐵臂阿童木”、“王者榮耀”等具有知名度的作品名稱給予保護,體現出倡導誠實守信、尊重知識產權、保護在先權利的司法態度,有助于避免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充分發揮商標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經營者在申請注冊商標時,要增強自主品牌意識,注重品牌培育,告別仿冒、搭便車、傍名牌等行為。
現階段知識產權已經發展到活躍階段,社會逐步意識到自主打造品牌、創造自身價值的重要意義,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2、在商標法中,是否還有其他條款可以對惡意注冊行為予以規制?
張曉津庭長:
對于惡意注冊行為,我國商標法從多個條款對商標惡意注冊行為予以規制,形成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
發布會涉及的在先權益保護的相關案件適用的是《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前半段“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第三十二條后半段也規定了申請商標注冊“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后半段的目的在于制止對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的搶注行為。
2019年修訂的《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該條規定的出臺,體現出商標法加大制止商標囤積行為、打擊惡意注冊行為的力度。
此外,《商標法》第十三條是關于禁止復制、摹仿或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的規定;第三十條是規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搶注他人注冊商標的條款;第十五條是對代理人或代表人搶注的規制;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則是對大量搶注他人權利標識或公共資源標識,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擾亂商標注冊秩序行為的規制條款,對“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予以規制。
例如,在“冰雪奇緣”系列案中,一部分案件通過作品名稱在先權益予以保護,另一部分案件中,因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超出《冰雪奇緣》作品知名度所及于的范圍,法院通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予以規制。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法院會根據當事人主張的理由,并結合相關法律,規制惡意注冊行為,建設誠信的商標注冊和使用秩序。
3、在判斷是否構成侵犯作品名稱在先權益時,其中一點考量因素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人主觀上存在惡意,請問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主觀惡意,有哪些考量因素?
張寧法官:
善意或者惡意屬于當事人心理活動的范疇,需要根據其客觀行為表現,結合日常經驗法則等因素綜合判斷。
在判斷是否侵犯作品名稱在先權益時,如果某部作品的知名度的影響力能夠及于商標注冊人,那么商標申請人主觀上對作品的知名度是一種明知狀態。
在明知的狀態下,商標申請人仍然在相同或相近的領域注冊相同或相近的標識,意在造成相關公眾混淆,一般可以推定這種主觀狀態是非善意的。
在具體的判斷過程中,考慮的因素包括作品影響力的大小、商標申請人所從事的行業、核定商品或服務與作品關聯度的大小,知名作品名稱本身的顯著性以及商標與作品近似的程度等,同時也會結合個案具體情況予以綜合考慮。
來源:北京知產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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