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各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制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更名操作規程(試行)》有關要求,現就高新技術企業更名及整體遷移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01
對于企業名稱發生變化,同時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也發生變化的企業,經地方科技、財政和稅務主管部門審核,確認未發生《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擬提請“簡單更名”的,企業在按照《更名操作規程》有關要求提交“簡單更名”材料的基礎上,新增未發生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的說明材料,地方在更名上報文件中對上述企業未發生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予以明確。
對于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未發生變化的企業,經地方科技、財政和稅務主管部門審核,確認未發生《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擬提請“簡單更名”的,企業提交材料按《更名操作規程》中“簡單更名”要求辦理。
02
對于發生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等變化的企業,經地方科技、財政和稅務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屬于《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擬提請“復雜更名(重大事項變化)”的,若對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與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未發生變化,企業應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在《高新技術企業更名情況表》-《企業基本情況表》-“技術領域”欄中按系統要求勾選與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相同的技術領域,并按照《更名操作規程》有關規定提交復雜更名(重大事項變化)材料。
若對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發生變化,企業應對照《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在《高新技術企業更名情況表》相應欄目中按系統要求重新勾選技術領域,按照《更名操作規程》有關規定提交復雜更名(重大事項變化)材料;若對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發生變化后,不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支持范圍的,地方科技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及時向省高企認定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提請自變化發生年份起取消該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03
對于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地方科技、財政和稅務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屬于《工作指引》中規定的“整體遷移”情況,擬提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繼續有效的,企業須提供“整體遷移”的情況說明(加蓋企業公章)、工商變更證明復印件、稅務事項通知書復印件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同時遷入地科技、財政和稅務主管部門須出具書面提請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繼續有效的報告,并在報告中明確企業屬于《工作指引》中“整體遷移”的情況(加蓋科技、財政和稅務部門公章)。遷入地科技主管部門要指導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辦理相關整體遷移手續。
04
對于經地方科技、財政和稅務部門審核屬于省內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參照本通知第3點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高新技術企業整體遷移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若企業名稱同時發生變化,按照《更名操作規程》和本通知要求一并辦理更名手續,并重新核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和有效期不變。
各省高新技術企業更名和整體遷移工作按照《更名操作規程》以及本通知補充規定辦理。各地科技部門要積極主動會同當地財政、稅務部門認真做好發生更名和整體遷移高新技術企業的服務工作,指導企業及時提交相關材料,并強化責任意識,把好審核關,切實做好更名和整體遷移企業提交材料的審核工作,如有需要,可實地核實企業情況,確保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企業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主體責任,若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并查實,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
01
對于企業名稱發生變化,同時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也發生變化的企業,經地方科技、財政和稅務主管部門審核,確認未發生《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擬提請“簡單更名”的,企業在按照《更名操作規程》有關要求提交“簡單更名”材料的基礎上,新增未發生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的說明材料,地方在更名上報文件中對上述企業未發生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予以明確。
對于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未發生變化的企業,經地方科技、財政和稅務主管部門審核,確認未發生《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擬提請“簡單更名”的,企業提交材料按《更名操作規程》中“簡單更名”要求辦理。
02
對于發生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等變化的企業,經地方科技、財政和稅務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屬于《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擬提請“復雜更名(重大事項變化)”的,若對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與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未發生變化,企業應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在《高新技術企業更名情況表》-《企業基本情況表》-“技術領域”欄中按系統要求勾選與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相同的技術領域,并按照《更名操作規程》有關規定提交復雜更名(重大事項變化)材料。
若對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發生變化,企業應對照《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在《高新技術企業更名情況表》相應欄目中按系統要求重新勾選技術領域,按照《更名操作規程》有關規定提交復雜更名(重大事項變化)材料;若對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發生變化后,不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支持范圍的,地方科技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及時向省高企認定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提請自變化發生年份起取消該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03
對于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地方科技、財政和稅務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屬于《工作指引》中規定的“整體遷移”情況,擬提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繼續有效的,企業須提供“整體遷移”的情況說明(加蓋企業公章)、工商變更證明復印件、稅務事項通知書復印件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同時遷入地科技、財政和稅務主管部門須出具書面提請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繼續有效的報告,并在報告中明確企業屬于《工作指引》中“整體遷移”的情況(加蓋科技、財政和稅務部門公章)。遷入地科技主管部門要指導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辦理相關整體遷移手續。
04
對于經地方科技、財政和稅務部門審核屬于省內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參照本通知第3點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高新技術企業整體遷移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若企業名稱同時發生變化,按照《更名操作規程》和本通知要求一并辦理更名手續,并重新核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和有效期不變。
各省高新技術企業更名和整體遷移工作按照《更名操作規程》以及本通知補充規定辦理。各地科技部門要積極主動會同當地財政、稅務部門認真做好發生更名和整體遷移高新技術企業的服務工作,指導企業及時提交相關材料,并強化責任意識,把好審核關,切實做好更名和整體遷移企業提交材料的審核工作,如有需要,可實地核實企業情況,確保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企業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主體責任,若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并查實,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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