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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01轉版培訓第四章課件模板下載

   日期:2025-02-18 03:26:29     來源:ISO14001認證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901    評論:0
核心提示:ISO14001轉版培訓第四章課件模板下載點此下載《ISO14001轉版培訓第四章課件》其余課件詳情請見培訓知識專欄。第四章 ISO14001:2015標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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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ISO14001:2015標準理解

ISO14001:2015的整體結構

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組織所處的環境

4.1理解組織及其所處的環境

4.2 理解相關方的需求及期望

4.3確定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

4.4環境管理體系

5領導作用

5.1 領導作用和承諾

5.2 環境方針

5.3組織的崗位、責任和權限

6策劃

6.1應對風險和機遇的措施

6.1.1總則

6.1.2環境因素

6.1.3合規義務

6.1.4措施的策劃

6.2環境目標及其實現的策劃

6.2.1環境目標

ISO14001:2015的整體結構

6.2.2實現環境目標措施的策劃

7支持

7.1資源

7.2能力

7.3意識

7.4信息交流

7.4.1總則

7.4.2內部信息交流

7.4.3外部信息交流

7.5文件化信息

7.5.1 總則

7.5.2 創建和更新

7.5.3 文件化信息的控制

8運行

8.1運行策劃和控制

8.2應急準備和響應

9績效評價

9.1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

9.1.1總則

9.1.2合規性評價

9.2內部審核

9.2.1總則

9.2.2內部審核方案

9.3管理評審

10改進

10.1總則

10.2不符合和糾正措施

10.3持續改進

附錄A:本標準使用指南

A.1 總則

A.2結構和術語的說明

A.3概念的說明

A.4 組織所處的環境

A.5領導作用

A.6 策劃

A.7 支持

A.8 運行

A.9績效評價

A.10改進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組織能夠用來提升其環境績效的環境管理體系要求。本標準可供尋求以系統的方式管理其環境責任的組織使用,從而為可持續發展的“環境支柱”做出貢獻。

本標準可幫助組織實現其環境管理體系的預期結果,這些結果將為環境、組織自身和相關方帶來價值。與組織的環境方針保持一致的環境管理體系預期結果包括:

——提升環境績效;

——履行合規義務;

——實現環境目標。 。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規模、類型和性質的組織,并適用于組織基于生命周期觀點確定的其能夠控制或能夠施加影響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的環境因素。本標準未提出具體的環境績效準則。

本標準能夠全部或部分地用于系統地改進環境管理。但是,只有本標準的所有要求都被包含在了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中且全部得以滿足,組織才能聲明符合本標準。

理解要點

1、強調了加強環境績效的環境管理體系要求。

2、強調標準的目的在于用來尋求管理其環境責任。

3、達到可持續環境目標。

4、明確環境管理體系的預期結果。

5、考慮生命周期觀點。

3 術語和定義

ISO14001: 2004

3.8 環境管理體系

3.11 環境方針

3.16 組織

3.13 相關方

ISO14001: 2015

3.1 與組織和領導作用有關的術語

3.1.1 管理體系

3.1.2 環境管理體系

3.1.3 環境方針

3.1.4 組織

3.1.5 最高管理者

3.1.6 相關方

ISO14001: 2004

3.5 環境

3.6 環境因素

3.7 環境影響

3.9 環境目標

3.18 污染預防

3.12 環境指標

ISO14001: 2015

3.2 與策劃有關的術語

3.2.1 環境

3.2.2 環境因素

3.2.3 環境狀況

3.2.4 環境影響

3.2.5 目標

3.2.6 環境目標

3.2.7 污染預防

3.2.8 要求

3.2.9 守法義務

3.2.10 風險

3.2.11 風險和機遇

ISO14001: 2004

X 3.4 文件

X 3.20 記錄

X 3.19 程序

ISO14001: 2015

3.3 與支持和運行有關的術語

3.3.1 能力

3.3.2 文件化信息

3.3.3 生命周期

3.3.4 外包

3.3.5 過程

ISO14001: 2004

X 3.14 內部審核

3.15 不符合

3.3 糾正措施

3.2 持續改進

3.10 環境績效

X 3.1 審核員

X 3.17 預防措施

ISO14001: 2015

3.4 與績效評價和改進有關的術語

3.4.1 審核

3.4.2 符合

3.4.3 不符合

3.4.4 糾正措施

3.4.5 持續改進

3.4.6 有效性

3.4.7 參數(譯注:源自GB/T24031-2001)

3.4.8 監視(或監測)

3.4.9 測量

3.4.10 績效

3.4.11 環境績效

術語和定義的變化小結

新版標準共有術語:33個。

2004版中的20個術語去掉7個,剩余13個;

在2004版剩余的13個術語的定義,大部分做了修改。

新增加術語:20個;

相關方3.1.6

能夠影響決策或活動、受決策或活動影響,或感覺自身受到決策或活動影響的個人或組織(3.1.4)。

示例:相關方可包括顧客、社區、供方、監管部門、非政府組織、投資方和員工。

注1:“感覺自身受到影響”意指組織已知曉這種感覺。

最高管理者(3.1.5)

在最高層指揮并控制組織的一個人或一組人。

注1:最高管理者有權在組織內部授權并提供資源。

注2:若管理體系的范圍僅涵蓋組織的一部分,則最高管理者是指那些指揮并控制組織該部分的人員。

組織的環境(3.2.2)

對組織建立和實現目標的方法有影響的內部和外部結果的組合。

注1:組織的目標可能涉及其產品和服務、投資和對其相關方的行為。

注2:組織環境的概念,除了適用于贏利性組織、還同樣能適用于非贏利或公共服務組織。

注3:在英語中,這一概念常被其他術語,如:商業環境、組織環境或組織生態系統所表述。

注4:了解基礎設施對確定組織環境會有幫助。

環境狀況 (3.2.3)

在某個特定時間點確定的環境的狀態或特征

合規義務(3.2.9)

組織(3.1.4)必須遵守的法律法規要求(3.2.8),以及組織必須遵守或選擇遵守的其他要求。

注1:合規義務是與環境管理體系(3.1.2)相關的。

注2:合規義務可能來自于強制性要求,例如:適用的法律和法規,或來自于自愿性承諾,例如:組織的和行業的標準、合同規定、操作規程、與社團或非政府組織間的協議。

風險 (3.2.10)

不確定性的影響。

注1:影響指對預期的偏離——正面的或負面的。

注2:不確定性是對某一事件、其后果或其可能性缺乏(包括部分缺乏)信息、理解或知識的狀態。

注3:風險通常被描述為潛在“事件”(與“后果”,或兩者的結合。

注4:風險通常以事件后果(包括環境的變化)與相關的事件發生的“可能性”的組合來表示

風險和機遇(3.2.11)

潛在的有害影響(威脅)和潛在的有益影響(機會)。

文件化信息(3.3.2)

組織需要控制并保持的信息,以及承載信息的載體。

注1:文件化信息可能以任何形式和承載載體存在,并可能來自任何來源。

注2:文件化信息可能涉及:

——環境管理體系,包括相關過程;

——為組織運行而創建的信息(可能被稱為文件);

——實現結果的證據(可能被稱為記錄)。

生命周期 (3.3.3)

產品(或服務)系統中前后銜接的一系列階段,從自然界或從自然資源中獲取原材料,直至最終處置。

注1:生命周期階段包括原材料獲取、設計、生產、運輸和(或)交付、使用、壽命結束后處理和最終處置。

外包(3.3.4)

安排外部組織執行組織的部分職能或過程。

注1:盡管外包的職能或過程在管理體系范圍之內,但外部組織不在管理體系覆蓋范圍內。

——參數(3.4.7)

對運行、管理或狀況的條件或狀態的可度量的表述。

監視(3.4.8)

確定體系、過程或活動的狀態

注1:為了確定狀態,可能需要實施檢查、監督或認真地觀察。

環境績效(3.4.11)

與環境因素的管理有關的績效。

注1:對于一個環境管理體系,可能依據組織的環境方針、環境目標或其他準則,運用參數來測量結果。

ISO14001:2015標準核心內容解析(對照2004版)

ISO14001:2015 對比點評

4.2 理解相關方的需要和期望

組織應確定:

a)與環境管理體系有關的相關方;

b)這些相關方的相關需要和期望(如:些需要和期望中要求);

c)這些需要和期望成為合規義務.

1、新增的條款。

2、強調更好地理解相關方的期望,當前,更多人關注環境和社會責任問題,外部相關方必然會影響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

4.3 確定環境管理體系范圍

組織應確定環境管理體系的適用的邊界以建立其范圍。

當確定范圍時,組織應考慮:

a)4.1中的外部或內部問題;

b)涉及4.2中的合規義務;

c)組織的單元、職能和物理邊界;

d)其活動、產品和服務;

e)其行使控制和影響的權力和能力. 一旦范圍明確,具有重要環境因素的(見6.1.2)活動、產品和服務應包括在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內。 該范圍應做為文件化信息保持,且相關方應可獲得。

1、從2004版4.1條款的內容獨立出來。

2、增加確定環境管理體系的適用的邊界要求。

3、進一步明確確定范圍時考慮的特定內容。

4、增加相關方可獲得范圍的要求。

4.4 環境管理體系

組織應按照本國際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其環境管理體系,包括所需要的過程和他們的相互作用,以提高環境績效。

當建立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組織應考慮其在4.1和4.2中獲得的知識。

2004版4.1條款的要求

重要變化:

確定實現環境管理體系有關的問題及其影響

強調更好地理解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

確定范圍時考慮特定的要求

ISO14001:2015標準核心內容解析(對照2004版)

ISO14001:2015 對比點評

5 領導作用

5.1 領導作用和承諾

最高管理者應證明其在環境管理體系方面的的領導作用和承諾,通過:

a)對環境管理體系有效性負責;

b)確保環境方針和環境目標得到建立并適合組織的戰略方向和環境;

c)確保環境管理體系要求融入組織業務過程中

d)確保環境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可獲得;

新增的條款。

1、更加強調領導力和其承諾的作用。

2、明確最高管理者應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性負責。

3、明確將環境管理體系整合到組織的業務流程。

e)交流有效環境管理和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f)確保環境管理體系達到其預期的結果;

g)指導和支持員工為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做出貢獻;

h)促進持續改進;

i) 支持其他相關管理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證實其領導作用.

注;本國際標準中提到的“業務”可以廣義解釋為那些組織存在目的的核心活動.

5.2 環境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在明確的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內建立、實施和保持一個環境方針:

a)與組織的目的和環境適當,包括性質、規模和其活動、產品和服務的環境影響

b)提供建立環境目標的框架

c)包括環境保護的承諾,包括污染預防和其他與組織環境有關的特別承諾 注:其他保護環境的承諾可以包括可持續資源的使用、氣候變化減緩和適應、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的保護,或其他相關環境問題

1、在2004版標準4.2要求基礎上進行了擴展。

2、強調與組織有關的特別承諾,包括:可持續資源的使用、氣候變化減緩和適應、生物多樣性、生態系統的保護,或其他相關的環境問題,標準更具針對性。

d)包括實現其合規義務的承諾

e)包括環境管理體系持續改進以加強環境績效的承諾 環境方針應

---保持文件化的信息

---在組織內得到溝通

---相關方可獲得

3、增加實現其合規義務的承諾,突出合規在環境管理體系中的作用。

4、增加環境績效的承諾要求,標準指向性更強

5.3 組織作用、職責和權限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相關作用的職責、權限得到指定并在組織內溝通以促進有效環境管理.

最高管理者應指定職責和權限,為:

a)確保環境管理體系符合本國際標準的要求;

b)報告環境管理體系績效,包括環境績效.

2004版標準4.4.1條款。

不再明確提出管理者代表的要求,但其職責仍然保有。

4 組織所處的環境

4.1理解組織及其所處的環境

組織應確定與其宗旨相關并影響其實現環境管理體系預期結果的能力的外部和內部問題。這些問題應包括受組織影響的或能夠影響組織的環境狀況。

要點理解

4.1旨在針對可能對組織管理其環境職責的方式產生影響(正面的或負面的)的重要問題提供一個高層次的、概念性的理解。這些問題是組織的重要議題,也是需要探討和討論的問題,或是對組織實現其設定的環境管理體系預期結果的能力造成影響的變化著的情況。

與組織所處的環境可能相關的內、外部問題示例如下:

a)與氣候、空氣質量、水質量、土地使用、現存污染、自然資源的可獲得性、生物多樣性等相關的、可能影響組織目的或受組織環境因素影響的環境狀況;

b)外部的文化、社會、政治、法律、監管、財務、技術、經濟、自然以及競爭環境,包括國際的、國內的、區域的和地方的;

c)組織內部特征或條件,例如:其活動、產品和服務、戰略方向、文化與能力(即:人員、知識、過程、體系)。

理解組織所處的環境可用于其建立、實施、保持并持續改進其環境管理體系(見4.4)。4.1所確定的內外部問題可能給組織或環境管理體系帶來風險和機遇(見6.1.1至6.1.3)。組織可從中確定那些需要應對和管理的風險和機遇(見6.1.4,6.2,7,8和9.1)。

4.2理解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

組織應確定:

a)與環境管理體系有關的相關方;

b)這些相關方的有關需求和期望(即要求);

  1. )這些需求和期望中哪些將成為其合規義務。

本標準希望組織對那些已確定與其有關的內外部相關方所明示的需求和期望有一個總體的(即高層次非細節性的)理解。組織在確定這些需求和期望中哪些他們必須滿足或選擇滿足時,即合規義務(見6.1.1)時,需考慮其所獲得的知識。

當相關方認為其受到組織有關環境績效的決策或活動的影響時,則組織應考慮該相關方向其告知或披露的相關需求和期望。

相關方的要求不一定是組織必需滿足的要求。一些相關方的要求體現了強制性的需求和期望,因為這些需求和期望已被納入法律、法規、規章、政府或甚至法庭判決的許可和授權中。組織可決定是否自愿接受或采納相關方的其他需求和期望(例如:納入合同關系或簽署自愿性協議)。一旦組織采納,這些需求和期望則成為組織的要求,即成為合規義務,并在策劃環境管理體系(見4.4)時必須予以考慮。對組織合規義務更詳細的分析見6.1.3

4.3確定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

組織應確定環境管理體系的邊界和適用性,以界定其范圍。

確定范圍時組織應考慮:

a)4.1所提及的內、外部問題;

b)4.2所提及的合規義務;

c)其組織單元、職能和物理邊界;

d)其活動、產品和服務;

e)其實施控制與施加影響的權限和能力。

范圍一經確定,在該范圍內組織的所有活動、產品和服務均須納入環境管理體系。

應保持范圍的文件化信息,并可為相關方獲取。

要點理解

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旨在明確環境管理體系所適用的物理和組織邊界,尤其是如果組織屬于某大型組織的一部分時,組織可自主靈活地界定其邊界。可選擇在整個組織內實施本標準,或只在組織的特定部分實施,前提是該部分的最高管理者有權限建立環境管理體系。

確定范圍時,環境管理體系的可信性取決于組織邊界的選取。組織應運用生命周期觀點考慮其對活動、產品和服務能夠實施控制或施加影響的程度。范圍的確定不應用來排除具有或可能具有重要環境因素的活動、產品、服務或設施,或規避其合規義務。

范圍是對在其環境管理體系邊界內組織運行的、真實的并具代表性的闡述,且不應當對相關方造成誤導。

旦組織宣稱符合本標準,則要求組織對范圍的聲明可為相關方獲取。

4.4環境管理體系

為實現組織的預期結果,包括提高其環境績效,組織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并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包括所需的過程及其相互作用。

組織建立并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應考慮4.1和4.2獲得的知識。

要點理解

組織有權力和責任決定如何滿足本標準要求,包括以下事項的詳略程度:

a)建立一個或多個過程,以確信它(們)按策劃得以控制和實施,并實現期望的結果;

b)將環境管理體系要求融入其各項業務過程中,例如:設計和開發、采購、人力資源、營銷和市場等;

c)將與組織所處的環境(見4.1)和相關方要求(見4.2)有關的問題納入其環境管理體系。

若本標準針對組織內一個或多個特定部分實施,則可采用組織其他部分制定的方針、過程和文件化信息來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只要它們適用于那個(些)特定部分。

5領導作用

5.1領導作用與承諾

最高管理者應證實其在環境管理體系方面的領導作用和承諾,通過:

a)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性負責;

b)確保建立環境方針和環境目標,并確保其與組織的戰略方向及所處的環境相一致;

c)確保將環境管理體系要求融入組織的業務過程;

d)確保可獲得環境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

e)就有效環境管理的重要性和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進行溝通;

f)確保環境管理體系實現其預期結果;

g)指導并支持員工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做出貢獻

h)促進持續改進;

i)支持其他相關管理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證實其領導作用。

注:本標準所提及的“業務”可從廣義上理解為涉及組織存在目的的那些核心活動。

要點理解

為了證明領導作用和承諾,最高管理者負有環境管理體系有關的特定職責,應當親自參與或進行指導。最高管理者可向他人委派這些行動的職責,但有責任確保這些行動得到實施。

有些單位,環境管理體系由管代負責,最高管理者對環境管理不聞不問,對環境績效及守法性一無所知,顯然不符合要求。

5.2環境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在確定的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內建立、實施并保持環境方針,環境方針應:

a)適合于組織的宗旨和組織所處的環境,包括其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規模和環境影響;

b)為制定環境目標提供框架;

c)包括保護環境的承諾,其中包含污染預防及其他與組織所處環境有關的特定承諾;

注:保護環境的其他特定承諾可包括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

d)包括履行其合規義務的承諾;

e)包括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以提高環境績效的承諾。

環境方針應:

——保持文件化信息;

——在組織內得到溝通;

——可為相關方獲取。

要點理解

環境方針是聲明承諾的一系列原則,最高管理者在這些承諾中概述了組織支持并提升其環境績效的意圖。環境方針使組織能夠制定其環境目標(見6.2),采取措施實現環境管理體系的預期結果,并實現持續改進(見10)。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方針的三項基本承諾:

a)保護環境;

b)履行組織的合規義務;

c)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以提升環境績效。

這些承諾體現在組織為滿足本標準特定要求所建立的過程中,以確保一個堅實、可信和可靠的環境管理體系。

保護環境的承諾不僅是通過污染預防防止有害的環境影響,還要保護自然環境免遭因組織的活動、產品和服務而導致的危害與退化。組織追求的特定承諾應當與其所處的環境,包括當地的或地區的環境狀況相關。這些承諾可能提及,例如:水質量、再循環或空氣質量的問題,并可能包括與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保護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統,以及環境修復相關的承諾。

所有承諾均很重要,某些相關方特別關注組織履行其合規義務的承諾,尤其是滿足適用法律法規要求的承諾。

本標準規定了一系列與該承諾相關的相互關聯的要求,包括下列需求:

——確定合規義務;

——確保按照這些合規義務實施運行;

——評價合規義務的履行情況;

——糾正不符合。

5.3組織的崗位、職責和權限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在組織內部分配并溝通相關崗位的職責和權限。

最高管理者應對下列事項分配職責和權限:

a)確保環境管理體系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b)向最高管理者報告環境管理體系的績效,包括環境績效。

要點理解

參與組織環境管理體系的人員應當對其在遵守本標準要求和實現預期結果方面的崗位、職責和權限有清晰的理解。

5.3識別的特定崗位和職責可分派給某一個人,有時被稱為“管理者代表”,也可由幾個人分擔,或分派給最高管理層的某成員。

6策劃

6.1應對風險和機遇的措施

6.1.1總則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6.1.1至6.1.4的要求所需的過程。

策劃環境管理體系時,組織應考慮:

a)4.1所提及的問題;

b)4.2所提及的要求;

c)其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

并且,應確定與環境因素(見6.1.2)、合規義務(見6.1.3)、4.1和4.2中識別的其他問題和要求相關的需要應對的風險和機遇,以:——確保環境管理體系能夠實現其預期結果;

——預防或減少不期望的影響,包括外部環境狀況對組織的潛在影響;

——實現持續改進。

組織應確定其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內的潛在緊急情況,特別是那些可能具有環境影響的潛在緊急情況。

組織應保持:

——需要應對的風險和機遇的文件化信息;

——6.1.1至6.1.4中所需過程的文件化信息,其程度應足以確信這些過程按策劃實施

要點理解

6.1.1建立過程的總體目的在于確保組織能夠實現其環境管理體系的預期結果,預防或減少非預期影響以實現持續改進。組織可通過確定其需要應對的風險和機遇,策劃措施進行處理來確保實現。這些風險和機遇可能與環境因素、合規義務,其他問題,或其他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有關。

環境因素(見A.6.1.2)可能產生與有害環境影響、有益環境影響和其他對組織的影響有關的風險和機遇。可將確定與環境因素有關的風險和機遇作為重要性評價的一部分,也可單獨確定。合規義務(見A.6.1.3)可能產生風險和機遇,例如:未履行合規義務可損害組織的聲譽或導致訴訟;或更多地履行合規義務,能夠提升組織的聲譽。

組織也可能存在與其他問題有關的風險和機遇,包括環境狀況,或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這些都可能影響組織實現其環境管理體系預期結果的能力。例如:

a)由于員工文化或語言的障礙,未能理解當地的工作程序而導致的環境泄漏;

b)因氣候變化而導致的可影響組織的建筑物或場地的洪澇的增強;

c)由于經濟約束導致缺乏可獲得的資源來保持一個有效的環境管理體系;

d)通過政府財政資助引進新技術,可能改善空氣質量;

e)旱季缺水可能影響組織排放控制設備的運行能力。

緊急情況是非預期的或突發的事件,需要緊急采取特殊應對能力、資源或過程加以預防或減輕其實際或潛在的后果。緊急情況可能導致有害環境影響或對組織造成其他影響。

組織在確定潛在的緊急情況(例如:火災、化學品溢出、惡劣天氣)時,應當考慮以下內容:

——現場危險物品(例如:易燃液體、貯油箱、壓縮氣體)的性質;

——緊急情況最有可能的類型和規模;

——附近設施(例如:工廠、道路、鐵路線)的潛在緊急情況。

盡管須確定和應對風險和機遇,但并不要求進行正式的風險管理或文件化的風險管理過程。組織可自行選擇確定風險和機遇的方法。方法可涉及簡單的定性過程或完整的定量評價,這取決于組織運行所處的環境。

識別風險和機遇(見6.1.1-6.1.3)是措施的策劃(見6.1.4)并建立環境目標(見6.2)的輸入。

6.1.2環境因素

組織應在所界定的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內,確定其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能夠控制和能夠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及其相關的環境影響。此時應考慮生命周期觀點。

確定環境因素時,組織必須考慮:

a)變更,包括已納入計劃的或新的開發,以及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和服務;

b)異常狀況和可合理預見的緊急情況。

組織應運用所建立的準則,確定那些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即重要環境因素。

適當時,組織應在其各層次和職能間溝通其重要環境因素。

組織應保持以下內容的文件化信息:

——環境因素及相關環境影響;

——用于確定其重要環境因素的準則;

——重要環境因素。

注:重要環境因素可能導致與有害環境影響(威脅)或有益環境影響(機會)相關的風險和機遇。

要點理解

組織確定其環境因素和相關環境影響,進而確定那些需要通過其環境管理體系進行管理的重要環境因素。

全部地或部分地由環境因素給環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稱為環境影響。環境影響可能發生在地方、區域或是全球范圍,且可能是直接的、間接的或自然累積的影響。環境因素和環境影響之間是因果關系。

確定環境因素時,組織要考慮生命周期觀點。但并不要求進行詳細的生命周期評價,只需認真考慮可被組織控制或影響的生命周期階段就足夠了。產品或服務的典型生命周期階段包括原材料獲取、設計、生產、運輸和(或)交付、使用、壽命結束后處理和最終處置。適用的生命周期階段將根據活動、產品和服務的不同而不同。

組織需要確定其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內的環境因素。必須考慮與其現在的及過去的活動、產品和服務,計劃的或新的開發,新的或修改的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相關的預期的和非預期的輸入和輸出。運用的方法應當考慮6.1中識別的正常的和異常的運行狀況、關閉與啟動狀態,以及可合理預見的緊急情況。應當注意之前曾發生過的緊急情況。

組織不必單個考慮每個產品、組件或原材料以確定和評價其環境因素。當這些活動、產品和服務具有相同特性時,可對其進行分組或分類。確定其環境因素時,組織可能考慮下列事項:

a)向大氣的排放

b)向水體的排放;

c)向土地的排放;

d)原材料和自然資源的使用;

e)能源使用;

f)能量釋放,例如:熱能、輻射、振動(噪音)和光能;

g)廢物和(或)副產品的產生;

h)空間的使用。

除組織能夠直接控制的環境因素外,組織還應確定是否存在其能夠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這些環境因素可能與組織使用的由其他方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有關,也可能與組織向外部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有關,包括外包過程相關的產品和服務。對于組織向其他方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組織可能僅對產品和服務的使用與壽命結束后處理具有有限的影響。但任何情況下均由組織確定其能夠實施控制的程度,其能夠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以及其選擇施加這種影響的程度。

應當考慮與組織活動、產品和服務相關的環境因素,例如:

——其設施、過程、產品和服務的設計和開發;

——原材料的獲取,包括開采;

——運行或制造過程,包括倉儲;

——設施、組織資產和基礎設施的運行和維護;

——外部供方的環境績效和實踐;

——產品運輸和服務交付,包括包裝;

——產品存儲、使用和壽命結束后處理;

——廢物管理,包括再利用、翻新、再循環和處置。

確定重要環境因素的方法不是唯一的。但所使用的方法與準則應當提供一致的結果。組織應設立確定其重要環境因素的準則。環境準則是評價環境因素首要的和最低的準則。可能與環境因素有關的準則包括,例如:類型、規模、頻次等,可能與環境影響有關的準則包括,例如:規模、嚴重程度、持續時間、暴露時間等,也可運用其他準則。當僅考慮某項環境準則時,一項環境因素可能不是重要環境因素,但當考慮了其他準則時,它或許可能達到或超過確定重要性的門檻值。這些其他準則可能包括組織的問題,例如:法律要求或相關方的關注。這些其他準則的運用不應使重要因素基于其環境影響而降級。

某項重要環境因素可能導致一種或多種重大環境影響,因此可能導致需要處理的風險和機遇,以確保組織能夠實現其環境管理體系的預期結果。

6.1.3合規義務

組織應:

a)確定并獲取與其環境因素有關的合規義務;

b)確定如何將這些合規義務應用于組織;

c)在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其環境管理體系時必須考慮這些合規義務。

組織應保持其合規義務的文件化信息。

注:合規義務可能會給組織帶來風險和機遇。

要點理解

組織需詳細確定其在4.2中識別的適用于其環境因素的合規義務,并確定這些合規義務如何適用于組織。合規義務包括組織須遵守的法律法規要求,及組織須遵守的或選擇遵守的其他要求。

適用時,與組織環境因素相關的強制性法律法規要求可能包括:

a)政府機構或其他相關權力機構的要求;

b)國際的、國家的和地方的法律法規;

c)許可、執照或其他形式授權中規定的要求;

d)監管機構頒布的法令、條例或指南;

e)法院或行政的裁決;

合規義務也包括組織須采納或選擇采納的,與其環境管理體系有關的其他相關方的要求。適用時,這些要求可能包括:

——與社會團體或非政府組織達成的協議;

——與公共機關或客戶達成的協議;

——組織的要求;

——自愿性原則或業務守則;

——自愿性環境標志或環境承諾;

——組織簽訂的合同約定的義務;

——相關的組織標準或行業標準。

6.1.4措施的策劃

組織應策劃:

a)采取措施管理其:

1)重要環境因素;

2)合規義務;

3)6.1.1所識別的風險和機遇。

b)如何:

1)在其環境管理體系過程(見6.2,7,8和9.1)中或其他業務過程中融入并實施這些措施;

2)評價這些措施的有效性(見9.1)。

當策劃這些措施時,組織應考慮其可選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

要點理解

組織需在高層面上策劃環境管理體系中應采取的措施,以管理其重要環境因素、合規義務,以及6.1.1識別的、組織優先考慮的風險和機遇,以實現其環境管理體系的預期結果。

策劃的措施可包括建立環境目標(見6.2),或可獨立或整合融入其他的環境管理體系過程。也可通過其他管理體系提出一些措施,例如:通過那些與職業健康安全或業務連續性有關的管理體系;或通過與風險、財務或人力資源管理相關的其他業務過程提出一些措施。當考慮其技術選項時,組織應當考慮在經濟可行、成本效益高和適用的前提下,采用最佳可行技術。但這并不意味著組織必須使用環境成本核算的方法學。

6.2環境目標及其實現的策劃

6.2.1環境目標

組織應針對其相關職能和層次建立環境目標,此時須考慮組織的重要環境因素及相關的合規義務,并考慮其風險和機遇。

環境目標應:

a)與環境方針一致;

b)可測量(可行時);

c)得到監視;

d)予以溝通;

e)適當時予以更新。

組織應保持環境目標的文件化信息。

6.2.2實現環境目標措施的策劃

策劃如何實現環境目標時,組織應確定:

a)要做什么;

b)需要什么資源;

c)由誰負責;

d)何時完成;

e)如何評價結果,包括用于監視實現其可測量的環境目標的進程所需的參數(見9.1.1)。

組織應考慮如何能將實現環境目標的措施融入其業務過程。

要點理解

最高管理者可從戰略層面、戰術層面或運行層面來制定環境目標。戰略層面包括組織的最高層次,其目標能夠適用于整個組織。戰術和運行層面可能包括針對組織內具體單元或職能的環境目標,應當與組織的戰略方向相一致。

應當與在組織控制下工作的、具備影響實現環境目標能力的人員溝通環境目標。

“必須考慮重要環境因素”的要求并不意味著必須針對每項重要環境因素制定一個環境目標,而是制定環境目標時應優先考慮這些重要環境因素。

“與環境方針保持一致”指環境目標是與最高管理者在環境方針中做出的承諾保持完全的對應和協調,包括持續改進的承諾。

選擇參數來評價可測量的環境目標的實現情況。“可測量”指可能使用與規定尺度有關的定性的或定量的方法,以確定是否實現了環境目標。“可行時”表示某些情況下可能無法測量環境目標。但重要的是組織需能夠確定環境目標是否得以實現。

關于環境參數的附加信息見GB/T24031。

7支持

7.1資源

組織應確定并提供建立、實施、 保持和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

要點理解

資源是環境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和改進,以及提升環境績效所必需的。最高管理者應當確保那些負有環境管理職責的人員得到必需的資源支持。內部資源可由外部供方補充。

資源可能包括人力資源、自然資源、基礎設施、技術和財務資源。例如:人力資源包括專業技能和知識;基礎設施資源包括組織的建筑、設備、地下儲罐和排水系統等。

7.2能力

組織應:

a)確定在其控制下工作,對組織環境績效和履行合規義務的能力有影響的人員所需的能力;

b)基于適當的教育、培訓或經歷,確保這些人員能夠勝任工作;

c)確定與其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相關的培訓需求;

d)適當時,采取措施以獲得所必需的能力,并評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注:適當措施可能包括,例如:向現有員工提供培訓和指導,或重新委派其職務;或聘用、雇傭勝任的人員。

組織應保留適當的文件化信息作為能力的證據。

要點理解

本標準的能力要求適用于那些可能影響組織環境績效的、在組織控制下工作的人員,包括:

    )其工作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人員;

    )被委派了環境管理體系職責的人員,包括:

  1. )確定并評價環境影響或合規義務;

  2. )為實現環境目標做出貢獻;

  3. )對緊急情況做出響應;

  4. )實施內部審核;

  5. )實施合規性評價。

  6. 意識

組織應確保在其控制下工作的人員意識到:

    )環境方針;

    )與他們的工作相關的重要環境因素和相關的實際或潛在的環境影響;

    )他們對環境管理體系有效性的貢獻,包括對提高環境績效的貢獻;

    )不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包括未履行組織的合規義務的后果。

要點理解

對環境方針的認知不應當理解為需要熟記承諾或在組織控制下工作的人員保存有文件化的環境方針的復本。而是這些人員應當意識到環境方針的存在、目的及他們在實現承諾中所起的作用,包括他們的工作如何能影響組織履行其合規義務的能力

  1. 信息交流

  2. 總則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與環境管理體系有關的內部與外部信息交流所需的過程,包括:

    )信息交流的內容;

    )何時進行信息交流;

    )與誰進行信息交流;

    )如何進行信息交流。

策劃信息交流過程時,組織應:

考慮其合規義務;

確保所交流的環境信息與環境管理體系形成的信息一致且真實可信。

組織應對其環境管理體系相關的信息交流做出響應。

適當時,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其信息交流的證據。

  1. 內部信息交流

組織應:

    )在其各職能和層次間就環境管理體系的相關信息進行內部信息交流,適當時,包括交流環境管理體系的變更;

    )確保其信息交流過程能夠促使在其控制下工作的人員對持續改進做出貢獻。

  1. 外部信息交流

組織應按其建立的信息交流過程的規定及其合規義務的要求,就環境管理體系的相關信息進行外部信息交流。

要點理解

信息交流使組織能夠提供并獲得與其環境管理體系相關的信息,包括與其重要環境因素、環境績效、合規義務和持續改進建議相關的信息。信息交流是一個雙向的過程,包括在組織的內部和外部。

組織在建立其信息交流過程時,應當考慮內部組織結構,以確保與最適當的職能和層次進行信息交流。采用一種方式可能就足以滿足多個不同相關方的需求,而對于個別相關方提出的特殊需求,可能需要多種信息交流方式。

組織所接收的信息可能包括相關方對組織環境因素管理有關的特定信息的需求,或可能包括對組織實施管理的方式的總體印象或看法。這些印象和看法可能是正面或是負面的。若是負面看法(例如:投訴),則重要的是組織要及時給出清晰的回復。對這些投訴進行事后分析能得出有價值的信息,可用于尋找改進環境管理體系的機會。

信息交流應當具有下列特性:

a)透明化,即組織對其獲得報告內容的方式是公開的;

b)適當性,以使信息滿足相關方的需求,并促使其參與;

c)真實性,不誤導那些相信信息報告的人員;

d)事實性、準確性與可信性;

e)不排除相關信息;

f)使相關方可理解。

7.5文件化信息

7.5.1總則

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應包括:

a)本標準要求的文件化信息;

b)組織確定的實現環境管理體系有效性所必需的文件化信息。

注:不同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文件化信息的復雜程度可能不同,取決于:

——組織的規模及其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的類型;

——證明履行其合規義務的需要;

——過程的復雜性及其相互作用;

在組織控制下工作的人員的能力。

  • 創建和更新

    創建和更新文件化信息時,組織應確保適當的:

      )識別和描述(例如:標題、日期、作者或文獻編號)

      )形式(例如:語言文字、軟件版本、圖表)與載體(例如:紙質、電子);

      )評審和批準,以確保適宜性和充分性。

    1. 文件化信息的控制

    環境管理體系及本標準要求的文件化信息應予以控制,以確保其:

      )在需要的時間和場所均可獲得并適用;

      )受到充分的保護(例如:防止失密、不當使用或完整性受損)。

    為了控制文件化信息,適用時,組織應采取以下措施:

    分發、訪問、檢索和使用;

    存儲和保護,包括保持易讀性;

    變更的控制(例如:版本控制);

    保留和處置。

    組織應識別所確定的對環境管理體系策劃和運行所需的來自外部的文件化信息,適當時,應對其予以控制。

    注:“訪問”可能指只允許查閱文件化信息的決定,或可能指允許并授權查閱和更改文件化信息的決定。

    要點理解

    組織應當創建并保持充分的文件化信息,以確保實施適宜、充分和有效的環境管理體系。首要關注點應當放在環境管理體系的實施和環境績效,而非復雜的文件化信息控制系統。

    除了本標準特定條款所要求的文件化信息外,組織可針對透明性、責任、連續性、一致性、培訓,或易于審核等目的,選擇創建附加的文件化信息。

    可使用最初并非以環境管理體系的目的而創建的文件化信息。環境管理體系的文件化信息可與組織實施的其他管理體系信息相整合。文件化信息不一定以手冊的形式呈現。

    1. 運行

    2. 運行策劃和控制

    組織應建立、實施、控制并保持滿足環境管理體系要求以及實施6.1和6.2所識別的措施所需的過程,通過:

    建立過程的運行準則;

    按照運行準則實施過程控制。

    注:控制可包括工程控制和程序控制。控制可按層級(例如:消除、替代、管理)實施,并可單獨使用或結合使用。

    組織應對計劃內的變更進行控制,并對非預期性變更的后果予以評審,必要時,應采取措施降低任何有害影響。

    組織應確保對外包過程實施控制或施加影響。應在環境管理體系內規定對這些過程實施控制或施加影響的類型與程度。

    從生命周期觀點出發,組織應:

      )適當時,制定控制措施,確保在產品或服務設計和開發過程中,考慮其生命周期的每一階段,并提出環境要求;

      )適當時,確定產品和服務采購的環境要求;

      )與外部供方(包括合同方)溝通其相關環境要求;

      )考慮提供與產品或服務的運輸或交付、使用、壽命結束后處理和最終處置相關的潛在重大環境影響的信息的需求。

    組織應保持必要的文件化信息,以確信過程已按策劃得到實施。

    要點理解

    運行控制的類型和程度取決于運行的性質、風險和機遇、重要環境因素及合規義務。組織可靈活選擇確保過程有效和實現預期結果所需的運行控制方法的類型,可以是單一或組合方式。此類方法可能包括:

      )設計一個或多個防止錯誤并確保一致性結果的過程;

      )運用技術來控制一個或多個過程并預防負面結果(即工程控制);

      )啟用能勝任的人員,確保獲得預期結果;

      )按規定的方式實施一個或多個過程;

      )監視或測量一個或多個過程,以檢查結果;

      )確定所需使用的文件化信息及其數量。

    為對外包過程或對產品和服務的供方實施控制或施加影響,組織可基于對下列因素的考慮,決定其自身在業務過程(例如:采購過程)中所需的控制程度。例如:

    知識、能力和資源,包括:

    外部供方滿足組織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能力;

    組織確定適當控制或評價控制充分性的技術能力。

    產品和服務對組織實現其環境管理體系預期結果的能力所具有的重要性和潛在影響;

    對過程控制進行共享的程度;

    通過采用其一般的采購過程實現所需的控制的能力;

    可獲得的改進機會。

    當一個過程被外包或當產品和服務由外部供方提供時,組織實施控制或施加影響的能力可能發生由直接控制向有限控制或不能影響的變化。某些情況下,發生在組織現場的外包過程可能直接受控;而另一些情況下,組織影響外包過程或外部供方的能力可能是有限的。

    在確定與外部供方,包括合同方有關的運行控制的程度和類型時,組織可考慮以下一個或多個因素,

    例如:

    環境因素和相關的環境影響;

    與組織制造產品或提供服務相關的風險和機遇;

    組織的合規義務;

    關于生命周期觀點的信息見A.6.1.2。

    外包過程是滿足下述所有條件的一種過程:

    在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之內;

    對于組織的運行是必需的;

    對實現組織環境管理體系預期結果是必須的;

    組織保有符合要求的責任;

    相關方認為該過程是由與外部供方有關系的組織實施的。

    環境要求是組織建立并與其相關方(例如:采購、顧客、外部供方等內部職能)進行溝通的關于組織環境相關的需求和期望。

    組織的某些重大環境影響可能發生在產品或服務的運輸、交付、使用、壽命結束后處理或最終處置階段。通過提供信息,組織可能預防或減輕這些生命周期階段的有害環境影響。

    1. 應急準備和響應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對6.1.1中識別的潛在緊急情況進行應急準備并做出響應所需的過程。

    組織應:

      )通過策劃措施做好響應緊急情況的準備,以預防或減輕它所帶來的有害環境影響;

      )對實際發生的緊急情況做出響應;

      )根據緊急情況和潛在環境影響的程度,采取相適應的措施預防或減輕緊急情況帶來的后果d)可行時,定期試驗所策劃的響應措施;

    1. )定期評審并修訂過程和策劃的響應措施,特別是發生緊急情況后或進行試驗后;

    2. )適用時,向有關的相關方,包括在組織控制下工作的人員提供應急準備和響應相關的信息和培訓。

    組織應保持必要的文件化信息,以確信過程按策劃予以實施。

    要點理解

    以一種適合于組織特別需求的方式,對緊急情況做出準備和響應是每個組織的職責。關于確定緊急情況的信息見A.6.1.1。

    策劃應急準備和響應過程時,組織應當考慮:

      )響應緊急情況的最適當的方法;

      )內部和外部信息交流過程;

      )預防或減輕環境影響所需的措施;

      )針對不同類型緊急情況所采取的減輕和響應措施;

      )開展緊急情況后評估以確定并實施糾正措施的需求;

      )定期試驗策劃的應急響應措施;

      )對應急響應人員進行培訓;

      )關鍵人員和救助機構名錄,包括詳細的聯系方式(例如:消防部門、泄漏清理服務部門);

      )疏散路線和集合地點;

      )從鄰近組織獲得相互援助的可能性。

    1. 績效評價

    2. 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

    3. 總則

    組織應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其環境績效。

    組織應確定:

      )需要監視和測量的內容:

      )適用時,監視、測量、分析與評價的方法,以確保有效的結果;

      )組織評價其環境績效所依據的準則和適當的參數;

      )何時應實施監視和測量;

      )何時應分析和評價監視和測量結果。

    適當時,組織應確保使用經校準或經驗證的監視和測量設備,并對其予以維護。

    組織應評價其環境績效和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組織應按其建立的信息交流過程的規定及其合規義務的要求,就有關環境績效的信息進行內部和外部信息交流。

    組織應保留適當的文件化信息,作為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結果的證據。

    要點理解

    1. )何時應分析和評價監視和測量結果。

    適當時,組織應確保使用經校準或經驗證的監視和測量設備,并對其予以維護。

    組織應評價其環境績效和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組織應按其建立的信息交流過程的規定及其合規義務的要求,就有關環境績效的信息進行內部和外部信息交流。

    組織應保留適當的文件化信息,作為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結果的證據。

    要點理解

    當確定應當監視和測量的內容時,除了環境目標的進展外,組織應當考慮其重要環境因素、合規義務和運行控制。

    組織應當在其環境管理體系中規定進行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所使用的方法,以確保:

      )監視和測量的時機與分析和評價結果的需求相協調;

      )監視和測量的結果是可靠的、可重現的和可追溯的;

      )分析和評價是可靠的和可重現的,并能使組織報告趨勢;

    應當向具有職責和權限的人報告對環境績效分析和評價的結果以便啟動適當的措施。 。

    1. 合規性評價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評價其合規義務履行情況所需的過程。

    組織應:

      )確定實施合規性評價的頻次;

      )評價合規性,必要時采取措施;

      )保持其合規情況的知識和對其合規情況的理解。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合規性評價結果的證據。

    要點理解

    合規性評價的頻次和時機可能根據要求的重要性、運行條件的變化、合規義務的變化,以及組織以往績效而有所不同。組織可能使用多種方法保持其對合規狀態的認知和理解,但所有合規義務均需定期予以評價。

    如果合規性評價結果表明未遵守法律法規要求,組織則需要確定并采取必要措施以實現合規性,這可能需要與監管部門進行溝通,并就采取一系列措施滿足其法律法規要求簽訂協議。協議一經簽訂,則成為合規義務。

    若不合規項通過環境管理體系過程已予以識別并糾正,則不合規項不必升級為不符合。與合規性相關的不符合,即使尚未導致實際的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也需要予以糾正。

    1. 內部審核

    2. 總則

    組織應按計劃的時間間隔實施內部審核,以提供下列環境管理體系的信息:

      )是否符合:

    1. )組織自身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

    2. )本標準的要求;

    3. )是否得到了有效的實施和保持。

    9.2.2 內部審核方案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內部審核方案,包括實施審核的頻次、方法、職責、策劃要求和內部審核報告。

    建立內部審核方案時,組織必須考慮相關過程的環境重要性、影響組織的變化以及以往審核的結果。

    組織應:

      )規定每次審核的準則和范圍;

      )選擇審核員并實施審核,確保審核過程的客觀性與公正性;

      )確保向相關管理者報告審核結果。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審核方案實施和審核結果的證據。

    要點理解

    無論何地,只要可行,審核員均應當獨立于被審核的活動,并應當在任何情況下均以不帶偏見、不帶利益沖突的方式進行審核。

    內部審核所識別的不符合應采取適當的糾正措施。

    考慮以往的審核結果時,組織應當考慮以下內容:

      )以往識別的不符合及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內外部審核的結果。

    1. 管理評審

    最高管理者應按計劃的時間間隔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其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管理評審應包括對下列事項的考慮:

      )以往管理評審所采取措施的狀況;

      )以下方面的變化

    1. )與環境管理體系相關的內外部問題;

    2. )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包括合規義務

    3. )其重要環境因素;

    4. )風險和機遇。

    5. )環境目標的實現程度;

    6. )組織環境績效方面的信息,包括以下方面的趨勢:

    7. )不符合和糾正措施;

    8. )監視和測量的結果;

    9. )其合規義務的履行情況;

    10. )審核結果。

    11. )資源的充分性;

    12. )來自相關方的有關信息交流,包括抱怨;

    13. )持續改進的機會。

    管理評審的輸出應包括:

    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結論;

    與持續改進機會相關的決策;

    與環境管理體系變更的任何需求相關的決策,包括資源;

    環境目標未實現時需要采取的措施;

    如需要,改進環境管理體系與其他業務過程融合的機遇;

    任何與組織戰略方向相關的結論。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管理評審結果的證據。

    要點理解

    管理評審應當是高層次的,不必對詳盡信息進行徹底評審。不需要同時處理所有管理評審主題,評審可在一段時期內開展,并可能成為定期安排的管理活動的一部分,例如:董事會議或運營會議。它不需要成為一項單獨的活動。

    最高管理者應當評審來自相關方的抱怨,以確定改進的機會。

    關于將管理評審作為變更管理的一部分的信息,見A.1。

    適宜性”指環境管理體系如何適合于組織、其運行、文化及業務系統。“充分性”指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是否符合本標準要求并予以適當地實施。“有效性”指是否正在實現所預期的結果

    10 改進

    10.1 總則

    組織應確定改進的機會(見9.1,9.2和9.3),并實施必要的措施實現其環境管理體系的預期結果。

    要點理解

    組織采取措施改進時應當考慮環境績效分析和評價、合規性評價、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的結果。

    改進的示例包括糾正措施、持續改進、突破性變更、革新和重組。

    1. 不符合和糾正措施

    發生不符合時,組織應:

      )對不符合做出響應,適用時:

    1. )采取措施控制并糾正不符合;

    2. )處理后果,包括減輕有害的環境影響;

    3. )通過以下方式評價消除不符合原因的措施需求,以防止不符合再次發生或在其他地方發生:

    4. )評審不符合;

    5. )確定不符合的原因;

    6. )確定是否存在或是否可能發生類似的不符合

    7. )實施任何所需的措施;

    8. )評審所采取的任何糾正措施的有效性;

    9. )必要時,對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變更。

    糾正措施應與所發生的不符合造成影響(包括環境影響)的重要程度相適應。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下列事項的證據:

    不符合的性質和所采取的任何后續措施;

    任何糾正措施的結果。

    要點理解

    環境管理體系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作為預防性的工具。預防措施的概念目前包含在4.1(即理解組織及其所處的環境)和6.1(即應對風險和機遇的措施)中。

    1. 持續改進

    組織應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與有效性,以提升環境績效。

    要點理解

    支持持續改進的措施的等級、程度與時間表由組織確定。通過整體運用環境管理體系或改進其一個或多個要素,可能提升環境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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