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是東盟國家中知識產權管理最為規范的國家,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比較完整。
一、新加坡知識產權法體系
新加坡的知識產權法律框架比較完善,其通過單獨立法保護專利、外觀設計、商標、著作權、植物新品種、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多種類型的知識產權。
新加坡主要有《專利法》、《注冊外觀設計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新加坡也是世界主要知識產權公約及條約的簽署國,先后加入了《專利合作條約》、《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巴黎公約》、《紐約公約》、《新加坡調解公約》等。
新加坡的國內法及其所加入的國際公約、條約共同構成了新加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依據。
1、發明專利
在新加坡,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為申請之日起20年。
專利授權前,第三方可以依據新加坡2021年10月正式引入的《專利申請第三方意見(TPO)規定》,對發明是否可申請(即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實用性)提出意見。
專利授權后,新加坡知識產權局(IPOS)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依職權撤銷已經授權的專利。撤銷申請分為獨立于侵權案件的撤銷申請和侵權案件中的撤銷申請。
2022年,新加坡引入了授權后復審程序,根據該程序,任何人都可以對已授予的專利提出復審請求,包括專利權所有人。復審結果有以下四種可能:專利保持其原有形式;專利以修改后的形式保留;專利被有條件撤銷;無條件撤銷專利。
2、外觀設計
新加坡外觀設計注冊后的初始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5年,每5年可進行一次續展,最長不超過15年。在新加坡,注冊外觀設計的撤銷或無效可以向IPOS或高等法院提出。
3、商標
新加坡注冊商標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之日起10年,到期后可以續展。未注冊的商標只在假冒行為下受到保護,及時注冊是提高商標保護范圍的有效前提。IPOS或高等法院均有權管轄商標的撤銷和無效。商標的異議則屬于IPOS管轄。
4、著作權
新加坡著作權的保護原則為自動保護。新加坡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范圍包括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藝術作品、電影、錄音、電視和廣播節目、有線節目和表演。新加坡目前尚未建立著作權登記制度。
二、加坡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方式
在新加坡出現知識產權糾紛后,可以采用訴訟方式、非訴方式來處理。
1、訴訟方式
1.1管轄法院
根據新加坡《2019年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法》,對于知識產權案件,法院的管轄權具體如下:
1.2訴訟程序
新加坡的訴訟程序和我國類似,也分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知識產權糾紛可以適用簡易程序:1)訴訟各方在案件中訴請獲得的金錢救濟不超過或者不可能超過50萬新加坡元;2)所有的訴訟當事人均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訴訟各方通過簡易程序尋求的常規救濟包括:損害賠償金或侵權方所得利益,金額不超過500.000新元(各方均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則不受此限);宣告無效及/或判令撤銷;判令交出和/或處罝侵權商品;最終禁制令;臨時禁制令。
2
非訴方式
2.1 談判
IPOS定期為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和新加坡注冊企業提供免費的知識產權咨詢服務,通過該服務可以獲得律師對知識產權侵權事件的初步建議。權利人可以通過免費的咨詢,預估他人是否侵權。
權利人發現他人侵權之后,可以通過談判的方式與侵權方解決糾紛。談判的參與者只有侵權方和被侵權方,談判方式靈活、并且談判過程是保密的。談判幾乎沒有費用,也不涉及第三方。
2.2. 仲裁
1994年《國際仲裁法》和2001年《仲裁法》確定了新加坡的知識產權糾紛是可仲裁、可執行的。新加坡是1958年《紐約公約》(關于外國仲裁裁決的認可和執行)的締約國,仲裁裁決可在170多個國家執行。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新加坡分中心能夠協助當事雙方解決其國內或國際知識產權爭議。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也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仲裁員小組,用來審理知識產權糾紛。
仲裁只有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當事人約定仲裁,既可以在起草的協議中包含仲裁條款,也可以爭端發生后簽署仲裁協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仲裁雙方都有約束力。
與訴訟相比,仲裁的特點主要包括:1 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仲裁員;2)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規則或仲裁程序,并可以自由選擇任何國籍的代理律師;3)仲裁聽證會是保密的,并且是私下進行,仲裁裁決不公布;4)靈活性和便利性:為方便仲裁雙方當事人、證人和仲裁庭,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仲裁聽證會的時間和地點,也可以選擇仲裁語言;(5)效率高、成本效益好、可執行性:仲裁通常比在法庭訴訟快,并且成本更低;6)終局性:仲裁一般沒有上訴。
2.3 調解
《新加坡調解公約》于2020年9月12日生效。新加坡是該公約的締約國,并頒布了《2020年新加坡調解公約法》,以履行其公約義務。一旦滿足該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新加坡法院可以執行由調解產生的國際商事和解協議,或允許援引此類協議。
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方式包括:法院調解和通過其他調解中心調解。
新加坡司法界大力推動調解工作,幾乎所有的案件都有機會接受調解。國家法院爭端解決中心為在新加坡法院提起的案件提供法院調解服務。調解可以節省糾紛當事人的時間和費用成本,并且調解過程完全保密。當事人經過調解,會達成一份和解協議。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庭將和解協議制作成法庭庭令,強化和解協議的強制執行力。
其他調解中心包括: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新加坡調解中心(SMC)、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
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是專門從事知識產權和信息技術爭議的全球調解機構。WIPO調解可用于解決(合同和非合同)知識產權相關商業糾紛,包括商標、專利、版權及相關權(包括集體權利管理糾紛)、外觀設計、植物品種和地理標志等領域的糾紛。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是非營利性的,調解方所需要支付的管理費不太高,每方僅需為中心支付50新加坡元的管理費。調解員的費用為4個小時500新加坡元,如果超過4小時,每小時額外支付200新加坡元。
新加坡調解中心(SMC)成立于1997年,其率先將調解作為新加坡爭議解決的主流機制。通過SMC具有法律和行業專業知識的專業調解員小組,SMC能夠為企業打破知識產權糾紛的僵局,提供具有成本效益和更為及時的解決方案。SMC的調解費用為:每方每天2.942.50新加坡元。
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SIMC)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獨立的非營利機構,旨在滿足跨境商業糾紛當事人的需求,特別是在亞洲開展業務。如果糾紛當事人的其中一方有興趣進行調解,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SIMC)可以協助與對方溝通,幫助其考慮就爭議進行調解。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SIMC)的調解費用為兩方共同支付5.500新加坡元,每增加一方當事人,則多支付2.750新加坡元。
IPOS根據《2030年新加坡知識產權戰略(SIPS 2030)》推出了強化調解促進計劃(REMPS),REMPS從2022年4月1日開始實施。REMPS為新加坡和外國知識產權糾紛案的當事人提供最高1.4萬新加坡元(10262美元)的資助。對于僅涉及新加坡知識產權的糾紛,提供最高1萬新加坡元(7330美元)的資助。
Arb-Med-Arb 協議是新加坡特有的混合程序,當事人在仲裁程序開始后也可以嘗試調解。如果各方通過調解解決爭端,當事人的調解和解協議可以轉換為同意仲裁裁決,并在世界范圍內依據《紐約公約》執行。
2.4 中立評估
新加坡自2022年4月1日引入中立評估。中立評估是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中立第三方對案件進行早期評估。中立評估一般是由法院提供的,中立評估的成本低于訴訟但是高于調解,評估周期短于訴訟,但比調解所需要的時間長。中立評估可以幫助當事人澄清或縮小爭議的范圍,并估計訴訟成功的可能性。當事人可以根據中立評估的結果決定后續是談判和解還是繼續進行訴訟。
評估員可以是法官或資深律師。除非雙方同意中立評估具有法律約束力,否則中立評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爭議的任何一方均可在訴訟的任何階段要求中立評估。當事雙方可以共同要求中立評估,法官也可建議將案件轉為中立評估。
2.5 專家裁決
專家裁決需要雙方同意,需要專家裁決的專利糾紛往往涉及復雜的技術問題。專家裁決通常僅適用于涉及專家意見的最高法院案件。獨立專家將提供意見,供各方根據該意見決定是否同意和解。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專家裁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專家,如果雙方意見不一,仲裁中心將在與當事人協商后指定一名該領域的專家。
一旦作出專家裁決,當事各方有1個月的時間向IPOS提交與IPOS程序相關的且與專家裁決有關的議定聲明。議定聲明包括裁決所依據的事實和結論,比如包括(申請人)撤回專利撤銷申請、(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或修改說明書。當然,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援引專家裁決的內容作為證據,IPOS將把專家裁決視為該方提交的證據。
三、結語
提前了解新加坡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措施,有助于國內申請人在新加坡遇到知識產權糾紛時,積極專業地進行應對,合法維護企業的正當權利,并將損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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