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NFT最早誕生于2014年,但直到區塊鏈游戲Crypto Kitties的成功才使其走進公眾視線,目前NFT主要被應用于藝術和游戲領域。
2023年,無疑是NFT“大爆炸”的一年,從佳士得以6900萬美元拍出藝術家Beeple的NFT作品《每一天:前5000天》,到推特CEO Jack Dorsey 以290萬美元賣出他的第一條推文,似乎所有的創作都可以被鑄造成NFT。越來越多的藝術創作者和藝術品收藏家都在涌入這個市場。那么NFT真的為保護藝術作品著作權帶來了新的方案嗎?還是它只不過是一場“郁金香泡沫”?本文將在我國著作權法律框架下,通過三個部分嘗試探討NFT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問題。
PART 1 什么是NFT
一、概念
NFT又名“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簡單來說就是運用區塊鏈技術記錄資產所有權的數字證書。它與同樣運用區塊鏈技術進行鑄造、交易的“同質化代幣”(FT,例如比特幣)的相同之處在于,都是在區塊鏈技術中運用智能化合同來完成虛擬財產的交易。“智能化合同”并非傳統意義上的合同,而是一個程序代碼,一旦其部署的條件達成,計算機技術將按照合同設定的指令自動控制并執行相對應的動作。
而不同之處在于NFT擁有非同質化的特性(即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因此其所代表的這個數字文件是唯一的。也正是因為這個技術特點,一個原創藝術家只需要在將自己的作品鑄造(minting)成NFT時,事先設定好各類條件,例如每一次交易自己可以拿到的提成比例,之后就可以確保從每一次的轉售中獲得提成,這正是傳統藝術品二次交易中很難實現的,因此有些人認為NFT將成為未來著作權保護的福音。
二、法律屬性
既然NFT是資產所有權的數字證書,那當我們在購買一件NFT藝術作品時,到底擁有了什么?事實上,可能僅僅是這個NFT的所有權。舉個例子,如果我們將一個實體的藝術作品數字化,然后再將這個數字藝術復制品鑄造成一個NFT,如果在沒有任何特殊約定的情況下,當消費者購買了這個NFT后,消費者實際并不一定擁有這個實體藝術作品和數字藝術復制品的所有權,他擁有的僅僅是這個與數字藝術復制品有關的元數據(metadata),而非藝術作品本身。【1】至于這組元數據與藝術作品本身之間的關聯,主要取決于鑄造NFT的人對作品是否享有物權或著作權以及其在鑄造時所設定的交易條件。
著作權方面,即便一個NFT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擁有這個NFT也不必然享有其相應的著作權。【2】因此想要獲得這個NFT作品對應的著作權,需要NFT交易平臺或NFT鑄造者明確告知用戶在購買這個NFT作品后可以獲得哪些著作權權利。比如,火爆的BAYC(無聊猿)就有在其官網中明確表示,授予BAYC NFT持有者在全球范圍內免費的自用權利和商用權,包括使用、復制和展示權。【3】這也就是NFT藝術品交易與傳統藝術品交易中明顯的不同之處——NFT藝術品交易可以承載更多的權利信息,除了物權還包括著作權,同時由于其交易流程更為透明,在二次交易中買家可以更輕松全面地了解該NFT作品所承載的權利信息。
PART 2 誰有權鑄造NFT?
第一種顯然是NFT藝術作品所對應的作品的原創作者。
第二種是受讓了著作權的現著作權人,或者是獲得現著作權人的授權,在授權范圍內有權鑄造NFT。
但是,目前市場居然充斥著無權鑄造NFT的NFT作品正被大量交易著。
PART 3 NFT著作權侵權的法律問題
一、NFT著作權侵權問題
現實中,各大NFT交易平臺在著作權保護方面尚存在較大缺陷,因此,NFT著作權侵權事件也隨著NFT的大火,而屢見不鮮。例如,數字藝術家在線社區DevianArt表示自2023年8月開啟NFT保護行動后,其每周掃描超過380萬個新鑄造的NFT以排查“盜竊”行為,目前其已經向可能存在侵權行為的NFT發送超過8萬條警告。【4】目前NFT的著作權侵權主要可能有以下三種類型:
1. 抄襲剽竊
一種是直接將別人的作品鑄造成NFT作品,這種形式的抄襲是最為直觀且較易確認侵權的。比如,荷蘭藝術家Lois van Baarle在NFT平臺OpenSea發現132件她的藝術品被“盜竊”鑄造成NFT正在出售。【5】
另一種是未經授權對已有作品進行二次創作后將其鑄造成NFT作品。如果這類“加工”藝術品滿足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那么這個“演繹作品”就侵犯了原創作者的改編權,但它本身仍然可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6】如果這類作品與原作品過于相似,并不具有“獨創性”,那么這個“加工”藝術品其實與第一種情況是類似的,屬于原作品的“復制品”,侵犯的是原創作者的復制權。【7】
2. 超出授權范圍
這種情況是指NFT鑄造者與該藝術品的著作權人有合作,但授權書的范圍內并未包括將該藝術品鑄造成NFT發售(例如信息網絡傳播權)或者授權范圍不包括所有可轉讓的著作權權益,而NFT發售約定中卻包含了這些權益。因此這種行為在理論上可能不僅構成違約,同時也構成侵權。
3. 原創作者侵權
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原創作者在發售NFT作品時約定轉讓原作品的相關著作權,或者授予買家相關專有使用權后,又鑄造發售同一作品的NFT,此時原創作者的行為也屬于在構成違約的同時,侵犯了現著作權人的相關財產權益。
二、NFT侵權的監管維權困境
目前NFT的著作權保護尚存在不足。從技術層面上,目前似乎仍未解決現實權利主體的匹配問題,缺乏對現實權利人的身份識別功能,【8】而對權利主體身份的確認,是NFT擁有公信力且能繼續發展的基石;從制度層面上,如何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結合NFT交易的性質實現事前事后的有效監管,目前各大NFT交易平臺也未形成一套較為成熟統一的機制。
1. 對NFT交易平臺而言
為了進一步對NFT作品進行有效的事前監管,有些相關平臺會要求用戶提交資料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有些還嘗試開發圖像識別和其他工具以快速準確識別抄襲剽竊內容。然而,一方面,智能化合同的自動化運行和不可銷毀性導致一旦侵權作品上鏈,往往平臺可能無法及時制止其傳播,從而使得被侵權人的損失擴大,同時平臺也可能因為構成“未盡審慎義務【9】、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10】等”而需承擔連帶責任。例如,近期我國國內首例NFT侵權案【(2022)浙0192民初1008號】中,一審法院就結合被告某平臺交易模式、技術特點、平臺控制能力、營利模式等因素綜合考慮,認定某平臺未履行相應注意義務,因而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有些用戶提交的授權書內容可能較為模糊,鑒于目前實踐中缺乏相關司法解釋和實際案例,因此平臺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審查和侵權預防機制來準確判斷用戶是否有權鑄造NFT,仍待探索。例如,電影《低俗小說》的制片方米拉麥克斯因該片導演昆汀·塔倫蒂諾預告將會把該片中七個未剪輯場景鑄造為NFT在NFT交易平臺上拍賣,而以其侵犯商標權、版權和違約為由提起了訴訟。雙方現都各執一詞,昆汀·塔倫蒂諾方面認為,雙方簽署的合同中明確允許其保留“出版劇本”的權利,這包括他出售電影劇本NFT的權利。然而米拉麥克斯方面認為,他們是發售《低俗小說》相關NFT的唯一權利人,出售NFT并不屬于“出版劇本”這一范疇。
2. 對被侵權的藝術家而言
由于NFT目前技術上尚缺乏對現實權利人的有效識別,這就意味著理論上任何人都可以將數字文件鑄造成NFT,而且這個過程是匿名的,因此,對于被侵權的藝術創作者來說維權難度就變得更大,由于區塊鏈上的交易很多為匿名,著作權人可能無法找到侵權人,只能通過NFT交易平臺的投訴舉報途徑進行維權,而這些平臺基于“避風港原則”【11】和區塊鏈交易的特點,可能往往也只是將侵權的NFT下架、封閉相關涉事賬號等措施,但如何追回侵權人的侵權所得、刪除相關NFT鏈上數據等,目前仍未得到有效解決。
? 結語
最后,回到本文引言中的問題,NFT真的為保護藝術品著作權帶來了新的方案嗎?目前來看,答案暫時是否定的,NFT并未幫助藝術創作者更好地保護著作權,反而使得NFT交易平臺成為了著作權侵權問題的“新溫床”。如果期望未來NFT能真正成為藝術創作者保護其著作權的有力工具,可能還有賴于對權利主體確認方法的提升,以及通過更多現實案例反哺出相關法律規定來引導其正確發展。
注釋及參考文獻
[1] Andres Guadamuz, Non-fungibile tokens (NFTs) and copyright (Dec 2021),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改變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但美術、攝影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3] https://boredapeyachtclub.com/#/terms
[4] DeviantArt, DeviantArt Protect: 80.000 NFT alerts Sent (Jan 5. 2022) < https://www.deviantart.com/team/journal/DeviantArt-Protect-80-000-NFT-alerts-Sent-902819882 >
[5] NFT EVENING, Deviantart’s Loish claims her art was stolen for NFTs & OpenSea should help (Dec, 2021) < https://nftevening.com/deviantarts-loish-claims-her-art-was-stolen-for-nfts-opensea-should-help/amp/# >
[6]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7] 王遷,《知識產權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七版,2021),80
[8]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網,NFT來襲,我們準備好了嗎?(2023年12月16日)
[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網絡服務提供者從網絡用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該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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